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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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沧政办字[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5日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办〔2014〕2号)、《关于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冀医改办〔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缓解大病致贫返贫现象,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促进大病保险的规范化、科学化。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防政办发[2014]32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5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30日防城港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25号)要求,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择优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初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群众大病自付费用明显降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2014年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不高于30元(含30元)。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

根据筹资标准,每年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8日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负担,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逐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 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

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北政办〔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26日北海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北政办〔2016〕2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81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和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是通过改革村卫生室管理模式、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强化乡村医生管理培训指导、规范村卫生室资产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能力、把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13]73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7【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3〕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7日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行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工作安排》(湘医改办〔201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紧密围绕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核心任务,探索建立起覆盖我市城乡居民、运行稳定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大病患者发生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的原则;坚持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大病保险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城乡统筹地区(北湖、苏仙)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3]3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3〕35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效率和能力,促进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5日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能力,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服务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险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应对照本规范评估自身服务能力,并在投标书中附上符合本规范的说明。

保险公司经营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完全满足本规范要求。

鼓励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提供更全面、高效、优质的服务。

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8日怀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负担,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逐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 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

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北政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22日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医疗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改革工作,创新人事编制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和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7〕56号)、《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编办发〔2018〕16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9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强化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为目标,以转换用人机制、创新编制管理为核心,以完善岗位管理、创新人才引进、健全人员聘用和激励保障制度为重点,实施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改革,探索建立权责清晰、机制灵活、激励有效、监管有力的城市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制度。

通过创新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优化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标准核定、总量控制按照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合理核定城市公立医院床位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发展规划等指标,确定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包括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和聘用医务人员控制数(以下简称控制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将健康服务贯穿于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全过程,推动健康新疆建设。

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各族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各族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北政办[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北海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号)精神,有效地提高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预防传染病、降低出生缺陷和影响婚育疾病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如期实现《北海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免费婚检,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广大欲婚人员积极自觉参加的免费婚检工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健康婚配、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降低全市出生缺陷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具体目标:到2010年底,全市城市婚检率达80%以上,农村达60%,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下降,促进《北海市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原则(一)知情自愿原则。

坚持婚前医学检查知情、自愿的原则。

婚姻登记机构在提供宣传的同时,充分动员婚姻登记当事人自愿接受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通过接受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卫生指导和婚检等,充分了解自我或双方的身体状况,知情做出结婚、暂缓结婚、暂缓生育、限制生育的决定,知情选择如何采取优生优育的措施等,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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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
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4]89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3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014年5月23日附件:
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原则。

1.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

2.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发改(医改办)、卫生、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
量。

3.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个人承担一定医疗费用,保险机构保本微利。

合理测算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确保大病保险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4.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大病保险保障方案。

鼓励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28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30元。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

根据筹资标准,每年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统筹解决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时,从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统筹解决。

各县、区及涠洲岛新农合管理中心按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按时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到市级新农合大病保险财政专户,满足大病保险支付的需要。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

其中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

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

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保障起止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保障对象。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含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

因停保(合)、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险的待遇也随之终止。

(三)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执行自治区相关办法。

(四)保障水平。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为6000元。

对参保(合)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部分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比例见下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上不设封顶。

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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