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
和谐世界理念新解读——从建构主义视角

念要求开展合 作 ,共 同发 展 ,坚持 包容精 神 ,坚 持文 明多 样性是人类社 会 的基本 特 征和 人类 文 明进 步 的重要 动 力 ,
坚 持 多 边 主 义 ,实 现 共 同安 全 和 国 际 政 治 的 民 主 化 。 它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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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y wo d e r s:t e c n e t fh r n o swol h o c p a mo i u r o d; c n t c i s o s u t m; me h n s ;c aln e r v i c a im h l g e
关 键 词 :和谐 世 界 理 念 ;建构 主 义 ;机 理 ;挑 战
中圈分 类号 :D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8 X (0 0 3 o 4一 3 69 6 1 3 0 2 1 )o —02 o
A w n e p ea i n o a mo i u rd o e s — F瑚H h e s e tv o s r tvs Ne I tr r t t fa h r n o s wo l fi a — o d n t e p r p ci e o c n tuci im f
第3 2卷
第 3期
宜春学院学报
Ju a fYih n C l g o r l o e u ol e n e
Vo. 2,No 3 13 . Ma 0 0 L2 1
21 00年 3月
和谐世 界理念新解读——从建构主义视 角
祖 铭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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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国际法上的人本秩序

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国际法上的人本秩序
高岚君
【期刊名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34)004
【摘要】在国际法上建构人本秩序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倾向,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传统国际秩序追求相比,它体现着更高级别的正义.当前,国际法的许多新发展正在昭示着国际社会对人本秩序的肯定性态度.由于人本秩序关注的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人",因此它会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发生冲突.但这个矛盾不能否定人本秩序作为国际法的价值取向.
【总页数】4页(P145-148)
【作者】高岚君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8.2
【相关文献】
1.对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问题的探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中的公共秩序问题 [J], 孙建
2.再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兼评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之异同 [J], 刘长远
3.国际法上事实承认与法律承认的区分与矛盾——从国际法案例看英国国际法上的承认的理论及实践冲突 [J], 杨冰双
4.负责任主权、大国合作与国际秩序--评《权力与责任:构建跨国威胁时代的国际秩序》 [J], 王燕;魏玲
5.论国际司法机构在构建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从凯尔森国际法思想出发的考察 [J], 安曦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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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进程中浅析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说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 NO.2,2014·375·一、凯尔森的一元论(一)国际法是否是法1.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在凯尔森之前这个问题就有过极大的争议。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规定对一个主体利益范围的强制干预,这种假设性判断会带来同一主体或另一个主体的一定行为的后果。
上述规则所规定的后果系强制行为作出,也就是制裁。
在国际法中体现为一国侵犯另一国的领土等不遵守国际条约的行为规定为国际不法行为,那么这个责任主体的行为会带来后果即国际制裁——强制性的战争和报复。
因为强制性这一特征,国际法在法理层面上具有了与国内法一样的法律属性。
2. 国际法系原始法律。
不过国际法一般而言表现为一种原始的法律,即国际法规范大多为分散性的立法以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缺少,不完全规范国际法规则,需要国内法加以规范才能在适用上更加完善。
(二)国际法国内法一元论1. 国际法国内法属同一个法律体系因此人们对国际法律秩序同各国国内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看法。
凯尔森认为国家具有狭义和特定的意义,它既不是法律秩序的创造者,也不是法律秩序的来源,而是法律秩序本身。
国家作为一种法律存在和法律现象,与社团等作为法律人格的存在实则无异,一样承受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只是义务与权利的强加与授予的来源为国际法。
操作上建立的合法政府会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秩序,我们称之为法律秩序。
只要国家能保证具有大体上实施的效力的秩序,那么,由这种秩序所构成的共同体——国家即具有了国际法意义。
2. 国内法的效力范围由国际法所决定。
我们对所谓国家要素的分析的结果是,国内法律秩序的属地与属人的效力范围,国家的属地与属人方面的存在,都是根据时效性原则有国际法加以决定和划定同别国的界限的。
国际法的效力范围在由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一般是不受限制的,而国内法则存在于公权力建立的时间和强制力的地域等范围内存在限度。
如果一国国内法不自己对自己的各种效力范围加以界限,那么,各国国内法必将存在极大冲突,所以我们认为还存在一个高于国内法的法来规定国内法的属地、属人和属时的效力范围即国际法,国内法的属事效力范围也只受国际法的限制。
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1)论文

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1)论文论文摘要:20世纪以来的国际关系学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舞台,各种各样的“主义”与“理论”都在其上有着精彩纷呈的表演。
但就对国际关系实践的影响力而言,自由主义、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无疑是表现最为突出的三股思潮。
从本质上说,新自由主义是垄断资本国际扩张的理论体系。
虽然自由主义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对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重视,一直是自由主义阵营的一个基本共识。
冷战结束以及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为自由主义提供了理论创新以及扩大对实践影响的机会,“软权力”理论以及“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提出及传播即为典型。
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国际法学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持,虽然其中存在的瑕疵我们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软权力;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阶段,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迄今为止,它又一直处在国际垄断资本的支配之下。
从本质上说,新自由主义是垄断资本国际扩张的理论。
我们不拒绝参与经济全球化,但对其背后的新自由主义和垄断资本的国际扩张则须保持高度警惕。
无论是在冷战结束前的紧张气氛下,还是冷战结束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始终都是自由主义规划世界秩序的蓝图中的重要一环。
①为了更好理解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我们可以从考察20世纪80年代与新现实主义展开激烈的“新-新论战”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入手。
一、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传统视野下的国际法——以新自由主义的观点为例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构成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的“第三次论战”,极大地推动了国际关系研究的进步。
相对于新现实主义,无论是在分析层面,还是在理论与研究方法上,都决定了新自由主义的理论路径与国际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法学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持。
(一)在分析层次上新自由主义对体系进程的关注与国际制度的地位虽然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是一致的,即都是立足于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与国家为国际关系中重要角色的假设,但由于两者对国际体系的关注点不一而导致两个学派视角下的国际制度乃至国际法的功能与作用的反差。
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核心提示: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
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一、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社会整体利益观正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
我们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就是为了将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达成目标的任务与其它法律部门明确区分开来,就是为了使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利益平衡、保障和谐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功效。
当然,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有的认为是社会整体利益,有的认为是公共利益,②有的认为是社会利益。
在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这几个概念中,笔者个人观点,还是用社会整体利益这个概念比较贴切。
社会利益是含义最广泛的一个概念。
一切与个人利益相对的都是社会利益,其中包括集体利益、集团利益、区域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这些社会利益的区别在于是大社会利益还是小社会利益,也就是社会范围大小的区别。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泛指一切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泛指大大小小社会的局部利益。
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要靠许多法律部门。
谈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全球化视野中的“和而不同”文化观为视角

重要 和 迫切 。
一
态为 代表 的强 势文 化 的一元 化 。
由于文 化是 一个 民族和 群体 区别 于其 他 民族和
( c o ln r sr iest e j a rc lu e a d Fo ety Unv ri i y,Fu h u F Jn 5 0 2 zo a 3 0 0 ,
Ch n ) ia Ab ta t C n t u t g a h r n o s S cai ts ce y i h ie to n u y o h e e o me t s r c : o s r c i a mo i u o il o it s t e d r c in a d d t ft ed v lp n n s
群 体 的一个 本 质 的模 式 ,这 就势 必 引起弱 势群 体为 保 护 自身 的文化 而过 分地 强调 自身 的特性 和利 益而
导 致彼 此 的冲 突 。而且各 民族 在 全球 化过 程 中必然
、
悖论 :全球 化过程 的一元化 与多元化
会 对 自身 的文化 重新 进行 审视 、判 断 和定位 ,从 而
( rh l Mcu a ) 于 1 6 Mas al lh n 9 7年 在 其 《 介 即 信 媒 息 》一书 中首次 提 出 “ 地球 村” 的概 念至 今 ,已过
去4 0余 年 。如 今 世 界 已如 学 者原 先 预 见 的 那 样 ,
正不 断地加 速全球 化 的进程 。此 时 ,正确认 识 和对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一)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一)内容提要]“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
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市民社会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
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
所以,它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
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以私法构建为核心。
私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发挥主要通过私法的系统结构的功能实现。
关键词]和谐社会市民社会以人为本私法构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
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
和谐社会的构建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是社会各种因素的协调与统一,需要多种构建方式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共同协力。
但是,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应当靠法治及其系统的作用。
现代和谐社会只能构建于法治基础之上,和谐是法治条件下的和谐,也唯有法治构建社会才能和谐。
然而,在坚持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前提下,如何选择具体的进路,即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根本上是依靠公法之治还是私法之治,则存在理论分歧。
我国知名学者罗豪才教授认为,和谐社会的建构主要应当依靠公法之治,公法是和谐社会的脊梁,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
1]笔者认为,由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构建,而私法构建是和谐社会的法治核心。
私法以市民社会为调整对象,作为私法调整对象的市民社会关系与和谐社会的本质一致,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形态,从而私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
在根本上,和谐社会就是私法构建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应当以私法之治为主导。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社会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是其本质。
论国际私法和谐世界理念的三重境界

和 谐 世 界 理 念 的 内涵
20 0 5年 9月 1 5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 国成 立六十周年首脑会议上作了题为 “ 努力建设持久和平 、共
同繁 荣 的 和谐 世 界 ” 的演 讲 ,首 先提 出 了建 设和 谐 世 界 的
理念 。
月,胡 锦 涛在 党 的十 七 大 上 的报 告 :我 们 主 张 , 各 国人 民
利 、合作的世界 。在这样 的世界里,经济全球化记忆科技 的进步,有利于 国际社会 的共同发展 ,特别是发展 中国家
的发 展 。 我们 所 主 张 的和 谐 世 界应 该是 一 个 开放 的 、包 容 的世 界 。在 这样 的世 界 里 ,不 同文 明开 展 对 话 ,取 长补 短 ,
相对 “ 和谐”的外 部环境。纵观历史可以发现,国际私法 理论繁荣 的时期往往是社会生活安定、繁荣的时期。1 世 3 纪法则区别说在意大利产生,当时意大利 北部商业繁荣 ,
手段解 决国际争端 ,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环保上相互 帮助、协力推进,共 同呵护人类赖 以生存 的地球家园 。十
七 大报 告 从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安全 、环 保 五个 方 面 阐述 了和 谐 世 界 的基 本 要素 , 而使 和 谐 世界 的理 念 目渐 清 晰 。 从 和谐 世 界 理 念 的要 义 在 于承 认 人 类 社会 生活 具有 某 种 共 同性 , 强 调 多边 主义 的合 作 和共 存 ,从 而 实现 共赢 。和 谐 世 界 理念 的基 本 价值 指 向是 :公 正 、平 等 、 多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
此 ,应 该遵 循 联 合 国宪 章 宗 旨和 原 则 ,恪 守 国际 法和 公 认
的国际关系准则 ,在 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 睦、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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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06-20
作者简介:李双元(1927-),男,湖南新宁人,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赞(1973-),男,湖南望城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①1993年湖南师范大学校庆期间,在本文第一作者所作的一次有关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的学术报告中,首次对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作了论述。根据该报告整理出来的一个节写本发表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上。它的一个英译本收入《1995年亚洲科学与技术发展国际研讨会》的英文文集。亦可参阅该作者的《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中国法学家自选集)一书中的有关论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4-558页。
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
李双元1 李 赞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 要: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迅速推进,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空前提高,国家本位理念遇到严重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观念需要作出新的诠释。在这种新的国际形势下,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际法律理念,逐渐为国际法学界所认同。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和追求全面可持续发展。它把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作出了最科学和最合乎正义的结合。利益与正义,是法所要促进的最重要的两大类价值。而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不但有助于国际法律制度更好地实现其利益的价值,亦有助于其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它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实现共同繁荣、构建和谐的国际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体现了这一全新的法律理念。关键词:国际社会本位;国家利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6128(2005)0520079219
一、大时代需要大视野———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今年9月即将在我国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这也反映了目前国际国内建设和谐社会的普遍要求。我们认为,这与我们早先提出过的“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主张是十分契合的。结合新近的国际发展形势和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新思考,本文拟将对此命题做进一步的探讨。早在1993年,当我们在论述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走势时,就提出了在国内、国际立法、司法活动中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将大大提升的科学论断。①所谓国际社会本位,主要是指在21世纪,国际法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成为客观要求,个人以至国家为法律行为或行使法律权利,都应考虑到不损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1](P11-15)这种观念在法学上的体现,可称之为国际社会本位法学观。这一新理念的提出,就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传统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已面临巨大挑战。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新的法学理念,实际上它蕴涵着三层意思。首先,从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和平成为了世界各国谋求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离开和平,
发展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国际环境;而各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与共同繁荣又是维持世界和平的物质条件,只有在发展中谋和平,和平才能持久。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归根到底,只有在民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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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5年第5期(总第65期)和谐的国际法治环境下才能得到实现。因而,各个国家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国际国内事务时,将不得不从世界的视角,把国家自身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实现国际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而提出的时代要求。其次,从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适应性调整来看,由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涵盖的内容日益扩大,各个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融合。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单个国家的主权、利益依然受到重视,但各国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无疑在日益加深。这就使得国际法(最广义的)不断楔入过去在传统上被认为由各国的国内法即可调整的领域,而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也已很难在纯粹的民族主义或狭隘的国家利益的掩盖下,
完全拒绝接纳国际法律制度或国际社会的通行惯例———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都在同时发展之中。因为在全球化时代,全球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各成员共同面对和努力加以解决。再次,从国际法律制度主体的行为来看,所有的法律主体,包括国家、各种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各种国际性的经济社会文化团体、乃至一定意义上的个人,在行使自己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权力(包括主权)时,都不能不受到一种处于更高层次的利益、正义与需要的约束,即受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普适的国际社会正义和构建和谐的国际法治社会的需要的约束,因而,在传统上被认为是绝对的权利和权力,都有必要适应国际社会法治化的要求而成为不同程度上相对正义的东西,亦即既有充分自由的保障,又得受必要的法律和道德约束;既要能实现各自的国家利益和国内正义,又要无损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普适的国际社会正义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一)“国家本位理念”或“绝对主权论”遇到严重挑战
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和现实基础的。法律的本位原是民法中的一种观念。在民法由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向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民法的演进过程中,出现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加强了国家对个人绝对自由的干预。社会本位的特点在于国家通过强调社会利益,对个人权利作出适度限制。20世纪以来,社会本位已成为实际的各国立法的主导思想和法律规范的主流。当然,这种意义上的社会本位,虽然十分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或准则,但这种社会本位观念依旧只是从一国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仍然局限于某一特定国家的“社会本位”,为准确计,可称其为“国家本位”,以区别于国际社会本位的提法。推而广之,在国际社会法律体系中,
国家本位或曰国家主义,一直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本位推崇国家理性,为了追求和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或国家的代表)甚至可以采取任何可能的手段或方式。国家拥有全面的、最高的权利(权力)。这种观点最早见诸于马基雅维利、博丹、霍布斯等人的论著中,也正是这些思想奠定了近代国际法上主权国家观念的理论基础。自从主权国家出现以后,国家利益就在人类国际舞台上占据了统治地位。尖锐的民族国家间的矛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成为国际法律体系发展的核心篇章,并积淀成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正如意大利早期的政治哲学家马基雅维利所说的:“当问题绝对在于本国的永久幸福时,既不必考虑正义,也不必考虑非正义,既不必考虑人道,也不必考虑残暴,
既不必考虑赞美,也不必考虑耻辱:任何其他观点都应摒弃,而无论如何应采取保全其生命和维持其自由的立场。”[2](P31)因此,“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3](P144)而一旦国家利益凌驾于本国对别国和国际社会承担的法律义务之上,就必然会损害别国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进而损害人类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在人类社会和国家形成的襁褓时期,由于科技和经济落后,各国处于封闭状态,基本上没多少国际交往,也谈不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但当今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以及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高度发展,世界各国日益成为一个相互交织、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体系,国际社会也日益成为一个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整体。这具体体现在,一是国家经济突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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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一国的界限,进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要素,由此而形成主权国家之间无法割舍的联系;二是一国国内秩序失控,也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对别的国家或人类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国际政治经济组织拥有的超国家权力日益增强,使世界政治法律有了明显的全球性特征;三是各种文化和思想相互激荡,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文明范式、行为规则和价值尺度相互吸纳、融合,使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向全球文化转型,放大了人类文化的共性。[4](P2
)
在此情况下,诸如维护世界和平、缩小南北差距、保持生态平衡、治理环境污染、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等以全球方式存在的“全球问题”广泛凸显出来,且以其普遍性和整体性折射出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存在。这种共同利益把整个人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们越来越不得不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分歧,克服民族国家利益的限制,以全球的视野来认识和考察国际社会所存在的关系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我们认为,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就是国际社会本位的集中体现。(二)国际社会的协调发展成为每一个主权国家发展的共同基础
对于国际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以来,这种全球变化的主要后果是各国认识到在各自的国家利益中,必然存在有“人类具有超越单个国家利益的共同利益(commoninterests)”。全球变化导致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凸显必然在国际法中得到反映。“这必然意味着国际法的整个方法从国家的中心作用转向整体国际社会。因此,整个国际体系的焦点日益集中于整个人类而非单个的国家。”“保护人权、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和海洋、穷国的发展,以及生物圈的保护等被国际社会视为主要任务的事项,如果不立于人类共同利益概念的基础上则不能得到理解。”[5](P293
)
承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既然是“所有国家都关切的事项”,那么就要求各国对其国际关系观念有所改变,就是要在国际关系上大大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也就是说,在涉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时候,各国必须秉持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而不能仅仅从国家本位———即本国利益的角度来行事。正如某些国际法学者所言,各国不仅通过协作形成国际法,而且通过协作实现国际法。[6](P20)在今天,
在一个趋向全球化的国际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它多么强大和富有,都不可能单独在超越国境的全球性问题上(或困境中)保全自己;任何一个国家,固然都毋庸讳言地需要顾及本国的利益,但在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不能无视他国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今天,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是同一个地球村上的居民,惟有在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之间、在各国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和结合点,人类才有机会获得21世纪的整体安全、精神道德与物质文明的巨大成就!
[5](P41-42)人类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都已证明,“一个不具有坚固的正义基础的法律秩序所依赖的只能是一个岌岌可危的基础”,法律如果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必须“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7]
(P318)近代以来,国际法在国家主权的屏障之下,特别注重国家与民族利益的保护。然而,随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