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3.11.06

【实施日期】1993.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第九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

(二)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征用,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四)建设资金、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主要材料、设备已分别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

第十条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和基建管理人员,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二)向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公布招标信息;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八)开标、审查投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备;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认真编制,其主要内容为:

(一)招标书:工程综合说明(计划批准文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招标范围、承包形式及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差价计算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三章标底

第十二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数量等。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以内。

第十三条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材料价格应按照确定的供应方式分别计算,并明确价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额和计划投资安排的工期合理确定。如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可适当计取加快进度措施费。

第十五条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准定一个标底。凡采取暗标招标的项目,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交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简历;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技术等级,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说明;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应明确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义务。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标价汇总表(按单位工程分土建、安装等分列)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措施和总进度(包括完成基础、主体、安装、装修等的工期);

(四)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等;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书应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将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如要对原标书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可在规定的标书送达截止日期以前,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会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并组织评标小组。

评标、定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和决定中标单位应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对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业技术资质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定标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之前确定。评标、定标原则一经确定,评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裁决。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在中标单位(包括议标工程)确定后,即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七日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招标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定标结果的核备报告后,须在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建设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要求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付给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与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在定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二,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列支范围:招标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中标单位在施工管理费中列支。

招标投标管理费是弥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的专项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漏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在本地的投标资格三至六个月。

(四)决标后,招标和投标方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条件,或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外国企业在我省投标。外国企业的投标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3.11.06 【实施日期】1993.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第九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 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

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2]2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招投标档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招投标档案工作,并责成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做好招投标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招投标档案管理

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经办人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应设置招投标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招投标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并依照有法律规章,维护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选配政治素质高,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招投标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档案部门接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经办人移交的档案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九条招投标档案移交时必须齐全完善。整理规范。移交双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归档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第十条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合理划分招投标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至十年,投标文件副本可保存半年至一年时间。 第十一条招投标档案内容包括;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日期:1993-11-6 执行日期:1993-1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标底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要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第九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投标人及标底的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4年电子化第一版)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4年电子化第一版)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编制人员名单 编制领导小组成员: 丁贵桥赵康林刘顶芳钟鸣周显发黄仲坚编制人员: 黄敏 审核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祥胜刘玮刘志林李鸣杜杰肖晗陈建新恽其鉴柯经安徐晓光董侃

使用说明 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制定的,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 二、《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下同)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只规定了综合评估法一种评标方法,该办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招标人在使用时不应擅自改变,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程序的警戒线。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 确保工程质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 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 , 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 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 (一勘察、设计招标 , 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 , 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 , 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 (三施工招标 , 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按规定应当实行 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 (四材料、设备招标 , 应当完成设计工作 , 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 , 所 需资金已经落实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 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具体包括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投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说明。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并在特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

第七条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关业绩和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提供金融证明,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四章招标评标过程 第十条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应记录有关评标活动的所有信息,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结果等。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告,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约 第十三条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约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约过程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记录相关履约事项。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 活动,促进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 本办法合用于本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应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 提下进行,避免利益分配不公和名义招标现象。 2、限制性招标原则:非必要情况下禁止使用公开招标等限制少 数人参预的投标方式。 3、公正原则:招标应当依据规定的标准和过程进行。招标代理 服务机构和招标人涉及到招标双方的利益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干预招标活动。

4、公正竞争原则:招标人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公正竞争为原则,秉持“平等竞争、以质取胜、平等交易”的指导思想,不得恶意排斥招标人参预招标竞争,不得减少招标人的权利。 第四条词语解释: 招标: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公众或者有特定条件的投标人公开询价,最终确认中标人的活动。 招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发布招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推出的工程、产品、服务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第二章招标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第五条招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或者资质条件,并符合有关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招标类型、投标方式、投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费用、保证金、评标标准、投标文件标注要求、开标时间、地点、报名等内容。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30 【实施日期】202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目录和程序 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 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 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019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doc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活动的进行,并负责评标报告的编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6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招标人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的权重,经力口权后,总分值为100分。商务标的权重不宜低于70%,技术标的权重不宜高于25%。综合标的权重不宜高于10%。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标权重可设定为100%,但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综合标应进行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100分(明标或暗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主要施工方法18分;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 3、拟技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 4、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2分;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4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14分。 (三)评标委员会应先评审技术标,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具体每项工程的合格分数线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合格分宜为70分,评委所给施工组织设 计总分少于合格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 二、综合标100分 (一)项目班子配备50分1、项目经理10分 1.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明确只承担一个工程或注明有特殊情况只 同时(就近)承担两个工程的5分 1。2项目经理简历表5分 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验18分 2.1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8分 2.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履约情况(如工期、质量飞造价)10分 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6分 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6分 4。1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10分 4.2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6分 (二)投标工期20分

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廉政阳光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有关规定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监管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三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与管理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五条 (一)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具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业绩;

(三)项目负责人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代理项目类似工作经验; (四)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五)具有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合同管理等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六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遴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第七条 其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的,鼓励招标人参照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遴选)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权重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第十条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技术能力,参考权重5%~10%;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鄂交发〔2020〕192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的组织实施,加强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未核准项目和已核准但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施工资质和能力核查以及勘察设计能力核查,其他在建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日常监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资质和能力核查 第三章勘察设计能力和行为核查 第四章施工履约情况核查 第五章附则 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 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的组织实施,加强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中,投资人依法自行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是指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符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施工任务均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细则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遵照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湖北省境内国家和省属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负责招标项目的备案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0.09.07 •【字号】鄂水利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规〔2020〕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际,省水利厅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进行

了修订。现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20年9月7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化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项目管理以及其他所需服务。 第三条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严格执行法律、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湖北重点水利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 资格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

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选择。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七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八条资格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 (3)对照资格审查标准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 (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 (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第九条根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组织形式与工作内容分为两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