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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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
股票,而不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发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流程:
1. 决策与准备阶段:上市公司首先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和方案。

在此阶段,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

2. 发行公告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发行目的、使用募集资金的计划等。

这一步骤旨在保障市场透明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3. 发行对象筛选与协商:上市公司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策略,选择潜在的发行对象,例如合格投资者、特定机构或个人等。

在确定发行对象后,公司会与其进行协商,包括谈判发行价格和签订认购协议等。

4. 相关审批和备案: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和备案。

上市公司在发行之前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交易所递交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5. 发行结果公告与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在发行完成后,需及时披露发行结果,并办理相关股权登记手续,将新发行的股票登记在投资者名下,并办理股份过户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流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例如不同的股票市场、监管要求和公司自身情况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方案制定和执行。

定向增发程序法律规定(3篇)

定向增发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向增发,又称定向增资,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特定的目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在我国资本市场,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定向增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定向增发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定向增发的基本概念1. 定向增发的定义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特定目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计划等。

2. 定向增发的作用定向增发有助于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实力、提高盈利能力,同时也是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调整股权结构的重要手段。

三、定向增发程序的法律规定1.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1)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增发事项进行研究,形成决议。

(2)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增发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②增发股票的用途;③增发股票的发行条件;④增发股票的审批程序;⑤其他相关事项。

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定向增发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应当就定向增发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3)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增发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②增发股票的用途;③增发股票的发行条件;④增发股票的审批程序;⑤其他相关事项。

3.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定向增发事项。

(2)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①增发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②增发股票的用途;③增发股票的发行条件;④增发股票的审批程序;⑤其他相关事项。

4. 定向增发监管审批(1)上市公司在实施定向增发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核准。

(2)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对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 定向增发实施(1)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定向增发。

非公开增发股票管理制度

非公开增发股票管理制度

非公开增发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管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是指公司除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发行外,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向少数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须要为公司忠实履行董事会决议,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股票市场稳定等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申请程序及条件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非公开增发股票的,须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议,制定发行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通过非公开增发股票方案后,应当报告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进行说明。

第七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对象必须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公司非公开增发的股票的价格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合法认购对象以及公司全体股东进行说明。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自行决定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数量,但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过程须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第十一条公司在非公开增发股票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和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增发股票的目的、利益分配方案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增发股票过程中,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价操纵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

发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公开增发的对象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在非公开增发股票时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对非公开增发行为进行报告和监管。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参与非公开增发股票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达到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达到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达到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三十五名。

2. 发行价格: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3. 发行规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其拟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4. 限售期: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5. 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以上是一些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自身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你对特定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感兴趣,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告文件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及案例剖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及案例剖析

非公开发行的一般流程
尽职调查
预案设计与制 作
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 议
上报证监会
反馈及审核
审核通过
封卷
批文及发行
股权登记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主要条件及案例分析
注:,非公开可以打九 折,但资产认购不能打
九折。
定价基准日的规定
第七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G长力),也可以为发行 期的首日(好像没有见过)
尽管公司曾先后抛出增持、回购等举措维稳股价,公司同时还在3月12日 公布了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决定将定向增发的决议有效期延长六个月(原有效期至2013 年3月29日),但最终因价格倒挂严重,发行失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主要条件及案例分析
反复修改定增价格,终因价格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 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放松了市场化参与定向增发所获股票的限售要求,完善了发行首期 日的概念。
倒挂发行失败案例分析(二)
东方金钰:2011年8月17日,东方金钰首次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4000万股股票,发行底价为19.42元/股。该定增预案披露后,东方金钰股价 持续走低,半年之后,东方金钰宣布修正定增预案。2012年2月17日,东方金钰发布 定增预案的修正版,定增发行数量改为不超过6700万股,发行底价调整为12.09元/股。 此次调整后的增发底价较前次底价,下调幅度深达37.74%。而截至2013年2月1日, 东方金钰的收盘价已高达21.39元/股。2月29日,东方金钰再次发布预案修订公告, 发行价下降为11.99元/股。而根据2013年4月1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撤回增发申请文件的请示,主动要求撤回增发申请文件,证监会 终止审查,最终因价格倒挂严重,撤回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word精品文档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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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19]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答记者问070918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2007年09月18日 03: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请介绍制定细则的目的和规范的主要事项。

答: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实施以来,市场普遍反映较好。

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尤其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引起了良好的反响,成为再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

目前共有近90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计超过1000亿元。

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解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投融资方双向选择,逐步改变了以往主要依赖监管机构把关的模式,融资过程体现了较好的市场约束机制;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普遍提高,即使是一些绩差公司也有机会发行股份,获得实现公司转型的发展资金、资产或者战略股东。

为进一步体现市场约束的理念,保护发行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重点需要优化关于发行对象和发行定价的相关规则,规范发行决策程序和决策事项,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细化《证券发行办法》、公开操作细则的时机已经成熟。

细则主要细化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机制,根据不同的发行目的,区分不同的发行对象,规定不同的定价方式,既有利于满足企业客观需求,提高市场效率,又有利于保证发行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发行决策过程中的各种注意事项,包括操作步骤和必备的决议内容等,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参与决策的权利,降低决策过程的法律风险。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完善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二单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考点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P249)【解释】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1.发行对象(1)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即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3)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发行底价(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一般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3.锁定期(1)18个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6个月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而
非通过公开发行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上市公司符合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财务
状况稳定、业绩良好、信息披露规范等。

2. 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才能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的决议需要得到股东的多数同意。

3. 借助法律法规方案:上市公司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方案来进行非公开发
行股票。

这些方案会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审批机构、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等。

4. 发行对象限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有明确的发行对象,一般限定为特定的
投资机构、战略投资者、股东或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或机构。

这些发行对象需要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例如投资经验、资本实力等。

5.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


管机构会对发行计划进行审核,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等进行评估。

6.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需要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发行计划、公司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公司符合监管要求、股东大会
批准、借助法律法规方案、发行对象限制、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以及遵守信息
披露要求。

这些条件能够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同时为公司提供了募集资金的机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规定及案例剖析

注: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可以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投入, 待到位后可以置换
案例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披露: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尽快推动项目的实施,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展 程度,先行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主要条件及案例分析
其他案例如:东晶电子、康缘药业、厦门钨业等。 注意要锁三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主要条件及案例分析
核准与发行:
关于定向增发保底 承诺的法律效力
大股东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成功,会对特定发行 对象作出保底承诺:若定向发行股票锁定期解禁后售价 未达到承诺价格的,由大股东负责补偿差价 。这个问题 一直存在争议,但从司法实践中法无禁止即使合法的。
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日常 披露的处理原则
第十五条: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应 不迟于股东会通知公告同时公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主要条件及案例分析
创业板征求意见稿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非关联人认购定向增发时如果没 有打九折,可以马上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主要条件及案例分析
发行底价调整的处理原 则
原培训要求:询价方式定价的非公开发行 允许在上发审会之前调整价格,资产认购 及向战投不允许调整。
现要求:初审会之前 全部向战略投资者发行的方案不允许调整
价格;【根据2011年第1、2、3保代培训 :证监会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第16条, 如果股东大会过期,必须要重新定价。发 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也要进行调价。非 公开发行之前的分配预案要实施完毕后才 能开始发行。】
拓日新能:因实际控制人陈五奎等在拓日新能定向增发过程中,与宁波正业公司签订了保底承 诺协议,后因拓日新能股价下跌,宁波正业公司起诉陈五奎等要求补偿差价。审理该案的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保底承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系有效协议,并据此终审判决要求陈五奎等人补偿宁波正业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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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打印

--------------------------------------------------------------------------------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请书>和范本》。

附件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发行人申请报告 1-2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4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2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2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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