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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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 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涉及对外投资损失的,还应当报送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涉 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八)报废上述(四)至(七)以外其他国有资产的,应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3 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经批准报废的电子电器产品、大型设备、办公家具等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择 有资质的机构回收并合理处置。电子电器产品报废处置,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防止处置环节污染环境。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XX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财资[202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划转给乡镇或上级部门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 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无偿划转资产的原因、及对本单位职能履行影响等;
(二)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2023年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2023年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2023年事业单位规章制度2023年事业单位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__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单位名称:__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单位住所:__市历下区历山路112号第四条__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是经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25号)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隶属__省文化厅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单位的宗旨:为进一步提高省文化厅机关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机关后勤工作,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服务。

第三章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__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设置行政科、财务科、车管科三个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职责是:行政科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等管理服务工作;财务科负责厅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及资产等管理服务工作;车管科负责厅机关车辆调度、维修及保险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__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十一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阜阳市市本级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1)

采购-阜阳市市本级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1)

采购-阜阳市市本级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1)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阜政办秘〔xx〕9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年12月30日阜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阜政发〔xx〕24号)、《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办〔xx〕9号),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市本级行政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三、本标准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四、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从严控制配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高档家具。

行政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分级授权制度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内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报送、使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内控报告管理制度》)(财会〔2017〕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浙财会〔20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制约权力运行为主线,将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作为制约政府内部权力的一项重要举措,重点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的权力运行流程和制约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权责对等、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报送、使用及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内控体系,强化流程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有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

各单位按照《内控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内控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徐政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6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实现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6•【字号】呼政发[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2002年8月6日呼政发[2002]7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市本级财政住宅取暖费支出的管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实现职工分配制度货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按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

由职工个人按实际住房面积与供暖单位结算,不再由单位报销。

第四条实行职工住宅取暖费按标准发放办法,要根据国家的住房政策,坚持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2.55元/平方米.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0.32元/平方米.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

行政单位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级别/项目住房面积(平方米)年发放标准(元/年)正厅级130870副厅级120803正处级110736副处级100669正科级90602副科级80535科员70468事业单位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级别/项目住房面积(㎡)年发放标准(元/年)-------------------------------------------------------------------------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125836-------------------------------------------------------------------------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115769-------------------------------------------------------------------------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下105702-------------------------------------------------------------------------被聘高级技师100669-------------------------------------------------------------------------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和二十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90602-------------------------------------------------------------------------被聘为助理级技术职称、高级工和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不含二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80535-------------------------------------------------------------------------被聘为技术员、中级工以下和十年以下(不舍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70468-------------------------------------------------------------------------第七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配偶享受“三条社会保障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核准,按468元/年的标准,财政部门批准另行解决。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2019)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行为,提高物业出租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未脱钩的社会团体及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物业是指单位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场地、构筑物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物业(含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下称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或者联营等名义将物业交由他人使用,实际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单位将存量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市政府相关房改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住房保障部门代政府管理的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含人才安居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按政策性保障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其配建的商业物业及配套设施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规定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普通厂房等非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单位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二)经鉴定为危险建筑;(三)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四)未依法取得相关产权共有人同意;(五)利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租来的物业(不含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物业);(六)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范文(精选8篇)

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范文(精选8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__】21号)、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乌财会【20__】16号)文件要求,推动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现就顺义区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

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

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

内控规范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主要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

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

实施内控规范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乌政办[2012]351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2〕3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区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公通〔2012〕70号)精神,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现就在全市街道、乡镇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消防安全网格划分和工作目标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区(县)为单位,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庄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明确网格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和公共消防设施实施动态管理,构建“一网三级,一级多格,一格多点”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一网三级”指:每个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按照行政区划,分为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个消防管理层次。

“一级多格”指:区(县)为一级网格,包含若干二级网格;街道、乡镇辖区为二级网格,包含若干三级网格;各社区(村)所辖范围为三级网格。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和《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新建、购买、调剂、调拨、装修、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

这些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

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核定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或核定的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包括以配置标准或核定的资产配置量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第七条建立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资产配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

配置原则与条件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未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

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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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车辆保险流程

为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手段,完善政府采购车辆保
险程序,现将我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保险操作流程及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乌鲁木齐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包括政府
采购车辆保险计划申报及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资金结算两部分,
一、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计划申报程序。
(一)年初预算安排的车辆保险。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
采购办公室将在每年元月20日前将当年的车辆保险采购预算
导入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wlmqcg.com.cn)。
采购单位在见到当年的车辆保险采购计划后,需进行车辆保险
....

采购计划申报......。

具体程序为:在“采购计划申报”中“填写计划申报书”,
并将“乌鲁木齐市车辆定点保险基本信息表(表四)”上传至
附件中,经国库处、采购办审核通过后,车辆保险采购计划完
成;随后在“采购计划申报”中的“打印计划申报书”的菜单
中打印出“××年度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书”(简称
“计划申报书”),“采购计划条目编号”随之产生。
(二)年初预算未安排的车辆保险。采购单位需按以下流
程操作:
1、追加..车辆保险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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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菜单下“填写追加计划申报单”,经主管局、市财政局相关
业务处室审核后,形成车辆保险采购计划..........。
2、车辆保险采购计划申报......。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申报”
中“填写计划申报书”, 并将“乌鲁木齐市车辆定点保险基本
信息表(表四)”上传至附件中,经国库处、采购办审核通过
后,车辆保险采购计划完成;随后在“采购计划申报”中的“打
印计划申报书”的菜单中打印出“计划申报书”,“采购计划条
目编号”随之产生。
(三)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计划申报注意事项:
1、车辆保险采购计划完成后,此采购项目回到单位,单
位只需打印出“计划申报书”, 不再做任何采购申报操作。
2、车辆保险采购计划申报时间在每年的1月20日——4
月20日之内,其它时间不审批车辆保险计划(新车除外)。
3、车辆保险采购计划申报时,必须在“规格”一栏中填
写采购单位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名称。
4、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只能对应一个保险公司。
5、“计划申报书”的计划金额须大于或等于“市属行政事
业单位车辆保险采购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表一或表二)
的实际金额,一个“计划申报书”对应一个“申请表”。
6、每一辆车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必须一起申报,否则会造
成该车没有采购计划申报的情况。
7、“乌鲁木齐市车辆定点保险基本信息表(表四)”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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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计划申报时必须上传至附件。
二、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资金结算程序。
(一)以国库集中支付为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车辆保险资
金结算程序。
1、采购单位填写“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采购申请
表”(表一)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明细表”(表二)
(以下均简称“申请表”)和“计划申报书”(一式两份,一份
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一份保险公司留存)一起交于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见到“采购计划条目编号”后出具发票及保险单。
2、保险公司填写“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结算清单”
(以下简称“结算清单”),报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
(车辆财政供养数、险种及车辆保险金额)。结算清单必须附
“申请表”、 “计划申报书”(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联)、 加
盖采购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及保险单的复印件。
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审核无误的“结
算清单”开具“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并送
国库收付中心,国库收付中心出具“入帐通知书”。
4、车辆保险国库集中支付后,若单位尚有部分余款没有
支付,需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在“申请表”上
(第一联,单位留存联)确认金额并盖章后由承保保险公司返
回单位,单位将保险金额的余款支付给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国
库集中支付后,若单位的全部车辆保险均由国库承担,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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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表”的第一联(采购单位留存联)在四楼国库收付中心小柜
中领取。
(二)以非国库集中支付为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车辆保
险,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采购单位根据“申请表”、 “计
划申报书”(单位留存联)、 发票及保险单做帐。
注意事项:如果“申请表”(表一或表二)中的车辆保费
均为单位自支付,即非国库集中支付,则不必到乌鲁木齐市财
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盖章,但一定要有“计划申报书”,且其
计划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请表”的实际保险金额。
三、以上所有表格(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均可在乌
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网的主页面中的“通用表格”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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