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试用买卖(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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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买卖合同(5)-试用买卖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买卖合同(5)-试用买卖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买卖合同(5)-试用买卖● 详细描述: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4.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1.关于试用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则出卖人可以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B.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将标的物抵押给他人,此行为不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C.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此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D.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或退还标的物的,此情形也属于试用买卖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的说法错误;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或退还标的物的,此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选项D的说法错误。

2.关于试用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如果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则出卖人可以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B.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将标的物抵押给他人,此行为不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C.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此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D.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或退还标的物的,此情形不属于试用买卖正确答案:C,D解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错误。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以及答案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以及答案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中级中级会计资格每门满分100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一般为60分及格。

实行无纸化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

A.收养协议纠纷B.赠与合同纠纷C.物权变动纠纷D.商标权纠纷参考答案:A2.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答案】D【解析】选项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权利人提起诉讼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2)选项B:不可抗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4.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发起人王某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B.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D.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答案】B【解析】(1)选项A: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B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3)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 • • •
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花蝴蝶与杨过买卖假手机 B.信用专业的晓茵请雨菲吃饭 C.谢霆锋的儿子 lucas 到商场购买苹果6P 手机 • D.某大学一教授订立书面遗嘱,去世后将 藏书捐给图书馆,未做公证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 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 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 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案例:----民事法律关系 1.甲去西藏旅游半路搭坐乙的车,由于乙驾 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甲残疾 2.王同学参加旅行社张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 动因山体塌方死亡; 3.戴维斯与朋友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 4.A因失恋心情不好邀好友B喝酒,B畅饮后 驾车出车祸。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 民事行为
• 1、概念
•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通则没有 定义)
2019/1/22
会计与金融学院
经济法
• 2、特征
• (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 (2)民事行为以当事人追求发生一定的民事 后果为要素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试题与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试题与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试题与答案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试题与答案独立董事多项选择题某上市公司拟聘请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A、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B、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正确答案】 ABD【知识点】本题考核独立董事。

【答案解析】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因此选项AB当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选项C中,“岳父”是主要社会关系,而不是“直系亲属”,因此不构成障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不选;(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此选项D当选;(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多项选择题下列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正确答案】 ABC【知识点】本题考核股东会决议。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知识点归纳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知识点归纳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知识点归纳总结中级会计经济法,这可真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家伙!就像一场刺激的冒险,充满了各种神秘的关卡和隐藏的宝藏。

先来说说公司法律制度吧,这可是个大块头。

想象一下公司就像一个大城堡,各种规章制度就是城堡的围墙和防御工事。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那好比是城堡里的主人和管家,得清楚谁有啥权力,该干啥事儿。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像是城堡的不同区域,各有各的规矩和特点。

合同法律制度也不能小觑呀!合同就像两个人之间的约定,是一种承诺。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等,每一种都有自己的小脾气。

就拿买卖合同来说,商品的质量、价格、交付方式,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引发一场“战争”。

这就像你买了个漂亮的花瓶,结果卖家给你寄来个有裂缝的,你能不生气?金融法律制度,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其实也不难理解。

银行、证券、保险,就像是三个厉害的保镖,各自守护着财富的不同方面。

证券法里的各种规定,就像是给保镖们制定的行为准则,不能乱来。

票据法律制度呢,票据就像是一张张神奇的通行证。

汇票、本票、支票,它们在经济的世界里穿梭,带着资金来来往往。

可别小看这小小的票据,弄错了可就麻烦啦,就像你拿着一张过期的通行证,能让你通过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俩可是税收中的“大咖”。

增值税就像是个无处不在的“幽灵”,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

企业所得税呢,则像是对企业的一场大考,考得好就能少交点“学费”。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可是智慧的结晶。

商标、专利、著作权,每一个都是创作者的宝贝。

保护好它们,就像给宝贝们穿上了坚固的铠甲。

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过程中,大家可别像没头的苍蝇乱撞。

要制定好学习计划,就像行军打仗要有战略一样。

多做练习题,好比是实战演练,能让你熟悉各种“战场”情况。

遇到难题别轻易放弃,问问老师同学,说不定别人的一句话就能让你豁然开朗。

总之,中级会计经济法虽然有难度,但只要我们用心去学,像攻克堡垒一样一个个突破难关,就一定能把这些高频考点知识点掌握得牢牢的,顺利通过考试,走向成功的彼岸!难道不是吗?。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章节/考点
知识点
总论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经济法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和无;法人组织行为能力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立终于终止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类型(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法人财产权、对外投资、担保能力的限制等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订立(要约、承诺)、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定金与违约金、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生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等
代理制度
概念、不适用代理的情形、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仲裁
适用范围、自愿原则、独立行使仲裁权、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等
诉讼时效
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普遍性和强制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种类、中止和中断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 )。

A.收养协议纠纷B.赠与合同纠纷C.物权变动纠纷D.商标权纠纷【答案】A【解析】(1)选项BCD:只有合同纠纷(选项B)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选项CD)可以协议管辖,由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2)选项A:属于人身关系纠纷,不能协议管辖。

2.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答案】D【解析】选项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 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权利人提起诉讼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答案】B【解析】选项 ACD: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4.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股东会B.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答案】C【解析】(1)选项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选项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3)选项 D: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行政法规的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2.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4.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5.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6.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他们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9.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0.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1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③乘人之危的.12.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1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的限制,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由本人实施却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14.表见代理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包括: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5.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6.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17.不能申请仲裁的纠纷包括: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涉及人身);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非平等).18.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纠纷包括: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19.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1.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2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5.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6.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27.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28.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9.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30.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31.诉讼时效的不适用对象包括: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32.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包括短期诉讼时效 (不满2年)、长期诉讼时效 (2~20年)和最长诉讼时效(20年).33.中止的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②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34.中断的事由包括: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温馨提示:最好仔细阅读后才下载使用,万分感谢!。

试题题库-—2016年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和串讲通关知识点总结精华版

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第一章总论【疑惑点1】自然人VS法人表1-1表1-2、“以外”,不包括本数。

【疑惑点2】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单方行为VS多方行为(合同)、民事行为1.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事实行为,指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2.单方行为VS多方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3.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疑惑点3】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提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还是可撤销?根据《民法通则》无效,根据《合同法》可撤销;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但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疑惑点4】条件VS期限1.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事实;★案例★(1)条件:2015年10月1日王老五结婚,2015年12月12日妻子去世等;(2)期限:2015年10月1日,妻子去世时。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未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成就(体现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

【疑惑点5】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1.可否代理2.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表1-5区别关键前者“仲裁协议效力不确定,有异议”,后者“仲裁协议有效”。

1.(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一、引言- 简述经济法在会计工作中的重要性- 阐明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目的和意义二、经济法基础知识1.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描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 合法原则- 效率原则3. 经济法的主体和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合同法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自由订立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2. 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的程序- 合同的成立要件3.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的条件-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4. 合同的履行- 履行义务的一般规则- 履行地点和时间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四、公司法1.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的定义和目的- 公司的种类和特点2. 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和程序- 注册资本的要求3. 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4. 公司的财务和会计- 财务报告制度- 利润分配规则5.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 合并和分立的条件和程序 - 解散的原因和后果五、税法1. 税法概述- 税法的定义和作用- 税种和税率2. 增值税法- 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3. 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主体和对象- 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4. 个人所得税法- 纳税义务人- 税率和扣除标准5. 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的种类和条件- 优惠的申请和享受六、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2. 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3. 商标法- 商标的种类和注册程序- 商标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4. 专利法- 专利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专利权的内容和保护期限七、结论- 总结中级会计经济法的核心知识点- 强调持续学习和实践的重要性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概要结构,每个部分都需要根据实际的法律条文和最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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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试用买卖(03.28)
知识点:试用买卖
1、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2、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试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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