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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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文件农机发[2004]5号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为贯彻实施《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和《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规范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行为,农业部制定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1、附件1-9:拖拉机登记表2、附件10:各专用章式样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1、附件1-6:拖拉机驾驶证规范2、附件7、8:实习标志和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拖拉机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登记。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

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来历证明、国产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核对拖拉机的技术数据。

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

结 构 和 数 量 更 加 精 简 。
违 章 记 分 制 度 ,明确 拖 拉 机 运 输 岁 延 长 到 70周 岁 ,增 加 了补 考
精 减 证 件 数 量 。将 拖 拉 机 驾 机 组 登 记 时 必 须 提 交 交 通 事 故 次 数 、缩 短 了 补 考 预 约 时 问 。 增
驶 征 、联 合 收 割 机 驾 驶 证 2个 证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强 化 道 路 交 通 安 加 了 自愿 申 领 登 记 证 书 的 规 定 。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拖 拉 更 加 方 便 群 众 。
恢 复 的 制 度 ,允 许 境 外 人 员 申领
机 记 规 定 》《联 合 收 割 机 及 驾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优 化 管 理 方 驾 驶 汪 ,以制 度 创 新 提 升 监 管 效
驶 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i 个 部 门 规 式 ,对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登 记 能 。
快 推 进 农 业 农 村 现 代 化 ,农 业 部 取 消 驾 驶 证 考 试 需 携 带 准 考 证
E1前 公 布 了 《拖 拉 机 和 联 合 收 割 并 按 特 定 顺 序 考 试 的 规 定 ,取 消
优 化 服 务 ,做 好 “乘 法 ”
机 驾 驶 证 管 理 规 定 》和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实 习 期 。取 消拖 拉 机 办 理
手 “一 汪 上 岗 ”。
了 对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办 理 业 务 的 ●
简 化 业 务 环 节 。大 力 简 化 业 申 请 人 和 违 规 办 理 业 务 的 监 理
2018·2 农机市场 。
农 机 安 全 监 管 “放 管 服 ”改 革 不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机 械 化 主 管 部 门 水 平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四川农机安全监理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四川农机安全监理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条件拖拉机驾驶证是一种机动车驾驶证,用于驾驶拖拉机和其他工程作业车辆。

根据规定,申领拖拉机驾驶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龄: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2.身体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证颁发要求;3.知识技能: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取得 C1、C2、C3、C4 或 C5 其中一类机动车驾驶证;4.学历证明:拥有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及以上。

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内容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内容理论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拖拉机及其他工程作业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方法等方面的知识;3.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应知应会。

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实际操作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拖拉机的起步、行驶、转弯、变道等方面的驾驶技能;2.各种障碍和不同路况下的灵活应对;3.拖拉机的保养和简单维护。

拖拉机登记规定在拥有拖拉机驾驶证后,还需要将拖拉机进行登记备案。

据四川农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1.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产权证或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2.驾驶员的身份证明、驾驶证等相关材料;3.拖拉机的技术参数明细表、登记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拖拉机还需符合以下技术标准:1.拖拉机的质量、结构、安全装置等方面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拖拉机发动机排放标准要符合国家要求。

拖拉机使用规定拖拉机在使用时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拖拉机使用时需要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拖拉机在行驶中需要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越线行驶等违法行为;3.拖拉机需要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机器运行安全可靠;4.拖拉机行驶中需要注意避免干扰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以上即是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拖拉机登记规定等相关内容。

作为农业生产重要的工具之一,拖拉机在使用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

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课件主讲人:臧东慧第一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二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一节驾驶证的申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符合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条件的人,可以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驾驶证。

一、驾驶证的分类(一)、拖拉机驾驶证的分类及准驾机型代号1、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3、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二)、联合收割机的分类及准驾机型代号1、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R;2、操纵杆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S;3、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为T;二、准驾规定(一)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规定1、持有代号为G的驾驶证,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2、持有代号为H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持有代号为K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规定1、持有代号为R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2、持有代号为S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3、持有代号为T的驾驶证,只准许驾驶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三、申请条件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身体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身高:不低于150厘米;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音方向;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申领)服务指南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申领)服务指南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申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县(市、区)户籍地或暂住地个人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八、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考试)—决定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工作日承诺期限:2工作日(一)首次申请和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时限按《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执行,审查及出证2个工作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202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备案、培训、考试、发证、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训练场地;(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理论知识包括拖拉机结构原理、安全驾驶、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等;实际操作技能包括拖拉机的启动、行驶、转向、停车等操作。

第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教学大纲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材和教学设备,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驾驶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一节收集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受理凭证副本;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或机身(底盘)或者挂车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机身颜色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按变更内容应另外存入相应的资料:①除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拖拉机的标准照片;②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相应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③更换整机的,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④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拖拉机的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4.受理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换证工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换证工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换证工作xxx:为全面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改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43号令)等相关文件、法规,现就我辖区xx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换证工作通知如下:一、xx年检验工作,从x月x日起至x月x日止。

对参加检验的农业机械,要严格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及工作规范》、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拖拉机、第五部分:挂车、第十二部分:联合收割机的规定和其它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换发牌证。

凡不能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的项目,如转向系横、直拉杆,制动系管路,轮胎磨损,各种灯光、雨刮器、后视镜等,要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验,保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符合要求。

检验工作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决不能走过场,要紧密结合本地农时特点开展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配套农具的安全管理;要牢固树立为农牧民服务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尽量做到就近检验。

检验合格的机具必须达到发动机部件完整、运转正常;仪表齐全、指示正常;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方向盘自由转角符合要求,转向轴拉杆连接不松晃;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符合规定,回位灵敏有效;锁定机构完好;牵引连接装置坚固,要有保险和安全链挂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x精神,继续认真开展拖拉机拖车尾部粘贴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并使用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车身反光标志。

二、驾驶证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农机站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在“窗口”位置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让广大机手了解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要利用各种形式切实搞好宣传动员工作,把换发驾驶证工作通知提前下发到乡(镇)村,使车主和驾驶员及时掌握换发驾驶证的时间和办事程序;要按照“机关效能年建设”的要求,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责任,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每一个机手,不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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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打印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第九条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驾驶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原驾驶证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

第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三章考试第十六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上或电话预约等方式预约考试。

第十七条驾驶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各科目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八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二十条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申请增加准予驾驶机型的考试科目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

考试不合格的,应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四章使用第二十六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七条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换证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合格者由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上签注。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申请注销的;(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死亡的;(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补证、注销、60周岁以上的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业务。

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一致,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执行。

相关表格式样由农业部制定。

第三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

住址是指: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上记载的住址。

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等的身份证明和住址,参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原《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附表: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注:未注明增驾考试科目的,应进行全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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