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第七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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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公民)和单位犯罪主体(即法律上拟制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

有两个: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尽管中外法制史均有将动物、植物或自然现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记载,但是,由于只有人才具有理解刑法规范意义,按照刑法要求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我国刑法调整的对象,成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如果人利用动物实施其犯罪意图,犯罪主体应为利用者本人,动物则只能是利用者的犯罪工具。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体对定罪和量刑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定罪而言,首先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犯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都不可能成为主体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例如,根据《刑法》第17

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因主体

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兰P138)

其次,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分一罪与他罪的标准。当刑法为某

一种犯罪的主体规定了具体的条件时,行为主体是否符合该种犯罪

特殊主体要件,就可能成为我们区别该罪与其他犯罪的标准。例如,同是“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主体为一般公民,则只能构成《刑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有如,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

为构成的是《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则应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

最后,犯罪主体要件是影响刑罚轻重的法定情节之一。犯罪

主体要件的内容,既是行为人犯罪能力的标志,也是行为人承担刑

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因此,行为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程度,同样

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例如,《刑法》第17条第3款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关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19条

关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都说明行为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程度是可以决定刑罚轻

重的法定标准。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是一切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一般说来,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当然,这种能力可能因年龄原因或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而不具备、丧失或者减弱。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对于犯罪主体的成立与否以及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其中,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例如,一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能不能认识到杀人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认识,就具备了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例如,能否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杀人行为,有这样的选择自由,就具备了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和患严重精神病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备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确认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人虽然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例如: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进一步言之,他们之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因为他们虽有辨认能力但却丧失了当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也就根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我

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具备,因而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

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

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

任能力人,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或者说,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一标准即医学标准,也称生物学标准。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

碍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典第18条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

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则不属于刑法典第18条所称之“精神病人”。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标准即心理学标准,也称法学标准。只有将前后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认定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

定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因素,包括人的年龄情况、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刑法关于这些因素及其意义的规定,形成犯罪主体领域的具体内容。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我国刑法典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

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

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即生日的当天不计算在内,如14周岁生日当天就属于不满14周岁的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如甲在14岁生日时开枪射中了参加其生日宴会的同学,被害人第二天

死亡。就应以甲开枪之日为准认定甲未满14周岁,其开枪杀人的

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同时,要明确刑事责任年龄计算的基准是以行为时还是结果时为准?如在隔时犯的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结果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此时,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理解为罪名还是犯罪行为呢?我们认为,这

8种犯罪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过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如果明知自己的决水、破坏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负刑事责任。

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8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后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最后,注意这里还存在一个保安措施问题,即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不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例题: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

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及50克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两人于是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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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公民)和单位犯罪主体(即法律上拟制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的共同要件 有两个: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尽管中外法制史均有将动物、植物或自然现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记载,但是,由于只有人才具有理解刑法规范意义,按照刑法要求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有可能成为我国刑法调整的对象,成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如果人利用动物实施其犯罪意图,犯罪主体应为利用者本人,动物则只能是利用者的犯罪工具。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体对定罪和量刑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定罪而言,首先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犯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都不可能成为主体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例如,根据《刑法》第17 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因主体 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兰P138)

思修试题库第八章

试题库——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812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3日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表明我国国家性质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人民民主专制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政治协商制度 D.民主集中制度 4.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称为()。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 5.不属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A.类推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是()。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终止 7.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C.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D.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 8.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9.12岁男孩小明的父亲作为小明的代理人为小明买了一架钢琴。这在民法上称为()。 A.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 D.授权代理 10.甲委托乙代理自己经营商店,下列事件中可导致此委托代理终止的是()。 A.甲因病死亡 B.乙因病死亡 C.甲患了精神病 D.乙因小腿骨折住院治疗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A.债权 B.亲权 C.所有权 D.生命权 12.在不同种类的处罚中,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A.管制 B.罚款 C.拘役 D.没收非法所得 13.当我们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程序上,我国实行()。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一章至第五章【圣才出品】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1.1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 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

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 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 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③各国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与矛盾,但也不乏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这种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国之间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间的关系。 ④国际社会的需要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与发展,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又有助于国际社会的进步。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公共关系 第五章 公共关系的对象

第五章公共关系的对象 第一节公众及其分类 一、公众概念与公众意识 (一)公众的基本涵义。 1.公众即与公共关系主体利益相关并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公众是公众关系对象 的总称。 2.公众包含的含义: <1>公众是公共关系主体传播沟通的对象的总称。 <2>公众是相对特定组织而存在的。 <3>公众是因共同的利益、问题等而联结起来并与特定组织发生联系或相互作用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 总和,所以公众既是个集合性概念,又是具有指向性的概念。 <4>公众是客观存在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001566713.html, (二)公众的基本特征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001566713.html, 1.整体性,公众是与某一组织运行有关的整体环境,是指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社会和社会舆论的总和,应该将组织面对的公众视作一个完整的环境,要用全面、系统的观点来分析自己面临的公众。来 源:https://www.360docs.net/doc/001566713.html, 2.共同性,公众总是和某一特定的共同点联系在一起的,共同点的性质决定着公众的性质。 3.相关性,是组织与公众形成公众关系的关键。 4.多样性,“公众”仅是个统称,具体的公众形式可以是个人、群体、团体或组织,公众形式的多样性决 定了沟通方式和传播媒介的多样性。 5.变化性,因此必须以发展动态的眼光来认识和把握自己的公众。 (三)现代公众意识 含义:是现代公众关系观念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经营思想和管理理念的重要标志,要求组织无论在制定目标和政策,还是从事管理和经营活动,都必须高度关注公众利益,倾听公众意见,满足公众要求,加强与公众沟通,争取公众理解、赢得公众支持。典型范例:美国公关学者康菲尔德所说的“在所有决策和 行为上,均以公众的利益为前提。” 二、公众分析的方法及其意义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1.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 (1)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 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

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应注意以下几点: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b.罪名根据《刑法》第17条列举的8种行为确定。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单选题: 1、我国的根本大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民法 C、行政法 D、经济法 2、()亦称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A、政体 B、国体 C、国家结构 D、国家制度 3、我国的国体是()。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制度。 A、各少数民族 B、汉族 C、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D、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政治协商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6、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年制定的宪法。 A、1978 B、1952 C、1954 D、1975 7、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 A、义务 B、权利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和义务 8、法律体现的是( )的意志。 A、全民的 B、统治阶级的 C、政党的 D、整个社会的 9、下列命题正确的是( )。 A、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 B、统治阶级的规则就是法 C、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 D、统治阶级的行为就是法 10、()决定法的本质。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经济基础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1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靠()。 A、社会舆论 B、领导威信 C、自觉遵守 D、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12、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3、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有()。 A、司法部 B、人民检察院 C、监察部 D、安全局 14、在我国的执法机关包括有()。 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 C、各级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5、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检察机关 C、监察机关 D、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负责。 A、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B、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C、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 D、产生它的同级人民政府 17、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 )。 A、公平原则的要求 B、平等原则的要求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a

国际公法各章辅导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一]内容讲解 一、航空法 我具体讲航空法的原则和规则前先要讲的一个问题是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对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的,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 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的权利。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设立空中禁飞区。 2.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的限制。 (二)国际民航制度 1.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制度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的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 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居延安《公共关系学》复习笔记和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公共关系的职能和作用)【圣才出品】

第五章 公共关系的职能和作用 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公共关系的职能 1.采集信息的职能 (1)采集组织形象信息 组织形象信息是指公众对组织在运行中所显示的行为特征和精神面貌所产生的印象和评价。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众对于组织领导机构的评价。对领导机构的评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整个组织形象的评价态度。 ②公众对于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这类信息表明的是公众对组织形象的基本态度。 ③公众对于组织内部一般工作人员的评价。这些评价就构成了社会对整个组织形象评价的一个方面。 (2)组织产品形象信息 组织产品形象信息一般包括消费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性能、质量和用途等,主要 采集信息的职能 公共关系的职能 提供咨询的职能 参与决策的职能 协调交流沟通劝说的职能 监测作用 公共关系的作用 凝聚作用 调节作用 应变作用 公共关系的职能和作用

指标的印象和评价,同时也包括对产品的优点和缺点两个方面的反映和建议。 (3)组织运行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信息 这类信息包括内外两个方面: ①就内部来说,主要是指组织自身运行情况及其与组织预定总目标要求之间的距离,以及可能发展的趋势。 ②就外部而言,包括所有对组织运行及其发展趋势发生或将要发生影响的情况。 2.提供咨询的职能 公共关系专业人员常提供如下三类咨询建议: (1)提供关于公众的一般情况的咨询。这类咨询主要提供组织与公众关系状态的一般情况说明。 (2)提供关于公众的专门性情况的咨询。这是指就组织举办的各类专题活动,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和意见。 (3)提供关于公众心理、行为变化和发展趋势的咨询。这类咨询是将在长期观察和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公众心理和行为变化和趋势分析的意见,结合组织的中、长期规划,向决策层所作的通报和建议。 3.参与决策的职能 公共关系人员参与决策的职能表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 (1)站在公众立场上审视决策问题。 (2)从公众利益出发确保决策的公正。 (3)在决策中确立公共关系目标。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③二者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知情意 ●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

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详解:

国际法1-5章知识点

第一章 2、国际法的主体和类型: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近、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及其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主权原则上 已经确立。 2)承认国家的战争权。 3)国际法的内容得到了发展。 4)确立了“国际法”这一名称。 5)国际法主要领域在欧洲。 4、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5、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一国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如何得到适用?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二者之间相互补充。 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答: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强行 性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适用性 3、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1、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二章 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哪些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三、国家豁免权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什么意义 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五、比较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1、引起的原因:领土变更,政权更迭。 2、主体不同: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同一个 国际法主体之下的两个不同的政府。 3、继承的范围:有部分和全部之分,一般全部继承。 六、国家责任的定义、构成、免除、。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定义(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构成(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 免除(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国籍、3最惠国待遇、4差别待遇、6引渡、7庇护 1、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3、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6、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请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章 一、领土的组成 领空,领水,领陆,地下领土 二、河流的分类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三、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国际法练习题(4-6章)修正不完全

国际法练习题(4-6章) 第四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选择题 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 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 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 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 3.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教案 第五章公共关系的对象

案例: 上海开开百货公司,在1988年下半年提出了“三可”口号, 声明:在商品售出后一个月内,可退、可换、可修。这一口号 在报刊上刊登后,顾客数量大增。 开开百货公司座落在繁华的南京路上,这里顾客虽多,但 商店也多,竞争激烈。如何才能在竞争中占上风呢?开开百货 公司想到了搞好售后服务这一招。这家公司提出了“三可”口号,公诸报端。广告见报后第一天,营业额就猛增数倍。在以后的 一段时间里,营业额一直呈上升趋势。1987年公司门市部的营 业额只有1200万元,而在提出口号的1988年,营业额增加到 2800万元。1989年以来的营业额也相当高。 请看这样一个镜头:有的顾客看着某种羊毛衫犹豫不决,扭 头望见店里张贴的“三可”口号,立即下了购买的决心。 再请听这样几句话: ◆“我是慕名从上海郊区赶来购买的。” ◆“到这家店买东西放心,因为…三可?不会使我们顾客吃亏,免除了我们的后顾之忧。” 那么,“三可”的口号为什么能如此强烈地吸引顾客呢? 原因就在于它把顾客视为上帝,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 消除顾客购买之忧。 ? 可退 可换 可修

学校食堂是我们每天都要光顾的地方,如果你是东南技工学校食堂的经理,你将会关注哪些人群?你会针对不同的公众开展哪些公关活动呢? 第五章公共关系的对象 第1课时 一.公众的定义 公众-------指与公共关系主体利益相关并相互影响和作用的个人、群体和组织的总和,即公共关系传播沟通活动的目标对象。 二.公众概念具有五大基本涵义 ①群体性 公众对象不是单一的,而是与某一组织运行有关的群体环境。 (已经在本校的学生、初中即将毕业的学生、高中即将毕业的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周边的群众等等)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要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非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3.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动静)。(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而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即“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 5.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国际法规则的性质与国际责任 (1)在国际法理论上,按规则的功能可把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种: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①初级规则又称一级规则,是指确定国际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属于此类。 ②次级规则也称二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违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③三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2)国际责任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二级规则和三级规则。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责任有以下特征: ①国际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跨界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的发展 国际责任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1)传统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责任,而且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伤害承担的责任。 (2)20世纪初开始,一些私人团体、区域组织和国际联盟曾尝试对国家对外国人人身

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编纂。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开始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l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将国家责任列入其编纂的l4个专题之一,并从l955年开始研究。 (4)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官方学术层面完成了对传统的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还通过2001年《预防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分别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涉及的“预防”和“赔偿责任”两个问题进行编纂和发展,从而将国家责任扩大到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5)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6)国际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对国际组织责任进行编纂,并于2011年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这一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组织领域。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责任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国家责任国际习惯法的权威证明。根据《条款草案》,构成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有关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该国的国际义务,该国主观心理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1.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下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 ①国家官员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的一切不法行为,不论是以公务或私人名义

2014特殊主体犯罪一览表解析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背叛国家罪犯罪主体:中国人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罪名:偷税罪,犯罪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罪名: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罪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罪名:遗弃罪,犯罪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罪名:虐待罪,犯罪主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罪名: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罪名:报复陷害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罪名: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罪名: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罪名: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主体: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伪证罪,犯罪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罪名:脱逃罪,犯罪主体: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名: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医务人员 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
罪名:贪污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罪名:受贿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罪名: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罪名: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罪名:私放在押人员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罪名: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考点一:引渡 1.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其刑罚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者第三国人。 3.引渡的一般原则 (1)无条件无义务原则: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3)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4)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5)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4.我国关于引渡的主要规定——《引渡法》 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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