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24小时动态监控工作实施方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运管局发GPS管理办法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控系统和制度的建立第三条公司依照要求设立卫星定位监控中心。
设立监控专用计算机一台,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软件。
第四条设专职监控员3名。
第五条危货运输车辆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第六条培训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车载终端和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建立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卫星定位监控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等。
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监控标准和执行第八条危货运输车辆最高时速限定为8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九条通过实时监控和轨迹回放,检查车辆超速情况,并记录台帐。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条安全技术部监控中心职责:⒈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⒉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⒊负责申报车辆入网和退网的相关手续;⒋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运营中的适时监控;⒌建立日常监控、设备维修、违规处罚台帐,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⒍按月上报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专职监控员职责:⒈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⒉车辆监控率为100%;具体为每车监控次数不得少于一次(每班次每天);⒊监控中发现有违规车辆,应立即向驾驶人发出相应指令,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汇报、并作好记录,严禁循私情,查而不报;⒋发现车辆有脱网等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不能解决的,填写故障报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⒌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⒍严禁将监控平台用于监控无关的事宜,或将监控平台给他人使用,如平台网络有故障,应及时向安全技术部反映;⒎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每月监控情况按时上报信息中心。
关于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

关于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关于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为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包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把安全发展作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把生命高于一切理念贯穿于交通运输服务的全过程,以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以完善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和规范,落实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理顺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产权关系,优化经营机制,积极推进公司化经营,以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为主要手段,努力解决旅游包车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提升旅游包车客运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促进我市旅游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整治和规范,实现旅游包车客运经营主体权责对应、客运车辆产权清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驾驶人素质优良、经营行为规范有序、运输服务优质高效。
具体目标是:——企业经营主体权责对应。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全部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客运车辆权属全部归公司所有;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企业对包车客运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公司化经营比重稳步提高。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围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
——车辆管理规范。
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运行正常并接入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客车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配备齐全有效;监督电话、安全告知等标识齐全。
——从业人员素质优良。
通过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职业道德水准、安全责任意识、安全驾驶技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均有显著提高。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市运管部门关于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的有关规定。
提高对运行车辆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促进公司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公司GPS监控平台工作职责1、负责与主管部门GPS管理系统联系,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
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
2、完善落实GPS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3、将每月的GPS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客运部,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负责检查落实、整改到位。
4、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GPS系统设备完好。
5、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
反馈、上报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监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时间。
7、将当月GPS监控情况(统计表)及处理情况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8、负责GPS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经常检查督促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操作。
二、GPS监控人员工作职责1、监控人员必须保证GPS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所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饿准确位置、行驶速度和方向。
2、做好车辆监控的日常记录,上、下班的交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3、监控人员严守岗位和职业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
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黄色、反动信息和从事反党宣传。
4、当车辆发送求助的盗、抢等手动报警信息时,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车辆实施跟踪监控,及时向事发当地110报警中心报警。
北斗GPS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14--72号1

卫交集发〔2014〕72号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公司、公司各部门、各车队:现将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斗/GPS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营运客车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宁夏道路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客车运输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参运车辆的动态监控。
第三条北斗/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系统的使用,是对客运驾驶员及车辆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实行动态监控的重要手段,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动态指挥、遏制营运车辆的违规经营的重要装置,对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保障行驶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公司车辆监控中心及监控人员、各相关管理人员、驾驶员、经营者、乘务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控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公司北斗/GPS车载终端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室)设在汽车客运总站站内,利用定位装置及系统平台实行监控。
第六条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员7名。
所配备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由监控室对本公司参运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
工作时间(6:30- 12:00,12:00-18:30,18:30-21:30,21:30-次日06:30分),由公司安技部安排监控值班表。
夜班值班人员按照本文《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职责,负责车辆监控记录收集和信息处理。
第三章监控部门工作职责第八条监控室工作职责(一)监控室是车辆运行动态监控的主体部门,对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负责。
(二)监控室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按规定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限速标准。
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安技部,经核查属实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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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加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24小时
动态监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四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省运管局下发的《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24小时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云运安监〔2013〕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24小时动态监控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国玲
副组长:闵中兴刘志彬黄国光
成员:各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安全部,黄国光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发
展为目的,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科技管理为手段,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落实道路运输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科技管理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我司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步好转。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24小时运营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彻底排除行驶途中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客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安全管理部
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控平台;负责对动态监管系统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车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技术机务部
负责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监控平台及使用合格的卫星定位装置;负责动态监控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以及车载终端的维护;
组织对各运输单位卫星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三)生产经营部
负责督促各运输单位“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合格的卫星定位装置;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纳入正常生产经营及生产经营发展的范围,凡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监控管理系统的车辆,一律停止经营活动,禁止车辆运行。
(四)运输单位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按规定为其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
2.完整、准确录入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建立健全各类监控管理基础台帐。
3.制定完善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行驶限速标准。
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24时的行驶动态监控,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处理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安全管理部通报的车辆违法违规事项。
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3年时间。
5.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定位率达到要求。
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规定给以相应处理。
五、工作重点
对所属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控,对违章超速、串线运营、私拉乱运、不按规定实行“84220”(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停车休息制度和凌晨2-5时停车休息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一)应当保障监控平台运行正常,并完整、准确地录入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及时更新。
(二)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营运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营运区域及夜间行驶的时间等,按限值和时间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重要信息通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