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3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2001.09.05
【实施日期】200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16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2001年9月5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兵工作制度,决定对《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2 / 3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
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五款修改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
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二、第六条修改为:“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三、第七条修改为:“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
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
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
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
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
室负责办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
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
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3 / 3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
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
方便。”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
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
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九、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
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