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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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指导监督。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应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事前风险识别,提前研判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定级后,采取相应的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包括:(一)密闭设备:贮罐、槽罐、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密闭舱室等;(二)房屋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人防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消防水池、泵站、电梯井、通风井、采光井、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地下管廊、隧道、施工竖井、雨污水井、电力井、热力井、电信井、燃气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气池、化粪池等。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安装、高空作业等。

(三)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本规程,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秩序,确保施工安全。

二、施工前准备(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各项作业的安全要求、事故应急预案、危险源控制措施等。

(二)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具,并进行培训和检查。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作业规程(一)施工作业时全体工人要穿着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进行操作。

(二)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接受专门培训。

(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四、事故应急(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二)对施工现场常见的事故隐患进行警示和预防措施宣传。

(三)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施工安全考核(一)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二)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六、处罚与奖励(一)对违反安全规程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二)对遵守安全规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一)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对于违反本规程行为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是一个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规程,对于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广大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能严格依照本规程进行操作,共同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目录一、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3)(一)管理组织 (3)(二)现场岗位责任制度 (5)(三)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9)(四)对设备租赁、使用的管理 (9)二、现场安全生产投入 (10)三、施工现场目标指标管理 (10)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一)农民工夜校 (11)(二)培训计划或培训需求 (12)(三)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13)(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5)(五)其他人员教育 (15)(六)安全技术交底等班前安全活动 (16)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16)(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16)(二)专项施工方案 (17)(三)专家论证 (18)六、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 (18)(一)施工现场危险源 (18)(二)危险源辩识 (18)(三) 危险源分类 (19)(四)危险源识别 (20)(五)风险评价 (21)(六)风险控制 (21)七、安全检查 (22)八、现场文明施工 (23)(一)工地围墙(挡)、大门及标志牌 (23)(二)实名制卡(平安卡) (26)(三)临时设施 (27)(四)现场料具 (30)(五)卫生防疫 (31)(六)环境保护 (32)(七)消防保卫 (34)九、现场安全防护 (37)(一)脚手架 (37)(二)基坑及模板工程 (39)(三)“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44)(四)施工用电 (45)(五)机械设备及起重吊装 (47)(六)施工机具 (49)十、现场应急救援 (50)(一)应急领导机构 (50)(二)应急计划(预案)及演练 (50)(三)应急响应 (51)(四)善后处置 (52)(五)保障措施 (52)十一、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预防 (52)十二、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资料 (53)为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序开展,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ICSDB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The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Safety &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and Safeguards&Fire Figh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编号:DB111XXX-2012备案号:XXXX – 2012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2012年北京1前言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1.4、3.3.4、3.3.5、3.3.6、3.4.6、3.4.9、3.4.13、3.4.17、3.4.18、3.4.19、3.4.24、3.4.26、3.4.28、3.5.2、3.5.4、3.5.5、3.5.9、3.5.13、3.11.4、3.11.5、3.12.8、3.12.13、3.15.8、5.3.12、5.3.13、5.3.14、5.3.25、5.3.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安全处及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标准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术语、安全防护、场容卫生、保卫消防及附录,共5章和1个附录。

其中附录A为规范性(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四号中路16号院3号楼施工处邮编:100039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2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钢、魏吉祥、董良、孙宗辅、解金箭、吉祖友、吴建、徐良、胡晓琦、聂澄宇、王静宇、王彦昌、寇德全、戴宝均、刘立平、孙海东、冯世基、曹裕平、于祥琳、杨镭、贾连静、王秀善、唐华、董鹏、薛晶、潘振东、李稳全、罗建忠、夏义荣、刘刚唐伟、陈路、姜华、申强、严玉材、阎伟东、杨菊欣、魏铁山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3目次1 总则 (6)2 术语 (6)3 安全防护 (7)3.1 一般规定 (7)3.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8)3.3 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9)3.4 脚手架作业防护 (9)3.5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11)3.6 安全防护用品 (11)3.7 洞口防护 (12)3.8 临边防护 (12)3.9 高处作业防护 (12)3.10 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13)3.11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3)3.12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5)3.1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 (16)3.14 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 (17)3.15 拆除工程安全防护 (17)4 场容卫生 (19)4.1 现场场容 (19)4.2 现场材料 (20)4.3 垃圾管理 (20)4.4 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 (20)5 保卫消防 (22)5.1 一般规定 (22)5.2 保卫工作 (22)5.3 消防工作 (22)5.4 内业资料 (25)附录A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6)引用标准名录 (26)4CONTENTS1General Principle (1)2Terms (2)3Security Protection (3)3.1General Rules (3)3.2Foundation Trench、Pit、Ditch and Large diameter piles work protection (3)3.3Large Template Erect Security Protection (4)3.4Scaffold Operations Protection (5)3.5Tool Type Scaffold Operations Security Protection (7)3.6Secure Protective Equipment (8)3.7Hole Verge Protection (8)3.8Periphery Protection (8)3.9High Operating Protection (9)3.10Materials and Tools Storage Security Protection (10)3.11Temporary Power Supply Security Protection (10)3.12Construction Machine Security Protection (12)3.13Limited Space Work Security Protection (14)3.14Steel Structure Install Security Protection (14)3.15Demolition Work Security Protection (15)4 Construction Site Health (16)4.1 Construction Site Environment (16)4.2 Construction Site Materials (17)4.3 Waste Management (17)4.4 Construction Sit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Immunity (18)5 Safeguard The Fire Protection System (19)5.1 General Rules (19)5.2 Safeguard work (19)5.3 Firefighting work (20)5.4 Industry Datas (22)Appendix A Approval form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hich with limited space dangerous work (24)Professional(standard) term use explanation (25)Professional(standard) list reference (26)51总则1.0.1为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标准施工方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2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2001]512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62—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2年6月13日目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架子工3.1 一般规定3.2 材料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3.4 工具式脚手架3.5 里脚手架3.6 挑脚手架(又称探海架子)3.7 电梯安装井架3.8 浇灌混凝土脚手架3.9 外电架空线路安全防护脚手架3.10 坡道(斜道)3.11 安全网3.12 龙门架及井架3.13 拆除脚手架4 暂设电工4.1 一般规定4.2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4.3 施工照明4.4 施工用电线路5 普通工5.1 一般规定5.2 挖土5.3 挖扩桩孔作业5.4 装卸搬运5.5 人工拆除工程6 混凝土工6.1 材料运输6.2 混凝土浇灌6.3 混凝土养护7 瓦工8 抹灰工9 水磨石工10 石工11 木工11.1 一般规定11.2 模板安装与拆除11.3 门窗安装11.4 构件安装11.5 木工机械12 钢筋工12.1 一般规定12.2 钢筋绑扎安装12.3 钢筋机械13 预应力钢筋张拉工13.1 一般规定13.2 先张法13.3 后张法14 防水工14.1 一般规定14.2 熬油14.3 热沥青运送15 油漆工16 玻璃工17 水暖工(管工)18 司炉工19 钳工20 安装电工20.1 设备安装20.2 内线安装20.3 外线安装20.4 电缆安装20.5 电气调试20.6 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21 铆工21.1 一般规定21.2 铆工专用或常用工具21.3 内浮盘拱顶钢油罐气顶倒装法对接施工21.4 球形贮罐施工22 锅炉、管道安装工22.1 散装锅炉安装22.2 快装锅炉安装22.3 管道安装23 通风工23.1 一般规定23.2 常用机械及工具24 自控仪表安装工25 电焊工25.1 一般规定25.2 电焊设备25.3 不锈钢焊接26 气焊工27 筑炉工27.1 一般规定27.2 磨砖机、切砖机27.3 炉体砌筑28 金属无损检测工28.1 一般规定28.2 Irl92(铱)装置探伤和磁粉着色探伤29 电梯安装工29.1 一般规定29.2 电梯安装29.3 电梯调试30 起重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30.1 一般规定30.2 基本操作30.3 三角架(三木搭)吊装30.4 构件及设备的吊装30.5 吊索具31 塔式起重机31.1 操作前检查31.2 安全操作31.3 停机后检查31.4 附着、顶升作业31.5 安装、拆卸和轨道铺设32 履带起重机32.1 一般规定32.2 安全操作32.3 停机后检查33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34 施工电梯34.1 一般规定34.2 安全操作34.3 安装与拆除35 土方与桩工机械35.1 一般规定35.2 挖掘机35.3 推土机35.4 铲运机35.5 平地机35.6 装载机35.7 钻孔机35.8 桩工机械36 中小型机械36.1 卷扬机36.2 混凝土搅拌机36.3 混凝土泵送设备36.4 灰浆搅拌机36.5 机动翻斗车36.6 硅式打夯机36.7 水泵36.8 倒链附录A 钢丝绳报废标准附录B 规程用词说明附录C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常用构配件与材料自重、挡风系数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工人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总结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及教训编写而成。

北京城建集团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标准化图集(安全防护)

绿色安全施工管理标准化图集(安全防护部分)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四月编写依据1、《安全帽》GB2811-20072、《安全带》GB6095-2009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945-20126、《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 852.1-20127、《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 852.2-20138、《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999、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521号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图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05目录一、个人防护标准 (5)一)安全帽佩戴要求 (6)二)安全带佩戴要求 (7)三)电工安全防护用品标准 (8)四)电焊工安全防护用品标准 (8)二、临边防护标准 (9)一)防护栏杆做法 (9)二)屋面楼层四周、阳台边防护标准 (17)三)楼梯防护标准 (18)三、孔洞防护标准 (19)一)短边大于25mm小于500mm的洞口防护标准 (19)二)短边大于500mm小于1500mm的洞口防护标准 (20)三)短边长度超过1.5m的孔洞防护标准 (22)四)伸缩缝和后浇带处防护标准 (25)五)室内电梯井防护门 (26)四、高处作业防护 (28)一)施工安全通道防护棚 (28)二)施工现场临时通道等其他防护措施要求 (30)三)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密 (32)四)水平安全网设置 (33)五)钢结构施工作业面个人防护措施 (35)五、基坑临边防护标准 (38)一)基坑邻边挡水围堰设置要求 (38)二)基坑临边防护要求 (39)六、有限空间作业 (41)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41)二)通风设备设施 (42)三)作业安全告知牌 (43)四)旁站监督 (44)一、个人防护标准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1. 引言本旨在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标准化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按照规范进行,保障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公共建筑、工业设施、交通工程等。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 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实现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促进施工现场的协同作业和资源共享。

2.2 原则- 安全第一,确保工程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环保节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标准化与灵活性结合,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全员参与,共同推进标准化管理。

3. 施工现场的布置与管理3.1 现场办公区域3.1.1 办公室布置要求- 办公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光线和采光条件;- 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应符合人体工程学标准;- 办公设备和通讯设备的摆放应合理、整齐;- 办公区域要保持整洁、安静。

3.1.2 施工图纸归档要求- 施工图纸应按照专业、类别和日期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要定期整理和更新;- 归档区域要设置标识,方便查找和使用。

3.2 施工材料与设备管理3.2.1 材料临时堆放要求- 材料堆放区域应选择坚固平整的地面;- 材料应按照种类和规格进行分类堆放;- 不同材料之间要有隔离措施,避免相互污染。

3.2.2 设备安装与维护要求- 设备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已损坏的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 安全管控4.1 安全责任与组织4.1.1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4.1.2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 安全交底要针对每个岗位进行,明确责任和安全措施;- 施工人员要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高风险作业要进行特殊培训。

4.2 现场安全控制措施4.2.1 安全防护设施要求- 工地周界要设置围栏和标识;- 高处作业要设置安全网或者安全吊篮;- 危险区域要设置警示标志。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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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 总则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2.0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2.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0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2.07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0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0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2.11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

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

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2.12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

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2.13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2.14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2.15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

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2.16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3 脚手架作业防护3.01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3.02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3.03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

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3.04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

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

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3.0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

拉接必须使用刚性材料。

20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3.06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3.0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3.0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

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3.09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

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3.10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

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4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4.01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4.02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印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03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18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1.2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4.04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

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4.05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 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06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钢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

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

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7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6米。

4.08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9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4.10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4.11 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5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18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5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5.01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灯GJ88-92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5.02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5.03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粱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

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5.04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

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5.05 卷扬机安装必须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5.06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

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5.07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

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刚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

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5.08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

缆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9.3毫米。

20米以下的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米加设一组,每组4根。

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60度至45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

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5.09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和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

6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6.0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必须符合GB2811-1989标准。

6.02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1985标准。

6.03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GB5725-1997、GBl6909-1997国家标准。

6.04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6.05 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

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6.06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属防护门。

6.07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6.08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6.09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6.10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

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6.11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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