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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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促进国有产权安全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按照《xx科技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字[2012]123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

第三条公司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行备案制。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上报xx 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备案。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上报国资委备案。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资产评估监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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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审核、备案申报、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臵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资产涉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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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行为;

(二)经批准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开展的合并、资产(产权)臵换行为;

(三)经批准可依据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协议转让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

项。

第九条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针对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委托和备案申报: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单位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单位负责委托和申报备案;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负责委托和申报备案;

(三)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委托;

(四)改制项目原则上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拟改制单位应负责履行备案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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