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支出型贫困”群体救助帮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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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机制心得体会8篇

三项机制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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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慈善超市创新发展三年规划(2017—2019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慈善超市创新发展三年规划(2017—2019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慈善超市创新发展三年规划(2017—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沪民慈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慈善超市创新发展三年规划(2017—2019年)》的通知沪民慈发〔2017〕1号各区民政局:《上海市慈善超市创新发展三年规划(2017—2019年)》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慈善超市创新发展三年规划(2017—2019年)慈善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扶和志愿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目前,全国各地已建立各类慈善超市万余家,在汇集社会捐助、促进扶贫帮困、提供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3年5月,全国第一家慈善超市在上海开业。

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建立各类慈善超市近150家,为慈善事业在基层的延伸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慈善超市的创新和发展,现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民发〔2013〕2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7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在慈善超市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社会化运营为方向,以增强慈善超市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为目标,把慈善超市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慈善综合服务平台,为上海慈善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各街道、镇:鉴于原《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静民发〔2016〕16号)文件试行期两年已经到期,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沪社救联办〔20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区民政局修订完善了《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2018年7月18日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沪社救联〔2018〕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街镇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效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管理部门)静安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部分成员单位,包括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人社局、房管局为评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评价工作,同时具体实施对街镇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第四条(原则)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和指标)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任务中所列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9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力量参与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浙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6日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利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按照依法适度、客观公正、安全保密的原则,优化核对流程,强化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规范开展,为社会救助政策有效实施提供精准、高效的工作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适用范围与工作职责(一)适用范围。

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时,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复核的活动。

其他省级部门、群团组织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时,需以申请对象经济状况作为审批参考的,经由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参照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开展。

(二)核对对象界定。

核对对象为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包括社会救助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家庭)或社会救助制度规定的可单独列户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

(三)核对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民政部关于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附件民政部关于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进以“慈善超市”、“爱心家园”、“扶贫超市”为具体形式的慈善超市建设,截至2012年底已建立慈善超市9053家,在汇集社会捐助、帮扶困难群众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与此同时,定性定位模糊、募集能力弱、运行成本高、经营能力低等问题影响了慈善超市的发展和作用发挥。

为有效破解难题、提升发展质量,现就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性质定位(一)确定机构性质。

慈善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的社会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的公益慈善机构,是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载体。

(二)确立发展思路。

慈善超市要以社会化管理和运营为发展方向。

民政部门应逐步从全包全揽中退出,由具体操办变为着力推动,由直接管理变为行政监督。

(三)确认法人身份。

鼓励慈善超市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单位。

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指导工作。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慈善超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出任业务主管单位。

二、激活超市属性(四)树立成本意识。

民政部门及慈善超市具体管理者都要注重节约成本、控制成本,增强降低成本的主动性。

要根据慈善超市规模、募集款物数量、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进行成本核算。

要围绕成本控制建立适当的利益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五)增强运营能力。

注重提升慈善超市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员工队伍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鼓励将慈善超市委托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精管理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进行运营。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委托。

积极开展对慈善超市具体负责人的公开招聘。

(六)拓展经营模式。

因地制宜选择慈善超市的具体运营模式。

注重借鉴企业管理的相关经验和手段。

鼓励开放式经营、连锁化经营。

探索能够增强慈善超市活力、更有效服务困难群众的各种模式。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沪府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本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平等参与、融合发展的环境日益优化,残疾人权益有效保障。

但是,仍有部分残疾人的生活比较困难,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与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按照国家部署,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为导向,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为核心,以创新社会治理、健全服务网络为支撑。

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平等参与共享的程度显著提高,残疾人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更具获得感,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向更高水平的小康。

在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兜底保障,聚焦就业增收。

对重度等困难残疾人实施精准救助,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拓展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创业扶持,增加残疾人劳动收入。

——坚持政府主导,推动供给创新。

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多元供给,有效满足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小康提供持久动力。

——坚持科技创新,强化产业推动。

加强科技应用,提高助残服务水平,创新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提升产业集聚辐射能力,立足本市、服务全国。

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专题考试试卷2套含答案

广东省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专题》试卷一姓名:工作单位:分数: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将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入括号内)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目标群体是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

A.15B.16C.17D.182.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

A.村(居)委会B.县级政府C.县级政府民政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初审意见和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公示()日。

A.4B.5C.6D.7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A.10B.15C.30D.605.申请人()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A.资产B.支出C.财产D.收入6.特困人员不能自主吃饭、不能自主穿衣、不能自主上下床等三项指标不达标,可以视为()。

A.具备生活自理能力B.基本具备生活自理能力C.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D.丧失生活自理能力7.我省规定,经残联认定残疾等级被评定为()残疾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A.重度B.轻度C.一般D.特殊8.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至少()对特困人员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A.每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9.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A.5B.7C.10D.1510.我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关爱帮扶工作总结

关爱帮扶工作总结关爱帮扶工作总结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我校关爱帮扶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关爱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队伍建设,重视未成年人活动阵地。

按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长效机制要求,成立了关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和补充小组成员,保证未成年人关爱工作有序正常开展,对热衷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继续鼓励他们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履行教育、关爱、服务青少年的职责,同时通过多渠道吸纳更多的`“五老”人员投身到关心下一步工作中来,发挥他们的余热,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二、多渠道开展结对帮扶,继续加强对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子女等重点关爱。

我校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

9月20日,我校结对帮扶特殊人员家庭,送上了慰问金2400元。

通过志愿者帮扶,让关爱青少延伸到学习中去。

对贫困家庭子女和流动人口家庭未成年人等重点关爱对象进行关爱。

9月30日,校领导看望了王官营村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现场为他们送上了学习用品;还对特殊人员家庭和流动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又进行了慰问。

三、利用图书室阵地,组织好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一是开展读好书活动。

图书室节假日向学生开放,由图书室工作人员带领学生多读书、读好书。

按照要求,我校图书室向学生开放。

阅览室有专人管理,极大的方便了学生借阅图书。

二是开展校外文体活动。

利用校内乒乓球室、室等文体设施,组织未成年人和青少年开展体育比赛,文艺表演等文体活动。

三是开展校外功课辅导。

义务志愿者为我校的青少年进行暑期免费的书画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为有补课需求的青少年进行义务上门家教。

关爱帮扶工作总结2__x居委会按照上级领导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社区的优势,在社区内以不同的形式全面开展了关爱困难家庭、流动人口未成年人活动,帮助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子女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子女健康成长。

一.全面范围动员,广泛发动组织社区及时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到关爱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子女活动中来,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关爱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子女活动方案,进一步推动工作的'发展。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慈善超市创新建设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慈善超市创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京民捐发[2013]341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慈善超市创新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捐发〔2013〕341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委托北京市民政局开展中国慈善超市创新建设试点的通知》精神,北京市民政局于2011年印发了《北京市慈善超市创新建设实施方案》(京民捐发〔2011〕41号),推动了全市慈善超市创新工作的发展。

根据《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纲要(2013-2015年)》要求,为促进首都社会捐助工作经常化及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慈善超市创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民政事业“社会化、产业化、信息化、体系化”为目标,通过引进经营机制,创新“爱心家园”现有体制,实现自身造血功能,搭建方便快捷的接受捐赠服务平台,逐步降低捐赠成本,提升救助水平,推动社会捐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形成文明进步的良好氛围,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性质定位(一)机构性质。

慈善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的社会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的公益慈善机构,是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载体。

(二)发展思路。

慈善超市要以社会化管理和运营为发展方向。

民政部门要由具体操办变为着力推动,由直接管理变为行政监督。

(三)法人身份。

慈善超市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基本原则慈善超市创新建设应坚持政府支持、社会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增强慈善事业发展能力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最大化与兼顾效率和成本的原则;坚持行业规范管理,信息公开透明,一切为捐赠人服务的原则;坚持激发群众捐赠热情与捐赠款物使用效能集约化的原则;坚持慈善捐助和市场经营收支各两条线的原则;坚持慈善超市网络化发展和捐赠物资深度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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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指数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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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热词 贫困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政策转型 教育救助 反贫困战略 农村 道德风险 辍学青年 贫困陷阱 贫困救助领域 规范 西部贫困地区 致贫因素 职业团 美国经验 美国 移民 相对贫困 物质贫困 消减贫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救助依赖 弱势青年 失范效应 城市转型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反贫困 医疗救助制度 制约因素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专业社会工作
科研热词 推荐指数 社会救助 4 社会救助权 2 生存权 2 救助 2 国家义务 2 可持续生计 2 资产建设 1 贫困观念 1 贫困指标 1 贫困家庭 1 贫困儿童 1 贫困代际传递 1 贫困 1 财产性审查 1 诱导效应 1 英国 1 自我发展能力 1 缓贫 1 种族分类模式 1 福利政策 1 福利依赖 1 社区扶贫与发展 1 社会救助服务 1 社会救助制度 1 社会支持 1 社会控制模式 1 社会功能 1 目标瞄准 1 生计资产 1 济贫政策 1 流动贫困人口 1 民族地区 1 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项目 1 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 1 新自由家长主义 1 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1 政策体系 1 政府救助 1 收入豁免政策 1 挤出效应 1 拉美国家 1 影响因素 1 就业扶助 1 失地农民 1 城市贫困人口 1 城市少数民族 1 城市低保 1 启示 1 发展型社会政策 1 印尼 1 制度运作 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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