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10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关于碳资产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

关于碳资产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摘要:在当前碳达峰与碳中和引发各个企业广泛讨论的背景下,我国的碳产业从零开始不断发展,关于碳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也在发展过程中的持续建立。
而碳排放权在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与经济环境的重要内容中,包括碳资产的价值确认、交易处理、税务处理等方面都需要各企业不断完善,找到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业务处理方式。
本文对2019年财政部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的部分条例进行了解读,并对淮河能源控股集团的碳资产的管理进行了解分析。
一、碳资产相关背景广义的碳资产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或自愿碳排放交易活动下,所被允许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活动机制下的气体只纳入了二氧化碳,所以也可称为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的市场交易体系是通过将各个重点排放企业所有的碳排放权资产化,也就是说这些资产化的权利成为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企业通过节能减排与加快生产技术上的更新,可以在源头上对碳排放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推动社会低碳经济的发展。
同时,对于通过技术创新而达到节能减排效果好以及技术更新快的重点排放企业,这些节省下来的碳排放的配额也会相应的变为他们的资产,按照资产进行出售后,也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而技术创新手段不到位,节能减排效果不好而导致超额排放的企业,则需要通过在碳交易市场购买一定量的碳排放配额,并受到一定的处罚。
二、碳资产相关识别与计量基础(一)碳资产的识别、确认碳排放权主要涉及政府配额的部分以及减排碳排放权的部分。
《暂行规定》条例中,对于当前阶段碳排放权的获取和履约主要使用历史成本和账面价值进行计量,以体现控制碳排放的企业承受的成本,而没有采用公允价值、重估或减值机制,账面价值在期末也不再根据碳排放权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当前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符合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需求,相关企业的交易案例还比较少、交易市场的的活跃程度也不高,这样的做法简化了相关排放企业的会计计量过程。
“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研究

会计研究ACCOUNTING RESEARCH“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研究吴峰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摘要:为缩减温室气体排放,许多国家都开始颁布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2020年9月,我国宣布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面对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全新的经济活动,这就要求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而我国对碳排放权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上并不完善,实务方面也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
因此,本文基于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分析采用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办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提出针对建议,以此辅助企业履行环境责任,顺利完成减排目标。
关键词:碳排放权资产;会计核算;公允价值引言《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政策性文件相继发布,明确了我国低碳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并采取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措施来实现目标。
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经历了从区域试点到全国交易的过程。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后,北京、天津等省市分批建成了九大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7年,在发电行业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试点建设;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
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的碳配额交易总量已达到2.30亿吨,交易额累计104.75亿元人民币。
面对碳排放权这一全新的经济活动,其本身就存在复杂性,我们应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同时会计也要对重点排放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反映与核算,因此,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成了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与研究的方向。
一、国内碳排放权会计处理规定(一)2019年以前碳排放权会计处理规定制度规范是保证市场高效运行的重要因素,2016年,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首个条款,初步规范了其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问题。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bd659a325fbfc77da369b184.png)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2020年1月1日之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核算原则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外购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科目增加“1489010100碳排放权资产-外购”“1489010200碳排放权资产-核证减排”会计科目,分别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经核证减排量(CCERs)获取的碳排放权配额,按量、价进行明细核算;增加“5301240000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4200710032营业外支出-碳排放权”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资产交易损益。
(三)碳排放权配额的会计处理1.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借:碳排放权资产贷: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2.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冲减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3.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与所售配额的账面余额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营业外收入4.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5.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或无偿等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取得、使用和自愿注销相关的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四)经核证减排量(CCERs)的会计处理1.企业自行开发CDM项目产生的CCERs。
“双碳目标”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其会计确认与计量

“双碳目标”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其会计确认与计量作者:陈硕宋鑫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2年第10期摘要:随着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逐渐站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成为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的重点。
为了实现碳排放目标,在国际碳交易模式基础之上,我国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探索并逐渐形成了愈加成熟的中国实践。
但是碳排放权交易在碳会计处理方面仍然存在未能预见碳资产、排放负债确认存在的一致性、匹配性等复杂的问题。
基于此,在“碳交易”新时代背景下,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适时研究,并结合新会计准则讨论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履约;“双碳目标”;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0-0102-04引言碳排放被证明是温室气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环境扭曲的一个重要来源。
碳排放权交易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配额交易及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对绿色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同类型企业根据自身碳排放情况对规定的碳排放配额进行配置,或用于自身发展需要,或用于市场交易,最终形成宏微观相结合的有重点、多层次碳排放交易格局。
“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随着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逐渐站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有全国交易系统与试点地区交易所相结合、行业要求与排量要求相结合、排放配额与自愿减排量相结合等特点。
2019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核算办法。
在碳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背景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和碳核算信息公开现状,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研究,并结合新会计准则讨论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
一、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一)碳排放权交易产生的背景及市场运行机制图碳的排放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我国也一直在碳减排道路上不断探索,例如以碳税为代表的路径探索。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实务拾遗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8)18-0049-03
一、研究背景
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
碳排放引起的环境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极其 重视的问题。2009 年我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 目标———到 2020 年国内生产总值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 比 2005 年下降 40%~50%。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政府付 出了极大努力,从“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坚持把建设资源 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重要着力点及一系列约束性指标的建立,到“十三五”规 划中提出的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 行重点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核证和碳排放权管理制度, 都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努力[ 1 ]。
计处理并没有科学统一的规定,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笔者认为《暂行规定》二(一)中将超额排放部分的公
发展缓慢,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允价值记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不够严谨。
为规范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制造费用”期末结转至成本属于成
推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财政部会计 本类科目,而“管理费用”期末结转至损益属于损益类科
二、重点碳排放企业超额排放时的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二(一)规定,当重点碳排放企业某一会 计期间的累计碳排放量超过当期的碳排权量时,应当按 照发生时的公允价值将超排部分的价值记入“管理费用” 和“制造费用”等科目,贷方则记入“应付碳排放权”科目; 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入的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资产 来处理,记入“碳排放权”科目;期末重点碳排放企业实际 履约时,按照账面价值将“应付碳排放权”和“碳排放权” 科目冲销,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财税处理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财税处理作者:罗恩益来源:《会计之友》2018年第01期【摘要】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减排,征收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等减排措施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而我国2013年才在相关省份开展企业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由于开始时间短,我国相关财税制度并未建立,导致碳排放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并没有统一的规范。
文章以2016年9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基础,介绍和评析了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对我国的碳排放相关财税处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环境;国际;意见稿;金融资产【中图分类号】 F812.42;X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1-0072-03一、引言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导致国内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此,国家出台各种政策以支持国内碳排放市场机制的形成,形成适合中国市场环境的各种碳排放交易平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国家层面首次指出在全国通过推进各种碳排放交易以形成健全完善的碳排放产权制度。
随后,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年底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为企业碳排放量的核算提供技术上的统一核算标准,并规范了各种碳排放交易的管理。
同样,新《环保法》于2015年开始实施,也在法律层面对国内碳排放交易提供了保障。
正是在法律、国家政策的共同保障与推进下,截至2015年,此前在2013年试点推行的7个省市的碳排放交易平台顺利完成了平台搭建并展开了相应的试点交易。
至此,碳排放交易试点交易顺利展开为在全国全面推行碳排放交易提供了保障。
无论是此前的试点,还是后期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必须有相应配套的成熟的一套账务处理程序以配合应对碳排放交易相关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针对此方向的会计规范,目前国内外均缺乏标准化的准则,一致处于摸索阶段。
美国FASB曾在2004年准备起草有关标准化的规范文件来应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但事后不了了之。
财政部就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征求意见

审计 , 并按 要 求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
求意 见稿 ) 》 。《 征求 意见 稿》旨在全 面
规范重点排放 企业有关碳排放权 的 会 计 处 理 , 涵 盖 了 从 会 计 科 目 的 设
告准 则 和 国 际 审计 准 则 ) 的重 要 性 ; 提 升全 球 ( 财 务报 告 / 监 管 原 则) 的一 致性; 要求建立 国际税收合作 ; 建 立
明 确 了 中央 企 业 对 工 业 企 业 结 构 调 整 专项 奖补资金 的会计处理 。
Hale Waihona Puke 财 政 部 就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会计 处 理 征 求 意 见
最近 , 财 政 部 发 布 了《 碳 排 放 权
交 易试 点 有 关会 计处 理 暂行 规 定 ( 征
《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对相关会计 核算做 出新规 定
维 护 管 理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进 行 确 认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分 多个 组
向在 中 国 召开 的 G 2 O峰 会 递 交建 议
书, 建议 G 2 0 要 求 全 球 范 围 内公 共 部
成部分 由不 同政府 会 计主体 分 别管理 的,应 当由各 个政 府 会计 主体 分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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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现就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如下会计科目,核算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
(一)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105碳排放权”科目,核算重点排放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
碳排放权包括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2204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核算重点排放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
二、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配额,不作账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应当在实际排放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期实际超排部分的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
2.期末,根据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应付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价值:重点排放企业按照累计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部分相对应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按照累计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部分相对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3.重点排放企业按规定从市场上购入的碳排放权,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按照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调整“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价值: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碳排放权的公允
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实际履约时,按照应付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二)重点排放企业取得配额后先在市场进行出售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按照出售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并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出售后所剩配额的,应当在实际排放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期实际超额排放部分的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
2.期末,按照已出售的配额以及超额排放部分计算的应付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重点排放企业购买碳排放权时(包括购买原已全部或部分出售的配额以及超额排放的碳排放权),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或“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履约时,按照应付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三)重点排放企业按照规定将节约的配额或CCER对外出售的,应在对外出售时,按照实际出售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碳排放权收益”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从市场中购入的碳排放权用于投资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所持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所持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