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

《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在《公告》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车辆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有效期之内。对产品撤销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自××××年××月××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调整为“自××××年××月××日起不得生产、××××年××月××日起不得销售”;对产品变更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调整为“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将增加公告批次、公告生效日期等签注内容。《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收回。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本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

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要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装臵、防抱制动装臵、汽车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臵,并按照规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严禁为汽车配发拖拉机合格证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新产品公示、企业现场检查、销售市场抽查、注册登记核查等方式加强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违规车辆产品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车辆产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未列入《公告》,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的,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上报程序”报公安部,公安部将对违规车辆产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规定责令违规车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撤销违规产品公告、暂停产品申报、撤销准入许可等处罚,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车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落实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保证在新出厂的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或整车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的侧后部防护装臵符合标准要求。为保证该规定的贯彻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中将增加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的图示照片和主参数说明。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依据《公告》的照片和参数对货车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进行严格查验。对与《公告》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违规车辆信息。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公告书之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

公告书之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

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 【篇一: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车辆公告管理规 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

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 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 (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法替代。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和信

2015年工信委产业发展科工作要点

2015年工信委产业发展科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进相关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实施项目建设,培育壮大四大主导产业;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依法做好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全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 (二)全市规模以上中药材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策研究,积极抢抓项目争取机遇。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中央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客观形势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及微刺激政策的学习,深入研究和领会政策精神,主动加强与省工信委相关处室的汇报沟通,通过积极抢抓政策机遇,提供及时的政策指导和服务,为我市主导产业、重点项目的加快发展寻找项目争取机会,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的发展壮大。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和研究,努力适应当前工业经济作为全市经济建设聚焦发力着重点的新形势、推动生态工业再上新台阶的新任务和人人成为经济工作行家里手的新要求。 (二)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备案动态。为及时掌握全市备案管理工业项目动态,为各项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从今年1

月份起,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备案管理项目建立和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县(区)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将项目备案情况上报我委,统计汇总后形成全市工业备案项目总表,为全面总结和分析研究全市工业项目市场投资建设方向趋势和重点提供依据。 (三)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一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在进一步摸清我市农产品、矿产品等资源情况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培育和发展的以食品工业为主导的农畜产品加工业、以煤炭冶金为主导的矿产品加工业等主导产业,主动与相关部门及青海等周边地区联系沟通,了解和掌握周边地区工业原料资源的基本情况,收集准确、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为我市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二是有重点地开展部分产业的调查研究。要在进一步详细掌握部分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科学分析,认真研究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制约因素,完善细化加快推进行业发展的措施办法和意见建议,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建言献策。 (四)抓好项目建设,发展壮大四大主导产业。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从项目谋划、核准备案、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咨询、产业政策指导、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跟踪服务,不断促进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围绕风光水电为主导的新能源产业和围绕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业为主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别实施22项重点项目,确保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的目标;充分利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信总结】区工信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工作总结

【工信总结】区工信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工作总结产业政策与规划科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局班子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着力点,以调整经济结构为主线,以服务企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善工作作风,深入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前几个月的工作总结如下: 1、强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今年我局全年工业项目为21项,其中新开工14项目,续建项目6项目,推进项目1项。因装潢扩能项目,高压超(特)高压电瓷生产等6个续建项目已接近完工,新项目受土地、资金、行业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开工不足,如宣钢投资5亿元的高强度棒材项目、360平米烧结机项目,新引入投资5.2亿的超细硅微粉、投资3亿元迪蒙卡特数控机床基地生产项目及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等一批重点项目都没有按预期开工,涉及年度投资金额12亿元,给完成全年任务造成很大困难。面对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我科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克艰攻难,通过不定期地召开项目制度会,强化企业与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协调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举措,项目建设得到有力的强化和推进,如凯世德(原纸业)二期工程,冶金环保厂搬迁改造工程等一批项目的实施进度明显加快,截止一至十月份固 (全年任务17亿元)。已圆满完成今年任务。投完成 17.68亿元, 2、全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实现企业优化升级 通过宣传国家、省、市的技改政策,全面推进企业在创新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开展技术改造,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

积极组织和帮助企业申报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在税收、土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2018年,列入省重点“千项技改”项目2项,分别是骞海风机通风机与透平压缩机智能化设计、制造与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及水泥1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工程;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9项目。除上述两项外,有纸业“两化融合”项目、装潢扩能技改项目、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液压钻车研发等7项目。今年为纸业“两化融合”项目,骞海风机通风机与透平压缩机智能化设计、制造与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及水泥1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工程三家企业的三个项目同时申报了省市两级技改资金的支持,做到应报尽报,目前项目正在审查中。 3、扎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今年共谋划项目5项,全年引进市外资金2.8亿元,1-9共完成上报引资2.7亿元,总得分139.1分,总分全区排名第一。招商工作方面,去年以来在,为催成钟楼啤酒与大集团合作,实现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局领导高度重视,曾多次分别与青岛啤酒、花润、上海等意向合作厂家洽谈合作事宜,目前与洽谈取得了实质进展,计划今年年底签定协议,明年动工,项目完工后产量可提升至100吨。新引进北京京煤集团与紫云化化并购后投资2亿元的扩能项目,投资5.2亿元的硅微粉项目,投资2亿元的水泥80万吨水泥粉磨站及100万吨矿渣粉项目,投资3亿元的北京迪蒙卡特数控机床产业基地项目,正在稳步的推进中。 4、严格把关,贴心服务,做好工业项目备案审批 通过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法律、政策意识,严格把好政策关,规范审批程序。今年共审批备案项目5项,市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

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等行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 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 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

工信局信息科度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

2018年工信局信息科度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 今年以来,信息化管理科以政府信息管理为重点,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完成建设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国家试点县的工作,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加大对政务网的安全检查及应急预防,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作,能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完成本部门工作。 一、今年信息化管理科的主要基本工作 积极组织我县30余家各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估体系,对参评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全面了解各行业企业两化融合总体发展现状,指导企业明确两化融合的发展重点,提升我县企业两化融合程度。 2、积极推进我县文明创建5大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供电、城管、电信运营商等部门,对我县各乡镇主街道开展道路管网整治工作。通过为期4个月的整治工作,我县各主要道路两侧空挂通信、电力等线缆得到整治,道路两侧空挂线路井井有条,无乱打乱挂、线路紊乱等情况,消除了安全隐患,并显著改善道路环境、人居环境,确保我县文明创建整体工作的顺利实施。 3、参加全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培训会,认真学习当前网络安全的主要技术,并对我县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自查,提升我县网络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我县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4、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对我县在十二五期间信息产业发展情况,信息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同时,积极探索我县十三五规划信息技术发展基本思路,会同我县信息中心认真完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规划。 5、积极组织我县10余家各行业重点企业参加18年江西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暨企业需求征集会,了解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技术交流与合作对接的平台,加快推动企业两化融合发展。 6、认真督促我委各科室每月及时上报相关政策、信息等,做好我委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化、透明化。 7、配合参与省、市在我县的信息资源整合的调研工作。

国标委工一联

国标委工一联[2011]12号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 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期取得整体实效。 附件:1.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考核评估计分表2.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 (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估对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 二、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内容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二)考核评估工作应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总体要求为依据。考核评估内容分为四个方面:1.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 2.循环经济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3.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及贯彻应用;

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电解铝是国民经济建设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铝工业在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技术进步、节能降耗、兼并重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投资的快速增长,我国电解铝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仍在加快电解铝项目建设,甚至在招商引资中给予土地、税收、优惠电价等方面政策支持。一些企业还采用“先建再报批”等方式抢建项目,使电解铝行业供大于需、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价格低位徘徊、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矛盾更加凸显。到2010年底,全国电解铝产能已达2300万吨,实际产量1560万吨,设备利用率仅70%。2010年1-11月铝冶炼行业利润104.41亿元,销售利润率仅3.59%,大大低于工业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全国拟建电解铝项目23个,总规模774万吨,总投资770亿元。如果拟建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到“十二五”末期,全国产能将超过3000万吨,产能过剩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电解铝行业这种无序扩张、重复建设的势头,如果不加制止地任其发展,不利于我国铝工业的健康发展,也将给国家、企业造成大量资源和资金的浪费。 针对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无序扩张的势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遏制电解铝产能盲目扩张,防止供大于需矛盾的进一步加剧。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发展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

公告书之工信部产品公告

公告书之工信部产品公告

工信部产品公告 【篇一: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 请流程】 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行政许可法》 (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 (7)《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召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关于召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是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的第一大股东,持有航天通信14.16%股份,并连续持有90日以上。 2006年11月3日、11月17日航天科工分别向航天通信董事会、监事会就修改航天通信的《公司章程》及其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出书面议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至本通知发出之日前, 航天科工均未收到航天通信董事会、监事会的书面回复。 航天通信董事会2006年11月18日公布了董事会决议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但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对航天科工的提案作了变更,且未征得航天科工的同意,也未说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否是应航天科工的请求召开的。 航天科工2006年11月28日向航天通信董事会提出两个临时提案,认为航天通信董事会于11月17日做出的关于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陈鹏飞进行离任审计的事项应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提出另行聘请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且审计费用应进行适当控制。至本通知发出日前,航天科工未发现航天通信董事会就上述提案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鉴于以上情况,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航天通信《公司章程》的规定,航天科工于12月7日正式通知航天通信董事会将依法作为召集人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详情也已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2月23日(星期六 )上午8:30 2.召开地点:杭州市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四楼会议室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pdf高清)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小农林牧渔营业收入万元≥20000500-2000050-500<50 工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400002000-40000300-2000<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800006000-80000300-6000<300资产总额万元≥800005000-80000300-5000<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数人≥20020-2005-20<5 营业收入万元≥400005000-400001000-5000<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数人≥30050-30010-50<10营业收入万元≥20000500-20000100-500<100 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300003000-30000200-3000<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数人≥200100-20020-100<20营业收入万元≥300001000-30000100-1000<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300002000-30000100-2000<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2000-10000100-2000<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2000-10000100-2000<100 信息传输从业人员数人≥2000100-20010-100<10营业收入亿元≥100.1-100.01-0.1<0.01 软件和信息技术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1000-1000050-1000<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亿元≥10.5-10.2<0.5<0.2营业收入亿元≥200.1-200.01<0.1<0.01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100-300<100营业收入万元≥50001000-5000500-1000<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资产总额亿元≥120.8-120.01-0.8<0.01 其他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

工信局科室年度工作总结

工信局科室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运行监测科在局班子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局领导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协调,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科室职能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切实做好经济运行监测预测。 为适时适度正确跟踪和把握全县工业经济的发展趋势,客观分析运行走势,科学有效的提出对策建议,科室进一步加强了与发改、统计、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努力拓宽信息的来源和渠道,密切关注全县工业运行情况和周边地区的发展情况,认真把握运行态势,及时分析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较好的完成了月度和季度工业经济运行分析。 为更好的把握企业发展状况,今年以来对各行业23家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调查监测,在此基础上,坚持每月一期,编辑印发《XX县工业资讯》,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收到相关领导的肯定。 二、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坚持把调查研究工作作为提高科室工作水平的有效抓手和措施,紧紧围绕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热点领域开展调研工作,努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1、积极配合上级做好调研工作。上级部置的调查调研工作大多时间紧、内容多。比如今年市政府布置的管道产业调研,要求时间紧,调查的

范围涉及行业内多个企业,调查数据包括近30项。为做好该项调查,科室全体人员加班加点,积极和相关乡镇和企业联系沟通,按时间完成了调查上报工作。今年按时完成市局下达的突发事件技术及产品储备、汽车改装行业现状等6项调研任务,受到了上级肯定。 2、围绕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工作。为准确了解掌握全县药品包装行业和再生胶产业的发展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措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科室先后到税务、电力等部门,并多次深入相关乡镇及企业,了解产业的发展情况,形成了《XX县药品包装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XX县橡胶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为相关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三、积极做好促进企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1、上报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6个,为我县企业争取政策扶持助力。 2、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组织上报关闭3家小企业。 四、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克服困难,认真工作,按时完成18家规上企业上报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息访稳控等其他中心工作。 五、明年工作打算。 明年科室将紧紧围绕单位的中心工作,以务实的作风,良好的状态,扎实工作,创新服务,突出重点,明确措施,努力在“三强化、三提升”上下功夫,全力完成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

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责任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制定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组织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组织提出试点单位推荐名单,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科技部2015年6月29日

附件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和废弃大国。据估算,每年主要电器电子产品报废量超过2亿台,重量超过500万吨,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国。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重要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引导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责任,激励生产者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从而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对提升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通过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对电子信息产品实施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并建立了由生产者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是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重要基础。选择基础较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产企业

【工信总结】区工信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工作总结

【工信总结】区工信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工作总结区工信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局班子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着力点,以调整经济结构为主线,以服务企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善工作作风,深入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前几个月的工作总结如下: 1、强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今年我局全年工业项目为21项,其中新开工14项目,续建项目6项目,推进项目1项。因装潢扩能项目,高压超(特)高压电瓷生产等6个续建项目已接近完工,新项目受土地、资金、行业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开工不足,如宣钢投资5亿元的高强度棒材项目、360平米烧结机项目,新引入投资5.2亿的超细硅微粉、投资3亿元迪蒙卡特数控机床基地生产项目及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等一批重点项目都没有按预期开工,涉及年度投资金额12亿元,给完成全年任务造成很大困难。面对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我科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克艰攻难,通过不定期地召开项目制度会,强化企业与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协调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举措,项目建设得到有力的强化和推进,如凯世德(原纸业)二期工程,冶金环保厂搬迁改造工程等一批项目的实施进度明显加快,截止一至十月份固 (全年任务17亿元)。已圆满完成今年任务。投完成 17.68亿元, 2、全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实现企业优化升级 通过宣传国家、省、市的技改政策,全面推进企业在创新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开展技术改造,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

积极组织和帮助企业申报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省、市在税收、土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2013年,列入省重点“千项技改”项目2项,分别是骞海风机通风机与透平压缩机智能化设计、制造与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及水泥1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工程;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9项目。除上述两项外,有纸业“两化融合”项目、装潢扩能技改项目、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液压钻车研发等7项目。今年为纸业“两化融合”项目,骞海风机通风机与透平压缩机智能化设计、制造与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及水泥1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技改工程三家企业的三个项目同时申报了省市两级技改资金的支持,做到应报尽报,目前项目正在审查中。 3、扎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今年共谋划项目5项,全年引进市外资金2.8亿元,1-9共完成上报引资2.7亿元,总得分139.1分,总分全区排名第一。招商工作方面,去年以来在,为催成钟楼啤酒与大集团合作,实现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局领导高度重视,曾多次分别与青岛啤酒、花润、上海等意向合作厂家洽谈合作事宜,目前与洽谈取得了实质进展,计划今年年底签定协议,明年动工,项目完工后产量可提升至100吨。新引进北京京煤集团与紫云化化并购后投资2亿元的扩能项目,投资5.2亿元的硅微粉项目,投资2亿元的水泥80万吨水泥粉磨站及100万吨矿渣粉项目,投资3亿元的北京迪蒙卡特数控机床产业基地项目,正在稳步的推进中。 4、严格把关,贴心服务,做好工业项目备案审批 通过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法律、政策意识,严格把好政策关,规范审批程序。今年共审批备案项目5项,市

工信部车辆公告查询

工信部车辆公告查询 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 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 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 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 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 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 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 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 中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 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主要是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包括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有无明 显错误等等。 第三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 这两项工作都通过后,企业才能下载核准的试验方案。如果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如果企业申报的试验方案不合理,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会重新出具试验方案并反 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如果企业申报的VIN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从网上将初步结论反馈给 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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