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条款 (2009版)
平安(备案)[2009]N36号-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36号-机器损坏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1c4f513f5727a5e9856a6106.png)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2009版财产险新条款介绍

14
09版财产险产品体系
从保险单证来看
• 企财险、工程险使用通用的格式,减少了后期系统开发和单证印制等 费用
15
09版财产险产品体系
二、确保产品依法合规,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 序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对原来存在的一些与新保险法规定相冲突,措辞不严谨的 内容进行了适法性修改,并使财产险主要险种成为行业示 范性条款,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一个较好的 基础
11
09版财产险产品体系
主要特点 一、解决了财产险多套产品体系并存,操作成本 较高的问题
几套产品体系存在显著差异(适用对象、承保方式、保障 程度、理赔规程、费率选择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既 给客户带来不便,也给公司的经营带来技术障碍;同时, 多套产品体系的单证不一致,增加了公司管理的工作量和 经营成本。
√
不保 标的
√ √ √ √
×
×
新旧财产险产品差异
企财险新旧条款保险责任
基本险
2009版 火灾、爆炸 雷击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为施救而造成标的的损失 施救费用 × 2005版 √ × × √ √ × 国内96版 √ √ √ √ √ 自用“三停”直接损失
32
新旧财产险产品主要差异
企财险新旧条款保险责任 综 合 险
30
2005 版 √
国内96版 不包括字画
涉外95版 不包括首饰、字画、 稀有金属
√ √ √
不包括隧道 √ ×
× × 列为不保标的项下
√ ×
× ×
×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 线、霓虹灯、太阳 能装置等
新旧财产险产品主要差异
企财险新旧条款保险标的
类型 2009版 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 源 矿井、矿坑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 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 卡类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 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 鉴定价值的财产 枪支弹药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 财产 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动物、植物、农作物 2005版 √ √ √ 国内96版 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 源 √ 不包括有现金价值的磁卡、 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 料、电脑资料以及无法鉴定 价值的财产 √ √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 车 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 的农作物,牲畜、禽类和其 他饲养动物 ×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31 涉外95版 × ×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不包括 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 IC)卡等卡类 文件、档案、帐册、图纸,将“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作为特约标的 还包括“爆炸物品” ×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
人保(备案)[2009]N247号-风电企业运营期一切险条款(2009版)剖析
![人保(备案)[2009]N247号-风电企业运营期一切险条款(2009版)剖析](https://img.taocdn.com/s3/m/a9fcfc374b73f242336c5fa4.png)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运营期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分项列明的,下列财产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风轮发电系统,包括涡轮吊舱、变速箱、发电机、叶片螺距控制器、制动器、液压系统、防雷系统、引擎偏航控制器、叶片、塔架、控制系统以及其他必要设备;(二)输变电系统,包括开关、输电线路、变电站;(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场区道路、维修车间、仓库;(四)物料、仓储品;(五)在预置、安装、调试、维护过程中使用的临时结构;(六)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本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驳船、供应船或水运工具;(六)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六)航空器、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七)动物、植物、农作物;(八)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财产以及简易建筑。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力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包括但不限于:1、龙卷风、雷击、暴雨、洪水;2、暴雪、冰凌、冰雪、冰雹、冻雨;3、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
人保(备案)[2009]N234号-计算机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34号-计算机保险条款(2009版)](https://img.taocdn.com/s3/m/35f412ee0975f46527d3e161.png)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二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二)计算机网络设备;(三)程控交换机设备。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达到规定折旧年限的保险标的设备;(二)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三)主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技术手册、使用许可证及存储介质);(四)计算机易消耗品、易磨损件;(五)帐册、图表、单据、记录、契约、手稿、资料、有价证券、票据或其他文件。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五)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气原因;(六)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置换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等。
PICC 船舶保险条款 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保险法2009年版
保险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以保险合同为基础,以收取保险费为手段,承担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保险标的上的风险损失时支付保险金的商业活动。
第三条保险业务的开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能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加强风险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侵占、挪用保险基金的行为;(三)虚构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行为;(四)操纵保险市场的行为;(五)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营运基金和其他基金,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与风险有关的真实资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范围、期限和保险费等条款。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申请,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变更保险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发生,到期终止或者按照约定解除、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附加险、附约、保险单的借款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金融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电脑保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电脑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数据处理系统设备 (硬件)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设备及属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的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所有部件。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常用数据处理传导体,即被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装置。
(二)账册、账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
(三)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而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于本保险合同所列的地点范围内,由于除下述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由于有损失或损坏的紧迫危险,保险标的搬动至安全处所及放置于安全处所期间以及从该处所搬回之时,仍适用本保险合同约定。
但,被保险人须于搬动后10天之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此对损坏财产进行清除时所产生的费用。
但,须以保险单赔偿限额为限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任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合作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 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 由于错误建筑、错误设计所造成的损失,但由于引起火灾或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或引起的费用除外;(七) 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八) 任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欺骗或犯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共谋;(九) 空气干燥、潮湿、湿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合同中规定承担的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数据处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失除外;(十) 干扰,但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规定承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所引起的干扰除外;(十一) 对保险标的进行实际作业,但由于引起火灾,或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或引起的费用除外;(十二) 延误,或丧失市场(市价跌落)。
人保(备案)[2009]N100号-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货物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八)盗窃、抢劫。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永安保险(备案)[2009]N12号-个体工商户财产险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包括主险、附加险和释义三个部分。
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对于投保多个险别的,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主险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坐落或存放于保险单中载明地址的营业场所内的下列财产:(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五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三)文件、帐册、档案、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四)存放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矿井、矿坑内的财产。
第六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屋棚、非法占用的财产;(三)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四)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交通工具;(五)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洪水;(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样本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火灾保险条款
承保范围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缴付保险单所列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若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所列明地点由于火灾、闪电、或使用非工业用途的锅炉或液化气体燃具所引致的爆炸,或因任何在保险单内所列的附加风险导致灭失、损毁或损坏(下称损坏),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财产在发生损失或损毁时的实际价值,或本公司也可选择对受损毁的被保险财产进行修复或重置作为赔偿。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 第一:总保险金额或某一项被保险财产在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 或 第二:保险金额的余额,如果在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已遭受损坏并获赔偿后,除非本公司同意保险金额恢复到受损前的水平。
定义 一、 事故:指可归因于单一起因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 二、 恐怖活动:指任何个人或群体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的目的而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手段,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状态,无论该行为是该属于个体行为还是代表任何政府、组织、或与任何政府、组织相关。
三、 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在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责任免除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本保险不承保: 一、 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坏: 1. 由地震、火山爆发或其它自然界的激变所引致的火灾或爆炸; 2. 由被保险财产自身特性引致的自然发酵或自我加热; 3. 被保险财产适用的任何形式的加热程序; 4. 树林、树丛、草原或森林的焚烧,不论是否为意外,或以火开垦、平整土地,;
1样本5. 政府当局下令烧毁的“财物”; 6. 暴乱、民众骚乱、罢工工人或被停工工人所引致的损失; 7. (1) 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 乱、革命、起义、有可能引起民众造反的民众骚乱、军事叛乱、政变;
(2) 恐怖活动。 本保险亦不承保因任何控制、阻止、镇压或采取任何其它与以上7(1)和/或7(2)有关的措施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坏及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
如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认为本保险不承保该损失、损坏或费用,那么证明该损失或损坏属于承保范围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能得到强制实施,条款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8. (1)因财产被合法设立的当局没收、国有化、征用或征收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以及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实施的查封或破坏.
(2)因建筑物被任何人士非法占有所造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剥夺,但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在被剥夺前或本保险另行承保的临时剥夺期间所遭受的损坏,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9. 任何核武器或核原料; 10. 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产生的核废料所导致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仅为适用本项的规定,核燃烧应包括任何自发的核裂变过程;
11. 非本保险承保风险引致的污染; 12. 火灾发生时或发生后的盗窃行为; 13. 工业用途锅炉或气体燃料所发生的爆炸; 14. 霉菌、真菌、孢子;
二、 电力机械、装置或电力设备的任何部分,由于其自身操作过度、负荷过重、短路、自热、电弧、或任何原因的漏电(包括闪电)所造成的自身损坏。
三、 当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坏时,除本保险外另有运输险保单承保该财产的损坏;或如果没有本保险单的存在,则将由该运输险保单承保的财产损坏,但损失数额超过运输险保单应付责任的金额(假设无本保险单存在)的部分则不在此限。
四、 代为保管或受托的货物、金块、银块、未经装镶的宝石、艺术品、手稿、计划书、蓝图或设计、图案、模型、模具、有价证券、债券、文件、邮票、钱币或纸币、支票、会计帐簿、营业记录、电脑系统记录、爆炸性物品。
五、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一般条件 一、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定义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二、 免赔额 任何一次事故所造成每一项损失应分别在减去受损财产的残值并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后,再减去本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金额。
三、 单次事故 被保险财产因承保风险在连续72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
2样本四、 价值评估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相反规定,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以同类的材料和质量进行修复或更换所需的费用。
当损失或损坏发生于: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时,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按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总价值中所占的合理、公平的比例计算的金额;
完工待售或待用被保险财产的一部分,本公司将只对受损部分负责赔偿。 计算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受损物品对于整件或整套保险财产的重要性,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部分损失或损坏均不能视作整套或整件保险财产受损。
五、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本公司询问的关于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或场所的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六、 合理预防 被保险人应使被保险财产维持在良好操作状况,并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避免发生损失。 七、 风险增加 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并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1) 被保险人所从事的业务或生产发生改变,或影响被保险建筑物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的占有性质或其它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承保风险显著增加。
(2) 被保险建筑物或被保险财产所处的建筑物空置三十天以上; (3) 被保险财产搬离被保险建筑物或地点; (4) 其他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 被保险财产转让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财产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因被保险财产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 合同解除
3样本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规定收取保险单所列保费的5% 作为退保手续费;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本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也有权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照附录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险财产未受损失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十、 索赔(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若被保险人知悉任何引致或足以引致本保险项下索赔的事件,应采取以下行动: 1. 立即 i) 采取适当措施减小损坏程度并找回任何丢失的财物,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ii) 书面通知本公司。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iii) 如损失是遭故意或恶意行为造成的,应立即报告警方。 iv)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2. 在三十天内或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内将以下资料送达本公司: i) 书面索赔申请,其中须详述各项受损财产以及其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ii) 如有其他保险,该保险的详细资料。 3. 在任何时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向本公司提供所有以下资料、文件和证明: i) 损坏发生的地点及原因,并详述损失发生的情况; ii) 任何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以证明索赔文件上的资料及有关事项均真实无误。
十一、 理赔处理(保险人的义务) (一)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二)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