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营改增

交通运输营改增
交通运输营改增

1.什么是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 为什么要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将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管理。“营改增”既促进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又有效消除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

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3. 营改增有什么影响?

实施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以来,试点行业投资增速明显加快,试点纳税人聚集明显,企业税负逐步减轻,经济活力得到增强,试点改革收到预期效果

4.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1)经营模式多样,业务类型复杂,管理难度大。

交通运输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业务发生地流动性很强,在本地从事运输的车辆,有本地注册登记的也有外地的;同时本地注册登记的车辆也有长期在外从事运输的,导致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车辆其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跨区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往往兼营物流辅助、运输代理、货运配载等其他业务,“营改增”后,需准确划分各类型业务的收入和适用税率,更令企业在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核算的难度加大。

2)纳税遵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个别交通运输企业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人为地拆分成多间小规模运输企业进行避税,“化整为零”现象多发。

二是个别试点一般纳税人人为地调节税收。个别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行“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税率差(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的政策漏洞,将外包部分的运输收入人为地调整为货运代理收入按6%申报纳税,而从对方取得货运专票按11%进行抵扣,出现“低征高扣”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交通运输零散税源分散、隐蔽,难以规范。很多小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车主采用松散型挂靠经营,仅车辆手续在交通运输企业,其合同签订、车辆保险等相关事项均为车主个人行为,与被挂靠企业无关。挂靠方发生经营行为能不开具发票的,尽量都不会开,被挂靠企业对其取得收入不开发票,不如实报账的行为难以掌握,更难以规范。

四是个别关联运输公司之间运输业务错误适用“差额征税”,侵蚀增值税税基。如,客运公司受托为省内的关联公司代售客运发票,可取得售票收入10%的服务费,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售收入的全额申报计缴增值税,但实际中委托方却按减除服务费后的差额开票并申报,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3).财务核算有待进一步规范

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进行准确、规范的财务核算,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根本无法做到

按实核算收入和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一些企业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时有发生。

4)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共享有限

由于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税务部门无法直接掌握相关业户经营信息,对相应的征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而现阶段行业管理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机制尚未完善,尚未形成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从而造成了在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上的信息不对称,弱化了税务机关对行业的管理

5.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的上述行业特点和征管难点,对税务机关相应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既要在政策制度上进行创新,包括对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主体的明确、统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更科学划分交通运输业行业、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等,更要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上进行创新

1.管理前移,先税后证,把握征收节点。

针对货运行业个体经营者多、流动性大、点多面广的管理难点,我们提出了“管理前移,先税后证”的征管思路,具体包括:

(1)将征收环节前移至交管部门,实现“先税后证”。

根据货运车辆进行营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这一

规定,税务机关可将货运车辆的证照资质年审环节确定为税源控管的关键节点。通过沟通协调,争取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将征管环节前移至交管部门,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在纳税人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按照车辆及吨位设定标准,委托交管部门代为征收本年度的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如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一律不得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将依法纳税作为取得合法证照的前臵条件,从而形成“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强化零散业户征管,避免税源流失。

(2)规范外地驻肇车辆管理,实现“税收制约”。

针对货运行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我们提出应采取“所属地管辖为主,

经营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对于车辆所属地为本市的货运零散业户,一律在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由交管部门代征税款;对于驻肇营运的外地车辆(包括一是在本市设有相关经营机构,二是起运地或目的地在本市的),一律必须向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一年的《临时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在本市从事相关道路营运业务。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许可证》时需提供车辆所属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临时外出经营证明》,如未能提供该证明,则需按照车辆及吨位一并征收本年度的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从而实现“税收制约”,加强了外地车辆管理,避免税收洼地的产生,也同时避免了重复征税。

(3)确定征收标准及代征对象,实现“税收公平”。

作为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税务机关必须确定代征的标准和对象。

在征收标准方面,应通过事前调研,根据车辆类型及吨位,并结合起征点制度,采用“定额+发票”的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在征收对象方面,通过交管部门进行委托代征的对象应确定为在本地开展营运业务的非固定业户,以及没有取得《临时外出经营证明》而在本地开展营运业务的异地业户。通过合理的确定代征标准和对象,实现“税收公平”,避免重复征

税及漏征漏管,避免货运行业不公平竞争。

2.构建平台,信息共享,强化日常管理。

(1)研发代征管理系统,保障代征行为规范性。

由于委托代征行为是由交管部门执行,而并非税务部门,要保证委托代征工作规范、有

序、高效的开展,就必须要有一套合理规范、简单易行、科学标准、安全高效的委托代征操作系统。所以作为社会化管理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保障,税务部门应专门立项,组织税政管理部门、征管部门、信息中心等进行联合研发攻关,开发出一套切合本地实际、操作简明、高效安全的委托代征系统,以提供给交管部门使用。该软件系统应包含税收征收模块、核算查询模块、信息备案及交换模块、后台监控模块等四大关键组成部分,从而将委托代征工作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固化在一个以科学的软件和规范的系统的框架内运行。同时,为确保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数据和委托代征系统数据交换传递的安全,应搭建数据交换接口环节的独立运行“沙盒”结构,设臵数据安全网闸、防火墙,实现与内部税收征管系统的有效衔接和数据安全导入。

(2)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保障日常管理高效性。

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面广点细,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有力配合,共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才能有效加强零散税源的征管工作。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传递机制。在代征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在税务部门和交管部门之间建立定期的信息数据双向传递机制,既包括交管部门定期将零散业户车辆信息及相关管理台账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加强对零散税源的日常管理,也包括税务机关定期将货运零散业户代开发票信息及相应电子台账传递给交管部门,以便其计算相应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二是建立建全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与交管、工商、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信息多方交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数据,共同强化对零散税源的管理工作。三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税务、交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地区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制订解决措施,共同做好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的社会化征管工作。

3.宣传培训,建章立制,确保稳健运行。

(1)宣传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围绕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新模式,开展好主题宣传,做好系统性分类培训。包括:一是在深入全面开展调查,掌握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加强零散业户的针对性宣传;二是在借助各类媒介对零散税源进行政策宣传的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

等方式,广泛宣传零散税源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三是做好纳税人思想工作,消除纳税人与委托代征单位之间的误解,确保各项工作的衔接畅通;四是大力宣传社会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五是按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机关、纳税人等的不同需求,做好分类培训。

(2)建章立制,规范代征工作管理。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委托代征相关管理办法。并根据管理办法,清晰界定税务机关与交管部门在涉税事项上的职责分工,确保委托代征工作在规范轨道运行的前提下,做好货物运输代征对象划分、代征核定标准确定等工作,制订货物运输行业委托代征操作指引;与交管部门所属的各个委托代征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委托代征税收范围、税款解缴期限、税收票证使用等条款予以明确;要求委托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明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开展代征工作;规范税收票证的领用、使用、结报,要求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税款专户,按月进行税款解缴,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专人对接,办理委托代征单位的票证领发、票款结报、数据导入等事项,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畅运作。通过建章立制,不断提高零散税源社会化征管的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实现税收征管效能最大化,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与服务环境。

(二)强化管理新手段。

1.加强数据分析,强化后续管理。

一是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征管软件提取纳税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纳税人销售收入,税负等一系统数据进行分析,查找在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从而强化税源管理;二是加强与地税、工商、交通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互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夯实征管基础,增强税源管理;三是加强与兄弟局和上下级的沟通,及时了解先进的管理经验,取长补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2.加强行业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从宏观上,对本地区交通运输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看营业额、货物量、税额、税负等是否存在大幅度变动的情况,运力与营业额是否匹配,从而分析本地区整体税源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虚开的可能。

从微观上,对企业的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对个别企业出现取得的货运发票来源比较单一,占其总进项税额的比例过高等不合理的现象进行纳税评估:一是确认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一致;二是确认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运力,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路费和油费等,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接受虚开货运发票、虚开发票及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3.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强化“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纳税服务工作力度,包括一是要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向纳税人宣传“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等。二是通过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和税收文化专题等活动、组织税收志愿活动开展税收宣传,强化纳税人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认识。三是开展一对一上门提供纳税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的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四是认真落实好各项纳税服务措施,组织纳税人进行后续培训,免费发放各种政策及涉税操作书籍,完善并推广办税厅绿色通道窗口、领导值班窗口和导税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五是税

务机关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征纳矛盾,促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引导征纳关系和谐发展。

4.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税收执法。

一是畅通举报渠道。对于虚开发票和漏征漏管现象,畅通举报渠道是目前比较有效的办法。交通运输业流动性和隐蔽性强,但消费者在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时,可以比较容易发现发票虚开和漏征漏管现象。因此,现阶段应做好税收宣传工作,增强消费者协税护税的责任感。同时,要畅通渠道,方便消费者进行举报。可采用电话、书信、网站留言、电子邮箱等形式,真正做到渠道多样化、效果明显化。二是要加强税收执法,对于虚开发票和漏征漏管现象,要强化税收稽查,加大处罚力度。国税稽查部门要有效发挥职能,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并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实现征、管、查的互动,齐心协力抓好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特别是集中力量开展打击代开、虚开运输业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监控虚开货运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和虚开货运普通发票进行税前列支等违法行为。

5.加大科技兴税,促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对交通运输业管理的长远目标应是通过科技手段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避免因人为的管理出现弊端。

一是对一般纳税人应加大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切实做到“以票控税”,提高货物运输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快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应尽快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在纳税人终端安装网络发票系统和发票打印机,将网络发票系统与税务部门服务器相连接,对纳税人领用、开具的每一份发票进行信息化监控,真正实现“以票管税”,从而根本上杜绝“假发票”。三是研发交通运输业风控系统,系统设定一定的预警值,当纳税人期某些指标超标将提示预警,如纳税人营业额超运力时,营运车辆同时在两地营运时等。预警提示时应暂定增值税的抵扣,在预警排除后,方可抵扣,从而降低执法风险

一、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的由来与发展?

(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的产生与社会分工深化发展密切相关。社会分工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增加国民财富的主要途径。传统的产品税、商品税

对流转全额征收,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程度越严重。由于传统税制政策鼓励“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抑制企业的重组和专业化发展,增值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增值税最初在法国产生。1954年,法国对其生产税进行改革,通过引入扣除机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改革以后称其为增值税,并取得了成功。因增值税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迅速推广。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以外,其余29个成员国都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接近1/5。OECD成员国,尤其是欧盟国家增值税扩大至服务业的过程主要受到1977年颁布的欧共体《增值税第 6号指令》的影响,欧共体的这一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对所有非金融服务业实行增值税。受发达国家的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征增值税时就将服务业纳入了征税范围。

(三)我国增值税的发展情况

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制度,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截止到2012年底,试点地区范围已分批扩大到北京等9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

二、增值税有哪些类型?有哪些制度优势?

(一)增值税有哪些类型?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是否允许扣除,政策不一,在处理上不尽相同,由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其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收入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以及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

消费型增值税:除了可以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扣除外,还可以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当期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

2008年12月31日前,我国主要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

(二)增值税有哪些制度优势?

增值税仅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新增价值额征收税款,它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在本环节征收税款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增值税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个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概括起来增值税具有以下几大制度优势:

1.实行税款抵扣制度,避免重复征税。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经营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各国普遍实行凭购货发票抵扣制度。

2.保持税收中性,有利于平衡税负。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已经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于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同,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从制度上解决了同一种货物由全能厂生产和由非全能厂生产所产生的税负不平衡问题,为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实行价外税制度,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增值税为价外税,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虽然是向纳税人征收,但是纳税人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会通过价格杠杆将税收负担转嫁其他人,只要商品实现销售,税收负担最后会由最终消费者负担,纳税企业只是代收代付性质,增值税不应该构成其税收负担,只是影响其现金流和发生遵从成本。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是什么?

(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增值税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一般计税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四、“营改增”试点范围有哪些?改革进程与部署是什么?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9月开始,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包括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及宁波、厦门、深圳。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力争2013年下半年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五、为什么选择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六、“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哪些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关键点”,既是重大的改革举措,也是有效的发展措施。“营改增”体现了简化和规范税制的要求,基本消除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税,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营改增”不仅是完善税制的重要措施,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营改增”有利于打通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工业领域主辅分离、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此外,“营改增”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

展。从企业层面看,“营改增”强调和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从而可以更好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这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七、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一)试点行业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交通运输各子行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情况如下:

(二)对交通运输行业采取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

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的原则,现行“营改增”相关政策明确了部分涉及试点地区和试点应税服务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办法。一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对于注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部分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财税〔2013〕37号文对交通运输行业试点做了哪些政策调整?

为做好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财税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试点政策进行了整合、调整。涉及到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调整主要有:

一是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政策,“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予以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政策。

二是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政策。考虑到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抵扣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较大的漏洞,且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延续上述虚拟抵扣政策。因此,《通知》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

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项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

三是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上述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四是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的政策。

五是对试点纳税人对外提供服务既适用增值税免税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通知》明确了优先适用零税率。

(四)“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情况如何?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试点地区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如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提出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北京、浙江、安徽、福建等地区也陆续出台了财政扶持政策,有效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如何认识营业税与增值税税率和税负的关系?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原理不同,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和税率计算应缴税额,与成本高低和固定资产购置多少没有关系;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的,增值税的多少不仅与销售额(不含税)和税率有关,还与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税率相同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缴纳的增值税越少。因此,“营改增”后不能简单的以税率的变化来衡量税负的增减。

(二)如何正确看待税负问题?

增值税是间接税,理论上讲应由消费者负担,企业只是代收代付,严格讲没有企业负担问题。增值税税负变化一定要结合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变化来综合分析,不能就税负论税负。“营改增”后,有的企业税负可能增加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由于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本企业的业务规模,利润可能也随之增加了;相反,有的企业税负下降了,但并不意味经营状况变好。因此,不能单纯看税负,要结合企业决策和经营模式少受税收影响、经营状况变化等因素来综合分析。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篇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 策 一、交通运输业经营现状 由于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因素,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模式 不统一。部分个体运输户未取得运输许可证,需挂靠至具备运输许 可证的企业方可取得营运资格,主要是考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的追 偿问题。而不论是运输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拥有一辆以上营运车 均可取得营运证,因此,目前实现运输的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运 输企业自行购买的车辆;二是个人购买挂靠至运输或工业企业车辆;三是个体运输户为不需要或可不要运输发票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运输 的车辆。 (一)陆路运输公路客运情况 1、xx县客运公司有3户,共有车辆161台,其中18台为安顺户头,143台均为个体运输户挂靠公司,小型面包车32台,中型客车111台,小型车按100元/月交纳税款(含所有税费);中型车按17元/ 座/月,每台车按17座计算(除驾驶员和服务员)交纳税款,营改增后按如下计算公式进行国、地税税款划分: 2、xx县出租车客运公司2户,共有车辆169台,均为个体运输户 挂靠公司,按1000元/台/年交纳税款,其中30台应急分队车辆900 元/台/年,现两公司在国税均未交纳税款。 3、xx县公交车运输公司1户,现有车辆6台,公司自有车辆,按 收入3%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陆路运输公路货运情况 xx县道路货物运输公司8户,个体户(含代开发票户)150户。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基本情况 至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 xx县正式运行。现已试行运行一年的时间,一年来交通运输业征收 增值税327.65万元,比2012年营改前减征610.92万元,下降 65.09%,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营改增前减收1205.75万元,下降78.63%。其中客运征收增值税28.49万元,比2012年减少 26.72万元,下降48.4%,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减征 40.84万元,下降58.91%;货运征收增值税299.16万元,比2012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概述 具有中国特色的“营改增”,是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历程,从试点到现在的全面实行“营改增”,是我国税制越来越完善的体现。交通运输业是我们生活与其他行业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营改增”避免了重复纳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营改增”概述 2012年1月1日,以上海市为试点城市,最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2013年开始逐渐实行全面税改,交通运输企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之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现在按照增值税进行申报缴纳。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主要向我国第二、三产业进行征税。营业税是对国内企业、个人的营业金额而征收的税种,由于企业业务繁杂,现在分工越来越细并且多环节流转,虽然税制方便征收和管理,但不利之处是多环节的重复征税,这样会使企业的成本负担加大。增值税是对国内的企业、个人通过销售、加工等方式获取的增值部分的金额征收的税种,因为只针对纳税人获得增值部分计算,且增值税税负独有的转嫁的特征,在商品的不断交易中,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逐渐转移到产品的售价中,最终的转移环节就是最后的税负承担者,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特点,公平税负,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意义 向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是从1949年开始的,以营业收入为计税基础,几十年来慢慢发展磨合,逐渐走上完善轨道,并不断地打造更有利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环境,直至税改前,以交通运输业全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最大地突破税制财政管理体系,并逐渐规范起来。但营业税自身存在的弊端,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合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引发人思考,究竟怎样才可以保护企业和政府的利益。通过税改合理设置税率,增值税可抵扣的税收机制最大可能地消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调整现有的经济结构以及提高国家经济综合实力有着重大意义。“营改增”适应了产业发展的

2012营改增对照表

关于“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2012-08-16 阅读次数:4046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一、政策出台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营改增适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

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

财会【2012】13号营改增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其中,国家税务部门明确规定前四项服务有可能免征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的内容 技术开发。所谓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开发合同以前免征营业税,如今免征增值税。 企业要遵从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首先,企业签订技术研发合同后要提交所在地区的科委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在合同封面加盖印章,向企业发放认证编号,并上传到网上进行系统管理。其次,企业要将加盖科委印章的合同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将合同退回科委,请其重新审查;如无异议,在核对发票开具情况、钱款到账等细节后,该合同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一经开具即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比如,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及付款、开票的日期为5月1日,按规定,企业需要在6月15日前缴纳营业税,在此日期之前,企业如果没有完成技术研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就必须先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直至企业完成申报流程,在下一次进行纳税时,可申请将该合同之前所交的营业税进行抵扣。 技术转让。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需要当事双方到国家版权局变更技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相对于技术开发免税来说,技术转让的弊端较少,能够实现真正的免税。 技术咨询。所谓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按照北京市海淀地税的规定,技术咨询开具的发票必须开成“技术开发费”,发票上绝对不能出现“咨询”与“服务”,更不能写成“技术开发及咨询费”或“技术开发及服务费”,否则将不免营业税。 财税【1999】273号文件明确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都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地区以上项目同样免征增值税)。 2005年1月,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只要在60个工作日内走完流程,就可以直接免征营业税。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对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内容做出了限定,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将社会科学领域排除在外。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1)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营改增论文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摘要随着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至2013年底,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本身及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的影响,探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影响;税负 一、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政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市为首个试点城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开始启动。自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省市扩大到10个。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试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情况,2013年通过“营改增”减税规模超过了1400亿元。 二、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给交通运输企业带来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税负上。营业税税率不能简单地和增值税税率相比。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地解决交通运输业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不同的是,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上一个环

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对收入征税(即不允许抵扣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营业税)。而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具有可抵扣的特点能够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假设甲企业是交通运输企业,2014年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费收入1110万元(含税),甲企业将该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运输企业乙,并向乙企业支付运输费用333万元。甲企业购进燃料等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政策下,甲企业应交营业税为:(1110-333)×3%=23.31(万元)。假设甲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与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一致,但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3%)=754.37(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54.37×3%=22.63(万元)。较之营改增之前的23.31万元略小,因此,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整体税负变化不大,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导致税负略有下降。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表面上看,要比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3%要高出很多,但实际计算结果会是: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11%)=700(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00×11%=77(万元)。77万元大大高于应交营业税23.31万元。但因为在增值税下税基由原来的营业收入转变成为增值额,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时,在外购入的商品或取得劳务

营改增:13号公告附件6_《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附件6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 1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多覆盖在我国第二产业中,营业税则多覆盖在我国第三产业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样的税制凸现出来一些问题,因此我国逐步开始将增值税改营业税,并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商品与服务中。 2 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随着国务院在2013年12月4日宣布将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一轮的”营改增”扩围已经来临。而【2013】106号文的出台意味着营改增试点已进入高潮。因此,企业作为税改的主角必须充分理解税改的政策发展方向,具体如何操作,抓住这次税改机遇,及时调整企业的策略,从容应对增值税扩围。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017383237.html,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经纬 来源:《科技视界》2016年第05期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内逐步实施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税负,消除重复纳税,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对“营改增”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存在一般纳税人标准过高、可抵扣进项税额数额较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漏洞、地方财政收入下降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增值税;对策 1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1.1 企业的分布较为集中 从企业类型上来看,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从城市分布上来看,截至2014年,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3074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8020户,全国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79309户,仅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就占到了全国比重的13.98%。 1.2 企业的税负总体下降,部分企业上升 对于“营改增”前的一般纳税人而言,此次改革后税负明显降低。因为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关于运费的进项抵扣金额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的数额和7%的抵扣率计算得出的。改革之后,企业可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此次改革后税负也呈现下降趋势。交通运输业中小规模纳税人是依据3%的征收率缴纳税费,其实际征收率按照公式计算为1/(1+3%)*3%=2.91%,较之前的营业税税率下降了0.09%。同时由于营业税税额的下降,以它为计税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缴税金额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使企业的税负得到进一步降低。 “营改增”为交通运输业带来的好处十分明显,税负的变动逐渐呈现出先高后低的趋势。上海市2012年第一季度增税净额为1.2亿元,到第三季度时就已经下降为减税净额0.7亿元,目前上海市2014年全行业每季度减税净额稳定在1.7亿元左右。同样,北京市2012年9月至12月减税净额为0.44亿元,到2013年第三季度减税净额已经达到1.57亿元。目前北京市2014 年全行业每季度的减税净额稳定在2.49亿元左右[1]。 2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2.1 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过高

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对服务业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试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试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有利于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仅占GDP的32%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服务业增加值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2%。要按照服务业“十二五”规划,实现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迫切需要通过营改增消除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约束。现代服务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营改增试点首先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为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据测算分析,我省拟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4.62万户。实行营改增后,全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直接减少税负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总体税负下降13.3%,对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重大利好。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税负明显减轻,从营改增中获益更多。特别是对中小服务业发展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2.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增值税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抵扣机制”。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制造业在获取服务的同时,也获

得了进项增值税抵扣,降低了税负。据测算,全省营改增后抵扣的税款是相当大的。此外,营改增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打通后,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对于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防止改革洼地效应的形成。现在上海率先改革的政策洼地效应日渐形成,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日益显现。一方面,可能造成税收减少,截止6月30日,上海开到我省增值税可抵扣税额1.42亿元。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企业转移,一部分服务业可能会考虑到上海注册。据上海市透露,上半年全市新增服务业企业1万户,其中不乏包括我省在内的周边地区转移企业。今年年底前,我省周边的江苏、浙江、湖北省也要实施营改增试点。因此,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对于我省融入长三角,参与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防止改革形成洼地效应,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一些试点企业税款抵扣不充分,一般纳税人中的交通运输企业可能在一段时期内税负有所增加。据测算,我省试点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可能有部分企业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我们已经借鉴上海、北京的办法,研究制定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来解决,并积极向财政部反映,争取相关政策的调整。另外,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的减轻,也会相应造成财政减收,但据调查测算,应该在市、县财政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案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企业)税负变化影响分析 [实例]国内某中型货运企业主要经营陆路运输、装卸和仓储业务。注册地在上海市静安区,2011年底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流转税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请以2011年度财务数据为依据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税负及利润变化影响。 一、基础财务资料 (一)收入、成本、税金指标(单位:元) (二)成本费用支出明细表(单位:元) (三)相关固定资产支出明细表(单位:元)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及利润变化情况测算

(一)测算的假定条件 1、该货运企业实行国家和上海市统一的营业税、增值税政策。 2、当期油料支出的75%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修理支出的80%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 3、本测算结果并不是该货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的目的在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货运企业流转税和利润变化影响的一般原理分析。 (二)测算过程 2、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单位:元)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单位:元) (1)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480,637-1,992,548=1,488,089 (2)当期应纳增值税附加=1,488,089*(城建税7%+教育费3%)=148,809(3)当期应纳增值税及附加=1,636,898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单位:元)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利润的影响(单位:元)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影响的评价与分析 从测算结果来看,该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增加,亏损加大,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这就说明本次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公司和陆路物流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测算过程来看,该陆路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购进的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很少,全年购入汽车支出仅有15.6万元,使用中的主要运输设备均为以前年度购进,不能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 (2)油料支出和汽车修理支出较大,但部分支出是在运输途中发生,司机沿途取得的油料和维修发票基本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当期发生的折旧费、汽车保险、人员工资及福利以及道桥费约占营业总成本的45%,但这些支出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仓储和装卸业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业务,主要支出为人工费用,同样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3%左右,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达到11%,税率上升过快,对陆路物流企业而言不够合理。 (6)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营改增以后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增加,特别是部分在2010年或2011年成立的运输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城市快递公司的税负上升了2至3倍,已经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即征即退或鼓励设备更新等措施积极支持交通运输业持续发展。

2016年“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表

交通运输服务应税项目 1.铁路运输服务 代码:010100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陆路旅客运输服务 代码:010201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旅客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陆路货物运输服务 代码: 010202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货物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索道运输、缆车运输、 4.水路运输服务 代码: 0103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通过江、湖、川、河、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5.航空运输服务 代码: 0104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管道运输服务 代码: 0105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运输业务的实际承运人使用的运输工具划分到对应税目 邮政服务应税项目 7.邮政服务 代码: 0200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应税项目 8.基础电信服务 代码: 0301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利用固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移动网、卫星、波长、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9.增值电信服务 代码: 030200增值税税率: 6% 填报说明:利用固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卫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移动网、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应税项目 10.工程服务 代码: 040100增值税税率: 11% 填报说明: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

“营改增”后相关会计科目处理

“营改增”后相关会计科目处理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一)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科目贷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 (三)科目期末余额核算内容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四)科目明细专栏核算内容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销项税额”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出口退税”专栏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五)科目核算账户格式 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

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

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时间表

“营改增”有了时间表山东明年年底前全面实施 2013年10月23日 07:36作者:杨芳来源:山东商报 我要评论 预订您感兴趣的景区门票 热门推荐: ?泰山温泉城 ?九顶塔滑雪场 ?临沂智圣汤泉 ?泉城海洋极地世界 ?聊城天沐温泉度假村 ?烟台蓬莱阁 昨天,记者从山东“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情况通报会上获悉,截至9月17日,我省5.5万余户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基本不变。明年1月1日起,我省邮电通信、铁路运输等行业将开展“营改增”试点;上半年,建筑安装行业可能试点;下半年,金融保险、餐饮服务行业纳入试点。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杨芳)昨天,记者从山东“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情况通报会上获悉,截至9月17日,我省5.5万余户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基本不变。另外,省国税局的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明年年底之前,我省将全面实施“营改增”。 从今年8月1日起,根据全国统一安排,我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营改增。据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宋永信介绍,8月1日到9月17日是一个收税周期,从目前看,“营改增”后,我省短期减税现象十分明显,也多少影响了地方税收。截至9 月17日,全省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共有80433户,其中11745户是一般纳税人,68688户是小规模纳税人。5.5万余户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基本不变,占试点纳税人96.52%。其中,信息、研发、有形动产等行业减税明显。截至9月17日,我省共开出增值税发票10万余份,其中开往省内7.4万余份,占全部增值税额66.38%。“实行‘营改增’后,我省减税效果明显,企业、个人运营成本降低;经济转型升级速度加快;企业个人投资意愿加强,三产再生产能力扩大;同时行业分工细化,二三产业剥离进程加速。”宋永信说。他同时介绍,明年年底之前,我省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明年1月1日起,我省邮电通信、铁路运输等行业将开展“营改增”试点;上半年,建筑安装行业可能试点;下半年,金融保险、餐饮服务行业纳入试点。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其对策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其 对策 关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其对策》,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已在全国开展开来,目的是消除现行税制体系中的重复增税问题以及减轻企业的税负。然而在“营改增”实行过程中,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反映税负不增反减。本文着重论述“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以及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增值税;税负影响 一、引言 法国于20世纪初率先开征增值税,到目前为止有超过170个国家和地区都在采用增值税,增值税已成为全球税制改革的一种发展趋势,得到了众多国家的赞同和认可。为了完善我国税制结构长远的、健康的发展,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实行“营改增”试点,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3

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开来。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税负、避免重复增税;然而实行“营改增”后,部分交通运输业却纷纷表示税负不降反升。本文主要对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一些措施建议。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相对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比较就要简单的多了。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所以其受“营改增”的影响程度就仅仅取决于原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率的比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增值税率时,当期应纳税收入要换算成不含税营业收入来作为其计税的依据。具体影响如表1所示: 则税负无差别点为X/Y=187/76≈2.4605,因此当期应纳税收入X与当期可抵扣支出Y的比值约等于2.4605时,“营改增”前后的企业税负没有什么影响;当期应纳税收入X与当期可抵扣支出Y的比值大于2.4605时,“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上升;当期应纳税收入X与当期可抵扣支出Y的比值小于2.4605时,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下降。由此可见,影响“营改增”税负水平的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收入和当期可抵扣支出,关键则在于当期可抵扣支出,因而在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中,当期可抵扣支出越多,税负减少的幅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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