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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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3)54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科技奖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司生产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为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候选人应为工人身份;重大工程类项目不设个人奖励候选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应为在技术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准起草人。

(四)专利奖候选人应为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及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不设奖励候选单位;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设备研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单位应在技术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标准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四)专利奖候选单位应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或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活动中取得显着成效的专利权人。

第七条公司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技术发明奖只授予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一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在项目推荐阶段,申请适用授奖单位数或授奖人数的特殊限额,并与项目推荐材料一同提交;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审核后报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批准。特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项目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四)专利奖仅授予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或设计人,各等级单项获奖专利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不限。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八条公司技术发明奖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着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项目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主要技术创新点获得相应的专利授权,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

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新技术集成类

项目采用新技术并完成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采用新技术并完成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采用新技术并完成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类

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或推广应用面占公司系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高,取得显着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推广应用面占公司系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较高,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

程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推广应用面占公司系统可推广应用面有一定的比例,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项目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类

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工程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工程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具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创新,工程复杂、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工程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具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经济技术与管理类

项目技术创新程度很高或研究难度很大,技术理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技术创新程度高或研究难度大,技术理论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研究难度,技术理论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对促进

电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起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工人技术创新类

项目关键技术有重大进步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改进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主要技术创新点获得相应的专利授权,解决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难度大,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较大进步,改进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解决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难度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进步,有一定改进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解决的生产一线实际问题有一定难度,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公司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标准实施后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行业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近期内有提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必要性,标准实施后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行业技术发展具有一

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企业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标准中包含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标准实施后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支撑公司和电网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标准中包含公司专利,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支撑公司和电网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支撑公司和电网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国际标准类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难度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高,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为公司系统内单位人员,标准实施后对提高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难度较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较高,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为公司系统内单位人员,标准实施后对提高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具

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项目有一定难度,标准文本编写规范,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为公司系统内单位人员,标准实施后对提高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具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公司专利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类

专利文件技术描述非常清晰,技术方案新颖、结构完整,内容描述用语清楚、准确、无歧义,逻辑性强,实施后取得了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保护机制或许可、诉讼等成效显着,涉及标准类专利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巨大作用的;且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非常突出的,或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了产业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的,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着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的,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专利文件技术描述清晰,技术方案结构完整,内容描述用语较为清楚、准确、无歧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保护机制或许可、诉讼等成效明显,涉及标准类专利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且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较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的,或对

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较大技术创新,形成了技术和产品的,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的,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专利文件技术描述较为清晰,技术方案结构较为完整,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保护机制或许可、诉讼等成效明显,涉及标准类专利对形成国际或国家标准发挥一定作用的;且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一定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的,或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做出一定技术创新的,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的,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外观设计专利类

该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功能和造型充分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该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该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公司科技奖候选项目中,达到公司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奖条件,且原始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着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着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达到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奖条件,且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着、对推动产业科技进步有深远意义、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是公司科技奖的最高评审机构,负责公司科技奖励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家评审组的初步评审结果;

(二)对公司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公司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下设公司科技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从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择,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科技奖的初步评审(网络初评、会议初评)工作;

(二)向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提出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公司科技奖初步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是公司科技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规划、计划;

(二)负责公司科技奖评审和日常工作;

(三)提出专家组成员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

(四)组织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活动。

第五章推荐

第十六条推荐公司科技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技术发明奖

1. 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2. 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该项技术发明的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特点和显着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 该项技术发明成果经实施应用1年以上,并创造了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1. 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公司和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可提高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公司和电力工业发展具有很大推进作用。

3. 项目经过1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公司发展和电力安全生产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公司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

1. 国家标准项目、行业标准项目和企业标准项目应为公司或公司系统内单位主导起草,实施1年以上;企业标准项目应在上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备案。

2. 国际标准项目应为公司或公司系统内单位主导起草,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或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1年以上。

(四)公司专利奖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在规定日期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国外(或地区)法定专利审查组织机构授权的有效,授权的时间以专利公告日为准。

第十七条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根据各推荐单位前三年申报和获奖情况下达限额指标,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限额数内进行推荐。获得公司管理咨询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咨询项目可由国网研究室按推荐名额申报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公司科技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多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由公司系统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研究的成果,由系统内第一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十九条推荐公司科技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提交全部推荐材料。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应为中文;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由候选人、候选单位在推荐书的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论文、论着等)、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软科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排序一致。如有特殊变动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前三位完成人应是项目关键技术创新的主要贡献者,其创造性贡献应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其投入该项技术研发工作中的工作量应占本人同期工作总量的50%以上。

公司科技奖推荐项目,前三位完成人中至少两位应为一线人员,完成人中三分之二及以上应为一线人员。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预审单内容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推荐渠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报项目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是否存

在产权争议;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议;

(五)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二十三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公司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公司科技奖不同奖项的评审。

已推荐过,并经评审获奖或未获奖(包括题目不同、内容相似)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次推荐原奖项。如果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并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

对各类修订标准和标准级别或性质变化的标准,如原标准已获公司及以上等级标准奖励,原则上不能再次推荐公司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二十五条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六章评审

第二十六条公司科技奖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家组网络

初评、专家组会议初评、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审定四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形式审查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组织开展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合格的,不提交评审;

(二)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按奖励类别、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进行受理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提交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

(三)推荐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司管理咨询优秀成果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进入专家组会议初评。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网络初评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专家组各评审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审阅参评项目资料,形成主审专家意见,进行初步评分。

(二)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根据专家组网络初评分值、排序确定参加专家组会议初评项目。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会议初评环节主要工作如下:

(一)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组织评审答辩会,专家组听取各项目情况汇报和主审专家介绍,必要时可对参评项目进行质询;

(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评审提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议授奖项目,推荐特等奖;

(三)对所有参评项目填写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第三十条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审定环节主要工作如下:(一)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以会议方式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二)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 听取专家组建议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情况介绍;

2. 确定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核准二等奖、三等奖项目;

3. 复评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三)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有权否决专家组的评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会议和专家组会议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表决或投票结果有效。

公司科技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有效;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

第三十二条公司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本单位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公司科技领导决策机构成员、专家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七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科技奖励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公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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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营业绩 考核奖励细则(试行) 为引导、鼓励中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发展,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 果(含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及控股公司的成果),需要给予考核奖励的中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 (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央企业为项目完成人所属企业,原则上为获奖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一等奖、二等奖。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结合实际对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予以实事求是的 考虑。 二、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 突出重点,有据可依。 (三) 年度考核加分奖励和任期考核特别奖励相结合。 三、奖励方式 (一)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 技术发明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具体加分方法: 1?中央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特 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获得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 奖考核综合得 分每项加0.4分。 2?中央企业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获 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 奖考核综 合得分每项加0.2分。 3?中央企业虽然不是第一、第二完成单位,但除政府部 门以外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视同第一、第二完成单位 加 分。 (二)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国资委 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 (三)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了 由国0.6 0.3 0.3

中石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科技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引入课题制,实行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突出经济效益,强化用户管理和科技经费投入回报。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 (一)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 (二)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计划项目 (三)集团公司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四)集团公司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五)集团公司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六)集团公司中青年创新基金计划项目 (七)集团公司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八)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第四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以课题为基本单元。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是在集团公司五年科技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科技项目指南的指导下,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中突出的技术问题,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组织科技项目立项。 第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论证、审查、签定合同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科技项目申报在集团公司年度科技计划发布后,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直属院所等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科技项目论证或招标方式,对于市场急需、效益很大的申报项目报科技发展部审查后,可以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条确定进行论证的科技项目,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创新点、计划进度、技术经济指标及依托工程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确定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论证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合同文档材料,报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合同文档包括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知识产权报告、用户合同、科技经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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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二OO八年六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三章罚则 第四章附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该奖属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基金由支持和关心中国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有色金属行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捐赠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向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筹集。也可由其它渠道筹集。 第五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六条维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

决定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机构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第八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九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的组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申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由行业内有关单位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重大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366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Measures for reward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group compani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程度地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的过程。 第二条技术改进: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产品品种、降低成本、节能降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进;采用有效的管理模式、管控方式对提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安全环保管理水平、降低职业危害程度、降低员工工作强度等方面有明显的改进。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符合公司规划发展方向、增加经济效益、提高顾客满意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控制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创新性办法和措施。 第二章公司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适用范围第四条在经营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突破与创新,对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有指导作用。 第五条在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标准等方面提出改进、

创新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理顺管理或业务流程有显著效果。 第六条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检测方法、化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改进措施。 第七条新产品的研发。 第八条提高原、辅材料的使用效率、能源节约与“三废”综合利用。 第九条修旧利废、挖潜增效。 第十条改进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式,延长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改进劳动及环境保护,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职业健康的技术措施和新方法。 第十二条有利于公司企业文化、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有助于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团队建设。 第三章以下范围内的条款不适用于公司科技术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内容: 第十四条无实质性内容、没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第十六条只提出问题,而没有具体的改进方案; 第十七条与已被采用的方案雷同的; 第十八条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第十九条针对部门或个人的; 第四章科技创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原则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主要有通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

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年末,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总结,并对各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3)54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科技奖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司生产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为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候选人应为工人身份;重大工程类项目不设个人奖励候选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应为在技术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准起草人。 (四)专利奖候选人应为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及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不设奖励候选单位;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设备研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单位应在技术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标准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四)专利奖候选单位应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或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活动中取得显着成效的专利权人。 第七条公司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技术发明奖只授予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建筑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

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 ㈠技术进步奖 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 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㈡工法奖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台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xxx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总台择优推荐申报省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某某科技公司项目管理制度

某某科技公司项目管理制度 XXXXX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公司以市场为中心的基本思想,理顺项目管理中人、财、物的关系,明确工作责任,充分体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遵循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原则,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织的努力,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特定项目及其相关可利用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以实现项目的预定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 1、硬件工程:除纯硬件销售之外的硬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设备安装工程、 综合布线工程、监控产品的安装工程等。 2、软件工程:凡公司自行开发及代理软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视觉多媒体系统、 商务软件、教学软件等。 3、综合性工程:划分为硬件分项工程、软件分项工程实施管理。 4、其他应该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 第四条名词解释 1、项目业务经理:在项目签约以前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完成项目的前期需求 调研及总体设计方案,从项目的前期公关、跟踪,直至项目的签约。

2、项目实施经理:在项目签约之后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的详细调研及详细设计方案,从实施计划的制定、执行,直至项目的完工验收。 3、责任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与项目成败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1 第三章流程 第五条项目准备 1、业务信息的管理 2、意向客户的确定 第六条项目立项 1、立项 2、跟踪 3、签约 第七条项目实施 1、确定实施小组 2、制定实施计划 3、编制项目预算 4、执行实施计划 5、协助项目决算 6、项目内部评审 7、完成竣工验收 8、提交竣工文档 第八条项目终止 第九条项目文件归档 第四章项目准备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

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 ㈠技术进步奖 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 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㈡工法奖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

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1.目的:为激发员工技术创新潜力,营造争先创新氛围,促进公司技术进步,提升公司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有关新产品开发/导入、工艺设计、装备技术改造与研制、新材料开发与应用等技术创新提案与应用推广奖励。此奖励办法适用于总监(不含)以下员工。 3.权责:本办法由企划部制订,经总裁批准后执行。 4.内容: 4.1.评审组织。公司特设技术创新评审小组,负责技术创新提案、技术创新应用推广的评审与验收及奖励评定。小组由技术总监、成本总监、财务部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及应用推广单位负责人组成。技术总监任小组组长,负责技术创新提案评审、应用推广实施、推广验收及奖励评定组织。 4.2.奖项设定:技术创新奖分为:技术创新提案奖与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奖。 4.3.技术创新提案奖。 4.3.1.提案范围: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装备技术改造与研制、新材料开发与应用等技术方面的创新 或改进创意。 4.3.2.奖励对象:属于工作任务外且自发提出,经评审组织评定后予以采纳,经实施具改善效益的技术 创新与改善提案人。 4.3.2.1.本条所称“工作任务”包括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及受上级指派或其他关联部门要求协同的工 作事项。 4.3.2.2.技术系统副总工、经理在分管单位的工作任务范畴内提案不在奖励之列,但技术创新评审小组 会建立以上人员的技术创新改善提案登记表(附件一),纳入个人月度、年度考核及其它激励形式的评选中考虑。 4.3.3.奖励对象:提案提报个人或单位。 4.3.4.奖励标准: 4.3.4.1.经采纳并立项实施的提案奖励标准:按公司评估的一年期经济效益分段设定累加递减计提比例 提取奖励金。 4.3.4.1.1.一年期经济效益评估计算:取验证关闭点过往3个自然月改善效益的月平均值乘以12个月确定。 无历史数据可取时,由技术创新评审小组评估月改善效益后,乘以12个月为一年期经济效益值。 4.3.4.1.2.奖励金计提比例设定: 额=50000*5%+(100000-50000)*4%+(150000-100000)*3%=6000元。 4.3.4.2.经采纳但暂不实施的提拔奖励标准:先给予200元以下的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技术创新评 审小组视评定结论给出。实施验证后按奖励办法追加奖励。 4.3.5.创新提案提报流程:见《技术创新提案提报表》(附件二)。 4.3.6.奖励发放时间:立项提案在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的次月;鼓励奖在提案评审完成后次月,在全员 例会上予以表彰和发放。 4.3.7.集体或部门提案奖金分配:多人共同提报的原则上平均分配,部门提报提案由部门负责人提报分 配方案经技术创新评定小组审议后分配。 4.3.8.相同提案的归属判定:以提报到技术创新评定小组的时间先后判定,先提报者为归属人。 4.3.9.技术创新或改进提案不再适用合理化建议奖励范畴。 4.4.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奖。 4.4.1.奖励条件:完成开发并经推广应用,且经技术创新评定小组评估一年期推广效益在2.5万元以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和制度化,提高科技项目(简称“项目”)的研究质量,促进科技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按性质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两类: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对邮政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科技项目; (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是指为提高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邮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邮政公司(简称“省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可参

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企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管理由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科技主管部门是科技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议立项申请,编制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二)审定项目经费并会同财务主管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三)对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包括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五)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 (六)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业务归口部门是科技项目提出及指导项目试点应用的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归口部门为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项目涉及多领域时,业务归口部门可以为多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申请; (二)负责项目任务书的审核和把关;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XX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司字[2013]8号 关于下发《**集团公司科技创新 奖励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激励公司员工为公司科技创新建功立业,引导员工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包括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管理等,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公司决定印发《**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特此通知 附:《**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奖励办法通知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0年3月10日印 共印12份**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鼓励公司员工投身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公司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公司员工围绕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开展科技创新取得的业绩,包括员工独立完成或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合作完成的科技创新业绩,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1、完成一项解决公司生产经营难题的科研技术成果; 2、开发新产品、开辟和占领市场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通过工艺技术改进、设备技术改进和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解决安全、环保问题的技术项目; 4、发明一项国家专利(含实用新型); 5、实现一项行业技术创新或产品创新; 6、改进一项行业先进操作(工作)法; 7、提出并由所在单位采纳实施一项以上优秀合理化建议; 8、应用一次行业新技术、新工艺; 9、创一项行业新纪录; 10、省级及以上同工种、同业务技术比赛中前五名获得者,江铜集团同工种、同业务技术比赛中前三名获得者,公司同工种、同业务技术比赛(劳动竞赛)中第一名获得者; 三、奖励办法 1、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2、难以直接计算经济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应根据其作用大小、进步水平、可推广应用范围等方面,由公司技术经济委员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3、在公司各岗位(包括生产岗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等)职责范围内提出、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创新项目,只要具有改进、创新

AA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AA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doc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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