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然气车用政策(工信部)

关于天然气车用政策(工信部)

关于天然气车用政策

按照工信部规划,到2020年,中国主要运行车辆的10%-20%要使用清洁能源。针对这一指导意见,各地研究制定了如燃料电池、LNG 等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规划,同时地方出台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LNG,作为清洁能源能够有效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低碳清洁能源产业。各地区对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者运输、公交等企业,依照对普通汽、柴油车辆补贴类似的方式对使用LNG的进行燃料补贴,提高企业的“油改气”积极性。

由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参与制定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明确,2011到2020年的十年间,中央财政投入1000亿元,其中,500亿元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促进公共平台等联合开发机制;300亿元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200亿元用于推广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

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单位编制了LNG汽车加气站建设的行业标准,并已得到专家审批通过,。同时国标GB50156的修改稿专家审查已经结束,并通过修改报批后颁布实施。

虽然按照发改委规定,对于车用天然气,要求各地原则上按照与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保持车用天然气的合理比价。但由于汽油一再涨价,市场上车用天然气价格已远低于规定。价格及税费形成的洼地,为车用LNG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20010606-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信电函[20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近来,发现个别单位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卫星通信业务。为了维护国家的通信安全和整体利益,规范我国卫星通信业务市场,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请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等卫星通信业务,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通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开展业务宣传,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国内VSAT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在境外设立小站,经营通信业务。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为其提供服务;为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VSAT小站用户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服务,VSAT小站也不能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 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查用户的使用用途和主体资格,用户利用转发器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应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用户需要租用转发器带宽,应从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租用转发器资源,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直接租用无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卫星转发器。 国外卫星公司在国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服务,应事先与我国完成卫星网路协调等工作,将卫星转发器出租给国内具有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资格的卫星公司或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再由国内卫星公司转租给国内使用单位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向国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独家解读(王志)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解读 王志 Jan.12, 2015 工信部和国资委在2014年12月末向各地通管局、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发文—“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引起很大关注,特别是火速成立的铁塔公司更加引人关注。以下从几个方面尝试解读: 一、发文给予了铁塔公司应有的地位 1、将铁塔公司纳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小组/办公室,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拥有与三大运营商谈判的平等地位。 2、重申了铁塔公司的职责:“建设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3、对铁塔公司的期盼:“增强承建能力”,“合理平衡、有效满足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等等。 二、传输杆路、管道、光纤入户、宽带改造建设的要求 重申必须严格按照已有的共建共享要求、程序、标准执行,并未直接涉及铁塔公司,但不等于以后也不涉及。 三、考核办法 1、处罚规定使省级协调机构成为桥头堡,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擅自建设的视为违规,将被处罚。 2、在处罚力度方面无法与2003年破坏互联互通相比。当然那时也确实发生了一些恶性案件,例如运营商之间互刨对方的光缆等等。逼得信产部威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005年推出了新版《电信法》草案。 3、考核指标明确是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同时出现“共享率”和“共建率”2个词,如何理解呢?对于“共享率”的理解应该是指存量的杆路、管道、室分系统与其他运营商共享;“共建率”则是指新建应联合建设的比率。

2011年工信部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4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 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以及《“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构建绿色通信网络,全面实现通信业“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信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信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力量。“十一五”时期,通信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部署,全面推行节能低碳创新战略,深入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建立节能自愿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单位电信业务总量综合能耗从2005年的68.5千克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51.4千克标准煤/万元,累计下降24.9%。在保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虽然通信业能源消耗总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但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以及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的蓬勃发展,通信网络规模快速扩张,通信业能源消耗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能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的比重和对全社会的影响逐年增加。同时,通信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比较薄弱,能耗统计体系、监测管理体系和市场节能机制有待完善和提升,绿色发展任务艰巨,节能减排面临较大挑战。 党的十八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对通信业的绿色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全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力度,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中心,以推动行业实现绿色发展为主线,以推广信息化应用促进全社会节能为重点,坚持把网络演进升级作为绿色发展的主攻

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信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5-27 信息来源:工信部字体:大中小 工信部节〔201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切实转变钢铁工业发展方式,促进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我国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重点行业。2009年,全国粗钢产量突破5.6亿吨,占全球的46%,能源消耗约占全国总能耗的16.1%、工业总能耗的23%;新水消耗、废水、二氧化硫、固体废物排放量分别占工业的3%、8%、8%和16%左右。 近年来,钢铁工业节能减排不断取得进步。2008年,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总能耗2.43亿吨标准煤,吨钢综合能耗626.92千克标准煤,吨钢耗新水5.18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0.2%和7.2%;吨钢二氧化硫、

化学需氧量(COD)、工业烟粉尘排放分别下降到2.27千克、0.13千克、1.55千克,同比下降6.2%、18.75%和1.9%。 但是,钢铁工业节能减排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能源利用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差距。同口径相比,吨钢综合能耗高于国际先进水平约15%。重点大中型企业按照工序能耗计算,48.6%的烧结工序、37.8%的炼铁工序、76%的转炉工序、38.7%的电炉工序能耗高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参考限定值(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计算),13%的焦化工序能耗高于《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参考限定值(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计算)。高炉、转炉煤气放散率分别达到6%和10%,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不足40%。 二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烟粉尘、SO2排放量与国外先进钢铁企业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通过国家及地方政府清洁生产审核的钢铁企业仅1.4%,其中重点大中型企业约30%;钢铁行业氮氧化物、CO2、二恶英等污染物减排尚处于研 究探索阶段。 三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偏低。重点大中型企业中,冶金废渣、粉煤灰和炉渣利用率分别达到94.93%、79.47%,但固体废物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 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 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

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不断完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增强对违规车辆产品的信息通报功能。公安部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定期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将收集到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生产企

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

转发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家税务、地方税务、统计、知识产权、银监、证监

局(委、厅、办),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现就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 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广泛应用于轻工、纺织、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工业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是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是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工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设计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工业设计已初步形成产业,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已初具规模;一批制造业企业高度重视和广泛应用工业设计,取得明

显成效;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发展迅速,设计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一些优秀设计成果已经走向国际市场;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扩大,工业设计教育快速发展。但是,我国工业设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工业发展要求和发达国家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对工业设计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高水平的专门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弱;政策支持、行业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业设计加快发展。 二、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积极扶持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国工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 《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在《公告》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车辆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有效期之内。对产品撤销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自××××年××月××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调整为“自××××年××月××日起不得生产、××××年××月××日起不得销售”;对产品变更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调整为“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将增加公告批次、公告生效日期等签注内容。《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收回。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本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

工信部 国家发改委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

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特制定本行动指南。本行动指南指导期为2016-2018年,将根据服务型制造发展需要滚动发布。 一、现实意义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发展服务型制造,是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我国是全球第一制造大国,但制造业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总体处在中低端,面临着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和生产要素成本上升等问题,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和规模扩张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发展服务型制造,以创新设计为桥梁,推动企业立足制造、融入服务,优化供应链管理,深化信息技术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等应用,升级产品制造水平提升制造效能,拓展产品服务能力提升客户价值,能够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中实现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打造产业竞争

新优势。 发展服务型制造,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主动选择。工业化进程中产业分工协作不断深化,催生制造业的服务化转型。信息化特别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应用,加速服务型制造的创新发展。发达经济体实践证明,发展服务型制造是抢占价值链高端的有效途径。当前,国际产业分工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我国制造业亟需补足短板,实现转型发展。同时,我国也迎来与全球同步创新的难得机遇,“中国制造+互联网”的深入推进为服务型制造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和强大技术支持,必须加快制造与服务的协同融合,才能重塑制造业价值链,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发展服务型制造,是有效改善供给体系、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重要举措。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型制造能够引导制造业企业以产需互动和价值增值为导向,由提供产品向提供全生命周期管理转变,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解决方案转变。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有利于改善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破解产能低端过剩和高端不足并存的矛盾,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举措。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关于执行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文

关于执行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文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632号文”)的有关要求,经请示工信部产业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技术要求的说明 1.“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涉及范围:M2、M3类的客车,不包括城市客车和专用校车。车型名称中不含“长途、旅游”字样的非公路、旅游客车应在公告“其它”栏注明“该车不作为公路、旅游客车使用”。 2.632号文所指的货车和挂车应为N类和O类运输类产品,不包括GB/T 17350-2009标准中规定的专用作业类产品。 3. 按照632号文要求,货车及挂车喷涂信息应与实车状态一致;对有多种配置的车型,应在《公告》照片中体现其中一种配置状态的喷涂信息。 4.《公告》强制性检验项目增加“车速限制系统”项目,标准依据为GB/T 24545-2009;备案参数增加“限速装置型号及生产厂”;对于作为有限速要求的车辆底盘,应在“其它”栏注明“可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 5. 装置汽车安全带的客车产品,其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标准要求。

6. 允许企业在不改变车型型号的前提下,以变更方式将鼓式制动器变更为盘式制动器,相应的检验项目应出具检验报告,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不变。 7. 根据GB 21668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产品范围既包括运送危险货物的整车,也包括半挂车产品及与其组成列车的牵引车产品。对于运送危险货物的半挂车产品,应在“其它”栏注明“采用具有限速装置的牵引车”;牵引车产品应注明“可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 8.为便于开展视同判定,将《公告》中“车辆尾部标志板”项目分为两项,分别为“尾部标志板的安装规定”和“尾部标志板”,标准依据均为GB 25990-2010。 二、具体实施要求 1.执行时间:自2012年3月1日起(即自235批《公告》开始)新发布的产品(含新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均应符合632号文的技术要求;2012年8月31日前企业应完成《公告》内产品的整改工作,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暂停或撤销《公告》。 2.审查程序:自2012年2月16日起,《公告》申报系统中将增加整改产品专项申报系统,对于632号文涉及的产品,进行单独申报、审查,合并产品的方案审查和技术审查流程,企业申报的整改产品受理后,将直接由检测机构提交强检统计表及检验报告。整改试验报告齐全后,一次性完成备案参数审查、方案审查及报告审查工作。 3.自2012年1月1日起,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 三.《公告》暂停与撤销的说明 1.“《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

国家工信部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国家工信部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公告(2010第122号) 发表日期:2011年1月18日【编辑录入:jxw】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工产业〔2010〕第122号 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 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工信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09]12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产业[2009]126号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充分发挥工业、通信业及相关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协会)作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行业管理体制,推动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明确定位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业、通信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宏观指导产业发展,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把协会作为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切实将一些适宜于协会开展的工作委托给协会。 (二)发挥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协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接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情况,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协调维护企业利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充分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 (三)加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围绕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行业发展中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组织协会开展课题研究,积极采纳相关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为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提供有力支撑。 (四)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鼓励协会适时提出行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信息化等措施建议;组织技术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训工作,协调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设备,协助政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大力提升企业素质。鼓励协会发挥专家资源优势,积极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企业和产业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支持和指导协会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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