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贿受贿证明在哪开?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适用检讨——以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中心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20SJA0576)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RWYB202107)阶段性成果之一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法律适用检讨以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中心姚㊀杏摘要:两高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结了四种不同情形㊂在肯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被动收受型受贿罪必备要件的前提下,依次分析四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解释困境,便于在实践过程中妥善处理认定受贿罪方面存在的问题㊂关键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新客观说;对价关系中图分类号:D914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54-04㊀㊀一㊁问题的提出为了适应反腐形势,促进司法公正,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该修正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㊂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刑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规定,两高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使得贪污贿赂犯罪再一次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该司法解释的审视和解读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㊁情节等方面㊂笔者看来,该‘解释“第十三条对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规定同样值得关注,但如何理解与适用该条的具体规定,还值得进一步研究㊂本文将围绕‘解释“第十三条,聚焦以下两个问题:第一, 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为被动收受型受贿罪的定罪要件,是否合理?第二,如何理解‘解释“第十三条中归纳的四种情形?二㊁ 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被动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在认定受贿罪时,正确识别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问题相当关键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将受贿罪划下,简化庭审程序,以期达到节约司法资源㊁缩短审判周期的效率目的㊂注㊀释:①参见https :// /2019/05/22/the -difficult -birth -of -the -criminal -plea -bargain -in -germany /㊂②引自 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 顾永忠教授的发言内容㊂参考文献:[1]肖沛权.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 ].法学杂志,2019(10).[2]宋善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分析与模式选择[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3]杨文革.试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J ].长白学刊,2019(3).[4]高通.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研究[J ].法学论坛,2017(2).[5]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 ].法学,2016(8).[6]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 ].中国法学,2017(1).[7]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 ].中国法学,2016(2).[8]孙长永.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 ].法学研究,2018(1).[9]汪海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研究[J ].比较法研究,2018(5).[10]GEORGE FISHER.辩诉交易的胜利[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作者简介:张维一(1996 ),男,汉族,山东东营人,单位为北方民族大学,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㊂(责任编辑:御夫)45分为两种类型,即索取型受贿与被动收受型受贿㊂就索取型受贿罪而言,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成功之后,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第二,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实施或者消极不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之时,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第三,在请托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职务行为有利益诉求时,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请托人索取财物㊂可见,索取型受贿罪的实质为一种单方要求的类型,此即国家工作人员一方以特定职务为条件,要求他人提供贿赂,但并不以他人同意为必要㊂纵然没有形成意思上的对价合意,但仍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单方对价期待而成立索取型受贿罪[1]㊂因此,索取型受贿罪只需存在 利用职务之便 的事实即可㊂与索取型受贿罪不同,在被动收受型受贿罪的情形下,他人积极主动地将财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很难判断该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的对价关系㊂比如,他人在事前就已向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给予特定财物,但未提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的,就难以肯定该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形成了对价关系[2]1207㊂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被动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㊂唯有具备 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必备要件,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所获报酬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实质对价关系,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受贿罪的法益才受到了侵犯㊂若不以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实质对价关系为基点,则必然弱化 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要件的必备性,也难以精准有效地认定被动收受型受贿罪㊂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该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较大争议㊂对此,‘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㊁第二款归纳的四种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有重要价值,下文针对规定中的四种情形进行法教义学阐释,以期获得合理的具体标准,从而破解实务中的疑难问题㊂三㊁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类型化分析(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为被动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素,究竟应当认定为客观行为还是认定为主观意图?对此,我国学界存在旧客观说㊁新客观说㊁主观要素说㊁混合要素说之争㊂其中,持旧客观说的学者指出, 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但客观上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则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并无影响[3]㊂换言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 帮助他人谋利 的这一客观事实,否则国家工作人员即便违法从他人手中获得财物,也不能以受贿罪论处[4]㊂不过上述学说显然存在较大漏洞㊂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仅仅在口头上做出了帮助对方谋利的承诺,但并无实际行动,由于口头许诺就已经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明示其职务行为具有可收买性,从本质上来说,从他人处获取财物之后再给出为其谋利的口头承诺,其本质就是权钱交易,形成了职务收买关系㊂但根据旧客观说,此行为并非受贿罪,这就不合理地缩小了受贿罪的范围㊂新客观说则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要件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1205㊂持主观要素说的学者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心理或主观层面的某种意图或态度,故在具体认定时,不得不借用外在的行为表现或是客观的事实情节[5]㊂持混合要素说的学者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体现为客观要素也可以体现为主观要素[6]㊂此说会过度混淆不同情形的受贿行为在不法程度上的差异,违反罪刑法定原则㊂笔者赞同新客观说,即有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即可㊂承诺的方式既可为明示,也可为暗示;承诺所涉内容有可能真实,也有可能虚假㊂按照主观要素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并无为对方谋利之意图,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受贿罪㊂但在这种情形中,国家工作人员依然向对方表达了自己的职务行为具有可收买性的意思,行贿人因此会期待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自己带来利益㊂这就如同行受贿双方以口头的方式订立合同之后,行贿方期待受贿方通过积极的行为来履行自己的口头承诺,即便是受贿方并不打算为行贿方谋利,或是在谋利的过程中受到阻碍而放弃谋利行为㊂无论谋利行为是否完成,结果是否实现,受贿人承诺的行为就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㊂实际上,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既要“)中就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㊁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㊂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㊂ 从前述规定来看,‘纪要“对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认定,实际上采纳的是新客观说㊂(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的规定,是对‘纪要“的继承与发展㊂有学者认为,之所以‘纪要“将确知其他人对自己已有请托的具体事项,同时从对方处获取财物即可认定其 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因为上述行为所涉双方尽管并未就权钱交易进行协商,也没有口头协议,但双方对此心有默契且心知肚明㊂所以,行为人确知他人的具体请托事项时,从对方处获取财物这一行为本身就是 为对方谋利 所做出的承55诺,即可从主观层面推断国家工作人员已有帮助对方谋利的意图[7]㊂笔者并不赞同该观点,分析如下:首先,‘纪要“规定,承诺㊁实施执行以及目标实现系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三个不同阶段㊂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任一阶段对应的行为,如基于他人所请事项,做出为其谋利之承诺,并未实际从他人处获取财物,都可认为符合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条件㊂对‘纪要“分析可知,能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必须同时具有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以及 收受其财物 两项要素㊂其中,前者为受贿人明知请托人有与自身所担任职务有一定关联的请托,后者为请托人实际上已经给予受托人财物㊂当两者同时具备时,才能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会不当地限缩受贿罪的范围,不利于打击受贿罪㊂本文认为,受贿罪刑责认定的核心要件判断标准是,受贿双方只需达到对价关系即符合 为他人谋取利益 ㊂其次,‘解释“直接规定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情形之一㊂此情形与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之间存在实质差异㊂即使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给他人实际谋利,甚至没有承诺行为,单纯的 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 ,也直接肯定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㊂事实上,在具体案件中,如 黑哨龚建平受贿案 ,法院对龚建平的行为做具体认定时,主要是通过龚建平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贿赂这一不法行为来推定龚建平明知请托人具有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具体请托事项㊂笔者认为应当排除 非法收受贿赂 要素来判断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情形是否属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 ㊂不能认为,所涉双方尽管并未就权钱交易进行协商,也没有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对此心有默契且心知肚明,就推定其确知其他人对自身已有请托的具体事项㊂这种方式根本找不到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双方心知肚明,存在默契 ㊂最后,‘解释“与‘纪要“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解释“㊂‘纪要“规定确知其他人对自身已有请托的具体事项并因此从他人处获取财物的情形,可视为做出了为对方谋利之承诺㊂而‘解释“直接摒除 收受财物 这一要件,规定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属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 ㊂因此,按照‘解释“的规定,无需将 收受财物 条件纳入考虑,只需根据其确知其他人对自身已有请托的具体事项即可㊂(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履行公职时并没有被他人请托,不过事后获利,即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利益 ㊂‘解释“如此规定,实质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争议颇多的无约定的 事后受贿行为 的定性问题㊂‘批复“与‘意见“是‘解释“出台之前处理 职后受贿行为 的规范依据㊂‘批复“与‘意见“的异同点如下:两者的共通之处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且口头约定了收取对方提供的报酬,这就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就 权钱交易 已经建立了对价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利,此行为体现的对价关系,是证明 权钱交易 不法行为的实质要素㊂而‘批复“与‘意见“的差异点主要集中在时间上:其一,两者对于 具体约定 形成的时间规定不同,前者规定为 事先 ,后者规定为 之前 或 之后 ;其二,两者规定 收受财物 的时间存在差异,‘批复“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 收受财物 的时间是 退休后 ,而‘意见“将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 收受财物 的时间扩大至 离职后 ㊂尽管2007年的‘意见“对2000年‘批复“中规定 具体约定 的时间㊁ 收受财物 的时间都大幅度修改,但仍然将 事先约定 这一核心要件保留下来,原因在于制定‘意见“的立法人员指出, 事先约定 可以解决事务中客观归罪问题,离职不再承担国家职务者从他人处收受财物活动依旧可被定为受贿罪,予以处置并追究其责任,这一点显然并不符合 受贿罪 立罪要件,可能导致打击面不当扩大[7]㊂但‘批复“与‘意见“中规定 事先约定 为事后受财行为的要件,受到了批判㊂有学者认为, 事先约定 取证困难,导致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㊁ 事先约定 不适当地限缩了受贿罪的范围,建议取消 事先约定 要件[8]㊂根据分析比较, 事后受贿行为 的立法沿革,笔者认为:第一,‘解释“明确了在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下,哪怕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 事先无约定 ,也应当认定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㊂原因在于,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之时明知他人所给付的财物是对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的对价,就可构成受贿罪㊂就本质而言,如此规定并没有改变受贿罪的构罪条件㊂这实际上也是大部分国家刑法对受贿罪规制的立场,即只要是公职人员就履行职责事项收受㊁要求和约定利益,将利益作为履行职责报酬的,就应成立受贿罪,而不管履职时有没有明确的被请托,也不管报酬的支付发生在履职时还是履职后[9]㊂第二,尽管‘解释“明确了 事先无约定 收受财物者也应该判定其 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此处 事后 不含离职之后这一特殊情形,并不是对2000年‘批复“的突破㊂‘批复“针对的主体是收受财物时已离退休的前国家工作人员,‘解释“针对的主体则是虽然事后收受财物但仍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㊂‘解释“规定的 事后 与‘批复“规定的 离退休后 二者65不矛盾㊂(四)索取㊁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首先,‘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将 索取 与 收受 并列,并不意味着索取型受贿罪的成立以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前提㊂如前所述, 索取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单方面主动向对方表达其职务行为的可收买性,并不需要 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构成要件㊂在司法实践中,关于 索贿 的认定,只需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对外传达出职务行为可收买性的证据即可㊂因此,应当认为,‘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索取 不具有实质意义㊂其次,‘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需要具备四个独立的条件:一是获利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被索取㊁收受对象为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三是收受价值达到3万元以上的财物;四是可能对其行使职权造成影响㊂其实,只要前三个条件成立即可推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必要将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作为具有实体内容的入罪条件进行认定[10]㊂理由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从行政隶属体系中管理对象或下属处收受或主动索取价值达到3万元以上的财物时,尽管行贿方给付财物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明确知晓双方职务关系具有高度紧密性,给予财物的行为会比一般人更容易获得利益,更容易产生对受贿人职务行为的影响,即使实际上并未 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至少能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㊂最后,应明确收受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是划清贿赂犯罪与正常人情往来㊁收受礼金违反党纪㊁政纪的界限[11]㊂因为3万元设定的意义在于,其金额显然已经 超出人情往来 ,并非指从多人处索取㊁收受的,而是指从特定一人处索取㊁收受的㊂参考文献:[1]许恒达.贿赂罪之对价关系及证明难题[J].军事法专刊, 2014(2).[2]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3]林准.中国刑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640 -641.[4]叶良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实用主义诠释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6(8).[5]许恒达.贪污犯罪的刑法抗制[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16:24.[6]付立庆.受贿罪中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体系地位:混合违法要素说的提倡[J].法学家,2017(3).[7]劳东燕.论受贿罪的实行行为[J].政法论坛,2020(3):27.[8]韩耀元,邱利君.用 两高意见 须注意十二个问题[N].检察日报,2007-07-17.[9]孙国祥. 职后酬谢型受财 行为受贿性质的理论证成[J].人民检察,2015(1).[10]陈兴良.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J].法学,2016(5).[11]万春,卢宇蓉,杨建军.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把握法律适用标准(下)[N].检察日报,2016-05-24(3).作者简介:姚杏(1986 ),女,湖南永顺人,法学博士,单位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院,研究方向为刑法学㊂(责任编辑:易衡)75。
第六章 管辖制度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3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下级 法院
上级 法院
级别管辖特殊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 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诉的普通刑事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 认为 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 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以依法审理 ,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 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 民法院。 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刑事诉讼法》 19条 普通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除外。 的除外。
普通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 家安全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 之外的案件。 之外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定义: 定义: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 划分。 划分。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
案件检查工作的作用就是要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
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请同志们在平时学习中认真学习领会。
今天我主要和同志们一起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后简称《行政监察法》),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考公务员政审流程及重点全解析

考公务员政审流程及重点全解析一、什么是政审?政审即公务员政治审查,在体检合格之后进行。
主要考察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二、政审的形式政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面审和函审。
面审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所在单位实地调查访问,通过查看人事档案、约谈拟录用人的部门领导、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况,最终形成政治审查报告;函审指的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通过发公函的形式调取拟录用人的档案,通过档案完成政治审查;三、政审内容1、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2、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完整word版)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

浅议受贿犯罪侦查的难点及对策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利益关系以及贿赂交接方法的诡秘和反侦查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这种犯罪的证据收集成为难点,随着贿赂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狡猾,一些犯罪分子在侥幸和畏罪心理的支配下,鼓吹“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谬论,拒不交待“罪行”,使“一对一”贿赂案时常出现。
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认定,已成为困扰侦查人员的一大难题。
一、“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含义及发生原因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受贿方和行贿方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赃款赃物交接,在司法机关查证时,贿赂行为的双方,一方承认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则否认,造成直接证据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呈“一对一”状态的案件。
实践中,受贿案件“一对一"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受贿人不供,行贿人不证。
产生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1.贿赂案件犯罪手段隐蔽狡猾.当前,贿赂犯罪手。
段越来越隐蔽狡猾,不少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就千方百计采取反侦查手段。
行贿受贿表现为秘密地进行,一对一交接贿赂物品,“三人不办事,两人不签字”,在行受贿双方交接款物环节无第三人目睹,且行贿人为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较多地选择现金这一可以相互代替的种类物进行犯罪活动,也正是由于现金的特殊性,一旦犯罪嫌疑人接收后拒不供认,就难以找到他的下落或根本无法找。
因此,造成大部分“一对一”贿赂案件中无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和没有或缺乏贿赂物这一物证.2.受贿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大多数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智力层次高,应变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在实施犯罪时,就已经预见到案发后将面临的情况,并做好了对付侦查和预审的反侦查准备.一旦案发,他们就会用早已构筑好的心理防线来对抗侦查和预审,使案件处于久攻不下的僵持局面。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刑事印证理论系列之八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刑事印证理论系列之八编辑按:刑事印证理论为中国刑事证明领域近年来较有影响的理论,甫经提出即引起较大论争,围绕此一理论亦产出诸多成果,在实务界影响渐盛。
刑事法前沿推介将逐步筛选推出近年已刊发系列论文,也欢迎各位读者投稿。
刑事印证理论系列之八: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龙宗智(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02期,作者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当代著名刑事法学者。
感谢作者授权刑事法前沿推介公众号。
)证明模式,是指实现诉讼证明的基本方式,即人们在诉讼中以何种方式达到证明标准,实现诉讼证明的目的。
在人类的诉讼证明史上,大致有三种基本的证明方式,第一种是神意证明方式,即通过特定行为引起的某种现象显示出神的意旨,从而做出事实判定;第二种是法定证明模式,在这种证明模式中,法律事先规定某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明过程成为证据证明力的简单计算过程;第三种是自由心证,即由事实的裁决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判断个别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规则限定。
上述三种证明方式,第一种属于古代的、非理性的证明方式;第二种可以称为近代的、半理性的证明方式;第三种则属于目前各国通用的、理性的证明方式。
自由心证的理性基础在于,它适应并反映了证据与事实之间即证明根据与证明目的之间逻辑关系的多样性,适应并反映了影响事实判定各种因素的复杂性,更重要的是,它充分尊重了人的理性能力,即作为个体的认识主体认识把握客观事实的能力。
然而,由于受到各国诉讼方式包括审判制度、证据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的具体方式是有区别的,而法官(事实裁决者)在证据证明力判断上的“自由”程度也是有区别的,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的证明模式。
本文意图分析我国证明模式及其特点,以为解决目前在诉讼中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总体性的证明难题(或证明危机)提供某种思路。
猥亵罪判刑多少年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猥亵罪判刑多少年我们常见的猥亵罪主要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此时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而猥亵的具体行为包括了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但不包括性交。
《刑法》中对这个犯罪是进行严厉处罚的,到底猥亵罪会被判刑多少年?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猥亵罪判刑多少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二、猥亵罪的认定: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4节-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陈永生

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17年)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
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
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
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
(事实一)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C(11年)63.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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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无行贿受贿证明在哪开?
导读:根据高检院规定,在注册地和业务发生地都可以办理,但现实中一般都在注册地办理,业务发生地给不给办你最好提前向当地检察院打电话问问。
实施受贿行为,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由于此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规范,同时也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最高检察院制定了行贿证的处罚规定,职员若称自己没有行贿的,需要拿出证明,那么, ?无行贿受贿证明在哪开 ??
一、无行贿受贿证明在哪开? ?
根据高检院规定,在注册地和业务发生地都可以办理,但现实中一般都在注册地办理,业务发生地给不给办你最好提前向当地检察院打电话问问。
二、申请无行贿证明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需要准备材料: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2、公司介绍信
3、招标公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项目经理资格证
6、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承办人的复印件(注意: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四、行贿罪怎么处罚?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
关于自首,本法第 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 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业务的发生地和注册地都可以办理未行贿证明,这也就回答了无行贿受贿证明在哪开这个问题,对于不知道该业务需要哪些材料的,可以在日出办理请求前,致电当地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实施行贿罪的主体,会受到的处罚是比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