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死刑暂缓废除的思考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对罪恶行为的应有惩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社会安全;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冤错案件,对人权的侵犯,也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
个人认为,死刑无法彻底解决问题,而且执行死刑存在不可挽回的风险,因此应该逐步废除。
相比之下,改造教育、社区矫正等方法更具可持续性,可以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然,废除死刑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国情和社会现实。
但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不断提高法治水平,为公正、合理、有效的司法制度不断努力。
- 1 -。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配以死刑的立法思考

一
重性程度相对称 , 重罪重刑 , 轻罪轻刑 , 同罪 同刑 。刑罚 配置
的正 当性不仅要求做到有罪必罚 , 罪不罚 , 无 轻罪轻罚 , 罪 重
重罚 , 而且要求刑罚所剥夺 犯罪人 的权 益与犯罪行为所侵 害
、
贪污贿赂犯罪 的立法评价
的权益大体相 当。死刑配置 的正 当性和合 理性决定 死刑 只
能分配给所侵犯 的权 益 与死刑 所 剥夺 的权 益相 似 的犯 罪。 众所周知 , 死刑是 最严 厉 的刑 罚 , 对贪污贿 赂犯罪 分配死刑 召示该罪 的严 重 性。事 实 上 , 污贿 赂犯 罪 是 否 “ 为严 贪 最 重” 的罪行 呢, 留给人们 更多的反思。 1 贪污贿赂犯罪客体 的受害 性。犯罪 的危害 是因为其 . 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 污贿赂犯罪直接侵害 的是公有财 贪
《 惩治贪污条例》 17 、99年《 刑法》 18 年 《 于严 惩严 重破 、93 关 坏经济 的罪犯 的决 定》 以及 18 《 于惩 治贪 污贿 赂 罪 98年 关 的补充规定 》 都对贪污贿赂犯罪 配置 了死刑 。
我 国现行刑法第八章贪污贿 赂罪 中 ,8 33条 的贪污罪 和
3 6条的受贿罪 以“ 8 十万元 ” 金额标准和模糊 的“ 节特别 严 情
重” 性质标准作为两种犯 罪 自由刑 和死 刑的分界 点 : 数额 在
1 万元 以上的 , 0 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 无期徒 刑 , 以并 可
处 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 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 收财产 。笔者 认为, 刑法对贪污贿赂 犯罪 的配刑标 准不统 一 , 自由刑设 置 上重叠 混乱 ; 以金额 为标准 为贪污贿 赂犯罪 配 以死刑 , 是 甚
浅析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除问题

可 以采用徒 刑或 是财产 刑而 不 是处 以极刑 。 此外, 我 国社会 管理 制度 的漏 洞 ,也对 这些 层 出不穷 的贪 利性 犯罪 提供 了有 力的平
三、 贪 污贿 赂犯 罪的立 法规制 基于 以上 的分析 , 笔者认 为死 刑对 贪污贿 赂犯罪 的实 际预防
( 一) 贪 污 贿赂犯 罪违 背 了我 国刑 法的初 衷
我 国刑 法规定 对犯罪 分子适 用死刑 的最初 目的是 , 打 击严重 国也 已加 入相关 的 国际公约 , 公约 中 明文规 定 , 死刑 只适 用于 罪
侵 害他人 人身权 利 , 破 坏社 会主 义秩序 , 人身 危害性 极其 严重 的 行 极其严 重 的犯罪行 为 , 缔约 国应 在充 分保障 人权 的前 提 的下 , 罪犯。 但 是贪利 性犯 罪无论 如何 都达 不到需 要处 以极 刑 的程 度 。 严 格 限制死刑 的适用 。最 为一个 人权 保 障 问题备 受别 国非 议 的
纵 观所 有贪 污贿赂 犯罪 , 怎 么也 提 出废止 或严格 限制 死刑 的适 用 。进入 新世 纪 , 以联合 国制 定 犯 的严 重的人 身危 害性考 虑 的。 《 关于废 除死 刑的 国际公约》 为标志 , 世界各 地掀起 死刑存废 的热 议, 废 除死刑 的呼声 越来越 高 , 部分 国家顺 时代潮 流 , 对待 死刑 的 无法给 其套 上这几 点特 征 。 此 类犯 罪 人大都 出于 贪利 性 的动 机 ,
{ I } I 占} ▲ 金
◆ 学 术 前 沿
2 0 1 3 ・6 ( 上 )
浅析 关于 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 除问题
张 翠 翠
摘 要 《 刑 法修 正 案八 》 已经废 除 了经济 类犯 罪的死刑 , 从 目前 国民对待 死刑 的价值评 价及 我 国的物 质条件 来看 , 我 们 还 不具备 全面废 除死刑 的条 件 , 但 作 为 日渐 增长 的贪 污贿赂犯 罪应 否适 用死刑 , 值得我 们思 考。贪 污贿赂 犯 罪本质 上属 于贪 利 性犯 罪 , 罪犯 的人 身危 害性较 其他 暴 力型犯 罪相对 小一 些。 因此 , 本文认 为关 于贪 污贿 赂犯 罪理应像 经济 类犯 罪一 样 ,
“贪官免死”之争

在对待“是否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问题上,学者与民众形成了强烈的“对抗”。
反腐能否依赖死刑震慑、贪官免死是否会激化官民对立情绪、取消死刑的时机是否成熟……一时间成为各方关注的热门话题。
2010年9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在一次网络访谈中提到,我们国家一贯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贪污贿赂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对贪污贿赂犯罪,我们的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
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并没有涉及现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在这之前的1个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是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由此引发的“是否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如果说学界对此问题出现了赞成与反对两种对立观点的话,那么民众对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态度则出奇一致:贪官不能免死。
而陈斯喜的这番回答,被众多媒体认为是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对此作出的权威回应。
赞成声音:理念的考量早在20世纪90年代,赵秉志、邱兴隆等著名刑法学者就已经提出废除部分死刑规定的建议,其中就包括贪污贿赂犯罪。
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减少死刑立法条文的呼声不绝于耳。
直到今天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呼吁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规定的学者和官员仍然不在少数。
这种观点往往以刑法的惩罚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的平衡为基础,倡导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恶性在于“获利”而不是取人性命,在本质上与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有较大区别,因此不应当被处以剥夺生命的极刑。
支持取消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另一个理由,则出于和国际接轨的考虑。
早在1966年联合国便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其严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坚定立场。
1984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进一步表明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可理解为致命的或引起其他及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行为”。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死刑。
1. 首先,死刑无法挽回错误的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冤假错案导致了无辜者被判处死刑,而一旦执行死刑,就无法挽回这个错误了。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主张废除死刑,因为宁可放过一千个罪犯,也不可冤枉一个无辜者。
2. 此外,死刑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惩罚作用。
有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而且对犯罪的威慑作用也并不明显。
相反,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因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死刑的存在与否。
3. 此外,废除死刑符合人权的精神。
联合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主张废除死刑,因为死刑违反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的原则。
正如尼尔·阿姆斯特朗所说,“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犯罪者的方式中得知。
”废除死刑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后,废除死刑也是对社会的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命的尊重和对于法治的追求也越来越高。
废除死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对法治和人权的进步。
反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首先,死刑可以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
有很多犯罪分子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如果不执行死刑,就无法对他们的罪行进行应有的惩罚。
正如伏尔泰所说,“为了维护公正,必须让恶人感到恐惧。
”死刑可以起到对犯罪的威慑作用,对于某些严重罪行,废除死刑就等于放纵罪犯。
2. 此外,废除死刑也无法解决冤假错案的问题。
虽然存在冤假错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废除死刑。
应该加强司法的公正和严谨,而不是废除死刑。
正如罗伯特·肖普所说,“不是死刑有问题,而是司法有问题。
”废除死刑并不能解决司法的不公问题。
3. 此外,废除死刑也会给犯罪分子带来错误的信号。
废除死刑会让犯罪分子觉得法律对他们宽容,从而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
废除死刑会削弱法律的威严和权威,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4. 最后,废除死刑也会给受害者家属带来更多的伤害。
对于某些严重罪行的受害者家属来说,唯一的心愿就是看到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废除死刑会让他们感到失望和不公。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和尊严,死刑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权
利生存和受到尊重。
废除死刑可以更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2. 无法挽回的错误,死刑执行后,如果发现被判决的人实际上
是无辜的,就无法挽回了。
而废除死刑可以避免这种无法弥补的错误。
3. 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废除死刑,这反映了
社会的进步和文明。
废除死刑可以让社会更加和平和进步。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惩罚犯罪,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可以起到震慑犯
罪的作用。
没有死刑,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
2. 公平正义,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
死刑可以让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对待,也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经典案例,例如,美国的泰德·布鲁特勒和中国的贾敬龙等
案例都显示了死刑对于严重罪犯的重要作用。
他们的案例证明了死
刑的必要性和效果。
名人名句:
1. 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暴力只能暂时制止暴力,它永远
不能创造和平。
”这句话表明了废除死刑的重要性。
2. 伏尔泰曾说过,“让我们宁可放过千名罪人,也不要错杀一
个无辜者。
”这句话强调了废除死刑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的观点更加合理和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死
刑并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废除死刑可以更
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同时也可以让社会更加和平和进步。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死刑是对罪犯最严厉的处罚,被认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反应。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它的使用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当今社会,死刑仍然是一个热议话题,关于其存在和废除有不同的意见。
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重要的。
首先,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尤其是重大犯罪。
它可以作为最后的惩罚,以阻止可能的犯罪活动,帮助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死刑可以保护社会公民免受危险的罪犯的影响,以及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因此,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阻止暴力犯罪的发生,并有效地保护社会公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人们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并有助于恢复社会平衡。
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公正,同时也可以惩罚有罪之人,使他们归还社会。
死刑是正义的传统,其存在可以有效处理犯罪行为。
第三,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正义,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遭受罪犯暴力的家庭成员来说,死刑的存在可以给予他们公正,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关注。
另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在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死刑可能不恰当地惩罚某些罪犯,并且可能不恰当地被用来满足受害者家属的要求。
此外,有些人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是不人道的,不应该有权对一个人施加最严厉的处罚。
总之,死刑的存在和废除都有不同的观点。
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和保护公民安全。
但死刑也有负面影响,如不恰当地处罚,道德和不人道等等。
因此,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时,必须相当谨慎,以保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政府公民的权利。
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立法反思
贪污贿赂行为是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出现和人 中 , 是 “ 而掠 美 ”墨 , “ 以败 官” 贼 , 昏, 恶 ; 是 贪 ; 是 们私有观念的形成而产生的 , 负责公共事务的人员 “ 杀人不忌”即抢劫罪 、 。 贪污罪 、 故意杀人罪都依法 和“ 官员” 在进行公务活动时, 利用其手中握有的广 当杀。【 。 l ㈣其后 , 具有代表性 的重典治吏是 明代 的 大群众委托其行使 的公共权力侵犯公共财产和攫 《 大明律》 其 中规定 : , 收赃枉法 者 , 一贯 以下杖七 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 它在人类 十, 八十贯则绞 ; 监守 自盗者 , 不分首从 , 并赃论 , 四 明大诰》 对贪污受贿则处刑更重 , 赃不 社会发展史上已经存在 了四五千年 。 历朝各代统治 十贯则斩。《 者对贪赃枉法 的贪污贿赂犯罪都规定了严酷的刑 足百贯 。 也要凌迟示众 。 而且 , 官吏贪污受贿不论数 罚, 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 额的多少和枉法与否都构成犯罪。 数额和是否枉法 命的刑罚方法 , 又称 为生命刑 或者极刑 , 它通过消 只作为量刑 的依据, 不作为定罪标准。 早在秦朝“ 通 灭 肉体 以达到消灭与之相联系 的权利和社 会关系 钱者 , 黥为城旦 ” 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 , , 就 的 目的, 它具有直接有效性 的特点 , 因此, 死刑作为 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 北魏时, 监临官 最终消灭犯罪 的手段被毫不质疑地用于此类犯罪 。 “ 受羊一只 , 酒一斟者 , 罪至大辟 ”所谓 “ , 枉法无 多 然而, 时至今 1, 3 在国际人权 1益发展的情况下 , 少 , 3 死 皆死” 。唁 律规定 , 监临主司受财枉法 , 无论枉 刑被认为是不人道的,它逐渐成为被废弃的刑种。 法与否都构成犯罪 , 重者死罪。从 以上我国的几个 我 国应当如何对待 , 笔者认为 , 当结合我国国情 朝代对贪污贿赂罪 的规定可见 , 应 各个朝代的刑罚都 限制死刑适用 , 在贪污贿赂罪犯罪中则应当废除死 较为严厉 , 虽然在处罚方式上稍有不 同 , 但是最重 刑。 的都是死刑。 因为古代统治者认为 : 官吏贪赃受贿 , 枉法曲情 , 就会削弱 国家统治机器 的效能 , 会激化 社会矛盾 , 官吏 的这种贪污受贿行为不但破坏了自 贪污贿赂罪死刑的立 法沿革及现状 身执行公务的廉洁 , 而且对法律的尊严和政权的巩 为保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 贪污贿赂罪是各 国刑事法律 中比较重 视的内 固也是一种破坏。所以 , 益 ,必须对危及统治政权的行为实施严酷的刑罚 , 容 ,因为贪污贿赂不仅侵犯了国家公共财产权 , 还 死刑才会得到 侵犯 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廉洁性 , 给社会带来 了 以达到最佳 的惩罚效果 。正因如此 , 而且在贪污贿赂罪中始终处 于 极大的危害。 我国 自 古就存在对贪官污吏的刑法条 历代统治者的青睐 , 不败之地 , 并产生了深远的历 史影响。 款, 最早可见 《 夏书》 中提到的“ 墨 、 、 , 昏、 贼 杀” 其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死刑存废论文篇1:《浅析死刑的存废》[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
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
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
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
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
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
“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
”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
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
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的探析
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的探析摘要:死刑是一种生命刑,自古以来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对罪行及其严重行为的惩罚,是一种社会统治必不可少的治理手段。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自由、民主、人权的思想逐步传播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之后,就不断有人提出废死刑这种违背人权的刑罚处罚方法。
因此,废除死刑制度的呼吁逐步从西方国家不断向世界蔓延,许多的国家已经采取了实际行动,在司法实践中限制死刑的适用,乃至在立法中彻底地废除了死刑制度。
虽然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化趋势,但在我国全面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基于我国现阶段不成熟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也是不现实的。
但是从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不是极大的一些犯罪开始,逐步废除死刑是可行的。
贪污受贿犯罪作为一类社会影响很大的犯罪,但从根本上说它属于非暴力经济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是对社会财产的损害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虽然社会影响恶劣,但社会危害性并不是极大,其死刑应当被废止。
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逐步废除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其中争议最大的也就是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废止问题,不容置疑的是保留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至少在我国现有条件下有着特殊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应,所以说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刑罚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死刑制度的废止。
本文首先依次从人道主义理论、保障生命权理论、刑法理论、社会预防分析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的理论依据。
其次,分析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将会遇到的困难。
最后,在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后,为保障社会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提出了一些可行的立法和司法建议,致力于建立一个良法而治的法治社会。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一、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理论依据(一)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最高的价值就是强调人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幸福,刑罚本质是对人不当社会行为的惩处,死刑是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是作为国家权力惩罚社会个体最激烈的方式,注定了与人道紧密相关。
[1]从最基本的意义上看来,人道主义强调的生命无价、生命至上理念是废止死刑制度的重要理论支撑,进一步说人道主义也是处理贪污受贿案件的指导思想,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存在与人道主义的基本价值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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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死刑暂缓废除的思考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迈出了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一大步,开创了从立法上削减死刑的先河。
然而这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中并不包括同为经济类非暴力犯罪的贪污受贿罪,作为敏感罪名的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废除应当慎重,只有待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时方可废除。
关键词: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死刑;废止
自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制度的存废历经两百余年的争论且还没有结束,但死刑的废止已成为刑罚发展的大趋势。
现在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的刑法不再规定死刑或事实上已不适用死刑。
但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不能全面废除死刑,但在保留的同时也努力减少死刑。
2011年5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但并没有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从废除的这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死刑来看,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对此类犯罪废除死刑,民众没有太大的反对声音,也并没有因此导致犯罪率上升。
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有一定的特殊性,贪污贿赂型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类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活动,动摇了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
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因此不能把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和一般经济犯罪问题相提并论,修(八)的修订虽然被指有不符合国际惯例之嫌,但却符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
1 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暂不废止的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国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缺乏民意基础
死刑存废是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民意是一种需要考虑的基础。
中国人素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价值观念,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和报复心理,对于标志着腐败的贪污贿赂罪民众更希望用相同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是最公平的处罚方法,否则,就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在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以人大代表身份提出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议案之后,普通民众反对声如潮。
我国目前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是没有现实基础。
(二)现阶段我国治理贪污贿赂犯罪形势依然需要保留死刑
目前我国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形式依然严峻,每年被揭露出来的贪官贪受贿污数额越来越大,动辄上千万、上亿元的罪犯已经不鲜见。
死刑对贪污贿赂罪有一个强大的震慑,取消了死刑,对贪官相对于有了一个免死金牌,他们可能就没
有顾忌了。
(三)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的立法基础不完备
死刑的废止最后以无期徒刑和长期自由行替代,而我国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还不够完善。
修正案八虽然对我国1997年刑法的做了一些修订,如: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完善了假释的规定等,这些修订虽然减缓死刑取消后带来的压力,但是,对于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废除还是存在不完备之处,如在附加刑方面还应增设资格刑,加重财产刑等。
2 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止条件的准备
(一)广大民众对待死刑的报复主义观念要从根本上扭转
对待死刑我们应该树立新观念,淡化”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主义观念,通过多渠道宣传、引导人们了解死刑、认识死刑的相关知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使人们从”一报还一报”的刑罚报复主义和重刑主义的传统死刑思想中解放出来,克服”死刑万能”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死刑威慑力的有限性,随着人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国际发展趋势,我们作为大国要和国际接轨。
(二)随着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贪污贿赂犯罪会得到有效遏制
随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对中高级干部腐败现象的打击,增强了公众对我们的执政党的公信力,只要贪污贿赂犯罪受到有效遏制,该罪也会象其他经济性犯罪一样最终废除其死刑,而且也不会遭致民间的强烈反对。
(三)继续推进刑罚结构的立法调整,奠定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基础
修正案八对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做了调整,但是对于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还远远不够。
如:通过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提高必须执行刑期的限制以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由原来的20年提高到25年等。
但是,对于废除死刑后的贪污受贿罪来讲还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贪污或者受贿只成立一项罪名者适用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仍然是15年,对于情节严重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量刑有些轻,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对于贪污受贿罪只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候,才附加”必须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此类的犯罪,即使是判处较轻的刑罚,理应附加判处剥夺一定期间的的政治权利,甚至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使其丧失犯罪的有利条件,从而能够防止再次犯罪。
再次,应考虑在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上增设罚金刑,并以罪犯的犯罪数额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此类犯罪多数贪利性的犯罪,对其施以经济制裁,可以有效的打击罪犯并可剥夺其再犯的条件。
(四)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逐步推进的路径选择
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道路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必须要分阶段、逐步地废除,具体的路径选择应该是”渐进式”推进方式。
从修正案(八)废除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来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取消这些罪名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从”司法到立法”,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首先司法先行,司法上逐渐减少到长期不用,再到不适用,使其到了名存实亡的程度再从立法上予以废止,可谓是水到渠成,民众接受起来也比较容易。
参考文献:
[1] 蔡新职.论我国贪污贿赂罪死刑的暂不废除[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2).
[2] 陶思惠.试论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J].时代经贸,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