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第一章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第一章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第一章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论文摘要 [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狭义、广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石,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经济法的前途一片光明,二十一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面繁荣的世纪。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原始子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一战前夕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角色。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至上德国也并非不重视 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商业竞争中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生 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 形成垄断经营。非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方面无力与之开展竞争,中小企业纷纷倒闭。仅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自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有鉴于此,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这表明美国政府已不惜采取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弊端。该法认为,任何以契约,托斯拉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生产力发展引起了生产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人类社会在私有制达到 登峰造极之后义无反顾地向社会化之因有本性回归,这固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根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简答 论述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经济法产生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所要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市场规制;二是宏观调控。这两大行为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故经济法便可被外界定为“保障与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之法”。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论述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1. 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2.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3.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4.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5.专业性:经济性特征还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部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管理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具有管理属性的经济关系。6.法定性。 简答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反映的就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最核心的利益追求是什么。一般认为,传统私法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传统公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经济法既不着重维护个体利益,也不着重维护国家利益,二是介于二者之间,立足社会整体,以不特定多数者利益为重。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概括为社会利益维护之法,即社会本位法。 简答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特征 作为一种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社会利益具有相对性。社会利益是一种相对于特定社会成员利益而言的相对利益。第二,社会利益具有区域性。社会利益既然是一种群体利益,而有些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可能只会在特定区域内才会存在,故在其他区域内,就不存在这类社会利益。第三,社会利益具有历史性。社会利益是群体分化的产物,而群体分化总在特定历史阶段才会发生,故某一群体所代表的,也只有在特定阶段才构成社会利益。

经济学发展历程

经济学发展历程:政府与市场 1自由市场经济与看不见的手 1.1 “看不见的手” 亚当?斯密(Adam Smith )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 如果每个人都是自利的,那么,社会的福利怎么能够保证? 在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每个人在追求自己个人私利的同时,也就无意识地促进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1.2斯密定理与分工及经济增长 国民财富增长的秘密:分工 1?分工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带来了更大的产量 2?更大的产量则带来更高的工资,并增加人均收入,提高消费水平 3?消费水平的提高意味着财富的增长,并随之带来资本的积累,而资本的积累则又进一步促进分工“斯密定 理”:市场的范围会限制分工的程度 原因:交通成本和政策 1?在理论上为资本主义早期的增长找到了原因 2.为鼓励市场开拓和国际贸易的政策找到了基础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 ) 决定分工模式的“比较优势”学说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 ) 《经济学原理》:完整的新古典经济学体系 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传统 建立了消费者理论、生产者理论、市场的竞争均衡分析 坚定了人们对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信心 首次系统地将数学分析工具用于构建完整的微观经济学分析框架 2自由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经济学 1929-1933 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 经济的衰退和经济学家的恐慌 萨伊(Say):“萨伊定律” 生产将会自动地产生需求,当供给者得到收入时他就会去买同样多的 东西 市场将始终是平衡的,经济危机只会是短暂的

卜理工具

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 )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2.1有效需求不足理论 宏观上的供大于求的原因:价格 短期内,当市场供大于求时,价格具有向下调整的刚性,使得商品滞销、工人失业不能通过价格调整而及时消除 供大于求的原因 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 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 消费和投资两大需求都增长不足,生产的持续增长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经济危机便产生了 2.2政府干预与宏观经济政策 如果要使经济很快走出低谷,只能依赖政府干预 通过增加政府支出直接增加有效需求 通过增加货币供应而降低利率,从而刺激投资 缓解供求不均衡的局面 “乘数效应”:有效需求增加一一扩大劳动力需求一一减少失业一一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一一增加有效需求理论影 响 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提供了很好的解释 直接将国家引上了政府干预的道路 货币和财政政策找到了理论的支撑 3资本主义矛盾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3.1剩余价值、利润和剥削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础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创造了价值,而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值低于它创造的价值,剩余价值产生资本主义生产 的目的就是为了生产剩余价值 基础:劳动价值论(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 平均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3.2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矛盾 马克思(Karl Marx ) 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必将带来资本主义的矛盾 在利润率下降的趋势中,资本家只能通过资本扩张来追逐更多的利润,造成劳动和资

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1、中世纪经济学:以基督教的观点解释封建经济和少量商品交换问题。 2、重商主义:(亚当斯密《国富论》)新航路开辟和殖民扩张时期,国家支持商业资本,认为对外贸易是财富之源,主张少买多卖积累原始资本。 3、古典主义经济学:两次工业革命时期,认为生产是社会财富之源,供给创造自己的需求,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支配经济生活。 4、凯恩斯主义: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受罗斯福新政的影响,提出了有效需求决定就业量的理论,主张国家大力干预经济,反对自由放任、盲目生产,解决生产过剩问题。 一、古代经济学的萌芽 古希腊在经济思想方面的主要贡献中,有色诺芬的《经济论》,柏拉图的社会分工论和亚里士多德关于商品交换与货币的学说。古罗马的经济思想部分见于几位著名思想家如加图、瓦罗、珂鲁麦拉等人的著作中。古罗马对经济思想的贡献,主要是罗马法中关于财产、契约和自然法则的思想。一些学者出于奴隶主阶级利益的需要,对当时的一些经济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最早的经济学概念和思想,比如说,关于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看法、发展农业和手工业的看法、关于货币的看法等等。 二、中世纪的经济学 中世纪经济学的主要代表是被奉为“神学泰斗”的托马斯·阿奎纳。在对基督教教义进行世俗解释时,阿奎纳在过去的经济思想和观念基础上,以基督教的观点解释了封建经济和少量商品交换中的问题。尽管中世纪的经济思想在某些方面比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经济思想有所进步,但是,在某些方面,则进展不大,在个别的方面甚至还有退步。 三、重商主义 15 世纪末,西欧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瓦解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和成长;地理大发现扩大了世界市场,给商业、航海业、工业以极大刺激;商业资本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促进各国国内市场的统一和世界市场的形成,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商业资本加强的同时,西欧一些国家建立起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运用国家力量支持商业资本的发展。随着商业资本的发展和国家支持商业资本的政策的实施,产生了从理论上阐述这些经济政策的要求,逐渐形成了重商主义的理论。 重商主义是西欧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时期(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少买多卖),是在15—18世纪初受到普遍推崇的一种经济哲学。重商主义又分为早期的重商主义和晚期的重商主义两种。早期重商主义产生于15 ~16 世纪中叶,以货币差额论为中心,强调少买。该时期代表人物为英国的威廉斯·塔福。早期重商主义者主张采取行政手段,禁止货币输出,反对商品输入,以贮藏尽量多的货币。一些国家还要求外国人来本国进行交易时,必须将其销售货物的全部款项用于购买本国货物或在本国花费掉。16世纪下半叶到17世纪是重商主义的第二阶段,即晚期重商主义,其中心思想是贸易差额论,强调多卖,代表人物为托马斯·孟。他认为对外贸易必须做到商品的输出总值大于输入总值(即卖给外国人外国人的商品总值应大于购买他们商品的总值),以增加货币流入量。16世纪下半叶,西欧各国力图通过实施奖励出口,限制进口,即奖出限入的政策措施,保证对外贸易出超,以达到金银流入的目的。早晚期重商主义的差别反映了商业资本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要求。重商主义促进了商品货币关系和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长与确立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重商主义的政策、理论在历史上曾促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推动了资本主义产生方式的建立与发展。 重商主义的政策结论仅在某些情况下站得住脚,并非在一般意义上能站得住脚;重商主义把国际贸易看作一种零和游戏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重商主义把货币与真实财富等同起来也是错误的。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错误的认识,重商主义才轻率地把高水平的货币积累与供给等同于经济繁荣,并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6、“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是由“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国民经济运行要素 国民经济运行要素,规定了经济法的存在和作用领域。国民经济运行,是指一国范围内所有的经济部门、经济单位和经济环节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一定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手段实现经济运转。 在思维抽象上,国民经济运行可分为微观经济运行、中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 (一)微观经济运行 微观经济,又称企业经济。微观经济运行即企业内部关系的运行。其运行主体,是各类经济单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运行机制,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内部各构成要素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功能,如企业内部的计划、组织、决策、奖惩等机制。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与企业外部的联系,是运行的外部环境。 (二)中观经济运行 这里的中观经济是指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是宏观经济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的载体。中观经济运行,不仅仅表现为市场的设置,而且表现为市场上的竞争。市场运行主体,是市场竞争的参加者;市场行为,是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市场运行机制,是商品货币关系中供求、信贷、货币、价格、利润等市场要素间相互关系的有机结合。 垄断、国家垄断条件下的市场运行,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也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一)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自由。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而且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2]这些定位因缺乏一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而显得有些零散。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认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3]这种划分的思想无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在一种重目的而轻手段的文化中,工具价值很容易被误为手段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确立经济法的价值时,有必要遵循这样三个基本原则:(1)体现经济法的特质;(2)简洁、明了,便于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3)适当分层,避免价值重叠,并使各个价值之间保持有机的联系。据此,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或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经济法存在的目的和使命;二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法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无疑也是法律价值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因此,我们要探寻经济法的价值,必须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着手。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时,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虽然也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调整方式的自治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

(完整版)经济学发展简史

经济学发展简史 虽然人类在远古时代就已经存在经济活动,但是那时人们只有一些朴素的经济思想。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人们关注的是作为生产单位的家庭,如奴隶主庄园或封建主庄园的经营管理,那时的经济学可以称为家政经济学。 经济学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科学的。要把握经济学发展的脉络,需要从三个方面对经济学理论加以考察。一、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二、以往积累的经济理论;三、其它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文化背景。另外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当时的经济学家所关注的问题,一是当时所用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 此外,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同一时期,也必定是百家争鸣,有很多种理论学说,但一般会有得到认可的主流学派,这是经济学发展的主要线索和轨迹。我们的论述也将以主流学派的变迁为主,兼顾同时期有重要影响的非主流学派。就每一个学派来说,会有它的典型代表人物,弄清楚了代表人物的思想,也就对该学派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经济学发展的主要流派大致划分为五个阶段: ●启蒙阶段(重商主义、重农学派); ●古典学派; ●新古典主义; ●凯恩斯主义; ●新古典综合派。 从古典主义出发,特别是根据李嘉图的理论,马克思、列宁等发展了有关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经过将近一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后,前苏联和东欧开始了激进的私有化改革,试图实行全面市场经济。中国则走了一条与之不同的渐进道路。 与新古典综合派相对应的其它现代经济学派有新自由主义、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新剑桥学派、新制度主义等等,这些学派都可以在以前的非主流经济学派中找到他们的影子,并或多或少吸取了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正日益成为新古典综合派的有力竞争者。

经济法笔记.docx

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 (研究较少) 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 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 区 分 概 念

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经济法概念的国外语渊源 1、摩莱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首次使用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 erely,1720-1780)是现有文献所及的最早使用“经济法”语词的国外学者。 主要含义: ①、经济法实质上是分配法,是关于“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法”的法律规范; ②、经济法的宗旨在于“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恶习和祸害”,从而促进理性社会的实现。 2、泰.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发展 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德萨米(T.Dezam y,1803-1805) 主要观点: ①、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观点。 ②、创造性的提出了对后来共产主义理论有重要贡献的“按比例分配”的思想。如果将“按 比例分配”作扩大理解,其著作中“经济法”语境已经与当代经济法有着高度类似 3、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法国经济学和社会学学者蒲鲁东(P.J.Proudhon,1809-1865),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必然补充,法律应改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 4、赫德曼的经济法概念 德国学者赫德曼(T.H edem ann)在《经济字典》上曾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还于1921年在尼帕达《契约强制论》的序文中指出了属于经济法的主要法律类型。 二、现代经济法的语义变迁 1、经济法的形成 ①产生地:德国 ②产生原因: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分不开的。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及1923年的《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 2、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崛起 ①日本:经济法学说主要围绕着国家统治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②法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经济法”涵义,并实现了“经济的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严格的定义主张经济法是“使国家得以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全部法律规则”;宽泛的定义经济法是“组织和发展经济的法律,不论组织和发展经济是由国家负责、私人负责或国家和私人共同负责”。 ③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没有给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术语提供足够大的存在空间。 ④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现代经济法最初的典型的表现形式。 ⑤苏联:先后出现了多种经济法学派,苏联的“经济法”与其经济体制相应相随。 三、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

经济学发展历程

一、启蒙阶段(重商主义、重农学派) 二、古典学派 三、新古典主义 四、凯恩斯主义; 五、新古典综合派。 此外,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同一时期,也必定是百家争鸣,有很多种理论学说,但一般会有得到认可的主流学派,这是经济学发展的主要线索和轨迹。我们的论述也将以主流学派的变迁为主,兼顾同时期有重要影响的非主流学派。就每一个学派来说,会有它的典型代表人物,弄清楚了代表人物的思想,也就对该学派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从古典主义出发,特别是根据李嘉图的理论,马克思、列宁等发展了有关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经过将近一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后,前苏联和东欧开始了激进的私有化改革,试图实行全面市场经济。中国则走了一条与之不同的渐进道路。 与新古典综合派相对应的其它现代经济学派有新自由主义、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新剑桥学派、新制度主义等等,这些学派都可以在以前的非主流经济学派中找到他们的影子,并或多或少吸取了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正日益成为新古典综合派的有力竞争者。 一、古希腊经济实践的思辨

虽然伴随着商品交换,就逐步形成了财富、分工、价格、供求、货币等概念,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形成缓慢而流长。远在经济思想形成以前,伴随着文明的发源,在古希腊已开始对经济实践进行思辨。 古希腊最早研究经济的是苏格拉底的弟子色诺芬(约公元前 430-335),他的著作《经济论》以对话的形式转述了苏格拉底的许多经济思想。《经济论》是论述奴隶主家庭经济的著作,其副标题是关于"财富管理的讨论",成为古希腊关于经济的代表作,其主要思想包括从使用价值的角度认识财富,维护自然经济,高度重视农业等。其他的哲学家,如柏拉图也在其《理想国》分析了分工、等级、公有财产等概念,而亚里士多德对经济的研究则已深入到简单的判断和推理,并第一次认识到货物有两种用途,一种是本身固有的,一种是交换产生的,这一思想被亚当.斯密发展成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即使是在西方哲学起源的古希腊,也没有以成熟的方法论研究经济现象,哲人仅仅是根据日常生活实践,提出一些关于经济的朴素推理和简单概念。 到了中世纪,经济学仍没有自己的独立位置,而是归属于神学,属道德神学或伦理学的组成部分。进入16世纪,经济学归入经院法学体系,虽然没有作为一个整体被论述过,但利息、货币等问题的讨论已是司空见惯了。而此时西欧各国大多已步入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思想开始有了萌芽。 二、启蒙阶段

经济法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经济学及流派发展简史

A、经济学发展简史 虽然人类在远古时代就已经存在经济活动,但是那时人们只有一些朴素的经济思想。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人们关注的是作为生产单位的家庭,如奴隶主庄园或封建主庄园的经营管理,那时的经济学可以称为家政经济学。 经济学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科学的。要把握经济学发展的脉络,需要从三个方面对经济学理论加以考察。一、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二、以往积累的经济理论;三、其它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文化背景。另外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当时的经济学家所关注的问题,一是当时所用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 此外,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同一时期,也必定是百家争鸣,有很多种理论学说,但一般会有得到认可的主流学派,这是经济学发展的主要线索和轨迹。我们的论述也将以主流学派的变迁为主,兼顾同时期有重要影响的非主流学派。就每一个学派来说,会有它的典型代表人物,弄清楚了代表人物的思想,也就对该学派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经济学发展的主要流派大致划分为五个阶段: l 启蒙阶段(重商主义、重农学派); l 古典学派; l 新古典主义; l 凯恩斯主义; l 新古典综合派。 从古典主义出发,特别是根据李嘉图的理论,马克思、列宁等发展了有关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经过将近一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后,前苏联和东欧开始了激进的私有化改革,试图实行全面市场经济。中国则走了一条与之不同的渐进道路。 与新古典综合派相对应的其它现代经济学派有新自由主义、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新剑桥学派、新制度主义等等,这些学派都可以在以前的非主流经济学派中找到他们的影子,并或多或少吸取了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正日益成为新古典综合派的有力竞争者。 整个经济学的发展可用下图来表示。 一、古希腊经济实践的思辨 虽然伴随着商品交换,就逐步形成了财富、分工、价格、供求、货币等概念,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形成缓慢而流长。远在经济思想形成以前,伴随着文明的发源,在古希腊已开始对经济实践进行思辨。 古希腊最早研究经济的是苏格拉底的弟子色诺芬(约公元前430-335),他的著作《经济论》以对话的形式转述了苏格拉底的许多经济思想。《经济论》是论述奴隶主家庭经济的著作,其副标题是关于"财富管理的讨论",成为古希腊关于经济的代表作,其主要思想包括从使用价值的角度认识财富,维护自然经济,高度重视农业等。其他的哲学家,如柏拉图也在其《理想国》分析了分工、等级、公有财产等概念,而亚里士多德对经济的研究则已深入到简单的判断和推理,并第一次认识到货物有两种用途,一种是本身固有的,一种是交换产生的,这一思想被亚当.斯密发展成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即使是在西方哲学起源的古希腊,也没有以成熟的方法论研究经济现象,哲人仅仅是根据日常生活实践,提出一些关于经济的朴素推理和简单概念。 到了中世纪,经济学仍没有自己的独立位置,而是归属于神学,属道德神学或伦理学的组成部分。进入16世纪,经济学归入经院法学体系,虽然没有作为一个整体被论述过,但利息、货币等问题的讨论已是司空见惯了。而此时西欧各国大多已步入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思想开始有了萌芽。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介入私人社会,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 法的出现是法律发展社会化趋势的一个体现。 ?经济原因 ?法律原因 ?文化原因 ?社会原因 经济原因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 ? ? ?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人们渴望权力介入经济,但这种权力介入又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必须有严格 的方式和限制手段,而且这种介入也只能是渐进的。权力的介入不能否定市场的调节作用,而只是市场调节的重要补充 手段。 ?法律原因 ?1)公私法划分理论 ?2)公私法理论的困境和互融 ?文化原因 ?当西方封建势力、专制政治走向衰落,资本主义、民主意识逐渐兴起时,文化领域产生了一次巨大的变化。在经济文化 领域,各种经济思想的塑成及经济主张的提出此起彼落,如“重商主义”、“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等经济观念。在政治文化领域,封建思想得到抛弃,专制理念受到压抑,而代之而起的政治自由、政治民主、政治平等的观念。

在法律文化领域,私权神圣、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得到了宪法的认可,意思自治、平等协商、自己责任的自律性法律观念得到了张扬,在此基础上,国家进一步意识到完全私法化的文化环境并不能达至理想的目的,社会整体福利并没有得到提高,社会公平也没有得到普遍的实现,因而,政府在恪守授权行政、依法行政、有限行政的准则上对社会经济生活进 行普遍有效的干预和调整,他律性法律文化环境得到充实和实施。 社会基础 ?1)社会主体从二元向多元转变 ?政治国家—市民社会 ?2)利益结构:社会利益的出现 ?三元主体结构——国家、市民社会与社会团体 ?主体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变化相对应,形成了个体利益、社团利益、国家利益的三元利益结构。 进型” 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 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 最后,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看。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而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完全不同,体现在:“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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