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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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9修正)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9修正)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管理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挥、协调、监督本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本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四)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3年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管理武汉市范围内的电动车行业,提升城市交通效率,减少车辆污染排放,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电动车的注册、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电动车:指使用电能作为能源驱动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轿车等各类车辆。

2. 注册:指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将电动车的相关信息登记注册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为。

3. 职责主体:指武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部门。

第二章电动车注册管理第四条注册要求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相关证件。

2. 电动车注册时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注册程序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通过有效渠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电动车注册。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登记和核发电动车注册证,并告知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3. 电动车注册证应当通过电子方式保存在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可供随时出示。

第六条注册信息变更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新电动车注册证上的信息。

第七条电动车注册证挂失补办1. 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电动车注册证丢失时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挂失。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挂失手续,并为电动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办理电动车注册证补办手续。

第三章电动车使用管理第八条电动车行驶规则1.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灯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2.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安全的车速,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

长途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

长途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

长途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和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落实卧铺客车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杜绝因夜间长距离运行,驾驶员容易疲劳引发恶性事故,切实消除卧铺客车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司《车载GPS监控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夜间在道路上(高速公路、混合道路)行驶的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必须就近停靠在安全地带,落地休息,驾驶员要及时提醒车上旅客不要随意走动,照看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需求及时联系驾驶员等;三、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车辆夜间(晚22:00至早6:00)行驶期间,2小时必须更换驾驶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如经GPS发现未严格按规定时间段更换驾驶员,对该车辆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责任经营人处以2000元罚款,车辆停运一周;四、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必须就近寻找安全停靠点停止运行;五、客运车辆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需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严格执行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六、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恶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

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将按公司《车载GPS监控管理办法》第六章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七、营运车辆违反本制度的,第一次处罚按本制度的第三条款执行;第二次对车辆驾驶员处以3000元罚款,责任经营人处以10000元罚款;第三次对车辆驾驶员处以5000元罚款,责任经营人处以10000元罚款,以上皆处车辆停运一周;违反三次以上的对车辆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至辞退,取消责任经营人经营资格;八、车队负责督促该制度落实到位,如所属车队车辆不遵守本制度,公司将对车队主要责任人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车队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各处以500元罚款;连续发生三次的,由公司经理层对车队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谈话后仍有车辆违反规定的,对车队主要负责人作出就地免职处理。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安委会,各市级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自贸办:近期,全国部分地区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9月4日4时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境内229国道,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一辆无牌拖拉机,造成15人死亡、1人受伤;9月5日14时30分左右,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一辆皮卡车翻车坠入山沟,目前已致12人死亡,2人受伤。

今年1-8月份,我省发生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5起,死亡7人;8月22日,襄阳市志达海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污水池清淤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9月1日,黄石市阳新县龙港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7人受伤。

8月26日,沪蓉高速鲁台服务区西向东1公里处,发生追尾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对此,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安全监管,遏制事故上升势头。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和《省安委办关于在全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21〕42号)要求,强化监管,坚决防范道路交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中秋节、国庆节将至,群众出行增多,正处企业生产经营旺季,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确保“十四五”良好开局到了关键时期。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坚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武政规[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省市有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系列文件精神,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由经营性收费变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功能,经研究,现将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收单位。

市财政局委托市城管局所属的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作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执收单位进行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工作。

停车收费人员统一穿着、佩戴印有“停车收费”字样的《工作证》、专用工作包、蓝色马夹或者雨衣。

原收费单位武汉市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从事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经营性收费工作。

二、收费范围。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内依法划定并设置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停车公示牌的道路收费路段,分为以下两类收费区域:(一)一类收费区域为:由“武汉二七长江大桥(在建)--发展大道(解放大道至汉西路)--汉西路(发展大道至建设大道)--建设大道(汉西路至江汉二桥)--江汉二桥--龙阳大道(江汉二桥至墨水湖北路)--墨水湖北路(龙阳大道至动物园路)--动物园路(墨水湖北路至马沧湖路)--马沧湖路(动物园路至马鹦路)--马鹦路(马沧湖路至正在兴建的鹦鹉洲长江大桥)--鹦鹉洲长江大桥--津水路(解放路至中山路)--雄楚大道(中山路至珞狮路)--珞狮路(雄楚大道至珞喻路)--珞狮北路(珞喻路至天鹅路)--天鹅路(洪山路至东湖路)--东湖路(天鹅路至徐东大街)--二环线(徐东大街至和平大道)--武汉二七长江大桥(在建)”所形成的环线范围内(含环线)的收费路段。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是武汉市政府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的法规,共有12章,总共约____字。

以下是规定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电动自行车行驶管理行为,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行驶管理。

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助力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行驶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文明有序、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电动自行车行驶规定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保持警觉,注意观察,避免突然变更行驶方向。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行驶过程中,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不得在行驶中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安全的设备。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合理的速度,不得超速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行驶时携带物品应当安全可靠,并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遇到黄灯时,应当依法停车等待或变换方向。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的灯光应当符合交通规定,并协助他人正确判断。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打开前照灯、尾灯。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改装的各项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改装机动车部件,不得影响行驶安全。

第三章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占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不得妨碍机动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停放,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紧急逃生出口。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景点、商业区、工商业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通行需求。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应当进行有效监管,对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章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第十八条凡在武汉市区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含交通隔离设施、标志标牌、智能交通电子设施、电源、管线等)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市、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以及进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配套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前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时,要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确保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二、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后,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配套建设的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凡不合格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三、市、区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在对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过程中,要督促建设单位将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总投资,确保该项建设经费按需求落实。

四、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完善我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地方性技术标准,以进一步规范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等工作。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规范和标准第三章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第四章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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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解读
《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
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令第228号颁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
出台有哪些新内容,可解决什么问题?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市法制办、市交通运输委介绍了
相关情况。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十二五”时期,我市将进入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武汉要建设成为全国
综合交通枢纽,“九省通衢”的交通优势地位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将迎来新的大发展机遇
期;另一方面,要逐步破解道路运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道路运输发展质量和水平。
但是,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在发展方式、服务质量和监管手段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门的政府规章予以规范和解决。
二、《规定》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存在的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规定》第
十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营运、服务质量、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
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运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同时,
《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
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等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中社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细化的规范:
一是为了保障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规定》第五条、第九条明确
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立道路运输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现有不符合道路运输发展
规划的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应当逐步予以搬迁或者关闭。
二是为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机
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档案,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
明和其他标识,维修检测仪器应当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同时要求机动车
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收费标
准、服务承诺、常用配件价格和工时定额等内容。
三是针对目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较为的突出问题,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培训周期、培训费用、教练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
约定的培训周期内,根据学员预约的时间提供教学服务,不得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收费项
目。
四是为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第三十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配备专人负责租赁车辆动态监控和安全管理。
三、《规定》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安全是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生命。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推进科技设备的应用,
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规定》对道路运输安全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规定》要求客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租赁汽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记录行驶轨迹功能的卫星定位设施、设备,并与全市道路运
输车载系统监控平台实时连通,以实现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向乘客告知车辆基本信息、主
要行驶线路、监督电话、应急逃生方法等。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告知义务,设置、使
用行包检测设备,配备专人对乘客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禁物品依法予以处置。一、
二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站前广场、售票厅、候车厅等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设备,
与全市道路运输车载系统监控平台实时连通。
四、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实际,《规定》明确运管机构应当加
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在城市道路、公路路口,客货运输站(场)以及客
货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此外,《规定》要求运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和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
不符合要求的,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手续;车辆
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不得进行营运,并依法收回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五、道路运输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规定》做出了哪些规
定?
答: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高低是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关键,也是《规定》要着力解决的
问题,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服务质量问题,《规定》一是要求运管机构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服
务标准体系,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整理、发布道路运输
管理和服务信息,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二是为了方便乘客,缓解春运、“黄
金周”、寒暑假等客运高峰时段的交通运输压力,规定可以在高校、大型生产企业内设置适
当的临时停靠点,方便学生、职工乘车;三是鼓励发展农村客运,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并
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建设及居民出行需求编制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实施规
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的,应当同步规划、设置农村客运站(亭)等
设施。
《规定》明确要求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进行诚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为消费者
合理选择优质、诚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提供参考依据。
六、针对道路运输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规定》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尽量不再重复,仅对特别重
要的予以重申。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的不够具体的处罚措施,按照立法权限规定,
从经营行为、服务规范、安全运营、退出机制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规定: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开展教学活动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运管机构依照《湖北省道
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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