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大学教师聘任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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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模版(三篇)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模版(三篇)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的聘任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教职工聘任制度,提高教职工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的聘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校所有环节和部门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学校聘任教职工原则上以公开招聘为主,同时兼顾内部聘任和特殊岗位聘任的需要。

第五条聘任教职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学校的需要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教职工聘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和能上能下的制度。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聘任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教职工聘任的程序第八条教职工聘任的程序包括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核、面试、考核测试、考察、聘任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职工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要求和条件。

第十条确定拟聘人员时,应当采用面试和考核测试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岗位特点和聘任条件,客观评价拟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对于特殊岗位的聘任,学校可以组织考察活动,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经过面试、考核测试和考察后,学校应当根据拟聘人员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进行评分和排序,确定最终聘任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聘任决定书面通知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拟聘人员接受聘任决定后,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拟聘人员如不接受聘任决定,学校将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聘任的教职工进行登记和档案管理,确保聘任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教职工聘任的条件和要求第十七条教职工聘任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素质。

(四)具有良好的岗位适应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六)身体健康,符合相关要求。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聘任的实施意见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聘任的实施意见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聘任的实施意见为了落实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目标,建立起全员聘任,择优上岗,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教师队伍管理机制,促进教师队伍优化组合,教师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增强学校内部的生机和活力。

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1、负责和监督原则:学校党总支根据学校的《聘任制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本校教职工聘任制工作并监督各环节的实施。

2、公平竞争原则:教职工在选择岗位时不受年龄、职称、性别及原工作岗位与因素的限制,学校要根据教职工的道德修养,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情况择优聘任,做到任人唯贤,竞争上岗。

3、双向选择原则:学校对教职工有聘任,试聘,待聘,解聘,不聘和辞退的权利,教职工有受聘,拒聘和辞聘的权利。

4、整体优化原则:学校对教职工的聘任,既要尊重个人意愿,又考虑学校整体工作,重视发挥教师个人特长和整体功能。

5、学校聘任的对象是本校在职的全体教职员工。

6、凡新进入我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工作,不实行聘任制。

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参与学校的相关聘任。

7、凡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落聘后不能转任其它岗位。

二、基本条件:1、受聘教职工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师德,工作态度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敬业、爱生、奉献精神。

2、受聘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3、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合格以上。

4、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职务岗位职责。

5、任课教师除特殊岗位外,在一个年级内任职时间不能超过3年。

当年量化考核为一档的教职工不能落聘。

6、高一、高二跟班率原则上应不低于80%。

三、基本程序:1、学校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聘任工作。

2、聘任工作每学年一次,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设置工作岗位及人员数,并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3、全校教职工根据聘任实施意见,对照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填写应聘意向表。

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为加强国家示范校内涵建设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及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精神,依据学校《第三聘期校内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职大党[2008]10号)文件,特制定教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教师岗位设置特聘教授、教授一级、教授二级、教授三级(A、B岗)、副教授一级(A、B岗)、副教授二级(A、B岗)、讲师一级(A、B岗)、讲师二级(A、B岗)、助教共九级十四岗。

其中教授由学校聘任,其他岗位由院、系、部根据学校下达的相应级别比例,自主聘任。

二、聘任范围与期限2008年1月在岗在编人员,聘期三年。

三、聘任基本条件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006年以后引进人才除外),且能够履行相应级别教师岗位的职责。

原非教师岗位人员具备岗位要求条件者也可竞聘教师岗位。

3.在岗人员2005—2007年聘期任务目标考核合格。

4.截至2008年1月,39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暂含硕士在读)。

结合学校实际,体育课教师可放宽至学士学位。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四、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一)特聘教授聘任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和行业具有公认的高水平学术业绩和较大影响;所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对本专业(学科)建设发展有明显的带动和支持作用。

2.近三年的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二:①获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②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科研经费达到30万元;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科研经费达到50万;③主持企业重大应用项目,科研经费达到100万元;或在主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项目中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④近三年平均每年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两篇,至少一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两篇,其中一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

教职工聘任制度

教职工聘任制度

教职工聘任制度标题:教职工聘任制度引言概述:教职工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和管理的制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建立健全的教职工聘任制度对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激励教职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聘任标准1.1 硬性条件:包括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要求教职工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专业素养。

1.2 软性条件:包括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要求教职工具备全面发展的素质。

1.3 专业背景:根据学校的需求,对不同专业领域的教职工设置不同的聘任标准。

二、聘任程序2.1 提名推荐:教职工通过学校内部推荐或者自荐的方式提名自己参与聘任。

2.2 评审考核:学校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教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或者考核。

2.3 最终确定:根据评审结果,学校确定是否聘任该教职工,并签订聘任合同。

三、聘任类型3.1 正式聘用:学校对教职工进行长期聘用,享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福利待遇。

3.2 临时聘用:学校根据需要对教职工进行短期聘用,通常是项目性或者临时性工作。

3.3 兼职聘用:学校可以聘用外部专家或者企业人员担任教学或者科研工作。

四、聘任管理4.1 绩效考核: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根据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或者提升待遇。

4.2 奖惩机制:学校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优秀教职工,惩罚不称职教职工。

4.3 职业发展:学校为教职工提供职业发展通道,鼓励教职工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五、聘任制度的完善5.1 法规规范: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聘任制度。

5.2 民主参与:学校应当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民主的聘任机制。

5.3 审慎决策:学校在聘任教职工时应当审慎决策,确保聘任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结语:教职工聘任制度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的聘任制度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学校的发展。

希望各学校能够重视教职工聘任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师聘任实施方案

教师聘任实施方案

教师聘任实施方案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对于教师的聘任工作,学校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

下面就教师聘任实施方案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一、聘任条件1.教育背景:应聘教师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教学经验: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能力,特别是对于重点学科教师,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优秀的教学业绩。

3.综合素质:应聘教师需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聘任程序1.招聘公告:学校将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教师招聘信息,包括校园网站、招聘网站、报纸等,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资格审核:应聘者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3.笔试面试:通过笔试和面试环节,全面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4.体检考察:对通过笔试面试的应聘者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确保身体健康和政治合格。

5.公示聘任:学校将通过公示的方式公布最终聘任名单,公示期满后正式聘任。

三、聘任管理1.聘任合同:学校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教师的职责和待遇。

2.培训交流:学校为新聘任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交流机会,帮助其尽快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3.考核激励:对于表现突出的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聘任监督1.内部监督:学校建立健全的教师聘任监督机制,加强对聘任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2.外部评估:定期邀请教育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学校的聘任工作进行评估,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3.信息公开:学校将聘任工作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教师聘任实施方案,学校将能够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教师聘任机制,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为学校的教育教学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教师聘任制实施方案

教师聘任制实施方案

教师聘任制实施方案教师聘任制实施方案一、背景现代教育逐渐趋于专业化、多元化,对教师的素质与能力要求也更高。

改革教育聘任制是必然的,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教师聘任制度。

二、目的本实施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透明的教师聘任制度,以选拔优秀教师,促进学校发展。

三、范围本实施方案主要适用于教师的选拔与聘任工作。

四、基本原则(一)公正原则:聘任教师必须坚持公正、客观、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体现竞争、公开、平等的招聘原则。

(二)能力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能力为本”的原则,选拔具备优秀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的人才。

(三)共识原则:重视教师的参与和意见,形成教师自主参与的氛围。

(四)激励机制:制定优良的工资福利、晋升制度、奖励制度等,营造用人尊敬的氛围。

(五)规范原则:聘用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的细则。

五、聘任程序(一)发出聘书:学校会在一定时期内公布聘用的岗位招聘信息,教师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应的资料,学校聘用教师需要发出聘书。

(二)考试面试:学校通过笔试和面试等方式选拔有能力和素质的教师,遵循公开竞争原则。

(三)公示:确定聘用教师后,学校会在学校内部公示聘用人员名单,并接受内部反馈,确保公正、透明。

(四)评估: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学生听课评价、同事评价,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是重要的晋升参考。

六、待遇福利(一)工资待遇:按照教育部门工资标准,由学校自己建立科学的绩效工资制度,具体工资由教师的工作业绩、职称、职务等因素决定。

(二)加班补贴:发生加班的教师,学校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或者通过学校自己绩效制度发放奖励。

(三)社会保险:学校按国家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四)住房公积金: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由工资中扣除,并另行向国家住房公积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

七、总结教师聘任制的实施涉及到学校和教师的利益,应严格遵照规定,并考虑到学校和教师及行政部门的利益,规定合理的考核办法,使招聘比较公正、顺利完成,教师人才得以遴选,学校聘请到的教师的教学水平及科技创新水平也会更好的提升。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聘任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聘任制度篇一: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一、指导思想: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人事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激活队伍活力,择优上岗,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教职工队伍的整体优化,确保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的全面提高。

二、聘任原则: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全面衡量、实绩优先的原则;坚持从事的工作与聘任的岗位相一致,因岗设人,岗责结合,目标明确的原则。

认真搞好核编定员,确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岗位数量和相应岗位的上岗条件进行聘任。

三、聘任依据:按各类岗位的岗位考核标准执行,以年度考核为依据,以本校的工作需要,工作服从分配为准则。

对受聘教职员工应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制订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作为续聘、不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四、聘任的范围与条件:1、本单位在职在岗教职工,及学校已签订合同接受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校拟从外校选调的教师,拟从社会招聘的职工。

2、应聘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工人应具有工人任职资格,在职在编,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任办法:1、应届毕业生首先经过专家组面试及参加相关心理测试后,双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实习结束,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由校长聘任。

2、社会招聘人员经过考试及相关面试后,由校长聘任。

3、教师聘任可先由校长提名,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后,由校长聘任。

校长与聘任的教职员工签订合同。

六、聘任程序:1、岗位考核:本着严格考核的原则,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

每年7月底进行教师教学能力考核,直接关系该教师当年续聘。

每年年终进行全体教职工年度考核。

2、岗位聘任:本着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每学期开始前,学校征求各位教职工工作意愿,聘任期满后,校长及中层以上领导研究并征求部分教职工的意见,结合教学能力考核及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

教师队伍聘任与管理规定

教师队伍聘任与管理规定引言:教师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建立科学合理的聘任与管理规定,能够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

本文将从教师聘任的条件、程序、管理和评价等方面展开,探讨构建健康有序的教师队伍聘任与管理规定。

一、教师聘任的条件教师队伍的聘任首先需要明确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教师应具备优秀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掌握教学方法和技巧,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此外,教师还应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保持学科更新与时俱进,热衷于教育事业。

教师聘任的条件还可以根据学校的需要进行细化,以适应不同学校的特殊需求。

比如,对于某些特定学科,可以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于一些特殊岗位,可以要求教师具备特定的技能和证书。

总之,教师聘任的条件既要注重学术水平,又要注重职业素养和个人发展潜力。

二、教师聘任的程序教师的聘任程序应该是公开、公正、透明的,以确保每一位教师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步骤可以分为招聘、筛选、面试和确定等。

首先,在招聘阶段,学校需要广泛宣传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招聘信息应包括需求学科、岗位职责、薪资待遇等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其次,在筛选阶段,学校可以设置初审和终审环节。

通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初步评估,筛选出具有潜力和适应性的候选人。

在终审阶段,学校可以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选聘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后,在面试阶段,学校可以邀请候选人进行面试,了解其教学理念、教育经验和应对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可以通过个别面试或小组讨论的形式进行,以全面考察候选人的综合素质。

最后,在确定阶段,学校应通过综合评价和综合考虑,确定最终录用的教师。

录用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并进行必要的办理手续。

三、教师聘任的管理教师聘任的管理是保障教师队伍稳定运行的重要一环,它能够促进教师的成长与发展。

教师聘任的管理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健全的教师聘任档案管理制度。

教师聘任管理制度

教师聘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教师聘任管理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聘任权限1.校长是学校教师聘任的主要负责人,负有教师聘用的权利和责任,对学校各类教师的聘任拔擢负总责。

2.学校设立人事处,负责教师的管理工作,对各类教师的聘任、考核进行专门管理。

3.聘任教师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组织。

委员会由学校领导、院系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对教师的聘任进行审查评定,制定聘任方案和名单。

三、聘任原则1.坚持以德育人、以教师为本的原则,重视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教师的聘任。

3.注重选拔人才,推崇激励机制,吸引有潜质和才华的教师加入学校。

四、聘用程序(一)招聘1.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教师的面试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通知。

2.招聘岗位包括常设教师、临时教师和特邀教师等不同类型,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应聘者需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学历、行为等各项条件的审核后方可参加面试。

(二)面试1.面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包括教学技能测试、专业素质测试和心理测试等要求。

2.面试分为个人面试和集体面试,通过对师德、教学理念等个人素质的展示进行考察。

学校委员会根据面试结果进行评定和排名。

3.招聘评定结果以公示方式公布,被聘用的教师需签署聘用合同。

(三)聘任1.学校委员会将拟聘用教师名单上报给校长,由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正式聘任。

2.对教师的聘任应当与教学水平、专业技能和聘用岗位相适应,不得超过其水平和能力。

3.学校领导应当出具聘用通知,对被聘用的教师进行指导培训,做好教师的岗前工作。

五、聘任管理1.教师聘任管理应当遵循聘任合同,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进行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2.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师的考核评定机制,对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进行定期审查,对业绩明显的教师进行差别化激励。

3.对表现出色的教师可以进行评优和晋升,对绩效较差的教师可以进行处罚或解聘。

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及考核试行方案

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及考核试行方案一、背景介绍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及考核是为了提高大学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升。

本方案旨在规范大学教师的聘任和考核流程,确保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二、岗位聘任1. 聘任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2)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3)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学术影响力;(4)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教育教学能力。

2. 聘任程序(1)岗位申报:教师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学校提交岗位申请材料;(2)材料审核: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聘任条件;(3)面试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评审,综合考察其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4)聘任决策:学校根据面试评审结果和相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聘任该教师。

三、岗位考核1. 考核内容(1)教学考核: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2)科研考核:评估教师的科研成果、学术影响力和创新能力;(3)学术服务考核:评估教师在学术团体中的贡献和社会服务能力。

2. 考核程序(1)考核计划制定:学校根据岗位要求和教师发展需要,制定考核计划;(2)考核材料准备:教师按照考核计划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教学案例、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3)考核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教师的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答辩;(4)考核结果公示:学校公示考核结果,并向教师反馈评审意见;(5)考核结果处理: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师进行奖励或处罚。

四、考核结果的影响1. 奖励机制(1)优秀教师: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教师,学校给予奖励,如加薪、晋升等;(2)学术骨干:对科研成果突出、学术影响力大的教师,学校给予学术骨干称号,并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和科研支持;(3)优秀团队:对表现优秀的教师团队,学校给予奖励,如资金支持、设备购置等。

2. 处罚机制(1)警告: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学校给予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2)降职:对连续多次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可以降低其职位级别;(3)解聘: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教学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可以解除其聘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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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聘任服務規則

第1頁/共5頁 列印日期2013/4/20
實踐大學教師聘任服務規則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校教評會審議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三月六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校教師(含專、兼任)之聘任及服務悉依本規則之規定為準。
第 二 條 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外擔任其他專任職務,或開設、從事營利性質之
事務所業務,否則改為兼任或解聘。如在他校兼課應請兼課學校來
函徵得本校簽請校長同意,最多每週日夜合計(不含假日)以四小時
為限。
第 三 條 專任教師授課及學生輔導時間,每週以安排四天為原則。在校時間
應知會所屬學系(所)、博雅學部、人力資源室。
第 四 條 教師必須按時上課,勿遲到早退。除授課外,尚須按時批改作業、
指導學生課業,期中、期末或其他有關考試,應依規定到場監考;
依學校規定時間評閱試卷及送交學生成績冊;擔任導師、參與各項
會議及兼辦所屬單位之行政工作。教育部介派之教師比照辦理。

第二章 聘任
第 五 條 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由校長聘任,其聘期
依聘約之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及解聘等,依照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教師聘任審查辦法」及「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
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專任教師聘期,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三次續聘一年為原則。學
年中途聘任者,於第三次聘任時,聘期自發聘日起至次學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滿三年以後者得每次續聘二年。

第三章 應聘、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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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聘任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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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二週內應聘,如不應聘又未退還聘書,仍以不
應聘論,聘書作廢。
第 九 條 新聘專(兼)任教師應填繳教職員資料表送人力資源室。
第 十 條 教師之聘約以應聘人親自履行為限,教師在聘約期間,因故辭職,
須在一個月前提出辭職書,經系(所)、中心、室主任、學院院長
同意,報請校長核准,始可離職。聘約期滿,不擬繼續應聘之教師,
須在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
職。
第 十一 條 教師於聘約期間中途離職者,皆視為違約離職。專任教師違約離職
者,應依最後在職一個月薪資金額(本薪、學術研究費及主管加給)
賠償本校之損失。
第 十二 條 教師如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於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本校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九、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兼任教師有上述情形之一經確認後,得提前解聘。
第 十三 條 本校對於專任教師不予續聘時,應於聘期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
第 十四 條 教師離職時,應將經辦事項及經借公物移交清楚,取具證明,並繳
還服務證後,始得申請發給離職證明離校。

第四章 待遇
第 十五 條 專任教師待遇比照軍公教員工待遇按月支給。新聘教師於開學日前
應聘到校者,自聘期開始之日起薪;開學日後到校者,自實際到職
日起薪、起聘。兼行政主管者另行支主管職務加給。初任教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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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聘任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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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低起敘為原則;曾任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等與教
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酌予採計,但應受本
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第 十六 條 兼任教師按實際授課時數致送鐘點費,每學期以五點五個月計算,
第一學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一
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在學期中途到職者,以到職之日起算。
第 十七 條 兼任教師授課鐘點最高每週日間部、進修部各以四小時為限,如係
不可分割之學分,則以六小時為原則。
兼任教師未在他校或機關專任者,經系、院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在本校授課鐘點參照本校專任教師基本鐘點。
第 十八 條 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超過基本時數規定者,其超過鐘點數日間部
為四小時,進修暨推廣教育部為六小時,日夜合計以六小時為限(不
含推廣部鐘點)超過部份不予核計鐘點費。
第 十九 條 專任教師享有本校相關福利。

第五章 授課
第 二十 條 專任教師每週授課基本時數規定如左:
一、教授:八小時。
二、副教授:九小時。
三、助理教授:九小時。
四、講師:十小時。
第二十條之一 專任教師之課程安排,必修課程應達基本鐘點百分之六十為原
則,未達規定者,各學系(所)應專簽陳報理由及改進方案。
第二十一條 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每週未達基本時數規定者,由進修部授課時數
補足之。當學年度日間部、進修部合計鐘點仍未達規定者,各學
系(所)應專簽陳報授課未達基本時數之理由並依職級扣除不足
時數之鐘點費。
第二十二條 專任教師如兼行政工作者,其每週所減少之授課時數,規定如左:
一、兼任系(所)主任者三小時。
二、兼任學院院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者六小時。
三、兼任行政單位二級主管者四小時。
四、其他在行政(學術)單位擔任行政助理專案簽核之人員者二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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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聘任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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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請假、補課

第二十三條 教師請假,依照「本校教職員請假規則」辦理。其缺課及兼行政
職務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 教師請假期間所缺授課鐘點,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由請假
人商請學校同意後委託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教師代
課,如需支給代課人鐘點費者,由請假人自理。公假是否
須補課,由教師自行斟酌決定。
請分娩假者,其代課人鐘點費得由學校支付,但請假人原
領支鐘點費應予停發。
二、 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應由請假人
商請學校同意後委託教師代理或由學校遴選校內教師兼
代,不支給兼代人津貼。
第二十四條 兼任教師之請假事宜,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 請假分別向日間部教務處、進修部教務組辦理補課事宜。
二、 請假期間連續二週以上者,由學校同意安排代課教師,並
由學校以實際授課時數及代課教師之職級支給鐘點費,停
發原任教師之鐘點費。

第七章 升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送審教師資格者,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教
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升等。
第二十六條 專任教師以著作、藝術作品升等或舊制講師取得博士學位送審副教
授資格,俟審查通過取得教師證書後,依證書核定之起資年月改聘
及改敘。舊制講師如送審副教授未獲通過,再辦理送審為助理教授
時,改聘及改敘仍依證書之起資年月為準。
第二十七條 新聘專任教師如具博士資格但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若具講師資格
得暫以講師聘任,俟取得學位證書後六個月內應依有關規定辦理送
審通過,並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否則不予續聘。
第二十八條 本校依教育部規定,對具博士資格但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若具講
師資格得暫以講師聘任,俟取得學位證書後(國外博士學位者,並
完成學歷查證)始得改聘為助理教授。惟須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取得
助理教授資格,否則不予續聘。
第二十九條 專任教師應依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之規定繳交論文或個人展演、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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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聘任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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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專業著作等,未依規定繳交者,不得在校外兼課;六年內未繳
四篇者,依教評會程序議決之。

第八章 附則
第 三十 條 專任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績效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專任教師之退休、撫卹及資遣,依照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
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專任教師之申訴,依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有關法令暨本校有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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