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增加值法的思考

关于经济增加值法的思考
关于经济增加值法的思考

关于经济增加值法的思考

摘要:企业绩效评价是一种综合评价,经济增加值法是近年来国外盛行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一种方法。但在我国企业运用时却没有取得预期的效益,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经济增加值法的定位不当有很大的关系,经济增加值法被看作是企业绩效评价的综合方法,笔者认为经济增加值法难以担此重任。

关键词:经济增加值;综合评价法

经济增加值是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该企业所有资本成本的“剩余收益”,用公式表示就是: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占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其中税后营业利润等于净利润加上债务利息支出,资本占用是指负债资本和主权资本的账面价值,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指企业债务资本和主权资本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债务资本成本可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调整确定,主权资本成本一般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确定。经济增加值认为只有企业的收益超过所有投入资本成本时,才能说明企业价值增加了,如果企业的收益低于企业的所有资本成本,说明企业实质上发生了亏损,企业财富受到了侵蚀。因此,经济增加值本身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

现代企业的绩效评价是一种综合评价,一般认为综合评价方法有沃尔评分法、杜邦分析法、功效系数法、经济增加值法、平衡计分卡、绩效多棱镜等。这些方法中既有传统的方法,如杜邦分析法,也有现代方法,如平衡计分卡。但把经济增加法作为企业绩效评价

的综合方法,却是值得商议的。无论是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实践运用考察,笔者认为经济增加值法难以担此重任。

经济增加值法没有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指标体系。仅有净利润,总资本,债务资本成本,主权资本成本几个有限财务指标。不像杜邦分析法,以净资产报酬率为中心,将影响净资产报酬率的各项因素进行分解,使得各项基础财务指标有机组合起来,形成具有层级梯次,较为完整,易于理解的指标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利益冲突,企业利益与部门利益得以和谐融合,便于全体员工相互沟通,齐心协力地为提高绩效而奋斗。好的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应是企业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的评价体系。以此标准审视,经济增加值法尚有不小的差距,它仍然是从财务角度来评价企业绩效,没有涉及企业的科研开发、人力资源培训、企业文化建设、市场推广、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的内容,不利于企业转变经营理念,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之路。

计算经济增加值时首先需要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旨在于纠正权责发生制的影响,提高计算的准确性,调整所涉及项目高达一百多项,无疑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计算难度的提高加深了理解的困难,不仅企业一般人员难以理解,就是企业财会人员也不是深明其义,虽然结合特定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将需要调整项目减少到十几项,但如何确定调整项目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却未形成统一的共识和程序,每个企业只能是各行其是,极大地增加了

调整的机会成本。其次,资本成本的确定是一项棘手工作,对于上市公司,可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确定主权资本成本,但是贝塔系数不能准确计量,根源在于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价格的高低并不是企业内在价值的真实反映,也不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体现,对于一般企业,准确计算其主权资本成本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考虑我国的融资环境,由于政策因素决定资金的流向与分布,大多数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除按基准利率支付财务费外,还必须花费很多隐性的筹资费用,有时候这些费用能占到很大比重,这必然导致很难准确估计各个企业的债务资本成本。最后,计算经济增加值许多数据无法从企业公开财务报表中获得,对于可以利用的数据资料,由于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大大降低了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基于经济增加值的评价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其运用价值大大降低。

从所周知,我国企业绩效评价是政府主导的评价。从评价范围的界定、评价指标的确定、指标权重的分配、评价方法的选择,全由政府相关部门一手操办。借助政府行政力量的强制推行,综合系数评分法成为目前我国企业绩效评价运用最普遍的方法。没有政府部门关照的经济增加值法,只是在少数企业运用,其中不乏赶时髦的,在西方企业应用取得了良好成效的经济增加值法,在我国企业运用的结果却喜忧参半,大相径庭。有人怪罪于资本市场不完善,公司治理水低下,会计信息失真……这些存在的问题同样影响着综合系数评分法,但为什么没有妨碍其广泛运用。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经济法的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中出现的内在矛盾日益增多,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经济法律的相关理论与制度随之产生,而当今社会,国内经济空前繁荣,同时存在着很多发展不健全的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作用越来越体现了其重要性。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法学学生更要认真研究学习,通过近几个月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下面我想浅要的谈一谈我学习经济法的一些心得与感受。 一、经济法学习的主要内容 通过老师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地讲授,我主要学习和掌握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一些关于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律制度。除了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本要点,还讲解了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也有关于市场主体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秩序规制的相关内容。 这些理论知识让我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经济法的所有理论知识都离不开经济生活,制度建设来源于解决经济生活的问题,又是一个高度的升华,将经济社会中的一些原理提升设立成具有强制力与拘束力的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些经济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法律规范又有了一个显著地特点,就是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性,还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与国家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紧密相连,也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的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一个法学学习者的思维方式来学习,也应该将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来联系实际生活,这样才能够深入理解其设立目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的实际运用。 二、我学习经济法的认识与心得体会 经济法的内容众多,体系繁杂,想要全面的学习好仍然需要努力和进一步再次深入学习,作为一个初次接触的学习者,我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印象深刻,因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5%+加分项-扣分项 (一)基本指标计分 1、业绩净利润 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业绩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方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但未超过对标值(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相比较的较高者)部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对标值部分作为奖励年薪的计算依据,不再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经济增加值 是指经核定的企业自主经营业绩净利润减去并表口径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办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二)分类指标计分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5分。 若设两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若设三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其他个性化指标10分。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计分办法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为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资产负债率指标,为每高出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三)评议指标计分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委托管理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按下表进行打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标准化 1 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 100 多年风风 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 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 我觉得这大概就是经济法独特的魅力所在吧。 然后,经济法这本书涵盖及其广泛,包括了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商事组织法律、合同法律、市场运行法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税收法律、经济监督法、对外贸

经济增加值EVA计算方法

EVA 计算方法 说明: 经济增加值(EV A)=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 T )-资本成本(cost of capital ) 资本成本=资本×资本成本率 由上知,计算EV A 可以分做四个大步骤: (1)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 T )的计算; (2)资本的 计算; (3)资本成本率的计算; (4)EV A 的计算。下面列出EV A 的计算步骤,并以深万科(0002)为例说明EV A (2000年)的计算。 深万科(0002)简介: 公司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深万科A 上市日期:1991-01-2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行业:房地产业 股本结构:A 股398711877股,B 股121755136 股,国有股、境内法人股共110504928股,股权合计数:630971941股。 一、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 T )的计算 1. 以表格列出的计算步骤 下表中,最左边一列(以IS 开头)代表损益表中的利润计算步骤,最右边一列(以NOPA T 开头)代表计算EV A 所用的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 T )的计算步骤。空格代表在计算相应指标(如NOPA T )的步骤中不包含该行所对应的项。 损益表中的利润计算步骤 税后净营业 利润 (NOPA T )的计算步骤 主营业务收入 - 销售折扣和折让 -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 主营业务成本 - 主营业务利润 - 管理费用 - - 销售费用 - = 营业利润/调整后的营业利润 + 投资收益 + = 总利润/税前营业利润 - EVA 税收调整* - = 净利润/税后净营业利润

2.计算公式:(蓝色斜体代表有原始数据,紫色下划线代表此数据需由原始数据推算出) (1)税后净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当年计提或冲销的坏帐准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和住房公积金所隐含的利息+投资收益—EV A 税收调整 注:之所以要加上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和住房公积金所隐含的利息是因为sternstewart公司在计算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时,所用的长期负债中包含了其实不用付利息的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和住房公积金。即,高估了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所以需加回。 (2)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和折让—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成本注: 主营业务利润已在sternstewart公司所提供的原始财务数据中直接给出 (3)EV A税收调整=利润表上的所得税+税率×(财务费用+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 和住房公积金所隐含的利息+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4)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和住房公积金所隐含的利息=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 和住房公积金×3~5 年中长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和住房公积金=长期负债合计—长期借款—长期债券 税率=0.33(从1998年,1999年和2000年) 说明:上面计算公式所用数据大多直接可以在sternstewart公司所提供的原始财务数据中找到(主营业务利润已直接给出)。而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和住房公积金所隐含的利息需由原始财务数据推算得出。 3. 计算深万科的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 2000年) 首先计算出需由其他原始财务数据推算的间接数据项-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和住房公积金所隐含的利息和EV A税收调整,然后利用计算结果及其他数据计算出NOPA T. (1)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和住房公积金所隐含的利息的计算; 单位:元 长期负债合计123895991.54 减:长期借款80000000.00 减:长期债券 ――――――――――――――――――――――――――――― 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和住房公积金43895991.54 乘:3~5 年中长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6.03% 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2646928.29 和住房公积金所隐含的利息 (2)EV A税收调整的计算; 财务费用1403648.37 加:长期应付款,其他长期负债2646928.29 和住房公积金所隐含的利息 加:营业外支出6595016.31 减:营业外收入23850214.53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摘要:当今流行的经济法学教科书或五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可谓莫衷一是,这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十分不相称。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在这些基本原理的问题上应尽早形成共识,本文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4年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研讨会的若干会议成果,提出了我国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引言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首先让我们看看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问题的论述: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 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依此我们认为上面的这些论述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稀缺将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上述的表述中包含了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此三原则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依存。所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经济法内部的法域中此三原则的各自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了要求。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涵盖了前面诸位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了要求。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要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是责权利效的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

经济法教学的几点思考

经济法教学的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对于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需求的迅猛增长,高校教学中设立经济法专业也不断增加,除了传统的法学专业中将经济法课程设为专业必修课程外,许多经济类、管理类的专业也都将经济法课程设为专业选修课,甚至很多高校在开设全校性公选课时也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经济法在高校教学中的重要性愈发突显,因此,有必要对其教学方式进行新的思考,以利于该门课程的教学更加适合各专业的要求。笔者结合近几年来的经济法教学实践,谈谈经济法教学的一些感悟。 一、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高校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材的选择、教学范围、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都存在不少问题有待改进,其主要问题有如下几点: 其一、教材不统一,差异性明显。目前各大出版社出版的可供选择的经济法教材五花八门,但认真比较就会发现,基本没有哪两本经济法教材的编排体例是完全一致的,即便是各大高校使用较多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的经济法教材,所体现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别。例如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主要由总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组成;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经济法》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组成,这二者不仅主要组成部分不一样,即便同样名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章节所包含的具体法律制度也不一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法教材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因此,选择何种教材会直接影响教学中所讲授的内容,这就有可能导致不同的教师根据自已的习惯和观点选择不同的教材,那么同样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不同专业或者同一专业不同年级他们所接受的经济法教学内容就会不一致,这不利于学生对于法学课程的统一认知。 其二、教学范围与其它学科的衔接尚不明确。如前所述,经济法教材的内容繁简不一,而且很多内容会与其它课程相重复。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与商法之间的重复。大多数的经济法教材内容都会包含经济法主体,这就不可避免要涉及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但公司法却又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会造成两门学科在讲授中可能存在的重复。但如果在经济法中避开公司法等主体法,又可能造成学生对经济法课程整体认知上的欠缺。此外,经济法中还有一部分内容例如房地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

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简介 工业增加值是衡量工业企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指标,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统计局对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现将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简要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一、工业增加值的概念及其与工业总产值的区别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新增部分的价值,是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不包含工业生产活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初差额价值三个部分。工业总产值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 由于工业总产值包含中间投入价值,因此在企业之

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而工业增加值所反映的仅是工业生产活动中新增部分的价值,不受中间投入价值的影响,因此不存在重复计算,其核算结果也不受企业重组、合并、拆分等因素的影响,能较为准确地反映工业生产成果,并能较好地与GDP核算和国际标准接轨。 二、工业增加值核算口径 工业增加值核算口径含所有的工业生产活动,包括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活动。 三、工业增加值核算分类 工业增加值核算分类分为2个层次。第一层次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分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行业(即第三级分类)。第二层次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分为39个行业(即第四级分类),其中采矿业有6个,制造业有30个,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有3个。 四、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 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

有关三鹿奶粉的经济法思考

有关三鹿奶粉的经济法思考 【摘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 【关键词】免检制度,渎职,责任人,市场监管 2008年9月初,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牵扯出来22家含三聚氰胺牛奶厂家,俨然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为此,一批官员纷纷下马。其实,早在2004年,安徽阜阳就发生了严重的劣质奶粉事件,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问责了一批官员。然而,这几年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比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等等。为此,国务院这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直至今年又发生了严重的毒奶粉事件。其实,在现有的体制下,这是一个必然现象。从毒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表面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等方面的缺陷,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正因为此症结未能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撤消或更换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为此,我们可试图从经济法的视野展开分析。 一,免检制度法律问题探讨 2000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特别是对食品工业来说,免检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我们可以从产品质量检验行政法律制度入手探讨该问题。 政府应当负责落实企业承担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免检产品一次又一次给公众带来灾难。作为企业,它生产的产品被“国家免检”本来是一项荣誉,是行政机关及消费者对它的产品质量充满信任的一个标志,按理说企业应该更加珍惜这项“荣誉”才对,而事实却是,好多企业在争取到“国家免检”这项权利之后利用它来为企业谋利,并不惜“造假”、“掺假”,这样,“国家免检”反而成了企业掺假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国家免检”也同样成了某些政府部门推卸其责任的挡箭牌。国家并没有减少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其工作人员却利用“国家免检”减少了他的工作量和所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这免那免,不如直接把政府工作人员免了更方便?你的工作都“免检”了,要你做什么,给你发工资岂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更重要的是,把检测这个程序免了,也就免了企业应当承担的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责任,也就免除了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的监督责任。这很可怕,政府职能虚化,是很有可能让老百姓信仰无政府主义的,这个责任谁负?企业还是政府官员?你能负得起吗? 二,三鹿奶粉事件中的领导责任问题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工业增加值的两种计算方法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公式为: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二是“分配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劳动、待业保险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盈余。或: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那么,如何用“生产法”和“分配法”计算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本文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作一些探讨。 一、按“生产法”计算: 此种方法是目前最常用、绝大多数工业企业采用的方法,本文将作详细论述。从上面的公式反映出,用“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涉及到三个要素:一是现价工业总产值,二是工业中间投入,三是本期应交增值税。以下就针对这三要素如何计算作详细介绍。 1、现价工业总产值如何计算: (1)概念:现价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2)计算原则:计算工业总产值要遵循三条基本原则。 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反之,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最终产品的原则: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 工厂法原则:即工业总产值是以工业企业作为基本计算(核算)单位,即按企业的最终产品计算工业总产值,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重复计算,但允许企业间的重复计算。 (5)计算方法: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详见附表一:某厂现价工业总产值计算表)。 ①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产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数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作这样的处理:首先由各个成品生产分厂的统计人员分别报送本期(报告期,一般按一个月结算一次)产品合格入库量(按各种规格明细分类报出),然后由销售部门的统计人员报送按品种规格的销售单价,再将产品产量和产品销售单价按品种规格对应相乘得出本期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

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和原则

经济法概念 之我见如今,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没有定论,属于学界的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应对经济法概念作如下表述,即经济法是指由国家干预的,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基本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关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是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的,确立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观点,亦为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所承认。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仍处于百家争鸣的状况,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仍使用着“协调经济”、“干预经济”等各种不同措辞。然而,这些学派间不是相互对立的。其共识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基本通过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但因为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需要政府进行适度干预、调控和管制,且他们都承认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关系。从学术角度出发,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为了研究或者评注的方便,法学家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进行分组与分类。由此可见,法的具体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还须具备“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这另一个条件。所以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也应有其核心基本法和基本原则。这就需要根据其特有调整对象确立一个法律部门的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国有参与、市场监督、对外管制关系五个方面。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经济法同其它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可区别开。(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就通常意义来讲,原则就是指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准绳。基本原则是不同于具体原则的根本规则。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总则中,基本上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其立法意蕴,一是为了表明本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为本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范提供纲领;三是为本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理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这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经济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与体现国家对政治生活进行干预的行政法原则的区别,又要与体现当事人平等的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考虑到我国不同的法律部门在任务上有某种共性,因而在某部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上也可能存在着使用其他部门法术语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上述命题成立。因为不同法律部门对同术语可以作出符合本部门法本质要求的解释。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该部门法的本质特征,这是毋容置疑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我国尚未制定一部高层次的基本经济法的情况下进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不确定,学者们对经济法原则的概括就可能大相径庭。因此,我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括,更多的应当着眼于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的方法论的思考之上。我们应当在那些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众多的经济法群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足以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然后概括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任何一类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本身这个概念的外延,要想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就要先了解法的原则,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视为规则的基础或是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2 0 6 中国电子商务._ 2011 .12原理和规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在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中独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把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效率公平原则。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顾此失彼的,任何一项政策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范文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范文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1】 通过一个学期《经济法》的学习,让我们意识到经济法对我们生活以及将来步入社会工作的作用是非常大的。通过开设这门课程,让我们长了不少见识,应该说学到了很多应该懂得的生活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了我们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的意识,为我们将来步入社会作了一定的铺垫。 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我国经济法有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经济法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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