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不敢苟同)

2008-01-28 18:03:36| 分类:影视合同|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唐磊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

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韩家胡同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普杰,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总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5号楼6号。

委托代理人郭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唐磊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普新纪元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磊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普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普杰、郭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磊诉称:2004年6月25日,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签订《演出经纪合约》,约定普新纪元公司对唐磊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和/或演唱的、至多不超过72首(包括“丁香花”)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对录音制品的权利由普新纪元公司享有;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唐磊不得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或许可任何第三人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在合同有效期的第一年,普新纪元公司按照各项收入的40%向唐磊支付报酬;普新纪元公司延期支付报酬的,应向唐磊支付延期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6月22日至2007年6月22日。该合同条款为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条款。2004年9月25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广州点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点睛公司)签订《协议书》,点睛公司自2004年9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复制和发行唐磊创作并演唱、普新纪元公司录音制作的“[丁香花]音乐专辑”[包括“丁香花(弦乐版)”、“落花的窗台”、“我该走了吗?”、“石头爱”、“夏夜”、“浮萍”、“末班车女孩”、“老街”、“丁香花”、“飘散”、“丁香花(伴奏带)”等11首录音制品]的权利。点睛公司依约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版税90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应该支付唐磊36万元。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支付给唐磊72 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05年3月8日,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发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支付版税未果。同年3月21日,唐磊致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次日,普新纪元公司收到通知书。故唐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演出经纪合约》于2005年3月22日解除;2、普新纪元

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88 000元;3、普新纪元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4 400元。

被告普新纪元公司辩称: 1、《演出经纪合约》是劳务合同,而非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该合同在双方确定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归属、劳务经纪权限、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约定。2、《演出经纪合约》不是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合同。3、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向唐磊支付收益。双方约定的收益是税后分配,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缴纳基数是收入扣除成本所获得的收益。普新纪元公司为制作“丁香花”专辑投入成本72万元,还没将合同约定的日常投资计算在内。4、唐磊的证据不能证明普新纪元公司有任何违约或不诚信的行为,唐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5、唐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唐磊无权随意解除合同;普新纪元公司未收到唐磊发送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唐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2005年3月21日签署的。唐磊发出解约通知后,仍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合约,合约继续有效。6、合约期限未满,唐磊提出解约将给普新纪元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有失公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唐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普新纪元公司反诉称:根据《演出经纪合约》的规定,普新纪元公司享有唐磊演艺活动为期3年的独家经纪权。签约后,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履行了投资、录制发行唱片、宣传推广、保护唐磊知识产权等各项义务。众所周知,演艺经纪行业内,为包装推广一个艺人,需要大量投资,只有等到艺人成名后方可能收回投资或者盈利,而这种风险均由经纪公司承担。唐磊无视合约规定,未经普新纪元公司的许可,接受其它娱乐机构的邀请,参加网络聊天、

演唱会、电视节目拍摄,至少私自演出38场,私收报酬643 000元,构成违约。因普新纪元公司无任何根本违约行为,终止合约将造成重大损失,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合约,并立即停止私演行为,支付私收报酬的相应佣金。2004年7月7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关于“04AA-1122”合同<演出经纪合约>的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唐磊保证普新纪元公司在2004年3月20日至2006年3月19日期间,有独家享有授予第三方以WAV、MIDI、ASF等数字化格式将其音乐作品《丁香花》、《夏夜》上载于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之销售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或以IVR订制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服务的权利;唐磊对此业务参与分成,分成比例为20%,分成期限为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3月19日。截止2005年7月25日,中国移动(龙腾阳光)网络中对前述音乐作品的点击下载数为1 141 799条,每条下载费用3元,唐磊应得1370158.8元。唐磊应付普新纪元公司其应得款的20%,即274031.76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2、唐磊立即停止私演行为,并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私演收入643 000元佣金;3、唐磊支付彩铃业务收入的佣金274031.76元。

反诉被告唐磊辩称:1、因《演出经纪合约》和《补充协议》共有41条,普新纪元公司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其中的哪些合同义务,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能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该证方可营业,而普新纪元公司从未取得该许可证,故《演出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及普新纪元公司的

一切演出经纪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况且,演出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20万元,而签约时普新纪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即使《演出经纪合约》是有效的,该合约关系已经于2005年3月22日被解除。该合约应为委托合同,任何一方依法都可以随时解除。3、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31场演出,除江西电视台于2005年4月14日《明星面对面》播出的演出录像是真实的以外,其他都是道听途说。况且,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31场演出时间均在解除合约之后,即使是真实的,也与其无关。4、彩铃是录音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一种形式,属于网络传播权范畴,依法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许可。《补充协议》约定唐磊独家享有许可第三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下载服务的权利,唐磊承诺支付普新纪元公司彩铃收入的20%是赠与行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演出经纪合约》解除了,故《补充协议》亦解除。5、唐磊未与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腾公司)签订《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龙腾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唐磊创作的“丁香花”、“夏夜”的彩铃试听和下载服务,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提供了点击次数,未提供龙腾公司与中国移动的网站建立链接的证据,而且点击不等于成功下载,也无法证明该点击次数的形成时间。彩铃下载收入应在中国移动、龙腾公司和唐磊间分配,在分配比例不明确的情况下,唐磊的收入无法计算。普新纪元公司认为龙腾公司网站提供的彩铃是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但其称唐磊与龙腾公司签订的《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的时间又在《演出经纪合约》之前,故龙腾公司网站上提供的彩铃不可能是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6月22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接受唐磊委任,作为唐磊唯一的全球性经理公司,全球各娱乐行业,包括但不限戏剧、电影、电视及电台广播、歌唱、舞蹈、现场表演、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录影(不论是视、听或是其他形式)、宣传片及各种形式之广告、无线产品、互联网以及由现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其他演艺形式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全权代唐磊进行所有活动的操作与实施,在合同有效期内,普新纪元公司同意唐磊作为普新纪元公司签约艺人进行演艺活动,普新纪元公司经唐磊同意委任蒋普杰为唐磊经理人,代唐磊处理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普新纪元公司享有的唐磊演艺活动独家经纪权期限自2004年6月22日至2007年6月22日止。合约中约定普新纪元公司承诺及同意于此委任期内,1.(a)为唐磊挑选歌曲类型、唱片专辑的制作人、雇佣录音乐手、形象设计师、摄影师、MV导演、文案、助手等工作,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全部承担。(b)保证投资不少于138万元顺利完成2004年7月份单曲“丁香花”在100家以上电台的打榜宣传、2首电影胶片MV的制作以及2004年11月前完成第1张唱片(10-11首歌)的制作与发行工作,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全方位推广唐磊演艺事业所需的宣传推广(含各种媒体见面、唱片签售、歌友会等)、专业培训;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c)合约有效期内,至少投资制作唐磊共3张或每年度1张至2张唱片(每版10-12首或不少于45分钟),若非普新纪元公司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如数录制完成上述录音制品,普新纪元公司有权要求唐磊继续有效地配合完成。为录制本条所发生的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若非唐磊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从前1张唱片发行日开始计算最多延迟至翌年2个月)普新纪元公司未能实施上述录音制品,则视普新纪元公司违约。(d)唱片版权归普新纪元公司所有,未经其同意,唐磊不得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进行单独处理。(f)普新纪元公司在收到各项演艺活动相

关费用后15日内必须向唐磊支付合同约定的唐磊的收入、代缴税凭证等。逾期不能按期支付的,唐磊有权向普新纪元追索,并且有权额外索取拖欠款项的5%作为逾期的违约金。唐磊保证承诺2.(a)在本协议有效履行期内,不与其他与普新纪元公司具有竞争的第三者签定任何与本协议相同内容之协议。(b)唐磊应配合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相应的音乐电视等相关的节目。(f)唐磊应严格按照普新纪元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公司为其安排的宣传、演艺活动及相关的专业培训活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唐磊变更地址、联络方式或外出,应及时通知普新纪元公司,如唐磊的个人安排与公司演艺活动安排发生冲突,唐磊应优先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g)唐磊需按合同或工作协议忠实地履行他的责任。在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唐磊不可以任何形式为普新纪元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表演、创作、录制及制作。(h)唐磊接到任何关于演艺活动询问及工作邀请,须告知普新纪元公司,在任何关于演艺活动的工作前,须事先得到公司同意,并由公司代其完成每一件工作的协商事宜。(i)由唐磊所创作的音乐作品之著作权由唐磊享有。佣金3.考虑到普新纪元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及所需费用的支出,唐磊同意支付普新纪元公司、普新纪元公司同意接受唐磊佣金,其中普新纪元公司按唐磊第1年的全部演出收入的全部税后款的60%收取佣金。4.根据上述条款,所有唐磊的收益,唐磊都应付佣金与普新纪元公司。9.若任何一方希望提出提前终止合约,停止演艺事业,或由其私人理由,希望放弃履行其合约内职务时,需向对方申请终止合同,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由于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均视为违约,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要求停止违约行为外,还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0.在下述情况下,唐磊需通知普新纪元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合约,并有权要求普新纪元公司向唐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唐磊发生的实际损失。(a)普新纪元公司不能履行本

合约1所规定的条款;(b)因为普新纪元公司的原因给唐磊在公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毁损了唐磊名誉。11.在下述情况下,普新纪元公司需通知唐磊可以提前终止合约,并有权要求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普新纪元公司发生的实际损失。(a)唐磊无正当理由,在普新纪元公司如约通知的前提下,拒绝或拖延参加普新纪元公司为其安排的演艺及宣传活动,情节较为严重的;(b)未经普新纪元公司同意,唐磊在任何场合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或者诋毁、贬损公司名誉的;(c)唐磊实施任何刑事犯罪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活动而被司法机关羁押处以刑罚的。

2004年7月7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补充协议》,普新纪元公司保证唐磊在2004年3月20日至2006年3月19日期间,对于唐磊创作的音乐作品“丁香花”、“夏夜”的录音制品独家享有授予第三方以WAV、MIDI、ASF等数字化格式上载于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之销售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或以IVR订制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服务的权利,普新纪元公司收取唐磊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3月19日期间上述收入的20%(税后款);唐磊保证在合同期内,不会私自将2004年重新制作的“丁香花”、“夏夜”的录音制品提供给第三方经营彩铃业务;本协议作为《演出经纪合约》的补充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今后有关本合约的一切通讯,须寄送至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指定的书面地址。

2004年6月29日、7月21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光盘复制合同》,约定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承担加工“丁香花”CD碟共计7000张。

2004年9月25日,普新纪元公司与点睛公司签订《协议书》,普新纪元公司授权点睛公司于2004年9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独家拥有唐磊作词、作曲并演唱的“丁香花”音乐专辑(包括盒带及CD、VCD、DVD等音像载体)的出版、复制、发行、出租、销售的权利。并享有以后出版唐磊新专辑的优先独家代理发行权;点睛公司支付版权使用费90万元。2004年11月3日、11月23日,点睛公司向普新纪元公司依约支付版权使用费共计90万元。2004年12月18日,普新纪元公司向唐磊支付“丁香花”音乐专辑版权使用费税后款72 000元。

2005年3月8日,唐磊委托王琪琳采取公证方式使用特快专递向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欣公寓1304号普新纪元公司蒋普杰发送《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称普新纪元公司未依约支付版费及演出费,要求普新纪元公司在收到函件一周内,付清全部费用。庭审中,普新纪元公司否认收到此信函。

2005年3月21日,唐磊委托王琪琳采取公证方式使用特快专递向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欣公寓1304号普新纪元公司蒋普杰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普新纪元公司未依约支付版费及演出费,唐磊单方解除《演出经纪合约》及《补充协议》,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庭审中,普新纪元公司否认收到此信函。

2005年4月24日,江西电视台播出了唐磊参加的《明星面对面》节目。

2005年11月18日,普新纪元公司蒋普杰在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入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0411875750.html,网站首页,分别点击“选择彩铃省份”栏目所列省份

或直辖市,并在“彩铃搜索”栏目输入“唐磊”搜索,获得了“丁香花”和“夏夜”在各省份或直辖市的彩铃收费标准及点击数。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普新纪元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付款凭证(包括相关个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差旅费、打样费、餐费、礼品、光盘刻录费、快递单据等);用于证明“丁香花”专辑花费72万元。2、普新纪元公司2004年6月28日、11月22日的会议记录,“丁香花”网络实名注册合同;用于证明普新纪元公司对“丁香花”所作的推广工作。3、普新纪元公司职员工资单,用于证明普新纪元公司为包装、推广唐磊专门组建团队,并支付人员工资248 100元。4、普新纪元公司职员蒋普杰和李庆超的证人证言;庭审中,两人均出庭作证证明2005年3月21日唐磊与证人在一起,不可能在广州签署《解除合同通知书》。5、普新纪元公司与北京亦美星空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的《演出合约》及2005年4月19日唐磊建行帐户12 000元的存款凭条、普新纪元公司与北京燕江凯旋文化有限公司签署的《演出合同书》及2005年4月21日唐磊建行帐户8000元的存款凭条;合同约定唐磊分别参加2005年4月19日、4月21日分别在北京朝阳体育馆、安徽省马鞍山市体育馆举办的演出各1场,演出费(税后)分别为3万元、2万元;用于证明唐磊自2005年3月21日后仍参加普新纪元公司接洽的演出。6、网络下载的相关报道打印件,用于证明唐磊私自演出。 7、李庆超与唐磊的录音光盘及通话记录,用于证明唐磊私自演出;8、蒋普杰分别与江苏演出公司朱卫斌、北京凤嘉园文化公司黄总、《欢乐中国行》导演孙宾的录音光盘及通话记录及陈奇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唐磊私自演出及收入。9、《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的空白打印件,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签章,用于证明唐磊与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彩铃收入分成比例。针对上述证据,唐磊均有异议。同时,唐磊认为证据1-3普

新纪元公司的包装及推广工作与本案无关,自己不应承担普新纪元公司的成本;证据4的证人均是普新纪元公司的职员,与普新纪元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自己是否在2005年3月21日签署《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本案的法律事实;证据5系普新纪元公司的单方行为,且发生在解除合约后,与本案无关;证据6内容无法证明与网站内容相同;证据7的证人系普新纪元公司职员,存在利害关系;证据8的通话方身份无法确认,且无法证明通话时间;证据9系空白合同,完全是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的。

庭审中,普新纪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唐磊私自演出31场的活动统计及报酬估算表,所列演出时间均在2005年4月10日至2005年12月1日期间。

以上事实,有《演出经纪合约》及补充协议、《协议书》、公证书、《光盘复制合同》、普新纪元公司的上述证据1-9、勘验笔录、谈话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从《演出经纪合约》内容表明,普新纪元公司系从事唐磊演艺活动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故普新纪元公司的性质应视为演出经纪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

营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普新纪元公司始终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故其与唐磊签订的《演出经纪合约》及其《补充协议》,因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经营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唐磊要求确认《演出经纪合约》已解除的诉讼主张普新纪元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和《补充协议》及要求唐磊立即停止私自演出的反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唐磊未认真审查普新纪元公司的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即与其签订《演出经纪合约》,故唐磊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普新纪元公司为唐磊制作了“丁香花”专辑,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故普新纪元公司收到点睛公司支付的“丁香花”专辑音像制品版权使用费后,扣除该专辑制作成本,向唐磊支付40%款项的行为,并无不当。唐磊认为其不应承担该专辑制作成本,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按版权使用费的40%支付余款及违约金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演出经纪合约》及其《补充协议》系无效合同,普新纪元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为唐磊的私自演出行为及其彩铃收入付出了劳动并应获得相应报酬,故普新纪元公司要求唐磊支付私自演出及彩铃收入的佣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唐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046元,由唐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4 580元,由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 O O 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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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一、专题界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专题主要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 务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承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种恐 惧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 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 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杜小姐说:“第一,我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 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 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所以,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 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 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 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 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 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

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案.doc

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案() 房地产抵押类型 房产抵押权设定 房产抵押登记材料 房产抵押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法规 房产抵押权消灭 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2003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 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2003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3年3月25日至2004年3月25日。同日,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与银行郑州支行签订了一份《动产质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动产(建筑装饰材料)作为质物,担保丁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并且还约定借款债务超出质权实现时处理质物净收入的部分,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愿与其他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银行郑州支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2003年4月2日, 银行郑州支行又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丁愿意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小区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的房地产(面积为151.29平方米)抵押给该行。2003年4月23日,支行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该笔贷款将要到期时,银行郑州支行发现借款人丁下落不明,且已将其名下的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另外,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也已擅自将部分质物转移。该行即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提前归还所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744元,并对依法变现抵押物和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薛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随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联系方式:2566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XX市**区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万元。 讼争双方于年月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年月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 日 感谢您的阅读!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篇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案例】徐某自1995年以来一直租赁县保洁公司位于a镇的两间楼房经营,1999年3月徐某经保洁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但2000年仍是以徐某的名义与保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保洁公司在未通知徐某与陈某的情况下,以80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季某,季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徐某、陈某搬迁,但陈某拒绝搬迁。2001年至2003年,徐某与保洁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徐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季某以陈某、保洁公司及徐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反还房屋,徐某和保洁公司赔偿损失。 李海波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季某与保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徐某和陈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因为次承租人的租赁权是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产生的。 综上所述,次承租人在出租人买卖房屋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当原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合同也仍然有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通用版)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firs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violated, the contract is evidence that the other party seeks justic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通用版)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通用版)合同的作用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而不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合同就是另一方讨回公道的证据。下载后可以修改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案情 市民王先生于20XX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赔偿,被驳回。 哪些情形得不到赔偿的: 1. 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

确认协议无效法律文书

确认协议无效法律文书 篇一:郎金锁等与李志亮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郎金锁等与李志亮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辉民初字第265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郎金锁,男。 原告桑梅爱,女。 原告郎金荣,女1978年8月1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建新,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亮,男。 被告李学山,男。 被告郎保良,男。 原告郎金锁、桑梅爱、郎金荣为与被告李志亮、李学山、郎保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XX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XX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

行了审理。原告郎金锁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建新,被告李志亮、李学山、郎保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9年前后,我家在本村(辉县市沙窑乡南窑村上峰丘自然村)建瓦房无间、厨房三间。我们全家在此居??997年郎金锁迁至南寨镇羊郊村。20XX年7月27日被告李志亮、李学山趁郎金锁不在家,将其父郎保良一人拉到辉县市城内他们家中未经原告全家同意签订了原告家位于上峰丘的房屋、土地、树木买卖协议。将原告家的房屋、土地、 树木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李志亮、李学山。随即遭到全家反对。因该房屋、树木以及土地属家庭共有(或使用),被告郎保良擅自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树木买卖协议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亮辩称,原告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且该买卖协议涉及的房屋建造时原告郎金锁、郎金荣尚未成年,原告桑梅爱早就知道该买卖协议的有关情况,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志亮、李学山在取得房屋及树木所有权后,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及林权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学山与被告李志亮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郎保良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三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树木买卖协议的效力;2,原告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3,原告是否本案的适格主体;4,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docx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可以确认合同无效,那么,下面是xx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 考。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1 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李某某,女,汉族,xx 年 X 月 29 日出生, xx 省 xx 县人。住 xx 县 xx 镇畜牧局家属房。联系电话: xx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xx 县某某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xx 省 xx 县 xx 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电话:xx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 判决书中“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 的损失共计25xx 元 ( 其中:游乐设备购置费225000 元、店铺 购货费 26995 元、宣传广告费25355 元 ) 。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米奇尔儿童游乐园购置的相 关设备部份,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上诉人不同意利 用,由上诉人拆除”的事实错误。根据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第8组证据《购销合同》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如下:这效 果图是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的CAD图纸来规划设计的。所 有设备都是根据甲方提供现场图量身定做,甲方确认之后,乙 方根据效果图来生产,不得更改。”可知,上诉人购买的该批 儿童游乐设备 (22.5 万元 ) ,该批儿童游乐设备的设计、造型 和制作标准完全依赖于租赁房屋的框架构造情况而定,该批设 备组装完成后即成为租赁房屋的一部份,如强行分离即失去本 身价值,且该批设备只能一次性安装,不能重复组装利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游乐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而判 决由原告拆除,属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宣传广告费25355 元错误。根据附合原理,室内外广告装潢在房屋墙体后,即成为该租赁房屋 一部份,属不能返还物件范畴, 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未对不予认可的费用一一 进行说明并阐述理由,而是笼统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对上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篇一: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2014-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 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014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

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范文TOP100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思想汇报专题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处理办法

问: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索赔吗? 答: 可以,但前提是该无效事实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因劳动者的过错,使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后,原合同对工资的约定也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需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标准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例: 张某(化名)为北京一家高科技公司高管。2003年8月1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任总裁助理,每月工资8,000元,另外,公司按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张某,张某负有在离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2005年8月1日,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张某的月工资增加到12,000元。 张某应聘时提交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 2007年6月,因张某有严重违纪行为,高科技公司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张某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共计60,000元作为全部补偿。 2007年8月10日,张某持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万元。 接到仲裁委通知后,高科技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方知张某的复旦大学文凭纯属伪造,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确认: 1、《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 2、张某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60,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但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裁定公司方反诉已过仲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性别),____族,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 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事实与理由被告在__________区开发了___________楼盘公开销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元。现被告又

无效合同案例 (2)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 1概念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是与劳动合同有效相对而言的概念,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无效劳动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进行欺诈或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 2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4、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 3无效认定

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案例

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案例1: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案情与问题] 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案例2:不符合应聘条件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情与问题] 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得知此事后,于是到该厂应聘。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 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关键词】民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筑赔偿租金【基本案情】绿色公司(重庆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

元。绿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争议焦点】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出租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协议中除办公楼三百平方米外其他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梁正玉、梁正兰赔偿原告绿色公司损失并返还垫支电力设施费用共 计117 108元;三、原告绿色公司支付被告梁正玉、梁正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四、驳回原告绿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绿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梁正玉、梁正兰与绿色公司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裁判要点 1. 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基本案情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Cargill International SA,简称嘉吉公司) 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石公司)以及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沈阳金石豆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石油粕有限公司、北京珂玛美嘉粮油有限公司、宜丰香港有限公司(该六公司以下统称金石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嘉吉公司因与金石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双方在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仲裁过程中于2005年6月26 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金石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并将金石集团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 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2005年10月10日,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第3929号仲裁裁决,确认金石集团应向嘉吉公司支付 1337万美元。2006年5月,因金石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福建金石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嘉吉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3929号仲裁裁决。2007年6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定生效后,嘉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5月8日,福建金石公司与福建田源生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源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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