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0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策划与设计
资源筹备
项目实施
项目总结与反馈
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 形式和预期成果,制定
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需要,准备相 应的教育资源、场地、
设备等。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教 育培训活动,确保项目
顺利进行。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总结经验教训,为 后续项目提供改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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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与形式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紧密结合 临床实践和学科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创新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应多样化,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病例讨论、 实践操作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学人员的学习需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实效性和应用性,确保医学人员通过学习能够 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撰写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实施计划 、预期成果等。
审核与评审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推荐 上报。
提交申请材料
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详细描述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和方法。
学分标准
学分的标准通常根据课程或活动的性 质、时长、难度和内容来制定,难度 大、内容丰富的课程或活动往往学分 更高。
学分审核与认证
审核流程
学分审核通常由医学机构或教育 机构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学分的 获取方式、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认证机构
学分认证机构通常是医学行业内的 权威机构或政府机构,负责对学分 进行认证和备案。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是一项旨在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更新医疗知识,加强医疗质量的教育计划。
该项目从2013年开始实施,目前已成为全国规模最大、水平最高、最具影响力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之一。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阐述这个项目。
第一步,项目建立和管理。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由中华医学会主持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管。
该项目按专业、地区、行业等方向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委员会、学科委员会、地区委员会等部门,由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步,教育课程内容。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课程面向全国医务人员,分为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形式。
课程包括免疫、预防接种、常见病、罕见病、治疗原则、急救、创伤救治、护理管理等综合课程。
课程内容针对医务人员不同的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量身定制,使学员能够充分了解最新的医疗知识和最新技能。
第三步,教育方式。
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教育方式多样,包括现场授课、网络学习、远程视频会议、实地考察、座谈会等。
其中,现场授课、网络学习是主要方式。
现场授课使用先进的培训设备和手段,通过学科专家、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护士等进行授课,推荐最新的医疗技术和治疗模式。
网络学习则使学员可以灵活学习,自由选择课程。
网络教育采用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包括在线直播、定制课程、录播课程、在线答疑等多种方式,这种灵活性充分地满足了医务人员日常学习需要。
第四步,学员评估和得到证书。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参加笔试、考试和现场操作等环节,以确保学员已掌握所学重点和核心知识,同时,学员通过学习也会提高个人职业素质。
学员完成课程后,根据课程内容的难易程度,可以获得相应的证书,从而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为医学界提供了更新知识、提高能力和成长发展的重要平台,其呈现出的教育内容和方式都非常新颖和高效。
在未来,中华医学会国家继续教育项目应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医学事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②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③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④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⑤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根据参与人数和课程内容,选 择合适的场地和时间,确保项
目的顺利进行。
04
学分管理办法
学分设置
学分类型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的特点,学分可划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其中,Ⅰ类学 分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包括市级和自选项目。
学分标准
通常Ⅰ类学分以5年为一个周期,Ⅱ类学分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要求完成 规定数量的学分。学分的具体分值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级别而定。
学分申请
申请流程
申报者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后,需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学分 申请,包括填写学分申请表、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证明材料
申请学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项目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 ,以证明申报者参与了该项目并 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
学分审核与认定
审核机构
学分的审核与认定由相应的医学教育 机构或学术组织负责,他们负责对申 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相 应的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的学分认定标准存在差 异,需要建立更加统一、规范的学分认定标准。
3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部分培训内容与医生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需要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项目未来发展与展望
拓展培训领域和对象
未来将继续拓展培训领域,满足医生在临床、科研、教学等方面的 多元化需求;同时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包括基层医生、全科医生等。
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证明材 料、项目内容、学习效果等多方面因 素,对申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综合评 估,并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05
有关规定
政策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中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院属各科室要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申报书须经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依次择优上报,优先支持重点专科及重点建设专科项目申报,原则上各科室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每年限报一项,医院每年经费资助各科室同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仅限一项。
第四条省级重点专科必须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市级重点专科必须申报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否则,在科室主任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给予质控 1 分处罚。
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 2 项。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切实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我院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根据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事局洪卫科教字[2007]1号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医院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医院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教育活动。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科教、人事、医务科长任成员,下设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科教科统一负责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护理人员的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由护理部承担,人事科协助晋升前的阶段性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他业务管理部们根据专业要求共同协助完成。
第五条成立院继续教育委员会,由院不同学科组专家成员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对医院申报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初审;4、对医院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5、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分学获得情况及个人晋升、续聘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省、市继续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全院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安排接受培训和考核。
重点学科医务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否则将调离重点科室岗位。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医生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医学知识,还需要进行持续的学习和进修。
为了推动医生们的专业发展和提高医疗水平,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文件正式出台,旨在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认可流程。
一、背景和意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认可一直以来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项目质量参差不齐,无法确保医生们得到的教育资源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文件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项文件的出台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统一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认可将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内容都能够达到一定水平,使医生们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2. 提升医疗水平: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医生们进修学习的重要途径,通过统一的认可办法,可以引导医生们选择适合自己专业发展和实际需求的项目,有针对性地提升其医疗技术水平。
3. 加强监管:制定规范的申报和认可办法可以加强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监管,防止低质量、虚假宣传的项目获得认可,保障医生们的学习和发展权益。
二、申报认可流程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11号文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认可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登记和申报项目负责单位需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机构登记,并进行项目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教学计划、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内容,同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质证书。
2. 评审和审定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机构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评估项目的质量和符合度。
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进入下一阶段,进行详细的审定和评估。
3. 专家评审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学术水平、教学质量、实操环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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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条件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四)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五)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一)申报资格
1.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除外。
(二)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2.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具有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社团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审定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委直属单位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3.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
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需要,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表,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4. 凡在获准当年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2年。
若在第二年举办,申报备案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备案项目申报表,按申报途径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5. 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为7—9月,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后,按程序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
(一)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及公布。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并公布。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及次年的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社会公布。
公布时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远程项目为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学分数、日期、地点等,供各地医疗卫生单
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五、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一)项目举办单位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须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内容编写教材、组织培训等,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项目举办单位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颁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及学分证书。
(三)项目举办后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报表”,同教材、学员名单、总结和试题等材料经上级主管职能部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
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五)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有关委属单位及学术团体等单位须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
六、其他
(一)各省(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申报与认可办法。
报全国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颁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