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库人员从业单位信息变更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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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浙交[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9]1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浙江省内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在浙江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2007]9号【发布日期】2007-01-12【生效日期】2007-0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事)业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与从业单位有合法社会保险关系的主要负责人和工程项目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等各类管理人员及专业岗位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企(事)业法人、税务登记、基本账户、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进疆备案、驻疆情况、联系方式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居民身份、劳动人事关系、职务岗位、专业教育、技术职称、执(从)业资格及有效期限、执业注册及有效期限、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集中登记和统一管理。

州、市(地)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登记或者备案,不得设置限制性准入条件。

第六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申请基本信息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业单位,其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评标专家、区外入桂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组织信息审核、制作和发放。

区内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作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信息数据资源枢纽,覆盖全区各市、县,实现全区联网,一卡通用。

凡在我区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当事人,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均须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章诚信卡的使用第五条建筑市场诚信卡暂涉及的人员包括评标专家、企业代表(招标代理员、专职投标员)和项目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诚信卡,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内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七条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按相关通知要求,携带诚信卡按时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通过刷卡认证签到后,才能进行评标活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审批并公布信用评估和评级结果。

各省所辖城市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员工和人员的信用登记、评估和信用奖惩的使用,并协助相关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评级划分及公告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应当以个人信用档案的形式予以记录。

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分类。

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

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在其他省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按B级信用处理;如果信用记录不好,但不良贷款的性质并不严重,则可被视为C级,其等级得分在该等级的中间进行插值。

不良信用性质严重的,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未参与我省信用评估体系的员工直接评为C级。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从业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伪造材料,情节严重的;(3)有围堵,勾结行为;;(4)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5)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6)被司法部门认定犯有行贿罪、构成犯罪的;(7)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8)其他限制性投标,并在限制期内;(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审定并公布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各省辖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及信用奖罚的使用,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与公布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状况采取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及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划分等级。

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

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若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C级对待,其名次分值均内插于该等级的中间。

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则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对于不参与我省信用评价体系的从业单位直接定为C级。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说明(正式版)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一期)操作说明书(正式版)目录一.系统运行环境 (5)二.湖北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安全盾 (5)1.管理单位安全盾下载 (5)2.行业企业安全盾下载 (6)三.注册 (7)1.管理单位注册 (7)2.建设单位注册 (8)3.行业企业注册、激活 (9)4.省外企业注册、激活 (15)四.登陆 (19)五.建设单位 (21)1.项目报建环节 (21)2.招投标环节 (22)3.合同备案环节 (23)4.施工图审查环节 (23)5.质量安全监督环节 (28)6.施工许可环节 (29)7.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30)六.行业企业 (34)1. 勘察设计企业 (34)1.1 合同备案 (34)1.2 人员管理 (35)2. 施工企业 (37)2.1 施工从业人员备案 (37)2.2 施工合同备案 (38)2.3 人员管理 (39)2.4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41)2.5 项目补录 (42)3. 监理企业 (43)3.1 监理从业人员备案 (43)3.2 监理合同备案 (44)3.3 人员管理 (45)4. 施工图审查机构 (47)5. 省外进鄂企业 (53)5.1 外省进鄂人员管理 (53)6. 诚信行为 (55)6.1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55)6.1 企业良好行为记录 (55)6.1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56)6.1 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 (57)七.管理单位 (57)1.区县 (57)1.1 项目报建环节 (57)1.3 合同备案环节 (59)1.4 施工图审查环节 (60)1.5 质量安全监管环节 (62)1.6 施工许可环节 (63)1.7 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64)1.8 人员管理 (66)1.9 项目人员变更 (67)1.10 监管 (67)1.10.1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表 (67)1.10.2 项目人员查重 (68)1.10.3 企业人员查重 (68)1.10.4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69)1.11 诚信 (72)1.11.1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72)1.11.2 企业良好行为记录 (73)1.11.3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74)1.11.4 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 (75)2.地市州 (75)2.1 项目报建环节 (75)2.2 招投标环节 (76)2.3 合同备案环节 (77)2.4 施工图审查环节 (78)2.5 质量安全监管环节 (81)2.6 施工许可环节 (82)2.7 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84)2.8 人员管理 (87)2.9 企业账号激活管理 (87)2.10 项目人员变更 (88)2.11 监管 (89)2.11.1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表 (89)2.11.2 项目人员查重 (89)2.11.3 企业人员查重 (90)2.11.4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90)2.12 诚信 (93)2.12.1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93)2.12.2 企业良好行为记录 (94)2.12.3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94)2.12.4 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 (95)2.13 项目补录 (95)3.省 (96)3.1 项目报建环节 (96)3.2 招投标环节 (96)3.3 合同备案环节 (97)3.5 质量安全监管环节 (98)3.6 施工许可环节 (98)3.7 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98)3.8 外省进鄂人员管理 (99)3.9 外省进鄂企业管理 (100)3.10 监管 (101)3.10.1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表 (101)3.10.2 项目人员查重 (102)3.10.3 企业人员查重 (103)3.10.4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103)3.11 诚信 (106)八.外省企业进鄂备案 (106)1 单项备案 (106)2 年度备案 (109)一.系统运行环境Win7+IE8及以上环境运行地址:/web注:点击网页右侧中间三个登陆入口实现登陆,如下图所示:二.湖北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安全盾1.管理单位安全盾下载1、打开《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网站,点击【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栏目下的【管理单位登录】。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2020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登记、使用、变更及注销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及评价第四章诚信等级考评和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市场秩序,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包括:(一)企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佛山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实行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收集行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信用信息依法对外公开和共享。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房管(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省建设厅开展了建设系统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和行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并将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

“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启动运行是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

全省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搭建全省建设系统的信息综合平台,为推进我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一、“三库一平台”的基本内容企业信息库是为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诚信信息数据库,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质、经营业绩以及奖励和处罚等信息。

人才信息库是为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业、执业的工程技术及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建立的信息数据库,包括:高级和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含结构工程师、土木〈岩土〉工程师等)、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执业业绩以及奖励和处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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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诚信库人员从业单位信息变更操作规定
一、持卡人员(非专职投标员和招标代理员)在同类项
企业中变更(例如由A施工单位变更到B施工单位)
(一)区内企业之间变更以及区外企业变更到区内企业
的,由新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相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区外企业之间变更以及区内企业变更到区外企业的,由新单
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办理地址:南宁市金
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园林绿化企业请到1906室,其
他类型企业请到2001室)。
(二)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⒈ 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4);
⒉ 《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人员变更申请报告》
(详见附件5)及所需证明材料。
(三)负责办理的主管部门经核对无异议的,在3个工
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
(四)信息变更后,新单位应及时将该人员已变更的相
关资格(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上传更新,以免对
投标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专职投标员、招标代理员从业单位变更以及其他持
卡人员在不同类项企业中变更(例如由施工单位变更到监理
单位)
(一)区内企业由原单位或本人向原单位注册所在地的
设区市相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区外企业由原单位或本人向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办理地址同上)。
(二)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⒈ 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4);
⒉ 《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人员注销申请报告(单
位用表)》(详见附件6)及所需证明材料。
如原单位不愿意配合办理的,可由本人持《广西建筑业
企业诚信信息库人员注销申请报告(个人用表)》(详见附件
7)及所需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三)负责办理的主管部门经核对无异议的,在3个工
作日内将该人员在诚信库的信息予以删除注销。
(四)该人员信息注销后,其新单位再按新入库人员类
型录入诚信库,并提交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相应主管
部门审核。按新入库人员办理的人员从业经历信息仍然保存。
三、非持卡人员从业单位信息变更
由原单位自行在系统中删除该人员信息即可。对于非持卡人
员从业单位已变更但原单位不愿配合删除其诚信库中信息
的,参照第二点中原单位不愿意配合的情形,由本人持相关
材料,向原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相应主管部门申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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