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科教〔2008〕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根据庆市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1)二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10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15学分。
(2)一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5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20分。
(3)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20学分,其中,市级项目学分(Ⅰ类、Ⅱ类)不低于 10学分,其它学分 10学分。
三级医院和一级医疗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 学分,ii类学分15 —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参加本专业(三级学科、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5个学分;每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5 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依继续医学教育的不同形式分为i类学分和i类学分。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获取的学分。
其形式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由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医学协会和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社团组织)按所属关系向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社团组织)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经相应中华社团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3〕29号)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二○○三年十月八日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4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07]1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08.10【实施日期】2007.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07〕13号)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配套政策,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暂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鲁卫科教国合发[2001]30号)、《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鲁卫科教国合发[2002]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8月份对我省有关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期考核对象与标准㈠考核对象: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聘任条件,拟申请参加2007年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或聘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㈡考核周期:本次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5年,即对考核对象在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其中I类学分从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始提出考核要求。
㈢合格标准: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达125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1.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ll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
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卫生部关于印发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31•【文号】卫科教发[2000]第34号•【施行日期】2000.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快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现将《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了“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的重要决策。
为了实现《决定》所确定的战略任务,加快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建设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对发展全科医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全科医学是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提供连续、综合、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的新型医学学科。
在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培养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全科医师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是改革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需要;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需要;是改革医学教育,适应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建立一支立足于社区,为广大居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队伍,承担起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将预防保健措施落实到社区、家庭和个人。
全科医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应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卫生技术人才。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黔医继教委发…2008‟1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地)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厅直各单位、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学术团体:为加强继续医学教学管理,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第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修改了•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卫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通知抄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人事厅,解放军四十四医院,武警贵州总队医院。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共印120份附件1: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Ⅰ类学分(学时)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项目)和Ⅱ类学分(学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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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发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作用,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决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陈竺卫生部部长
副主任委员:王晓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刘谦卫生部副部长
陈新年总后卫生部副部长
何维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
刘德培北京协和医学院校长
委员(秘书长):孟群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
委员:毛群安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秦小明卫生部人事司司长
赵自林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王羽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张朝阳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
秦耕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
孙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彭东平总后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局长
方来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
程津新天津市卫生局局长
徐建光上海市卫生局局长
周英杰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敬浙江省卫生厅厅长
沈骥四川省卫生厅厅长
乌兰内蒙古卫生厅副厅长
姚志彬广东省卫生厅厅长
杨平福建省卫生厅厅长
杨新建河北省卫生厅厅长
包文辉山东省卫生厅厅长
柯杨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医学部常务副主任
李虹四川大学常务副校长
姒健敏浙江大学副校长
李桂源中南大学副校长
杨宝峰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
黄光武广西医科大学校长
王卫平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
林嘉滨北京医院院长
许树强中日友好医院院长
杨功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胡盛寿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院所长吴明江中华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蔡纪明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