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第一章总则

规划范围

本保护规划的规划研究范围为保平村的村域范围,共计约10平方公里;其中重点规划区老村,面积37.91公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保护、整治及其它各种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规划期限

本保护规划期限与崖城镇总体规划一致,为2009~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9~2015年。

指导思想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

规划原则

(1)历史真实性原则;

(2)完整性原则;

(3)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原则;

(4)区域系统保护原则;

(5)合理利用、永续利用原则;

(6)居民参与原则。

规划目标

通过保护规划和村庄建设相关规划,要使保平村同时满足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成为:

“历史风貌完整、生态环境优美、革命传统悠久、以遗产保护为核心、兼顾旅游发展的热带传统明清古村落”。

规划总体策略

(1)重点保护、修复保平村内具有历史价值和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遗存,保持保平的历史真实性。

(2)保护保平内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成为海南古村传统文化及红色文化的集中展示区。

(3)保护保平的历史风貌、传统肌理以及整体山水格局,使其成为中国海南传统古村落的活化石。

(4)整治保平居住环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使其成为居住环境优美、生活条件舒适的村庄聚落。

(5)合理利用保平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发展特色明显的文化旅游产业,形成三亚传统文化旅游的新亮点。

第二章价值特色评价

村落特色

保平古村历史悠久、遗存众多、风貌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其特色可概括为:(1)明清海南传统民居群的活标本

(2)中国最南古城的州治海门

(3)山水倚望、防灾避害的选址典范

(4)尊礼重教的文明古村

(5)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

历史价值

保平古村山水格局典型,村内建筑遗产、历史文化遗迹分布集中、颇具规模、风貌较好,周边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古村是古代保平港的要塞村镇、南海崖州大疍港的重要门户;儒学礼教、宗族文化底蕴深厚,流传至今;更是海南地区近代红色文化的摇篮。保平村保留了古村落选址、聚落结构、建筑形制以及古代海防等方面大量的历史信息,对研究古代琼南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

古村落选址于河岸北部,形成临水望山景观格局,极具特色;村内院落布局因地制宜、统一而富有变化,院子布局正房与照壁为核心;建筑外形独具特色,是崖州古建筑最有代表性、又最集中的古代民居建筑群;建筑风格是民族融合和中西合璧的体现,屋顶为“一剪三坡三檐”的接檐风格,其结构多为插梁式构架;民居建筑又不乏装饰,木雕、彩画、灰塑等工艺纯熟、内涵深刻,体现出极高的艺术水平,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科学价值

古毕兰村受洪水灾害侵袭,北迁至宁远河北岸高地,是古代堪舆学中聚落选址“龟背”理论的极佳诠释,这对研究古代村落选址原则中趋利避害的原则与方法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同时,从毕兰村到保平村的发展过程是一部移民建村史,为研究海南地区宗族文化的变迁、民族融合和中西文化交融提供了历史佐证,对文化人类学与历史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文化内涵

保平村自古以来文教昌盛,保平书院是古崖州重要的书院,历史上曾有保平多贡生的美誉,村中传承着较为浓郁的儒学文化与宗族文化,是琼州文化的重要传承地;保平村是一个具有八十多年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革命老区村,是革命烈士的故乡、重要的革命与战争纪念地,是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具有极为深刻的红色文化内涵。同时,保平村还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崖州民歌最重要的传承地。

第三章保护内容与框架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骨架

三个特色片区、五处文化景观节点、“大”字形历史街巷。

(1)三个特色片区:古村特色文化片区入口片、特色古民居院落集中片、烈士公园红色文化片

(2)五处文化景观节点

五处开放型民俗文化广场展示空间。

(3)“大”字形历史街巷

“大”字形历史街巷是联系古村内“点”与“片”、文化景观与自然景观的纽带,它们一同构成了保平村的特色“骨架”。

第一条保护内容

第四章保护区划

保护区划划定

1.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

保平古村的核心地段,除将大部分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群集中连片区划入核心保护区外,还包括铁炉塘滨河西岸区域,特别是保平书院旧址。核心保护区的范围东部以铁炉塘为界、西至保平西路,具体区划边界以《保护区划图》为准,面积约9.30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将老村除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所有可建设用地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区域划定225国道以南,由宁远河支流与西部高压走廊所围合的古村大部建成区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区划边界以《保护区划图》为准,面积约9.96公顷。

3.环境协调区的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50m至100m的范围,包括宁远河支流。具体区划边界以《保护区划图》图为准,面积共计约18.65公顷。

核心保护范围的总体保护措施

1.居住人口的确定

为维护历史文化名村村民的利益,保持传统文化的延续,合理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容量为1256人。

2.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针对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持传统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建筑分为一类历史建筑、二类历史建筑、与传统协调的建筑和与传统不协调的建筑四类,进行分类保护与整治。对已弃置坍塌的成片建筑列为民居遗迹,提出保护整治措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3.历史环境要素及周边环境的保护

保平村历史环境包括古树、古桥等能体现保平村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构筑物和环境要素,应分类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并注意保护与其相关的周边环境,保持风貌的协调性。加强对周边宁远河支流的生态环境修复,重点整治古村东南部的河流沿岸,营造良好的水岸空间。

4.街巷历史格局的保护

保持原有街巷尺度、原有沿街建筑立面的连续性,并保护以当地热带植被为主的绿化形式。

5.道路交通的组织

合理组织道路交通,基本保持原有道路断面形式。严格限制机动车进入核心保护范围。

6.外部装饰和其它设施的要求

保持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街巷两侧的外部装饰和生活设施、广告牌匾等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外立面的装饰和各种设施、广告牌等应使用传统材料。

核心保护范围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1)采取整体对待、严格保护的措施。保护传统街巷空间与格局,区内的建筑和环境以保护和维修为主。

(2)核心保护区内传统街巷的保护包括街巷格局、铺地形式、沿街建筑立面的连续性三个内容。

严格保持村庄内的古街巷走向与基本形态,保持历史现状,严禁侵占街巷

空间进行建设。保护古村内沿街民居的传统建筑形式,保持街巷及两侧建筑的原有尺度关系。

历史街巷的传统铺装材质为砂石、土质路面,保护范围内的路面材料禁止采用沥青、水泥路面,建议采用石板路。对于保护范围内已经采用非传统路面材料的,规划要逐步改造成为石板路。

保护沿街建筑以及院墙的立面形式、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的统一性、连续性和视觉景观的完整性。对于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采取整治更新等措施,使历史街巷景观得到延续。重点保护主要街道的传统风格,对临街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整治。

(3)根据建筑评估与分类,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

修缮改善——对一类历史建筑进行分类甄别。对优秀的一类历史建筑,原则上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保养、加固或修复。对其他一类历史建筑采取维修改善的方式,内

部可进行适当的维修改善;

外观维修——对二类历史建筑提出整治要求,对建筑外观按照传统风貌要求进行维修,可以按照原体量、材料、色彩、形式进行翻建,但不得拆除;

保留整修——对与传统协调的建筑可予以保留,并逐步整修其与传统风貌冲突的部分,使之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整治更新——对与传统不协调的建筑予以整治更新,在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内部改造和外部更新。

(4)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层数应控制在2层,檐口限高7m,屋脊限高为8.5m,屋顶对角线应不大于21m,采用坡屋顶。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翻建的建筑,控制其从视觉上看不改变其原有的外观、体量和色彩,建筑应使用传统的技艺与传统的材料,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以清末民国或解放前时期的院落式民居风貌为主,以延续区内建筑风貌。

(5)对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进行维修、翻建、整治及更新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将施工方案和相关图纸报送三亚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结束后,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测量、记录,必要时,可重新确定建筑类别。

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拆除方案,经所在三亚市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6)对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街巷两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设置广告牌匾的,应保持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有关责任人应当

将设计方案报请三亚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新增设施的高度、体量、色彩和样式等进行审核,使之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风貌控制措施

(1)建设控制地带内采取严格控制、风貌协调的措施。

(2)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保护与整治措施依据核心保护范围的建筑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

(3)紧邻核心保护范围的区域内,建筑层数应控制在2层,局部可建三层,但是应考虑古村与周边山体、水体视线通廊的保护要求,檐口不宜高于7m,屋脊不宜高于8.5m,屋顶对角线应不大于21m。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现存废墟、质量较差、风貌较差的建筑所在区域允许适当进行改、扩、新建活动。对新建的建筑进行控制,建筑外观应与周边传统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不得遮挡古村落与北部山体的互视通廊关系等。建筑外装宜使用传统的技艺与传统的材料,也可使用新型材料,鼓励使用浅色涂料、非釉面浅色饰面砖,原则上不宜使用釉面瓷砖。

(4)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加建等活动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将拟建部分的高度、体量、色彩、使用性质等信息报送崖城镇镇政府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加强环境卫生治理,严禁随意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等行为。

(6)加强宁远河水体周边的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对其驳岸以及河道进行环境整治,宜采用复式亲水设计,使其成为符合历史风貌的滨河开放空间。

环境协调区控制措施

(1)应重点控制好区内自然环境,加强环境协调区内的植被种植与保育,注重保护宁远河支流水体的环境与景观,其驳岸整治宜采用复式亲水设计,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2)区内的非建设用地中,不得随意新建道路,要控制新旧道路的尺度。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扩建等建设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景观建构筑物除外。区内的村庄建设用地内,新建建筑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3)在环境协调区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景观建构筑物的,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居,应按照规划报请崖城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整体格局与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的保护措施

空间格局的保护

1.自然环境的保护

(1)村庄水体保护

加强对村庄内铁炉塘等宁远河支流保护,将宁远河与其支流联通,注意保持水域环境的清洁,避免水体污染。加强河岸的绿化与美化,打造滨水休闲环境。

(2)村庄绿化风貌保护

保护村庄内的古树名木、大树,对古树名木及时挂牌,严禁砍伐、截枝、搭建和损坏树木,鼓励民居院落内的绿化种植。

2.视线通廊的保护

视线通廊是标志古村自然人文景观之间保持同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历史文化名村特色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

视廊通廊的保护应根据对景的内容决定,主要控制由传统街巷以及重要历史环境要素向北部山体或者东南部宁远河的视觉通廊,保持视线通廊的通达性。

3.建筑高度控制

为维护保平村的历史文化风貌,需要对古村落建设用地内的建设进行高度控制。具体如下:

第一个层次为核心保护区,建筑的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应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一致,建筑檐口高度应控制在7米,高度二层。

第二个层次为建设控制地带,该区域内的建筑必须遵循保护措施的要求,建筑檐口高度宜控制在7米,高度二层,局部可建三层。

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

保平村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古树、古桥遗址等能体现保平村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构筑物和环境要素。它们与民居建筑群共同体现古村的历史风貌,都应该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

(1)古树的保护

规划对保平村100年以上的古树加强登记和保护,在古树周围设立石头护栏,护栏的高度和形式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古桥的保护

建议参考《崖州志》记载,恢复历史上古崖州地区最大的桥梁——保平桥,限制机动车通行,古村主要交通利用北部国道解决。

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的保护

1.文化空间的保护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发展性原则;

(3)尊重性原则;

(4)共享性原则;

(5)综合性原则。

2.文化空间的保护措施

(1)做好保平村文化空间的建档和挂牌工作

在做好保平村文化空间普查的基础上,对村内各类文化空间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保平村文化空间档案和资料库。同时,完善文化空间标识系统,做好文化空间的挂牌工作。

(2)保护现存较完好的文化空间本体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住宅,应参照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对文化空间本体进行保护、整治。

(3)适度恢复部分已消失的文化空间

采用多种方式适度恢复部分尚存历史依据的已消失的文化空间。如设立展示牌、复建部分手工作坊、改造现状部分地块为文化展示馆等。

(4)还原文化空间的文化功能属性

深刻理解文化空间的物质属性与非物质属性的有机结合。以文化空间为载体,还原其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文化空间的文化功能属性。

(5)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文化空间的展示、宣传

通过展示设施、出版物、广告、专题宣传片、多媒体、网络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文化空间自身及其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宣传,扩大文化遗产的影响力,让更多的人共享保平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章展示利用规划

展示利用内容

保平村的46处历史建筑、11处历史环境要素、重要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网络等均为所展示内容。

展示路线组织

为了体现保平村的深厚文化内涵与历史文化特色,规划游线组织“大”字型的文化旅游路线。

旅游服务中心——保平桥——村口保平历史文化展示区——石沟涧路——中心崖州民歌展示区——明清古民居体验区——保平南路——革命烈士故居展示——烈士公园红色文化展示区——滨河风光体验带。

远期可加强保平村与崖州古城、水南村以及北部田洋地区的联系,促进跨区旅游。

展示设施规划

展示设施本着结合景点设置的原则,以满足游客休闲、游憩、娱乐为主要目标,结合村内现有建筑,更新原有建筑的配套设施与建筑功能。

在古村保平桥东建立一处停车场和纪念品商店,满足旅游服务的需要。根据总体规划要求撤并保平小学,并新建院落式布局的合院,配备旅游服务设施、小型民俗餐饮、公厕等服务设施。

旅游区内需设立旅游接待中心及适量的公厕、问询、停车、休憩、垃圾箱等服务设施。依据保平历史保护规划中对于市政设施的基本要求,共配置公厕4处,垃圾箱11处。建设风格要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并通过明确的标示指示位置。

第六章近期保护与整治规划

近期保护整治项目与措施

本规划近期为2009-2015年。近期保护规划重点范围为核心保护范围、红色革命公园的

建设与维修、滨河环境的整治、及老村外集中旅游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具体保护整治项目包括:

(1)建档与挂牌

规划近期内,对古村内所有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真实记录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和保存状况,同时,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对每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进行挂牌保护;在核心保护区主要出入口树立明显的标志牌,标明保平村历史沿革、概况特色、保护区划等。

(2)历史建筑及核心保护范围内重点建筑与街巷的保护与整治

规划近期内,对古村内的所有历史建筑进行严格保护,对主要历史空间结构(从临高骑楼街至“大”字型特色骨架)周边的重要院落进行整治;将“大”字街巷的铺装恢复为石板路,并建立严格的机动车管控制度,减少机动车对街巷的破坏;通过合理模式,增加“大”字街巷两侧院落的开放比例,充分展示保平老村风貌。

(3)加强非物质文化的展示

结合村中心广场与民歌传承人住宅展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崖州民歌;对烈士陵园内现状的保平革命烈士纪念碑进行维修,修建家书长廊、农军桥和何绍尧纪念亭,同时整治园内环境,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红色文化展示公园。

(4)村口片区的设计

对村口广场及周边重要建筑及院落进行设计,围绕村口老树构建主要开放空间;参考历史文献在村口原址处,修建保平书院与保平桥。

(5)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规划近期建设从村口保平桥进入古村的旅游道路,改善旅游路周边环境,逐步建设环老村的车行道路,并修建位于保平桥东与保平南路以南的两处停车场,对机动车进行有效分流,在完善机动车可达性的同时减少机动车交通对古村的影响。

(6)基础设施改善

包括给排水工程、架空线入地工程等,为古村发展提供基础设施支撑。

(7)生态环境整治

大力治理宁远河支流河道生态环境,将原有宁远河支流与主干水系之间的联系恢复,并退塘还港,营造良好的滨河景观;对村口至红色革命公园范围内的环境进行治理,改善入村环境景观。

(8)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规划近期内,按照总规意见协调保平小学的搬迁工作,腾退保平小学用地打造村口旅游展示与接待建筑群。同时,置换临高骑楼街的功能,设立一处纪念品商店,满足旅游服务的需要。

(9)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

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成立保平历史文化名村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有序推进。

规划实施对策

(1)加强制度和机构建设。

(2)给予资金优惠政策。

(3)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

(4)保护与利用并举。

(5)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

规划实施总体策略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05]18号),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管理应在管理方面落实下列工作:

(1)深化历史文化名村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机构建设和职能配置。

(2)大力推进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3)加大对于保平历史文化名村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力度。

(4)加强对保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的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

(5)增加保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6)强化保平历史文化名村文物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7)强化保平历史文化名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管理工作等。

(8)形成全体社会共同参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的服务意识。

规划实施管理监督体系

建议组建保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管理委员会,以管委会为核心,对古村落、历史建筑及区内其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直接综合保护管理。任何新建和改建工作均需得到管委会与相关政府部门多方认可,方可实施。

建议建立责任规划师制度,由经相关管理部门授权的责任规划师协助对区内建设方案进行审批。

完善机构体系,尽快组建档案资料库、监测站、事业研究机构,并与地方相关专业机构合作。

规划实施管理人员

(1)建立、健全从业资格认定程序,严格筛选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从业者。

(2)完善专业培训机制。

(3)明确责任,完善奖惩机制。

(4)主要机构、主要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业务相对独立。

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05]18号),三亚市崖城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并颁布保平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包括四至边界、各项具体管理和环境治理要求。

(2)管理体制与经费,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

(3)根据规划内容制定保护管理内容及要求。

(4)制定对保护行为的奖励以及对破坏活动的处罚措施。

日常管理

(1)历史文化名村的日常管理应由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

(2)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保证安全,及时消除隐患;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做好业务档案;开展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自然灾害、遗存本体与载体环境以及开放容量等监测制度;

(4)做好经常性保养维护工作,对可能造成的损伤采取预防性措施;

(5)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不安全因素。

附图:

保平村保护区划图

保平村保护要素分布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编制人员名单 法人代表:吴崇友 项目负责:吴崇友 审定:施俊杰(高级工程师、院长)审核:程万里(高级工程师) 校对:潘丽微(注册咨询工程师)编写:吴崇波(高级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第三章项目场地及建设条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第五章环境影响 第六章资金估算及资金来源 第七章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第八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算第九章结论和建议 附件

第一章总论 一、概述 1、项目名称: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2、建设单位: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3、法人代表:吴崇友 3、项目负责人:吴崇友 4、项目概况: 4.1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为厚吴历史文化名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为西至外田塘西侧,东至澄一公祠东侧,北至吴氏宗祠北侧,南至井家塘南侧,面积9.17公顷;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至南溪水域厚吴大桥西桥头,南至环村路百米的农田,西以环村主路为界,北至现厚吴小学东侧农田,面积24.23公顷,项目总投资约2847.2万元。 4.2保护设施建设: 1)、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青石板和卵石进行整修。 2)、对街巷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进行埋地敷设,消防设施、环卫设施建设。 3)内部交通及停车场、广场建设。 4)水系整治、水埠、驳岸整治

5、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补助50%,村自筹资金50% 6、编制单位: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二、项目编制依据 1、《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2、 计划建议的通知》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3、 计划的通知》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1】26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列》(2008) 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厚吴古村隶属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镇位于永康市西南端,北 靠石柱镇,东临舟山,西有新店,南与缙云县新碧镇交界。距永康市 区13.5公里,330国道通贯南北,金丽温高速公路、金温铁路分别在 村落的西部、东部通过,交通便利,是与温州、丽水等县交往的主要 窗口,素有永康“南大门”之称,村西2公里是著名的历山风景区。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第一章总则 规划范围 本保护规划的规划研究范围为保平村的村域范围,共计约10平方公里;其中重点规划区老村,面积37.91公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保护、整治及其它各种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规划期限 本保护规划期限与崖城镇总体规划一致,为2009~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9~2015年。 指导思想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 规划原则 (1)历史真实性原则; (2)完整性原则; (3)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原则; (4)区域系统保护原则; (5)合理利用、永续利用原则; (6)居民参与原则。 规划目标 通过保护规划和村庄建设相关规划,要使保平村同时满足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成为: “历史风貌完整、生态环境优美、革命传统悠久、以遗产保护为核心、兼顾旅游发展的热带传统明清古村落”。 规划总体策略 (1)重点保护、修复保平村内具有历史价值和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遗存,保持保平的历史真实性。 (2)保护保平内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成为海南古村传统文化及红色文化的集中展示区。 (3)保护保平的历史风貌、传统肌理以及整体山水格局,使其成为中国海南传统古村落的活化石。 (4)整治保平居住环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使其成为居住环境优美、生活条件舒适的村庄聚落。 (5)合理利用保平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发展特色明显的文化旅游产业,形成三亚传统文化旅游的新亮点。

第二章价值特色评价 村落特色 保平古村历史悠久、遗存众多、风貌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其特色可概括为:(1)明清海南传统民居群的活标本 (2)中国最南古城的州治海门 (3)山水倚望、防灾避害的选址典范 (4)尊礼重教的文明古村 (5)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 历史价值 保平古村山水格局典型,村内建筑遗产、历史文化遗迹分布集中、颇具规模、风貌较好,周边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古村是古代保平港的要塞村镇、南海崖州大疍港的重要门户;儒学礼教、宗族文化底蕴深厚,流传至今;更是海南地区近代红色文化的摇篮。保平村保留了古村落选址、聚落结构、建筑形制以及古代海防等方面大量的历史信息,对研究古代琼南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 古村落选址于河岸北部,形成临水望山景观格局,极具特色;村内院落布局因地制宜、统一而富有变化,院子布局正房与照壁为核心;建筑外形独具特色,是崖州古建筑最有代表性、又最集中的古代民居建筑群;建筑风格是民族融合和中西合璧的体现,屋顶为“一剪三坡三檐”的接檐风格,其结构多为插梁式构架;民居建筑又不乏装饰,木雕、彩画、灰塑等工艺纯熟、内涵深刻,体现出极高的艺术水平,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科学价值 古毕兰村受洪水灾害侵袭,北迁至宁远河北岸高地,是古代堪舆学中聚落选址“龟背”理论的极佳诠释,这对研究古代村落选址原则中趋利避害的原则与方法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同时,从毕兰村到保平村的发展过程是一部移民建村史,为研究海南地区宗族文化的变迁、民族融合和中西文化交融提供了历史佐证,对文化人类学与历史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文化内涵 保平村自古以来文教昌盛,保平书院是古崖州重要的书院,历史上曾有保平多贡生的美誉,村中传承着较为浓郁的儒学文化与宗族文化,是琼州文化的重要传承地;保平村是一个具有八十多年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革命老区村,是革命烈士的故乡、重要的革命与战争纪念地,是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具有极为深刻的红色文化内涵。同时,保平村还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崖州民歌最重要的传承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2013-10-10 13:13:5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2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特集 SPECIAL COLLECTION 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章调查和评估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章成果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 办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珠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以及相关管理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文物、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咨询]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专家咨询制度。保护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村(居)委会保护管理职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制止违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经费用于相关申报、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公众参与]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4) 一、项目背景 (4) 二、规划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原则 (4) (一)指导思想 (4) (二)规划目标 (4) (三)规划基本原则 (5) 三、规划依据 (5)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6) (一)规划范围 (6) (二)规划期限 (6) 第二部分现状情况分析 (7) 一、区位分析 (7) (一)地理位置 (7) (二)交通条件 (7) 二、自然概况 (7) 三、村庄建设情况 (7) (一)村落布局及现状人口规模 (7) (二)社会经济情况 (8) (三)现状情况 (8) 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情况 (9) (一)村庄内建筑 (9) (二)文物保护单位 (10)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 (15)

第三部分相关规划与案例研究 (17) 一、相关规划分析 (17) (一)武汉市总体规划(2010-2020) (17) (二)武汉市江夏区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17) (三)江夏区乌龙泉街道办城镇总体规划(2008-2020) (17) 二、案例研究 (18) (一)武汉黄陂大余湾 (18) (二)山西平遥 (20) (三)江苏周庄 (24) (四)小结 (27) 第四部分保护体系规划 (28) 一、空间布局规划 (28) (一)用地结构 (28) (二)空间布局 (28) 二、保护体系规划 (29) (一)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29) (二)保护总体框架 (31) (三)保护体系 (31) (四)保护措施 (35) 三、建筑高度及形态控制 (38) (一)现状分析 (38) (二)高度控制规划目标 (39) (三)高度控制规划原则 (39) (四)高度控制规划 (40) 四、支撑体系规划 (42) (一)道路交通体系规划 (42)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2) (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43)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研究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研究 发表时间:2017-09-30T09:34:10.7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作者:李凌波 [导读] 摘要: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演变的长河中,不同地方都构成了独居特色的当地文化。到现在经济飞速进步发展的21世纪,这些独具特色的文化都变成了我国不能复制和再生的宝贵财富。 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 315000 摘要: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演变的长河中,不同地方都构成了独居特色的当地文化。到现在经济飞速进步发展的21世纪,这些独具特色的文化都变成了我国不能复制和再生的宝贵财富。当中由国家文物保护局和建设部门一同组织和评选出来的历史文化名村,具备丰富的文物聚集成片的历史建筑物、传统的建筑风格、曾经的交通、文化、政治、经济和军事中心等,或者在历史上出现了巨大影响的地方等,这些都能够集中将当地特有文化和民族特征的村落反应出来,为研究我国特色历史文化做出更加杰出的贡献,所以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文中将主要分析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工作。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当今世界上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当中,我国的历史文化名村占据了非常关键的地位。历史文化名村的提法作为我国特有的,国外一般都叫做古村落、历史小城镇,并将古村落和历史小城镇当做历史地区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村在保存数量、分布范围、种类、特色、历史文化价值当中,都是其他国家无法企及的。开展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工作,为了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先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产,为了促进我国历史文化的继承发展。 1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过程框架 尽管国内有关历史文化名村的研究在有关行业都获得了比较大的成绩,可是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发展上还是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重点是重申报、请维护;重开发、轻视保护;重视旅游建设,轻视历史文化等等。伴随着保护工作的进行和实施,保护历史文化名村的流程中表现出来的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当中就好比城市设计实践流程,作为一个二维过程理论。重点包含了物质性过程和社会性过程两个方面,前者就是对规划空间的设计实施重点强调,后者是重点对保护过程的社会性保障强调。就如同田宝江提出的,“在我国以往的规划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注重物质形态规划,对可行性分析、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的问题”。物质性的过程就是明确目标的时序性的过程,可以被认为是直线发展的。社会性过程是保护过程广度方向的发展,是横向发展,表现出对物质性过程的支撑、维护、保障的作用。物质性和社会性过程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作用机制的维护,社会性流程建立在物质性过程之上,同时,还是物质性运行的前提基础和保证。从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产生了物质性过程同时贯穿始终。物质性过程直接反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流程中表现为名村保护规划和实施。社会性过程反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流程中表现为名村保护运行保障体系。总而言之,可以获得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流程框架是社会性过程和物质性过程两个维度的有机契合。内容主要包含了保护规划和实施、名村保护运行保护体系两个方面。 2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问题分析 2.1专项规划水平有待提高 历史名村专项规划水平有待提升是各个地方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流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忽视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主旨。部分地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流程中仅仅关注旅游经济的增长,将历史文化名村开发作为增强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造成了历史文化名村管理当中过度重视开发而忽视了保护,同时在操作流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等限制性指标对管理的影响,其次,管理体系功能无法发挥出来。作为影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效果的关键组成部分的法规体系、组织结构、评价体系和公众参与,实际操作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效果并未真正体现出来,造成了名村保护运行保证系统功能无法真正获得体现,最终将直接影响名村保护效果。 2.2依法行政力度不够 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保护规划,随意修改保护标准,结果导致有些古村落的历史格局被损坏;文化古迹周围的历史环境被损坏,有些地方的历史建筑物被损毁。 2.3保护资金不足,古村镇和历史建筑缺乏定期的全面维护 有些古村中人口密度比较大,基础设备比较落后,建筑年久失修,居民居住条件比较差,因为缺少专项保护资金,这类地方的建筑处在消极保护的情况下,或者交给开发商进行整治和建设改造,因为商业利益急功近利,结果往往会直接损失掉有价值的历史遗存。 3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措施 3.1做好编制与管理 建立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框架流程中,正确的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框架作为达到保护村落的目标的重要方式。编制管理流程中,要坚持整体性、持久性的权力责任,对重要的历史建筑要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将建筑物的年限延长。对于村落当中普遍存在的居民,要使用“保外内修”的原则,保证居民的外部面貌,可是在建筑内部进行修改。同时当地政府要关注出台新的政策,指导当地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可是在这个流程中需要关注的是,这种政策的出台要充分将当地的民意考虑进来,同时要从当地的乡规民约当中提取经验,实践表明,这样的思想非常正确。 3.2村落传统格局及整体风貌的保护措施 作为组成历史文化名村总体环境的要素,在悠久历史下构成的传统民居、街巷、古树、古井、文化遗址等都带有村落独特的历史文化气息。所以,将保护好这些实物和它们之间的空间关系,对传统格局和空间形态的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村落的恢复、保留、整治、改善和保护过程中,将原先村落块状集聚性聚落特征保留下来,维护并强化历史的文化气息。同时将村落历史风貌的保护力度增强,使用立法以及行政方面的措施,将居民建筑限制要素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建筑材料、高度和尺寸,从而保证村落民居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3.3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备案制度保护规划需要全方位的覆盖到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当中,每一个省都要加大对保护规划的审查力度,确保规划编制的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第524 号条例。该条例于2008 年4 月2 日国务院第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施行,并由国家总理温家宝于2008 年4 月22 日对外公布。2017 年10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 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 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 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2019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张家湾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3) 第三章空间布局规划 (13) 第四章保护利用规划 (19) 第五章近期建设规划 (20)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1) 第七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切实、全面保护张家湾历史文化遗产,指导保护工作开展,协调村湾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张家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意见》(武政〔2014〕88号);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武土资规发〔2016〕18号);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 《武汉市历史镇村保护名录规划》(2013); 《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武汉市黄陂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6.2); 《武汉市“木兰干砌”石头村保护与利用研究》(2015); 《第一批武汉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划定》(2018); 其他与本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以《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形地势、河流水系、道路以及村庄空间拓展等因素,确定本次规划范围总面积为5.07公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