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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多元化的金融竞争;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应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本文将从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和保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理赔标准等多方面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银行;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系美国首创,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沉重打击。到1933年夏,整个国家有一半的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①。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是一国通过立法明确地设立的,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即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危机扩散而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险②。在我国,人们已形成了一个固定观念,认为银行都是国家开办的,把钱存入银行即安全又保险,因而银行储蓄一直是人们安放闲置资金的首选渠道,这一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时代显得相当危险。储户没有风险意识,政府却要背上要

为银行偿债的“心理预期”负担和财政负担,这极不利于银行的市场化运行。目前,金融改革的深入打破了国家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出现了形态多样、独立核算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新涌现的金融机构并非是由国家作为其最后的保证人,但普通老百姓却往往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③。并且长期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其实是由国家信用做隐性担保的,所以储户宁愿承受低利息,也愿意把钱存在国有银行。“但目前,转型后国有银行已变成股份制银行,通过市场化方式经营的,国家不可能承担那么多风险;另一方面,即使这种名义上付钱给储户,但国家补偿还是会用国库来补偿的,流通中的货币过多造成通货膨胀,说到底还是个人损失”④。

鉴于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的诸多局限性,各界要求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4年年初,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外汇注资与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演讲中提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多角度发挥其保护金融安全的作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金融体系建造一道安全网,当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存款人因为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保证,不再产生巨大的恐惧心理,避免该银行

发生挤兑风潮、传染其它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同时还给其解决问题带来时间上的缓冲。因此,存款保险这种事后补偿措施起到了事前监督的作用,有效消除发生大面积挤提的系统性风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机构存在较高风险,金融风险需要相应的保险措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有专门的保险机构集中管理并有效运营保险基金,行使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利。在投保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提供救助,在投保银行破产倒闭时依法清偿存款人的存款,从而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竞争。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该制度应以立法形式确定,以保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立法时既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联系我国实际,力求作到趋利避害。本文对立法主要框架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集中的存款保险体制

存款保险基本上存在两种体制,一种是集中体制,即全国只设单一的、高度集中的、面向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体制;一种是分散体制,即针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提供不同的保险安排。

本人认为我国应采取集中体制,即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使存款保险权集中于中央,范围覆盖全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组织、统一运作。因为集中体制有利于保险力量的集中,使保险机构保持强大的实力去应对金融风险,稳固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选择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组织模式

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公营的存款保险机构,称官方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属于该种模式;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公私合营的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属于官银模式,如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日本银行和银行业联合出资;三是由金融同业出资设立行业性的民营存款保险机构,即非官方模式,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这一模式⑤。

本人认为,就我国而言,如果完全由金融同业出资设立民营存款保险机构,由于缺乏强制性,会影响对危困金融机构的迅速及时处理;我国财政资金紧张,完全由政府独立出

存款保险制度影响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在今明年出台的概率较大 报道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在今明年推出的可能性较大。 行业动态 箭在弦上,意指利率市场化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 行业近况: 据人民网1,央行行长周小川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将择机推出。央行研究局人士同时表示, “一旦该制度出台,或许会先在一部分小型商业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试行。” 评论: ? 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周小川行长所归纳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八大条件中, 第一条就是“要有一个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首先一个条件是要有财务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他特别提到“特别是我国,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约束并不是十分有效,对存款人的隐性担保还普遍存在。”利率市场化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加大银行,尤其是存款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经济周期下行拐点出现后这种风险将被快速放大,因此亟需同步或提前建设存款保险制度。 ? 从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了接近20年,准备已经较为充分。1993年12月,《国 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2004年,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对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论证,提出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5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转变了此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态度,将加速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由于中国存在事实上的隐形存款担保,尤其对占据存款市场近50%市场份额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其经营事实上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存款人并不担心国有商业银行出现支付风险时其存款发生损失。因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对存款保险制度态度消极。但近期,出于对防范金融体系风险从小银行扩散至大银行等因素的考虑,四大国有银行明显释放出了不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号。如建行党委书记王洪章在接受媒体采访使表示,“建行对这项政策(指 存款保险制度)是非常欢迎的态度。” 2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性、风险差别费率、限额保险 综合《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研究论文3等,我们认为,我国将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类似于香港的存款保险制度: ? 强制性,即涵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 风险,《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存款保险应覆盖中国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 。因此,我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小银行,也将同时覆盖国有大银行。当然,在初期不排除中小银行先行试点。 ? 风险差别费率,国有大银行的费率最低,其次是股份制银行,按照香港的经验,这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 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风险差别费率避免了单一费率体制下低风险机构对高风险机构的补贴,更有利于约束高 1 2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1153045.html,/GB/70846/16834066.html 3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1153045.html,/20120109/n331551349.s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1153045.html,/magzi/2010-03/05-7094.html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近年来也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本文首先对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现状及其负面效应进行了分析,然后在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设想方案。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存款人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中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现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打破了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给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危害。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指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中设有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该破产机构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事前危机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补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不足,可把银行倒闭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目标却是相同的:(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设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或面临倒闭的银行的合理处置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向中低速转变,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加快,银行业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银行业改革的一大关键,这不紧影响着各大银行未来的经营策略,还关系着我国公民基本财富的保障程度,以及整个银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所处现状进行阐述,并就相应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有效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解决方法问题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 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早在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便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去年

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同时在年底便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费由各存款类机构交纳,并按照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同时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实行存款保险额度动态调整 存款保险的限额偿付其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防在银行发生挤兑或倒闭时受到影响。同时,存款保险额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如果保额过低,则起不到保护存款的效用。而保额过高,则不能很好地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易产生道德风险。 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严重金融危机,在该背景下美联储出台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实行存款限额赔偿,规定限额内存款可以获得全部赔偿,限额以上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赔偿。随着通货膨胀、国际货币体制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的存款保险限额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从最初设置的2500美元调整至5000美元,随后通过多次调整,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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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多元化的金融竞争;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应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本文将从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和保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理赔标准等多方面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银行;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系美国首创,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沉重打击。到1933年夏,整个国家有一半的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①。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是一国通过立法明确地设立的,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即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危机扩散而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险②。在我国,人们已形成了一个固定观念,认为银行都是国家开办的,把钱存入银行即安全又保险,因而银行储蓄一直是人们安放闲置资金的首选渠道,这一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时代显得相当危险。储户没有风险意识,政府却要背上要

【国际经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经验研究

【国际经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经验研究编者语 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直接关系到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其 保障和稳定的功能。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也存在差异。本文介绍了国际上主要的几种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及其作用,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文/魏加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巡视员、研究员)、孙彬、朱太辉、段希文、振佳、高培亮、赵伟欣(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存款保险制度课题组) — 存款保险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出现银行挤提,存款保险对于当前具有显而易见的必要性和极大裨益;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如实行全额保障),又有可能弱化市场约束,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给未来带来更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对于决策者来说,科学的制度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外存款保险的制度主要功能类别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银行体系不同、金融安全网的组织架构不同,因此,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不尽相同。如果按照功能划分,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分为付款箱、成本最小化(或称中间型)及风险最小化三种类型;如果按照性质划分,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划分为公营、私营及公私合营三种形态;如果按照参保方式划分,存款保险机构又可分为自愿型、强制型及结合型(自愿+强制)三种。以下主要按照功能划分来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以便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按照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划分,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个极端是付款箱型,其基本功能只有一个,就是在银行破产时向存款人进行理赔,这种类型以英国为典型代表。另一个极端是风险最小化型,除了对存款人进行理赔之外,存款保险机构还具有广泛的其他功能,如现场检查、破产处置等,这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介于二者之间的是成本最小化型,也称中间型,其功能比付款箱型要多,如附加了银行破产处置职能等;但是比风险最小化型又要少一些,如没有检查监督职能,这一类型以日本为代表。 1付款箱型付款箱型存款保险制度多为基金形式,就是当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只拥有向存款人进行理赔付款这一单一功能,而收取保费、资金运用等职能不过是理赔付款功

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 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 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3、其它国家情况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 利弊分析 1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经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当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 2

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①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 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 的信心;(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理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理成本;(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理银行;(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进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 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思考-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思考-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建立的基础 中国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事由来已久,但是碍于以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迟迟未将其付诸实施。要知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不仅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金融系统的发展趋势以及风险控制也具有颇深影响。但要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它最大作用,是需要以完善的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和规范的金融机构监管机制等客观市场因素为前提的。这也是中国政府为什么一直不能下定决心撤去那层“隐形保护网”的原因。早些年,中国金融行业还有不少不稳定因素,一些机构经营模式不成熟,风险抵御能力弱,即便是国有控股银行一样存在隐患。况且,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一味地依赖这一制度而忽视其他各项相关制度的配合作用反而会使它成为危害金融市场稳定的毒药。随着金融体系发展的逐渐成熟,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幻莫测,新的金融安全保障模式又被提上议程。加之当下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致使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利率市场化又推进我国金融行业转型创新进程,人们似乎又看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政府也开始

意识到要将市场机制引入金融安全体系中,让各金融机构互相监督,风险共担,从而增大单个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为市场注入更多保障。 二、中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对比思考 中国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制定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实是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历史先例的,但并不是别人成功的典范就是的,我国需要的是一个真正能适应国内金融市场发展,能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保驾护航的制度。纵观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模式,日本是经典“官民合办”模式,欧洲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则“民办”形式突出,而相反美国是典型“政府包办”模式。在我国当下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暂时不设立的存款保险公司,而是由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管理。这似乎是一种更贴近美国式的一种政府主导形式,换句话说,存款保险制度把中国政府以前的隐形保护网作用显性化了。就对中国来说,虽说放宽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在维持金融秩序稳定方面仍扮演着主要角色。不过,在如今市场主导作用日渐明显的趋势之下,尝试逐渐弱化政府的角色作用,加入更多市场活力因子,也未尝不是我们今后可以发展的方向。这或许能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责任更明确,让各大金融机构都提高警惕参与进来,互相监督共赢互惠。在赔偿方式方面,我国沿用了大多数国外制度中的限额偿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限额赔付其实是一种可灵活变通的方式。例如,美国就曾先后4次调整其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1 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该摘要由财秘智能技术提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 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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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及其 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 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 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 维护银行信用, 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 美国国会在 1933 年经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 以避免挤兑, 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当前, 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 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 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 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 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

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①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 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 金融风险明显上升, 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 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 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 但在银行倒闭时, 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 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 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理有问题银行, 节约处理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 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理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 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 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本国实际, 着手建立或改进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近年来, 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 见图1) 。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效应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效应浅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9-22 08:48:00 ] 作者:赵扬编辑:studa0714 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s-Steagal 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4.存款保险的范围。在现行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日本、奥地利等少数国家把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对于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除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国家提供存款保险外,一般不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5.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除在外。在67个正式的存款保险体系中,9%承保所有类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数类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类型的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确不被承保的存款类型有外币存款(27个国家)、非法存款(15个国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他存款(18个国家)。 6.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迄今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

存款保险制度思考探讨论文-最新范文

存款保险制度思考探讨论文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

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1153045.html,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作者:付莹 来源:《商情》2015年第27期 [摘要]:从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制度研究、风险分析、定价问题等角度对相应文献进行综述,以期为国内学者们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引言 今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国内学术界也曾掀起关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热潮,有关研究文献也十分丰富。笔者对此进行总结和梳理,以期为未来的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参考。 二、我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汪冬华(2007)等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以及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存款保险组织机构的形式选择与存款保险范围及方式的确定;存款保险最高限额的确定以及存款保险费率的设定等方面探讨了选择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遥。张文路(2009)则是通过一个动态博弈模型的分析,印证了一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该国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必要性;而从准公共物品理论出发,能够证明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然性;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实行明示存款保险制度既十分必要又非常迫切。俞清卿(2012)则认为与其他国家从无到有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不同,我国本身就存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当银行濒临倒闭或倒闭时,政府会对其提供救助,并向存款人提供全额的存款保护。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本质上是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李倩(2008)认为目前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已经基本成熟,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之中,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护中小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辅助中央银行实现稳定金融的目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度研究 王海志(2005)通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投保机构、投保方式、存款保险标的、存款保险最高限额、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运作九个方面比较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并总结了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朱玉(2007)则通过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宏观一般性问题分析和微观基础理论探索,在充分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提出建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安排。廖坚熏(2014)则主要通过对美国存款保险法律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摘要:自1933年美国建立首个存款保险制度以来,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安全,防止金融风险扩散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结合国外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覆盖范围、保险限额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一些见解和思考。 1 保险制度模式:强制性投保模式 当前各国参加存款保险的模式有自愿投保、强制投保、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三种,其中采取强制投保的国家占大多数。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其资产和吸收存款占全部存款金融机构比重都超过50%,“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必然存在。政府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通常会对大型银行提供支持,以避免它们经营不善对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带来广泛的负面影响。 综合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宜采用强制性的投保模式。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避免逆向选择 如果实行自愿参保的模式,国有商业银行等风险较低、资产质量优良的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选择不参加保险,而风险相对较高的银行机构则愿意参加保险,这种情况提高了整个存款保险体系的风险水平。只有采取强制保险的模式,才能避免逆向选择的影响,保证保险体系的稳定。 二、避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虽然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制度做出制度安排,但是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形成了公众对于国家信用的依赖和存款保护的预期。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存款人对银行是否投保存款保险不敏感,某个银行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并不影响客户对该银行的信任度,也不能明显提高该银行的竞争力,因此银行参与存款保险的积极性较小。在保险经营中,大数定律对保险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的数量越大,保费厘定越准确,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越大。只有采用强制保险的模式,才能推动银行机构参与存款保险,促进存款保险的正常运行。 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理论上说,一国国内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存款保险的成员机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存款保险涵盖的具体范围是不同的。这主要是由于各国保险存款的具体功能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各异。在我国存款保险建设的方案中,争议较大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参保资格问题。 2.1国有银行 一直以来,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代表的就是国家信用,国家财政是隐藏在四大银行资产负债表背后的财力支持。从市场层面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新兴的股份制银

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部分,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要素。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时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体系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提出我国在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差别保险费率;保险限额 我国市场经济建立之初,银行业以国家信用作为基础,几乎不存在银行倒闭的风险。但是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以及市场环境的瞬息变化。因银行经营不普或外部环境巨变,银行破产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在波及本国金融业,导致18家银行倒闭的同时。通过蝴蝶效应对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作为仍采用国家信誉担保机制维护本国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中国来说,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被日益提上议程。 1 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海外模式借鉴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已在全

世界范围内普遍采用。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多年的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信心、形成有效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方式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投保方式、费率制度、承保存款价值、资金来源和与监管部门的隶属关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各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组织形式、投保方式、费率制度、承保存款限额等。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时,我们也从这几个方面考虑。 2 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构想 组织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体制结构尽管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在中央或联邦级高度集中统一的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这是由金融存款保险制度业务广泛深入的渗透性和金融风险的全国性决定的。另外这种形式还可以集中财力、节省开支、增强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因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也必须高度集中统一,权利集中于中央,范围覆盖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操作,即全国只设单一的、高度集中的和面向所有金融机构的存

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86 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严冬黎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401520 摘要:本文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运用入手,分析了该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最后针对商业银行如何快速适应这一新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和对策。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对策 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由于公众对银行失去信心而挤兑造成银行的倒闭,而银行倒闭又对整个经济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美国在1993年率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个人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照一定的存款比例向该机构缴纳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机构成员发生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存款人不需要以任何形式交纳保费。目前,全球已经有111多个国家建立和实施了此项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运用 我国经过长达22年时间的酝酿,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各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 (一)最高赔付限额50万人民币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总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全额偿付;超出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对于现行“最高赔付限额50万”的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存款结构变化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99.7%账户直接“全额赔付” 目前在我国的存款账户中,50万以下的账户大约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也就意味着,一旦银行发生经营危机,大约 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 “全额赔付”,从这个数据上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得到了保障。从国际对比来看,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也是处于较高水平的。 (三)存款机构的费率区间为0.01%-0.02% 根据《条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采取“基础费率+风险差别费率”的方式,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基础保费每个银行的缴费比率都一样,风险差别费率就根据银行的风险水平不一样进行差别费率的收取。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目前我国的考虑是以低费率起步。综合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的费率水平大约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费率水平。 二、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银行挤兑现象的出现。虽然银行倒闭的概率低,但由于存款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旦倒闭,会引起极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所以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储户一旦受一些负面消息的影响就很有可能发生挤兑,并且这样的挤兑现象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会蔓延到其他银行甚至引起整个国家金融系统的崩溃,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99.7%的存款人都可以获得这一制度下的全额保障,就大大的降低出现银行挤兑现象的可能,很好的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2、营造了银行间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老百姓普遍都会认为工、农、中、建、交这五大行的存款最安全,道理很简单,国家信用是这五大行的隐性保险。所以,就算中小型商业银行能够比五大行利率上浮更多,客户都会基于存款安全性的考虑而宁愿将钱存在利率相对较低的五大行,造成了银行间在揽储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这在无形中就增加了中小银行的揽储困难,而存款作为银行的立行之本,缺少了存款资源必然会使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经营竞争中失去优势。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除部分外资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分支机构外,境内的各大商业银行都是强制参保,这就意味着只要客户低于50万的存款都会获得全额保障,我国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全额赔付”,存款人不会担心除五大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存款安全性问题,而更多的会依据银行能够给客户支付的利率来选择存款银行,营造了银行间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更加有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3、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差别费率就决定了风险高的银行多交保费,风险低的银行少交保费,这个很好理解,就像我们给机动车买车险,出险次数多的车辆次年的保费肯定会上涨,一次都未出险的车辆次年的保费就会有折扣,这样就更能实现正向激励,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成本,就必须严格控制风险,力争交纳更低的风险差别费率,无形中就推动了银行主动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 (二)负面影响 1、经营成本上升。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都必须强制参保并缴纳保费,如果按照万分之一的费率,截至2016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业存款余额为大约为226.3万亿,以此计算,商业银行将缴纳保费226.3亿。保费的缴纳,在短期内肯定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降低银行的利润水平。我国实行的是“基础费率+风险差别费率”的保费交纳结构,所以对于那些经营规模小、经营业绩较差、资产质量较低的中小银行来说,风险差别费率必然会高于大型的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上升就更为显著。 2、存款在各银行间“搬家”。如果存款搬家是客户基于风险和收益的考虑,那就应该是一个正面的事情,就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客户选择银行,给银行带来竞争的压力和改进的动机,促进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的存款搬家却不是出于客户的自由选择,而仅仅是因为赔付的最高限额是50万,那些在同一家银行有超过50万大额存款的客户就会将自己的存款按照不高于50万的限额分布在各大银行进行存款,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存款安全,而不是基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必然会导致银行的部分存款大户因为这项制度的原因而分散流失到其它银行,不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3、容易滋生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要求银行强制投保,这样不管客户将钱存在哪家银行都有了保障,就会导致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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