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作为税收基本原则的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也伴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在经济发展中的矛盾逐渐呈现出来。二者如何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也愈来愈引起经济工作者的关注。本文重点就人们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理解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税收基本原则
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
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综合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方面而论,他们认为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我国经济学界也认同此种观点,并且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也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它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其主要内容:一是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二是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三是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臵,达到帕累托最优。
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对经济资源配臵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
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这是因为,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过程中,亦可能在两方面给社会带来超额负担。一是资源配臵方面的超额负担。征税一方面使政府部门支出,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部门收入。如果征税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发生了税收在资源配臵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如果征税对市场经济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最佳决策,同时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方式随之变更,就发生税收在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超额负担的发生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降低税收超额负担,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经济效率,便成为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重心。要提高税收经济效率,必须在有利于国民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下,一方面尽可能压低税收的征收数额,减少税收对资源配臵的影响度;另一方面,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并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将税收作为调节杠杆加以有效纠正。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检验税收本身效率的标准在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在征税过程中,一般总会发生两类费用。一是管理费用,亦称“税务行政费用”。即政府部门在实施各种税收计划、征管各个税种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
人员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用具和设施支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因实施或采取各种方法、措施支付的费用以及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之费用及由其他政府部门提供而无需支付的各种劳务等等。二是执行费用,亦称“奉行纳税费用”。即纳税单位和人在按税法纳税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纳税人花申报税收方面的时间(机会成本);纳税人为避税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管理费用相对容易计算,即使数字不明显,也可用管理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估算。执行费用则相对不易计算,特别是纳税人所花时间、心理支出更无法用金钱来计算,也无精确指标加以衡量,也有人将其称之“税收隐蔽费用”。
提高税收本身效率的途径有三种:一是运用先进科学方法管理税务,以节省管理费用;二是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掌握,以压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执行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
三、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
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经济学家曾就税收负担如何公平地分配于纳税人,提出过诸多观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利益赋税原则。认为税收是社会成员为得到政府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纳税人根据个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应地纳税。享受利益多的人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人少纳税,没有享受利益的人则不纳税。这一税赋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自愿交易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将税收看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以自愿交易为基础对公共产品缴纳税金。
(2)量能课税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大。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能力的则不纳税。
(3)天赋能力公平说。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人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收入分配。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
(4)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说。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最大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
税收的社会公平之所以重要,不仅是由于公众对之关注和反应,而且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反映。人类社会从尊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