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订必须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院前急救病历是集病案实录,救治承载,告知签字,法律凭证,统计归类、特殊情况记载等于一身的实时记录。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是指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且重点突出。

第四条院前急救病历一式两份,书写应当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

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除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关的医务人员签名。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前完成院前急救病历并上交。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受进修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在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治疗、转送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病案组成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院名称和急救站编号、病案书写日期、病案编号、五类时间、姓名、性别、年龄、救治地点、身份、民族、国籍、现场地点、呼救原因、送往地点、患方配合、联系人及电话)、病史提供人。

(二)病案表格(包括疾病类型、病情、救治结果)。

(三)病历记录(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药敏史、体格检查及创伤评分、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印象)、救治处理措施、医护签名和日期时间)。

(四)知情告知内容及告知双方签字。

(五)其它:病历续页等。

第十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范围

(一)凡到达现场见到患者本人,一律要求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包括拒绝救治、死亡、转院等患者)。

(二)如为联动待命的院前急救,被救者已被110或119成功解救,该次出诊任务中止,可不填写院前急救病历。

(三)中途联系患者或到达现场未见患者本人,退车者可不填写院前急救病历。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病历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语句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二)病历各项不能为空,如无法获得,在该项中书写如不详、未查、拒查、拒告知等。

(三)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十四条一般项目相关内容

(一)医院名称要求注明全称,中文书写。病案编号:急救站编号-年月号-病历流水号(在去年病历位数前加一位零)。如00-200806-0789

(二)各项时间

1、来电时间、到达现场时间、到达病人身边时间、离现场时间、返院(转院)时间如实填写,不得空缺。

2、现场救治不来院、死亡未接回、拒绝来院继续救治、转院者,返院(转院)时间一项用“一”表示(急救车辆仍要求完成GPS操作或反馈该项时间)。

3、病历中记录的时间(五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不使用Am、Pm记录方法。如2008年6月12日来电时间21:36或21时36分。

4、跨跃00:00之后要求在跨跃时间上标明年(未跨年份的可省略)月(未跨月份的可省略)日。如:出发时间(6月5日)23:56,到达现场时间6日00:03

5、病案书写时间填写“年、月、日”,医护签名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患方知情告知签字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

(三)其它一般和相关项目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救治地点(住址)、联系人及电话要用文字和数字书写。不能提供患者姓名时,姓名处应书写“无名氏”,如为多个无名氏患者,应书写“无名氏1”、“无名氏2”;年龄不详时需做估计,如:老年、新生儿;联系人及电话若无,该项应填写“无”。

2、身份、民族、国籍、现场地点、呼救原因、送往地点、在相应的项目上用“√”选择。选择跟有“:”的“其它”要用文字进行书写。身份、民族、国籍若不详,要在其它后注明“不详”。

3、病情选填要求,依据采集的病史、查体的结果等选择“轻、中、重、救前死亡”。“不详”只适用拒绝救治无法获取病历资料的患者;“无特殊”只适用于正常或残障弃婴(无急症)、无病或

残障流浪人员。诊断如为“心搏呼吸停止”,现场救治成功,“病情”应选择“重”。

4、患方配合选填要求,昏迷、精神疾病、婴幼儿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且暂无亲属的可不作选填,并在告知栏内注明无亲属;“不合作”适用于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较为完整,拒绝院前治疗或应回院治疗的患者;“拒绝救治”适用于不配合或拒绝提供病史资料、拒绝体格检查的患者及亲属。

5、救治结果选填要求,其中“救后死亡”要选择“现场”、“途中”,并注明救后死亡时间。如“患方配合”选填“拒绝救治”的,且病情所处状态较为稳定暂可不救治的,应选择“稳定”或“无变化”;如“病情”为“救前死亡”,现场采取救治措施后病情无改变,“救治结果”应选择“无变化”;其余根据救治结果,选择“有效”。

6、病史提供人为现场病史主要提供者。

第十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要求

(一)主诉书写及要求

1、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和体征及其性质、部位、程度和持续时间的简单扼要的概括。

2、书写格式为“主要症状或体征﹢时间”,高度概括,文字简要。

正确书写:间断心前区疼痛1年,突发意识丧失10分钟。

错误书写:陈旧心梗2年,昏迷10分钟。

3、主诉多个症状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列出。如头晕半天,加重伴恶心、呕吐半小时。

4、病史复杂时要进行归纳,要使用医学术语。

(二)现病史书写及要求

现病史是本次疾病从发病至救护车到达病人身边前对疾病的起始、演变、诊疗等全过程的记述,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

1、起病情况:患病时间、发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病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的特点: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

3、病情的发展与演变:病情是持续或间歇、缓解或加重因素,进行性加重或是逐渐好转。

4、伴随症状:各种伴随症状出现的时间、特点及演变过程。

5、诊疗经过:何处、何时就诊,做过何种检查,何种治疗,药物应用及效果。

6、一般情况:与本次主诉有关的。

7、凡意外事件或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伤害事故等应详细客观记录,不得主观臆测。

描述记录注意要点:先记录本病的阳性症状,后记录本病的阴性症状,避免阳性症状与阴性症状交叉描述。现病史只需记录

本次发病的情况。

与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无关的症状不要在现病史中记录。

(三)既往史书写及要求

1、既往史必须用文字记录,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2、包括与本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手术、外伤史、输血史,传染病史等。

(四)药敏史必须用文字记录,如“青霉素、无、不详、未发现”等。

(五)体格检查书写及要求

1、体格检查项目无法实施或患方拒绝救治,体格检查相关项目也不允许空项,应在相应项目中注明“未查”、“拒绝检查”等,患者不配合的体格检查项目需在该项目中注明“不配合”。

2、选择“未查”项目,一定不是此次疾病诊断、鉴别诊断的重要项目。如各类外伤患者,体温可填写为“未查”。

3、心电图、血糖监测结果、未列出的其它检查项目与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应在“其它”处记录。

4、创伤评分只适用于各类外伤患者(特别是判断为中、重度伤患者,救前死亡患者除外)。用循环、呼吸、胸腹、运动、言语5个参数分别按轻重程度记为2分、1分和0分,5项分数相加,总分9-10分为轻度、8-7分为中、重度,≤6分为极重度。

5、辅助检查心电图和简易血糖仪,凡疑有心脏系统疾病或临

床判断死亡的患者必须做心电图检查。凡昏迷、特别是有糖尿病史昏迷的患者必须使用简易血糖仪进行血糖测量。检查结果写在“辅助检查”栏内。

7、救前死亡患者检查项目要求:检查血压、脉搏、呼吸、意识状态、双瞳孔对光反射等情况;心电图检查;其它根据疾病类型做相应的检查。

(六)初步诊断书写及要求

1、初步诊断的疾病名称要使用中文书写全称,不能缩写、使用符号或英文(无正式译名的疾病除外)书写。如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写成慢喘支;糖尿病写成DM等。

2、初步诊断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病理生理诊断(如急性前壁心肌梗死、频发室性早搏、心功能3级)。

3、凡不能明确初步诊断的,可书写为“××(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若考虑为某种疾病的可能,在疾病名称后加“?”表示。如头晕原因待查(高血压病?颈椎病?)。

4、疾病的诊断尽可能完整,几种疾病并存时按主要疾病、并发病、伴发病排列,诊断不明时按疾病的可能性大小排列。

5、原则上不允许在未除外器质性疾病的情况下,轻易诊断为功能性疾病。

6、首次初步诊断某种疾病时一定要慎重,除非有明确的诊断依据。

7、各类“救前死亡”的诊断书写要求:如为救前死亡,且死亡原因不详的,描述为:“救前死亡,死亡原因待查”。如救前死亡,但有明确病史,且能排除非正常死亡的,可按病史描述死亡诊断。“宣告死亡的时间”记录在诊断后,并加括号。

(七)救治措施书写要求

1、除药物应用外,院前对患者采取的救治措施,在相应项目的文字上用“√”选择,如:“止血、包扎”等。

2、药物应用(包括在其他医疗机构携带液体):必须写明药物名称、剂量、使用途径。如:生理盐水250ml 静脉点滴(标明带液)

3、如救治措施不在上述范围内,应在“其它:”后用文字书写注明。

4、禁止将返院后救治措施记录在院前急救病历中。

(八)医护签名及日期时间书写要求

1、医护签名,要求本人签名,不能代签,签名要求签全名,不能只签姓,不签名。如:马大夫。

2、日期时间,指院前病历书写、签名完成的日期及时间。

第十六条知情告知签字书写要求

(一)告知患者的内容,要在相应的阿拉伯数字下打“√”。

1、凡是正常完成的院前急救病案,第一项是必告知内容。

2、如告知内容不在已有项目中,应在“其它:”后详细书写注明。

(二)责任人签字,非患者本人签字的,需注明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责任人拒绝签字时,医师应在“责任人签字:”处用文字加以说明。

(三)告知人必须是此诊的出诊医师,签名要签全名。

(四)日期时间要求注明告知签字完成日期时间。

第十七条病历续页书写要求

现场(首次病历后、转运(院)途中)病情有变化者应记载在病历续页上。现场救治及转运途中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要求标明呼吸心跳停止时间,以此时间分界,按序写明救治措施。并有完整的医护签名及完成日期时间。

院前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其他院前急救医疗文书

第十八条院前告知书使之急救医生在急救现场或转送途中根据检查结果向患者告知病情及计划实施的急救措施的书面记录,内容包括病危通知、拟进行的特殊检查治疗、搬运、转送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拟送往的医院、患者意愿、患者或委托人签字、告知人签字、告知日期和时间。

第十九条院前急救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是指在院前实施

的特殊检查、治疗前,经治医生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生签名等。特殊检查、治疗的含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88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院前院内交接记录(记载在病历续页上)由院前急救医生在转达病人到达接诊医院后书写,是对患者院前急救阶段病情、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院前院内交接记录包括交接病人日期时间、病人一般情况、病情判断、主要病史、生命体征及(现场检查中的阳性体征)和重要的阴性体征、心电图、心电监护、血糖监测等辅助检查情况及初步印象(危重者床边交接)、主要救治措施摘要、送达时间、送达医院、交接双方医务人员签字、完成记录时间等。时间记录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订必须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院前急救病历是集病案实录,救治承载,告知签字,法律凭证,统计归类、特殊情况记载等于一身的实时记录。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是指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且重点突出。 第四条院前急救病历一式两份,书写应当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

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除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关的医务人员签名。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前完成院前急救病历并上交。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受进修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在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治疗、转送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为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

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____年__月__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2010年7月1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2010.7.1。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2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08:30。 第十二条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天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完善院前急救设施配备,加强人员配备管理,利于院前急救患者的救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一般情况下的院前急救过程控制(不包括大型灾害事故急救)。 三、职责 (一)、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督促配置救护车上院前急救所需的设施及药品。 (二)、由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配置救护工作所需的医生、护士、司机。 (三)、由护士长、护理责任护士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材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并经常保持救护车箱内的卫生。 (四)、由出诊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救护车司机要熟悉本区交通情况,保持车况良好,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审。 四、工作程序: (一)、救护车设施策划及配置:由急诊科主任负责救护车设施策划和配置,所需设施及通讯器材,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申请、领用。(二)、值班人员准时接班,熟悉了解上一班的救护情况,坚守岗位,认真作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三)、值班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行车路线、病情或受伤情况,要求呼救者提供联系电话(且不要随意使用该电话)以便随时联系,并立即通知出诊医生、护士和司机在5分钟内出诊。不得拒绝出车。 院前急救内容: 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时,对患者应有高度负责精神,应立即检查患者,动作迅速,处理果断,根据病人情况可就地或就近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送回医院进一步抢救,转送过程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如有3个以上的重伤者,应迅速报告科主任是否增援。 1、现场急救:目的在于挽救和维持基本生命,减轻途中痛苦和并发症,强调对症治疗。 ①维持呼吸系统功能(包括吸氧、吸除痰及分泌物,呼吸兴奋剂,口对口人工呼吸,气管插管人工呼吸等)。 ②维持循环系统功能(包括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护、除颤、有生命危险的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等)。 ③维持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急性脑血管病的处理,预防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治疗、控制癫痫等)。 ④急性中毒、意外事故处理。 ⑤脑、胸、腹、脊柱、四肢以及其他部位外伤的止血、包扎、固定、搬运。 ⑥止痛、止吐、止喘、止血等对症处理。 2、途中救护: ①合理转运分流患者,但对转运伤病员要求快速安全。

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测试题 单选题 1、病历书写应当做到:(A) A.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B. 客观、真实、准确 C.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D.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规定书写日期和时间:(A) A..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24小时制记录 B. 一律使用中文小写,采用24小时制记录 C. 可以使用中文大写,采用24小时制记录 D. 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12小时制记录 3、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D) A 应当具体到年月 B. 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C .应当具体到小时 D. 应当具体到分钟 4、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C) A 应当由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B. 应当由子女签署知情同意书 C.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D. 应当由朋友签署知情同意书 5、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A) A.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B. 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 C. 应当由其关系人签字 D. 应当由其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6、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B) A. 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 B. 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C. 应当由其关系人签字 D. 应当由患者单位负责人签字 7、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C) A. 不能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B. 应当由其关系人签字 C. 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D. 必须等待法定代理人签字 8、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D) A. 应当将有关情况首先告知患者关系人,由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第一节内科病历书写重点要求 内科是各科的基础,而内科病历又是各科病历书写的基础。内科疾病通常分为消化、心血管、呼吸、血液、泌尿、内分泌、神经内科等专业,病历书写除按住院病历书写要求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以外,还应根据各科的重点要求进行询问,并加以重点描述。 一、消化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1. 现病史消化系统疾病常见的症状有恶心、呕吐、腹痛、吞咽困难、呕血、便血等,这些症状也见于其他系统疾病,因此采集病史要细致,并客观地进行分析、归纳。 (1)恶心呕吐:发生的时间、诱因、程度,与进食的关系;呕吐次数,呕吐物性质、色泽、量及气味;既往有无同样发作史;有无伴随症状以及有无加重与缓解因素。 (2)腹痛:起病缓急,疼痛部位、性质、程度、病程,发作的时间、有无节律性、周期性和放射痛,诱发或缓解因素;伴随症状等。 (3)吞咽困难:发病年龄、吞咽困难出现的部位、程度,目前能进食食物的硬度,诱因及进展速度;伴随症状,如饮食反呛、呃逆、呕血等。 (4)呕血和便血:发病年龄、季节、诱因(如酗酒、药物或应激因素),出血的方式、性质及量,注意排除口腔、鼻咽部出血和咯血。便血与粪便的关系;伴随症状,如黄疸、发热等。 (5)腹泻:起病急缓、发病季节,腹泻次数,粪便性状(米泔水样、稀糊状、黏液血便或脓血便等)及量、气味;有无饮食不洁或集体发病史;伴随症状、腹泻与腹痛的关系等。(6)便秘:起病方式,饮食及排便习惯;伴随症状,如呕吐、腹痛、腹泻、腹部肿块等。有无服用引起便秘的药物史。 (7)黄疸:起病方式、诱因(药物或毒物),黄疸程度,大、小便色泽,有无皮肤瘙痒;伴随症状,如发热、腹痛、腹水等,有无药物使用史,黄疸的时间与波动情况以及黄疸对全身健康的影响。 (8)腹水:了解起病缓急,腹水量的估计,如做腹腔穿刺应记录腹水的色泽。注意与腹部胀气、脂肪过多或卵巢囊肿鉴别;伴随症状,如发热、腹痛、肝脾大等。 (9)腹部肿块:发现时间、部位、大小、形状、质地、活动度及生长速度、触痛及搏动感;伴随症状,如疼痛、发热、黄疸、血尿、月经改变等。 (10)厌食和体重减轻:饮食习惯及其变化,引起厌食的可能原因;体重减轻的程度和速度;伴随症状如呕吐、腹泻、呕血等。 2. 既往史有无胃肠病史、肝胆胰病史及腹部外伤手术史,有无代谢及遗传性疾病,有无糖皮质激素长期治疗史。 3. 个人史患者的居住地、饮食习惯、排便习惯、烟酒嗜好程度及年限,有无腐蚀剂损伤史等。 (二)体格检查 1.皮肤、黏膜有无黄染,有无瘀斑、瘀点,有无毛细血管扩张、蜘蛛悲、肝掌、色素沉着;有无浅表淋巴结特别是左锁骨上淋巴结肿大;有无腮腺、甲状腺肿大等。 2.腹部检查:为检查的重点。 (1)望诊:腹部外形(平坦、膨隆或凹陷),呼吸运动,有无皮疹、瘢痕、色素、腹纹、腹部搏动等,有无腹壁静脉曲张及血流方向,有无胃肠蠕动波以及疝,腹围测量。 (2)触诊:腹壁紧张度(柔软、柔韧或紧张),腹部压痛部位(局限性或弥漫性),有无反跳痛,腹部有无肿块(部位、大小、形态、硬度、压痛、搏动、移动度)液波震颠及振水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

一联 由急救站留存(白) 二联 由接受医院留存(红)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 急救站(点)名称: № 00-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出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地址: 到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诉 病史 病史叙述者 电话 体 检 体征:T ℃ P 次/分,R 次/分,BP / Kpa (mmHg ) 意识:正常,模糊,谵忘,昏睡,昏迷,丧失 皮肤:正常,苍白,发红,黄染,青紫,湿冷,僵硬 瞳孔:正常,散大,缩小,不等 对光反射:正常,迟钝,消失 头颈部: 胸部: 心: 肺: 腹部: 脊柱、四肢: 专科检查: 辅助 检查 心电图诊断: 其他检查: 拟诊断 病情 急 轻 中 重 死亡 时间 时 分 不详 死亡 地点 家庭 现场 护送途中 其他 急救处理: 时间:自 时 分起到 时 分止 计: 时 分 药物: 口服 肌注 静脉 护送处置:吸氧 人工呼吸 简易呼吸器 呼吸机 胸外心脏按压 吸痰 催吐 物理降温 心脏除颤( 次) 心脏起搏 心电监护 气管插管 止血 包扎 骨折固定 口咽管 其他 病情分类:危重,一般急诊,单纯运输 死亡证明:已开,未开 是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是,否 急救效果:显效,有效,无变化,恶化 患方合作:合作,不合作,拒绝 患方签字: 离开现场时间: 时 分 病人去向(医院): 医(护)签字: 时间: 时 分 送达目的地: 到达时间: 时 分 病情告知 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患方意见 患方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评价: 科主任: 司机: 医生: 护士: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2002版)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黑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院前急救记录书写基本规范

院前急救记录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是指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重点突出。 第四条:院前急救病历可以使用蓝色、黑色钢笔书写。 第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除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关的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前完成急救病历并上交。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治疗、手术、转送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有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增加内容

新旧版病历书写规范不同之处 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增加: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的行为。(特指是一种行为) 增加: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极端负责的精神”改为“认真负责的精神”。 增加: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规范(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增加内容) 去除原第8条中“(抢救记录)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和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有关资料”。 眉栏项目增加“病区”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增加内容)或近亲属、关系人(增加内容)签字。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删除原“词素中的数字一律使用汉字,双位以上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增加:异常检验或检查结果应用红笔在报告单上方标注。实施电子病历后,能支持检验或报告单满页打印者,可将检验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报告时间顺序满页打印。 表格式病历条款增加“包括护理的各种表格”。 第二章病历的格式与内容 第一节门(急)诊病历 【门诊初诊】 删除:急危重患者应注明就诊时间(详细到时分)(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已明确要求所有时间记录均应详细到时、分) 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的检查,因注明医院名称和检查日期,增加:检查项目、报告单号、结果。 删除:急危重患者门急诊记录要求。 增加: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应记录在病历中。 门诊病历、住院证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原为圆珠笔书写)。 主诉:主要症状(或体征)(增加内容)及持续时间。 病史:增加伴随症状、体征。 初步诊断:需写出本次就诊的初步诊断(增加内容)。如不能诊断明确,可写“╳╳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增加内容)。 增加: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增加:收住院病人写明收住院科室。 增加:医师签名,字迹应清楚易认。 【门诊复诊】 增加:主诉:可写“╳╳疾病复诊”或书写主诉。 在同一医疗机构内(增加内容)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生应请上级医师会诊。 增加:诊断:对上次已确定的诊断及补充的新诊断一并列出。(原规范上次已确定的诊断

河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仅供学习使用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 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 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 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 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

仅供学习使用 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 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 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 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 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 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 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 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 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制订必须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的要求。 院前急救病历是集病案实录,救治承载,告知签字,法律凭证,统计归类、特殊情况记载等于一身的实时记录。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是指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且重点突出。 第四条院前急救病历一式两份,书写应当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

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除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容书写,并由相关的医务人员签名。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前完成院前急救病历并上交。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受进修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在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治疗、转送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

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2014版

湖北省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2014年版) 为全面推进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并逐步建立规范院前医疗急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促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服务,更好的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院前急救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院前急救行业制订标准,特制订本评价标准。 第一部分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标准 一、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业。目前,全省各地市州急救中心(站)及县区急救中心(站)建设基本类型为以下三类:独立型、依托型、指挥调度型。各级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须由本行政区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二)急救网络医院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三)组织管理。调度型、依托型、独立型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均需有与之适应的完整组织架构与建制。急救中心主任等重要管理岗位为相对独立人员,须建立管理岗位人员职责与考核办法。 (四)科室设置。独立型、依托型、调度型急救中心(站)须至少有正常开展指挥调度、日常院前医疗急救、培训等工作的科室设置。

(五)特服号码。全省各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仅有?120?特服号码,无市话或其他特服号码成为院前医疗急救呼救号码。 (六)年出诊次数。依据当地卫生发展规划,急救中心(站)按照能力建设基础,制订年预期院前医疗急救出诊增长率。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年出诊次数须基本达到预期水平。 (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建章建制。各地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须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内标准的院前急救核心制度,各种制度与规定须制订成册。 (八)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健全。各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须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紧急救援预案,预案包括汇报制度、评估分级、响应、人员职责等方面内容。 (九)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演练。有年度突发事件演练计划,演习方案、评估和总结。 (十)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与集会保障。全年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响应须有登记,重大或受到政府、社会、媒体高度关注的须有会议记录与总结,集会医疗保障工作开展与登记制度健全。 (十一)院前医疗急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各地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须建立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质量控制部门,承担医疗质量控制和相关培训工作,依据省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十二)回访、投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健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须建立健全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回访,投诉处理以及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等相关事宜。 (十三)院前医疗急救学科建设。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积极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学科建设,制订年建设规划及实施细则,

院前急救工作规范

烟台市院前急救人员工作规范 一、上班前准备 值班员、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应提前15分钟上班,穿工作服、佩带工作牌,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 (一)值班员负责检查指挥终端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点击测试铃声是否正常;检查打印机是否有纸,确保打印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医护人员负责检查当班救护车按规定配置的药品器械及各种表单等。 (三)驾驶员负责检查待命车辆,确保车辆处于“站内待命”状态;检查车辆性能、警报器、警灯及车载终端设备,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启用备用车辆开启车载终端设备登记上班,确保车辆为“站内待命”状态。 (四)担架员负责检查担架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无专职担架员的,由医护人员负责检查)。 二、接受任务 值班时间内,值班员、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员等人员应保持高度待命状态,指挥终端必须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守,确保随时接受院前急救出诊指令。因故不能出诊的,应提前向指挥中心报告,以免延误出车时间;当不能出诊情况解除时,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恢复对车辆调度。 (一)值班员 值班员接到指挥中心出车指令后,应立即认真查看派车单相关信息,并迅速通知派车单指派车辆驾驶员、相关专科医师、护士及担架员在规定时间内(早7:00至晚21:00在3分钟内、晚21:00至早7:00在5分钟内)出车,因故不能出车的,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另派车辆。我市实行统一调度后,各入网医院不再受理急救呼救,如遇病人求救的情况,应告知其立即拨打120求救,由指挥中心统一安排急救。 (二)驾驶员 驾驶员接出车任务后立即发动车辆,待医护人员上车后通过车载指挥终端向指挥中心上传“驶向现场”并立即出车,如发现车辆故障不能出车,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另派车辆。 (三)医师、护士、担架员 医师、护士、担架员接到出诊通知后携派车单,立即跑步上车。 三、行车途中 (一)驾驶员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以最快的行驶速度、最近的行车路线到达派车单注明的接车地点。如若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同时迅速检查故障原因并排除故障,如无法立刻修复,立即请求指挥中心另派救护车完成急救任务。 发生行车事故时,应按道路交通有关法规程序处理,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另派救护车完成急救任务,同时报122。 (二)医师、护士、担架员 1、医护人员上车后应立即与呼救者联系,进一步核实接车地址、了解病情,给予相应的急救指导,并告知大约到达时间及相关事宜。 2、发生车辆故障和行车事故时,协助驾驶员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遇有伤人事故,应及时做好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护工作,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另派救护车完成原急救任务。 3、急救途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指派的救护对象,如路遇非指派对象拦车时,随车医护人员根据病情轻重缓急确定是否更改救护对象。若确定改变救护对象,应立即请示指挥中心请求另派车辆完成原急救任务。若不需要改变救护对象,医务人员应在现场做好解释工作,在对伤病员进行简单的急救处理后立即执行原急救任务,同时请求指挥中心另派车辆增援。 四、到达现场 (一)驾驶员 救护车到达现场,尽量停靠伤病员位置,驾驶员通过车载指挥终端向指挥中心上传“到达现场”;遇重大事故,应协助医护人员反馈现场情况。现场无呼救者或伤病员亲属等候时,立即向指挥中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新】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 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 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 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 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 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 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 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 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病史书写的基本要求按文件要求。 二、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按文件要求。 三、首次病程录按文件要求。 四、日常病程录要求: 1、新入院及术后连续三天要有病程录,危重病人随时记录,一般病人三天记录一次。 2、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二次,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一周内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以后病程录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每周二次,主任查房每周一次。危重病例三天内主任必须每天查房。 3、输血病程录反映办理血指征和输血记录。 4、需要会诊者,病程录有会诊记录。 5、各种辅助检查结果、用药及诊疗措施必须及时记入病程录,并告知家属。 6、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告知患者相关情况,并签署同意书。 7、住院一个月以上者,应每月撰写一次阶段小结。 8、转出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录于24小时内完成。 9、交班记录于交班前完成,接班记录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0、疑难待诊病例二周内完成讨论,侧重记录临床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在临床的鉴别诊断意义以及明确诊断的途径、措施和方法。 11、术前小结应在术前24小时内完成,急症手术应于术前完成,因病情危急须紧急手术者可免写术前小结,但上述内容必须在首次病程录中反映出来。写明主持人、参加人的姓名和职称。 12、术前讨论:每例手术术前完成,要求按照文件。写明主持人、参加人的姓名和职称。 13、手术记录术后24小时内完成,由主刀书写。 14、术后首次病程录由主刀书写,术后即时完成。 15、死亡记录于24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于一周内完成。 16、一般病例在出院、转院的病程录必须反映主治医师意见;危重、疑难病例在出院、转院的病程录必须反映出主任医师(副主任)的意见。

120出诊院前急救病历及告知书

120出诊院前急救病历及告知书

***人民医院120出诊院前急救病历 病案号:(填写和/或钩出)

***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病员(或代理人)签字单 (钩出并签字) □1患者在搬动、转运途中有病情加重,甚至心跳、呼吸停止的可能,受车载药品设备的限制,患者会出现死亡情况;救护车快速行驶及颠簸可能会使病情加重,严重者甚至死亡。途中因交通堵塞、车辆意外故障,会延误抢救时间,影响抢救效果;随车家属在途中发生意外,医院不承担责任。如果您能够确信理解以上情况并同意转送请签名。 病员(代理人)签名: (请写明同意或不同意) 签字时间:年月日时 分 □ 2拒绝现场检查、治疗而引发的功能障碍、病情加重及意外死亡,后果自负。 病员(代理人)签名 签字时间:年月日时 分 □3患者病情危重,受我院医疗条件限制,经过慎重考虑及现场医患沟通,为使患者得到更加有效和及时的治疗,决定送往。 病员(代理人)签名

签字时间:年月日时分 □4经过慎重考虑,拒绝医生建议,决定不送医院。 病员(代理人)签名 签字时间:年月日时分 □5病情危重,放弃治疗,在搬运、护送途中,病员随时可能病情恶化或心跳、呼吸停止,表示理解,要求送回家。 病员(代理人)签名 签字时间:年月日时分 □6救护车到达时,病员已离开现场。 代理人或目击证人签名 签字时间:年月日时分 □7救护车到达时,病员心跳、呼吸已停止。 病员代理人或证人签名 签字时间:年月日时分 □8确认等候时间从时分开始至时分结束。 病员(代理人)目击证人签名

签字时间:年月日时分 □9按照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及时给其他患者提供紧急的救援服务,救护车不承担运送已经确认死亡的患者,请家属或代理人给予理解并配合我院工作。 □10伤病员因病情危重现场抢救无效,经严格确认符合死亡标准和停止继续抢救法定标准。代理人或证人签名 □10附加表述: 伤病员姓名签字人与病员关系 谈话医生签名:签字时间:年月日时分 填写说明 1、要求病员(代理人)在相应条款中签名。 2、一般情况下,在病人搬运前做好签字手续。 3、特殊情况下,报请110协助处理。遇车祸等特殊情况,如警方指定医院,则请求警方在相应条款上签字证明。 4、遇现场无人签字或不愿签字的,均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院前急救诊疗常规》处理,并在签字单及病历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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