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国有农场职能的变革——由企业到社区探析

二 、 国有 农 场 的社 区 管 理
职 能 在 强化
垦区的政企分开改革几经试点 ,实践
丁绥 滨 模 式 、 谊 模 式 和 虎林 模 式 , 终 推 友 最
生产经 营 、 益和风险 主体 。 利 国有农 场行使
的职责是土地 出租 、 良品种与技术推广 、 优 标准化作业与规模化经 营 政策支持 和政 策引导 , 多的不是企业 行为 , 更 而是 “ 准政 府” 的社区管理行 为。
与国有农场 的行政隶属和直接经 营控制关 为政府 和企业 的管理和服务关系。
系,其生产经营权主要控制在 国有农场手 中。尽管工商运建服企业 的公 司化改革在 当时存有“ 翻牌” 现象 和不规 范之处 , 但还 是 为集 团化和 民营化改革奠定 了基础 。
集 团化改革打破 了国有农场 、农垦分
学种植 与养殖 , : 黑龙 江省农 垦总局科技局 [ 责任编辑 : 孟昭春 ] 广服 务网络 ,切实解决新技术推广和普及 黑 龙江省农垦科学 院哈尔 滨特产研究所 )
( 充分发挥各学( 会作用 , 八) 协) 组织 健 全基层技术推广体系 ,形成三级技术推
’ 十 十 十 十 n十 一十 n+ n十 一十 一十 “十 。+ 。十 。十 。’
广了绥 滨模式—— 内部政企分开模 式。 1背 离了初衷 。垦 区实施 内部政企分 .
局、 所有 制 、 垦区和地 方的界 限 , 对工商运 建服企业进 行了优化 重组 和资源整合 , 组
立职工增收信息服务平 台 ,为职工提供及 技术 , 增加农业科技 含量 , 引导广大职工科 贵 、 、 权 利相 统一 , 解决 基层技术推 广人才 时 陕捷的市场 信息。 农场职工集体 增加收入
、
国 有农 场 的企 业 职 能 民营化等 以产权制度为核心 的改革 ,与 国 商运建服企业与 国有农场 的行政隶属和直
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坚定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下发文件,正式启动 国有 农 场 办 社 会 职 能 改 革 试 点 ,计 划用 3 年 左 右 时 间基 本 完 成 改革 任 务 。这 是 中央 支持 农 垦改革 发展 的一
项 重大 政 策 举措 , 目前共 有 l 6 个 垦 区纳入 改 革试 点 范 围 ,有 关 垦 区 正 扎实 开展 相 关工 作 并取 得 积 极 进
同意 。其 他 暂 未 纳入 改 革 试点 的垦 区 ,也在 超 前 谋
认 农 垦 事 业 。 同时 ,我 们 也 必 须 清 醒地 认 识 到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体 制 的 健 全完 善 ,国有 企 业 改 革 的 深入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的 不 断规 范 ,国有 农
展。
中小学 的 移交 ,其 中 2 3 个 垦 区实 现全 部移 交 。3 1 个 垦 区进 行 了 医疗卫 生 机 构 的移 交 ,其 中 l 0 个 垦 区实
现 全 部 移 交 。农 垦公 检 法 司 机 构 , 除个 别 垦 区 外 ,
任 何 一 项改 革 要 达 到预 期 目的 ,首 先 都要 有 内 生 的动 力 、 内在 的 积极 性 ,如 果 改革 主 体 被 动参 加
一
提 高认 识 ,坚定推进国有农场 办社会职 能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
充分肯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 能改革取得的显著 成效 。党 的 十 四大 特 别 是 十 四届 三 中全 会 以来 ,农
垦 系 统按 照 中央 的部 署 和要 求 ,进 行 了一 系列 改革
探索并取得重大突破。2 0 年来 ,国有农场办社会职
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情况统计表(以此为准)

附件
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指标
单位 代码 数值
一、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进展情况
(一)国有农场数量
个
1.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已全部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农场 数量
个
2
(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已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农 场数量
个
3
(2)已在农场设立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承接社会职能的农场 数量
个
27
(四)社区 管理和服务
职能
2.采取在农场设立管理机构,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 托、购买服务的农场数量
个
28
3.采取其他方式改革的农场数量
个 29
填表说明:1.行的关系:1=2+6+9,2=3+4+5。 2.16-29行填写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后的办社会
个
4
(3)通过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方式纳 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农场数量
个
5
(二)农场 2.公检法、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 改革进展情 管理,仍然承担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农场数量
个
6
况
(1)已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明确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的农 场数量
个
7
(2)对承担的社会职能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农场数量
14
4.农场社区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农场数量
个
15
黑龙江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下同)均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于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基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筹集,缴费率为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0%,其中单位负担22%、个人负担8%。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国发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离退休费实际数额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本办法施行后退休(职)人员按新制度,财政不再负担退休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三)2004年2月23日后新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新人新制度”,单位对新进工作人员按其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22%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2004年2月23日前(含2004年2月23日)已在册的工作人员,单位应承担的22%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按已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际数额直接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工作人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第七条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哈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支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23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1]21号)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按照之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发[2003]2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事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整体规划、分类改革,衔接配套、稳步实施,着力调整结构、优化布局、转换机制、理顺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设置科学规范,人员编制配备合理精干,自我约束及活力不断增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事、事企分开。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合理划分行政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职责,逐步剥离事业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分离中介组织和改企转制的事业单位。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各项改革必须有利于事业单位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于减编增效,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设 施 农 用地 审 批 应 在依 法 、 范 的前 提 下 , 循 便 规 遵 民原则 , 格审批 管 理 。 严
( ) 批 条 件 一 审
因 设 施 农 业 项 目发 展 需 要 , 申 请 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土 地
到 21 0 5年 , 建 4亿 亩 旱 涝 保 收 高 一地 整 治 保 障 体 系 更 加 完 善 。 规 划 期 一收 高 标 准 基 本 农 田保 护 示 范 区 。 i 新
标 准 基 本 农 田 ,经 整 治 后 耕 地 质 量 ‘内 建 设 旱 涝 保 收 高 标 准 基 本 农 田 4 ’是 规 范 推 进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整 治 。 统
划 , 照 “ 地 制 宜 、 度 集 中 、 约 用 地 ” 原 则 , 理 安 和 使 用 期 限 。 按 因 适 节 的 合
3、生 产 设 施 涉 及 占用 耕 地 的 , 已 拟 定 耕 地 保 护 方 坡 、 涂 等 未 利 用 地 和 低 效 闲 置 的 土 地 发 展 没施 农 业 , 滩 尽 案 ; 属 设 施 涉 及 占用 耕 地 的 , 完 成 补 充 耕 地 任 务 。 附 已
产 经 营 者 要 对 生 产 设 施 占用 的 耕 地 及 时 复 耕 , 附 属 设 对
1 用 地 申请 。 施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者 申请 设 施 农 用 地 、 设 当地 乡 ( ) 府 提 交 用 地 申 请 : 镇 政
( ) 施农 用 地建设 方 案 。 1设
施 占用 的 耕 地 及 时 复 垦 。 负 责 复 耕 或 复 垦 的 农 业 经 营 的 , 土 地 所 在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同 意 后 , 下 列 材 料 , 经 持 向 者 , 须 在 设 施 农 业 生 产 活 动 终 止 用 地 之 日起 6个 月 内 必 完成 且恢 复 到原有 土地 等级 标 准和耕 作 条件 。 三 、 格 集 约 节 约 用 地 , 制 用 地 规 模 和 使 用 期 限 严 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点工作督查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点工作督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黑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点工作督查要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5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点工作的督查要点》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结合落实我省《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和细化具体措施,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主办单位要加强综合协调,分别于2016年7月15日、10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省政府(联系人:周宏,联系电话:0451-82623900,传真:0451-82625413,电子邮箱:hzd0902@163.com)。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点工作的督查要点按照省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将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有关重点工作列入督查,共涉及八个方面、48项重点工作,督查要点和责任分工如下。
一、宏观经济政策(一)财政政策。
1.安排地方专项债券4000亿元,继续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
(郝会龙副省长牵头,省财政厅主办,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协办)2.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郝会龙副省长牵头,省财政厅主办,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办)3.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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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
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
(黑政办发〔2014〕4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推动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为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
通过改革,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实现地方国有农场政企、事企和社企分离,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提高地方国有农场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改革与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政策、统筹兼顾的原则。
在兼顾我省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地方国有农场实际情况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各项政策,力求做到此次改革的政策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相关改革相衔接。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历史久远,情况比较复
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
(三)坚持分级负担、适当奖补的原则。
市、县政府为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省直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