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十级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或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6)双眼矫正视力≤0. 8;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9•【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一级

一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鉴定为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
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判断表单位姓名工号廊坊市劳动判断委员会一致印制说明1、本表由市劳动判断委员会一致印制,存入职工档案或职工健康档案。
2、县以上医院是指经市卫生局指定的医院。
3、县以上医院诊断建议要写清详细伤情和客观检查结果两个以上医师签字方能见效。
4、上报资料时要附有县以上医院的客观检查资料如:化验单,X 光片,病例等。
5、在申报判断表同时要附有工伤事故报告书、或相关证明资料。
6、可否依赖护理一栏,凡不能够自理的工程写〔+〕,能自理的工程写〔 - 〕。
7、依照省要求,需定为1-4 级伤残的填写一式叁份,市、县区判断后报省审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参加工作时间年月日连续工工种龄家庭地点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部位受伤过程或职业病史县以上医院诊断意见( 公章)医师签字:年月日基层单位鉴委可否依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搬动会赖护理意见劳资干部劳鉴干部签字:工会干部医师〔公章〕年月日主管部门鉴委可否依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搬动会赖护理意见劳资干部劳鉴干部签字:工会干部医师〔公章〕年月日省、市、县、区鉴委会判断结论工伤认定意见认定人签字年月日医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断标准科经判断。
师鉴定结论医师签字年月日区、市经判断,残废等级为级,护理等级为级。
、县鉴定〔公章〕意见年月日市鉴定〔公章〕意见年月日省鉴定意〔公章〕见年月日工伤伤残等级目录 [工伤伤残等级看法工伤伤残等级的判断标准工伤伤残等级看法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判断,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也许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判断的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的判断标准2006年,国家宣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断标准?〔 GB/T16180-2006〕,这是新的工伤判断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 级。
详细以下: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判断标准以下 12 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 〕深重度智能减退;〔 2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严禁者;〔 4 〕四肢瘫肌力 3 极或三肢瘫肌力 2 级;(5 〕重度运动阻挡〔非肢体瘫〕;(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局部功能丧失;(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好丧失;(8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 〕小肠切除 90% 以上;(11 〕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 〕两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保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五级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五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鉴定为五级伤残。
1)四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运动性失语;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一项;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12)一侧前臂缺失;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脂缺失;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 dB;29)喉或器官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双肺叶切除术;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37)隆凸切除成形术;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0)食管胸膜瘘;41)胃切除3/4;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3)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4)肝切除1/2;45)胰切除2/3;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0)两侧睾丸、附睾缺损;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2)阴茎全缺损;53)双侧卵巢切除;54)阴道闭锁;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5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 μmol/L(>2 mg/dL);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64)慢性重度磷中毒;65)重度手臂振动病。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四级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或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鉴定为四级伤残。
1)中度智能损伤;2)重度癫痫;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4)单肢瘫肌力≤2级;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肘上缺失;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膝以上缺失;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双侧肾上腺缺损;50)尘肺贰期;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4)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2021年最新关于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202x年最新关于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word版1
目次前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范围…………………………………………………………………………………. 2规范化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分级原则……………………………………………………………………………. 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附录C(提示的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替代原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92.03.09•【文号】劳险字[1992]6号•【施行日期】199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1996)取代)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
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
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2015年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5年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最新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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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GB/T16180—2014与GB/T16180—2006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 ⑴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⑵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⑶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⑷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⑸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⑹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⑺ 附录A 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⑻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⑼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⑽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⑿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⒀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⒁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⒂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⒃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⒄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⒅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⒆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⒇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 一级:原共24款调整为新共23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1款,合并0款,更改4款; 二级:原共42款调整为新共39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5款; 三级:原共49款调整为新共47款。其中增加1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7款; 四级:原共57款调整为新共5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4款,合并0款,更改4款; 五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6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9款,合并2款,更改12款; 六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76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3款,合并2款,更改13款; 七级:原共72款调整为新共63款。其中增加4款,删除13款,合并0款,更改8款; 八级:原共74款调整为新共74款。其中增加5款,删除4款,合并2款,更改13款; 九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1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19款,合并0款,更改9款; 十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6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10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其他如尘肺Ⅰ期、Ⅱ期、Ⅲ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Ⅲ°更改为张口困难II度、Ⅲ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 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2014年版(新)比较于2006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 原二级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降级为新三级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原三级第3款“重度癫痫。”、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2款、第12款;原四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降级为新五级第4款;原四级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降级为新六级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原五级第1款“癫痛中度。”降级为新六级第1款;原五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降级为新六级第7款;原五级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降级为新七级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原五级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降级为新六级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原五级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降级为新六级第61款;原六级第53款“青年脾切除。”降级为新七级第47款“脾切除。”;原七级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及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17款、第18款及第22款;原七级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与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36款与第35款;原七级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降级为新八级第49款;原八级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第53款“胆道修补术。”及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降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原四级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升级为新三级第14款;原八级第1款“人格改变。”升级为新七级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原九级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升级为新八级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原十级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升级为新九级第18款;原十级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及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升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原四级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与原五级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五级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原五级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与原七级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4款“子宫切除。”;原五级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与原七级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原五级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与原六级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原七级第59款“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与原八级第65款“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6款“ 单侧卵巢切除。”;原七级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与原八级第67款“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
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一级 增加 删除 第3款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合并
更改 第4款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3款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5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4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8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第7款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第9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第8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形,功能完全丧失。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二级 增加
删除 第10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
第12款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合并 第19款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第17款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第20款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更改 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4款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2款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13款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6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第14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 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40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第37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三级 增加 第14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 第3款 重度癫痫。 第13款 一侧肘上缺失。
合并 第25款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第24款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第26款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²。
更改 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7款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第6款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瘫)。 第14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第12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 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第13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 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3款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第22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第31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29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四级 增加 第2款 重度癫痫。 第12款 一侧肘上缺失。
删除 第5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5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第49款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51款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
更改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3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
者。
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第56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4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7款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第55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五级 增加 第4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20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删除 第1款 癫痛中度。 第5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8款 一侧眼球摘除者。 第35款 舌缺损>1/3,但<2/3。 第44款 十二指肠憩室化。 第55款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