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实施医院业务流程重组进一步方便患者就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的指导意见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初稿)专家起草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二十一世纪是生命科学和信息技术相互交融的时代。
信息技术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
卫生信息化是方便城乡居民获得规范、科学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药品和实时结报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重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的必要保障。
于强化政府与社会对卫生服务的监管,改善卫生服务体系运行状态,升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
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资源合理利用、信息互通共享的全国卫生信息系统,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强化卫生综合管理服务。
在框架设计上,利用公共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监管能力,有效推进医改五项重点改革任务。
在业务内容上,一方面突出服务功能,直接让居民与患者成为卫生信息化发展的受益者。
另一方面完善管理,促进医疗服务成本降低,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与管理;规范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在实现路径上,增加安全保障的能力,进各系统资源整合,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数据共享,避免应用系统的低水平建设和数据的重复采集,有效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应用。
把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出发点,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为切入,以优化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惠及居民为宗旨,以实现公共卫生、医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和综合管理等重点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基本要求,为医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让城乡居民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石卫基层函〔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石卫基层函〔2023〕12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群众看病就医“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根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冀卫基层函〔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3-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或丰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推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更加均衡覆盖城乡社区居民,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11日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为进一步方便城乡社区居民就近、便利获得基本医疗和卫生健康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特制定2023-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便民惠民服务举措。
一、推动预约号源向基层下沉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的三级、二级医院预留至少20%的门诊号源优先向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
预约门诊号源应由指定科室或专人负责,优先建立信息化专属预约机制,可通过指定就诊时间或门诊直接分流的形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常住居民提供上级医院专科门诊预约服务。
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在预约转诊、检查、住院床位等方面的作用,并推动不同机构间检查及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浙卫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就医体验,提升患者满意度,我委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就医体验,提升患者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省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卫生健康数字化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门诊诊疗活动中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流程和就诊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门诊管理部门,即门诊办公室或门诊部。
按照门诊量的相应比例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门诊管理工作职责。
(一)根据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门诊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门诊管理工作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
其中门诊管理的核心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首诊负责制度,门诊会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及处方质量管理制度,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退出制度,门诊预约诊疗工作制度,服务窗口限时承诺服务制度,各类医疗诊断证明规范管理制度等。
(三)对门诊布局、流程、标识、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意见,持续优化。
2024年卫生院医疗质量整改措施(4篇)

2024年卫生院医疗质量整改措施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部分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核心制度方面存在不足。
具体表现为,个别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尚待提升,对于首诊医师负责制、病例讨论制度等关键制度的执行不够到位,甚至存在病例讨论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抗菌药物的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
部分医务人员在抗菌药物的应用上缺乏合理性,即便是普通感冒也使用抗生素,外科预防用药也存在档次过高、时间过长的问题。
三、门急诊病历书写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病程记录中对修改的医嘱、阳性化验结果缺乏必要的分析,记录方式有时过于简单,类似于流水账。
另一方面,存在知情告知同意漏签字、自费用药未签知情同意书等不规范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升医务人员的安全与质量意识。
鉴于医务人员普遍重视专业知识而轻视质量管理知识学习的现状,我们将加强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级人员职责的培训,同时强化质量管理基本知识的学习,以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与防范意识。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核心制度的落实。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病历检查工作,注重实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罚;加强三基训练与考核,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考核纪律;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控,严格执行各项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保证合理使用抗菌药。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我们将根据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培养谦虚谨慎、不骄不傲的工作作风。
制定奖惩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在医院执业时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密切医患关系,减少纠纷发生,营造和谐就诊环境。
四、满足患者心理需求,建立主动合作型的医患关系。
医护人员应着装整齐、态度和蔼、精力充沛地接诊患者,主动介绍自己并了解患者的需求与忧虑。
在诊治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病情和治疗计划,征求他们的意见,以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治疗需求。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
随着医改逐步深化,根据新形势下医疗服务需求变化,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服务流程,创新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措施,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群众路线教育,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谐医患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弘扬“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行业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大力推进深化改革和改善服务,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工作目标:自2015—2017年,利用3年的时间,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一)优化诊室布局。
根据门急诊患者病种排序及其常规诊查流程,合理分布各专业诊室和医技检查室,分楼层设置挂号、缴费窗口,有效引导和分流患者。
(二)保持环境整洁。
做好就诊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保持干净、整洁、安全、舒适。
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禁烟要求。
(三)设置醒目标识。
就诊区域设置建筑平面图、科室分布图,指示标识清晰、明了;为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源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
(四)提供便民设施。
完善自助预约、挂号、查询等服务,为患者提供饮水、应急电话、轮椅、纸、笔等便民设施;完善无障碍设施,放射检查时为患者提供更衣条件和符合规范的放射防护。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年)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年)目录一、工作目标 (2)二、主要任务 (2)三、工作要求 (5)附件1 广东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8)附件2 广东省检查检验结果不进行互认的10种情形 (11)为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质量控制,进一步推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我委决定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质量控制下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疗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为目标,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和必需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发挥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基础上,不断提升可以实现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见附件1,以下简称互认项目)的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互认范围质量控制是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一致化和同质化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医联体内、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与第三方独立检查检验机构之间结果互认的基础。
有条件的区域应积极探索在强化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结果一致化,实现区域内互认。
(二)调整互认项目互认项目在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73号)明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互认项目仍然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见附件1)。
存在附件2情形的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探索增加多发病、常见病病理结果的互认项目。
(三)推动检查检验资源共享结合医联体建设工作,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应根据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影像检查、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力资源共享平台,增强业务协作,探索建立共享、共建机制,提高检查检验设备利用效率;专科联盟内应加强专科内检查结果质量控制,在提高本专科检查结果同质化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互认。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8•【文号】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方便了群众看病就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对医院实施预约诊疗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预约诊疗服务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订本省(区、市)医院实施预约诊疗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细化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特别是三级医院要把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和推进改革的重点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方便和引导群众预约就诊(一)规范预约诊疗服务平台。
省级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辖区医院共享平台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结合病人管理和随访建立预约平台,通过电话、短信、网络、门诊窗口、自助挂号机、医护工作站、基层转诊等多种形式提供预约。
不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还是医院自行开展预约,都要尽量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流程,不同平台间或不同预约方式间争取作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预约。
(二)扩大开放门诊挂号预约号源。
三级医院要逐步增加用于预约的门诊号源,达到绝大部分号源开放给患者预约。
到2011年12月底,所有普通门诊号源要开放预约,不低于85%的专家门诊号源要开放预约。
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指导各地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 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首诊。
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不强、机制不活、人才缺乏等问题逐步凸显,无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我省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一)明确财政管理体制。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二)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根据各地卫生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在实行县域“医共体”的地方,探索“县管乡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轮流到基层服务。
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
(三)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苏卫办医[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11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江苏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江苏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和我厅关于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现状,现就我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体系1、成立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院领导、医务处、感染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等。
职责:领导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事务。
2、成立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
成员:院领导、医务处、感染管理办公室、药剂科临床药师、感染科、呼吸科等专家。
职责:负责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督查。
二、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1、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
配齐临床药师数量并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2、加强检验科临床微生物室建设发展,配齐微生物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