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促进XX县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XX年XX市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

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GB/T15190-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四)XX县规划局《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五)XX县近期主城区土地使用现状

(六)XX县地名委员会《关于道路标准命名的通告》

(七)XX县主城区声环境现状

三、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有利于XX县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以《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为依据,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噪声适用区域。

(五)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六)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七)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四、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一)区划的划分次序

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

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 (二)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三、名词术语 (一)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二)城市规划 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三)交通干线 车流量每小时大于或等于 100 辆的道路。 (四)铁路干线

噪声功能区划

西华师范大学校园环境规划 噪 声 功 能 区 划 分

一、功能区划分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如表1。该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表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表2 噪声功能区划分及适用范围表 依据以上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适用范围,对西华师范大学华凤校区的运动场、朝阳楼、食堂、校门口马路、商业街、公寓中心、灯光球场、教学楼中心点等监测点进行噪声监测。监测数据处理统计如表3所示: 类别 0类 1类 2类 3类 4类 昼间 50 55 60 65 70 夜间 40 45 50 55 55 区域 功能划分 适 用 范 围 0类标准 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 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5dB 执行。 1类标准 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 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 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 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 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 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 该类标准。

表3 监测数据表 根据实测数据结合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将西华师范大学华凤校区功能区划如表4。 类别 区域 0 无 1 无 2 朝阳楼、教学楼 3 公寓、运动场、商业街、灯光球场 4 交通干线、食堂 表4 功能区划 功能区划图见附页一。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措施 4类区域:交通干线、食堂 (一)交通干线防噪措施 地点 昼间平均值 夜间平均值 一期 运动场 64.3 60.2 朝阳楼 55.4 63.1 食堂 73.2 65.8 校门口马路 75.8 76.1 商业街 63.5 61.4 公寓中心 65.3 66.5 二期 灯光球场 62.3 62.1 教学楼中心点 58.2 65.2 校门口马路旁 72.5 71.3 公寓中心点 65.5 67.4 食堂 74.7 63.1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促进XX县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XX年XX市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

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GB/T15190-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四)XX县规划局《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五)XX县近期主城区土地使用现状 (六)XX县地名委员会《关于道路标准命名的通告》 (七)XX县主城区声环境现状 三、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有利于XX县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2月 精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关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关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樟树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樟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编制印发了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樟树市中心城区范围。《樟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赣江两岸的城区部分,东至外环东路,南至新105国道,西至外环西路,北至沪昆铁路和外环北路,面积约84km2,即为本次区划适用范围。鉴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建设用地规划,区域内不具备划分0类环境声功能区的要求,因此本次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划定1类区、2类区、3类区和4a、4b类区。 (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5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1类、2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2。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扬州实际,对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重新修订。扬州市区特指“城市规划区域”。 一、城市现状和总体规划 扬州市地处江苏中部、长江下游北岸、江淮平原南端,所辖区域在东经119°01’至119°54’、北纬31°56’至33°25’之间。南部濒临长江,北与淮安、盐城接壤,东和盐城、泰州毗邻,西与天长(皖)、南京、淮安交界。境内有长江岸线80.5公里,沿岸有仪征、邗江、广陵、江都1市3区;京杭大运河纵穿腹地,全长143.3公里,由北向南沟通白马、宝应、高邮、邵伯4湖,连接长江。全市总面积6634平方公里,总人口459万人。 根据2016年3月发布的《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一核多组团”的现代化大扬州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市区面积由1024平方公里扩大至231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规划面积由309平方公里扩大至640平方公里。 《纲要》指出在“十三五”期间,扬州将构建协调互动的城镇 — 1 —

格局,以“一带一轴”为核心,推动人口和产业向沿江城镇带集聚规模化发展、沿运河城镇轴点状特色化发展,形成以中心城市和县(市)城区为重点、重点中心镇和专业特色镇为补充,区域协调、结构清晰的城镇体系。 城市总体布局,体现主城区牵引小城镇的总体构想。设定划分范围为:老城区、西部分区、东部分区、河东分区、西南分区、东南分区、西北分区、东北分区、港口分区、瓜洲分区、蜀冈-瘦西湖分区、扬子津分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59号)精神和《扬州市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实施意见》,扬州市行政区划范围于2011年11月13日做了调整。2013年11月又成立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位于扬州城市新中心江广融合地带,北起凤凰岛、南至夹江、西至廖家沟、东至高水河-芒稻河沿岸,总面积约81平方公里。 此次市区行政区划及代管区域调整后: 邗江区:东北部以念泗路-扬子江北路-江平东路-老人沟-槐泗河-启扬高速-瘦西湖路向南-王巷涧-槐泗河-三星路向南-上方寺路折西-史可法路向南-邗沟路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界;沿二道河与广陵区分界;沿文汇东、西路折西至新城河,向南至江阳中路,折西至润扬中路,向南至沪陕高速,折东沿沪陕高速至邗江中路,折南至仪扬河,沿瓜州镇与八里镇的区域界限进入长江与扬州经济开发区分界;南部以长江与镇江交界;西北部与高邮市毗邻,西部与仪征市交界。行政区域为518平方公里,人口55—2 —

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那么 为适应城市进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那么 〔一〕有效地操纵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治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进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那么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进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妨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要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17〕;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17〕;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8);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2018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惠州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进展规划》; 〔十〕《惠州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要紧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要紧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要紧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道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各类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表1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

东营市噪声功能区调整

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 文号:东政发[2003]11号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31日 生效日期:2003年05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调整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调整方案 为加强噪声污染控制管理,为城市居民创造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 B3096-1993),现对我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1994); (三)《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 (四)《东营市河口区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 (五)城市行政区划和城市自然地貌。 二、调整原则 (一)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 (二)便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治理; (三)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改造; (四)同一区域按主导用地功能划分适用区。

三、调整区划类别及范围 区划范围的确定,以东营市2001-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建成区现状为区划重点,适当照顾其发展趋势。其区划范围为:(一)中心城:西至西五路、东至东七路、北至潍坊路、南至南二路南现有工业区域,区划面积180.8 5平方公里。(二)河口区:南至阳河路、北至河滨路、西至西湖路、东至海昌路,区划面积1970平方公里。以上区划总面积共计200.55平方公里。1类区分9个区域(A1-A9),其中中心城8个,面积64.86平方公里,河口区1个,面积576平方公里,1类区总面积70.62平方公里。2类区分7个区域(B1-B7),其中中心城6个,面积57.02平方公里,河口区1个,面积729平方公里,2类区总面积6431平方公里。3类区分4个区域(C1-C4),其中中心城3个,面积58.97平方公里,河口区1个,面积665平方公里,3类区总面积6562平方公里。4类区为18条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其中中心城15条,河口区3条。 (一)1类区A1:西四路以西,天山路以东,北二路以南,济南路以北区域,面积2.08平方公里;A2:济南路以北,北二路以南,嵩山路以东,西二路以西区域,面积2.24平方公里;A3:黄河路以北,西七号路以南,西十六号路以东,西二路以西区域,面积1.60平方公里;A4:宁远路以北,广利河以南,西二路以东,东区七路以西区域,面积1.15平方公里;A5:府前街以北,菏泽路以南,西三路以东,耿井水源以西区域,面积6.60平方公里;A6:黄河路以北,北二路以南,广利河以东,登州路以西区域,面积40.8平方公里;A7:运河路以北,黄河路以南,太行路以东,东一路以西区域,面积2.73平方公里;A8:潍河路以北,黄河路以南,曹州路以东,沂州路以西区域,面积7.66平方公里;A9:河口区渤海路以北,河滨路以南,西湖路以东,海盛路以西区域,面积76平方公里。 (二)2类区B1:北二路以北,潍坊路以南,天山路以东,西一路以西区域,面积11.5平方公里;B2:南二路以北,府前街以南,西五路以东,西一路以西区域(除去该区域内的3类区),面积13.6平方公里;B3:府前街以北,胜泰路以南,天山路以东,西四路以西区域,面积8.15平方公里;B4:府前街以北,北二路以南,西四路以东,西一路以西1类区以外的区域,面积9.51平方公里;B5:北二路以北,潍坊路以南,东一路以东,东三路以西,面积5.39平方公里;B6:潍河路以北,黄河路以南,太行路以东,曹州路以西1类区以外的区域,面积8.87平方公里;B7:河口区区划范围内除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区域,面积729平方公里。 (三)3类区C1:东营经济开发区现有规划用地,面积为43.6平方公里;C2:东营胜利工业园现有规划用地,面积为10.6平方公里;C3:南二路以南现有工业用地,面积为4.77平方公里;C4:河口区河兴路以南规划工业用地,面积665平方公里。 (四)4类区?ブ行某嵌?青高速公路、黄河路、西一路、西二路、西三路、西四路、西五路、东一路、东二路、东三路、北一路、北二路、南二路、济南路、府前街等15条道路两侧规定区域;河口区河滨路、黄河路、海盛路等3条道路两侧规定区域。 四、监督管理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方案由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12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进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它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各类场所的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 一、娱乐场所 1.KTV 2.酒吧、迪厅、慢摇吧 3.会所、美容院、洗浴中心 4.网吧、游戏厅、动漫城 5.酒店 此类场所噪声排放限值参考标准如下: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检测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4.1.3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4.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 5.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级限值 表1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 (A)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方案 (送审稿)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 一、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的 (1) 二、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 三、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1) 四、环境噪声限值 (1) 五、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2) 六、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他说明 (6)

一、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的 随着杭州市高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现有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1995年版和2000年补充版)已经不能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和调整,为杭州市噪声管理工作起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杭州市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所划定声环境功能区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0、1、2、3、4类类别相对应,并执行相应类别噪声标准值。 二、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3、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4、杭州市新扩区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5、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6、杭州市区用地现状图; 7、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三、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 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见下表1。

惠州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惠州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惠州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

海淀区噪声功能区划实施细则

海淀区噪声功能区划实施细则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北京市政府的要求,为适应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需要,结合海淀区具体情况,对海淀区规划市区进行噪声功能区划。为贯彻实施噪声功能区规划,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和达标区建设,特别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环境噪声的一切单位。 三、本次噪声功能区划,将海淀区430.7平方公里按不同功能划分为三类区域。 (一)一类标准适用区: 区域名称为中关村中心区;面积350.73平方公里。东起新外大街、八达岭高速路、河北村;西至玉泉路、克勤峪、大风口;南起北京西站、莲花池西路;北至西小口路、朱房路、北沙河、六环路(规划)。 环境噪声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1类标准,昼间55 dB(A),夜间45dB(A)。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厂界噪声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I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二)二类标准适用区: 面积为29.07平方公里。划分为七个区域。 1、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航天城。东起航天城规划边界、永泽北路,西至上庄路,南起航天城规划边界、永泽西路,北至北清路、丰润东路、丰润中路。面积7平方公里。 2、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和中关村软件园:东起京包铁路;西至上地西路、西北旺路;南起上地三街、东北旺南路、东北旺路;北至后厂村路。面积3.51平方公里。 3、北大生物城:东起上地西路;西至北大生物城边界;南起北大生物城边界;北至马连洼北路。面积0.18平方公里。 4、清河地区:东起八达岭高速路、毛纺路、安宁庄东路;西至京包铁路;南起朱房路;北至西二旗北路及以北区界。面积5.97平方公里。 5、西三旗地区:东起海淀区界;西至八达岭高速路;南起西小口路;北至建材城西路及以北区界。面积3.28平方公里。 6、温泉环保科技示范园和中医药科技园。东起稻香湖东路,西至温阳路,南起温北路,北至中医药科技园规划边界。面积5.8平方公里。

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优.选)

word. 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 一、划分原则 (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二)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攸县城区总体规划、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要求划分攸县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 三、适用区域及执行标准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0类区标准。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1类区标准。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2类区标准。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3类区标准。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4类区标准。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方便更 改 word.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一一年六月

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项目统一编号:1655 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 魏峻山、李文君、魏巍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 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 3、标准修订的原则 (3) 3.1 基础性原则 (3) 3.2 适用性原则 (3) 3.3 兼顾性原则 (3) 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 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 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 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 5.1 主要修订内容 (4) 5.2 标准名称 (4) 5.3 内容与范围 (4) 5.4 术语和定义 (4) 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 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 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 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 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 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标准修订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研究、修订工作: ●收集涉及标准修订的其他国家标准。 ●收集全国各地对城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管理规定。 ●对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山东、武汉、广西、福建、呼和浩特等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征求对原标准的意见及建议。 ●收集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等部门对4类功能区划分目前的研究成果。 ●对北京、上海、杭州等环保部门进行噪声区划工作调研。 ●走访专家、座谈 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修订)开题论证会,论证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 1、标准的修订重点应放在四类区的划分,进一步论证四类区边界与道路的距离。 2、要注意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和协调,建议标准改名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3、考虑农村和城市在噪声区域划分上的差异性。 该标准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问题是重点内容,4类区要不要划,如何划,要不要过渡带,为进一步分析利弊,使标准制定的更合理可行,2010年12月,标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研讨会,进一步统一了思想。

云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划分

、必要性和目的 声环境污染控制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噪声污染投诉的不断增加,使城市声环境质量问题成为政府和群众关心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为了能够有效的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噪声控制规划、加强城镇声环境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就是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监管,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我省首次统一的区划制定于1994年,现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当年只有部分城市进行了区划。近年来,虽有部分城市重新开展了区划,但整个工作尚不够规范和统一,因此,重新统一制定全省区划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区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发[2006]8 号) (三)云南省环保局文件:“云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 划分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6]260号文件) (四)《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 94)(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01993) (六)各有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三、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四、范围、时限、基准年 (一)区划的范围: 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和5个县级市共21个城市和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 1、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 昆明市城市市区、曲靖市麒麟区、玉溪市红塔区、昭通市昭阳区、保山市隆阳区、楚雄州楚雄市、红河州蒙自县、文山州文山县、思茅市翠云区、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理州大理市、德宏州潞西市、丽江市古城区、怒江州泸水县、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临沧市临翔区。 2、5个县级建制市。 昆明市安宁市、曲靖市宣威市、红河州个旧市、红河州开远市、德宏州瑞丽市。 (二)区划的时限 2006—2015 年。 3、区划数据的基准年: 2005 年。 五、区划分类目标 1、0类区标准适用区: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区标准适用区: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x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xx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xx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

青岛市噪声质量标准功能区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0年月日发布) 第一条为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依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分区控制性规划,结合青岛市区声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决定对青岛市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进行调整,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966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第四条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

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两侧区域。 第五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一)0类区:昼间50dB(A);夜间40dB(A); (二)1类区:昼间55dB(A);夜间45dB(A); (三)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3类区: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4a类区:昼间70dB(A);夜间55dB(A); 4b类区:昼间70dB(A);夜间60dB(A)。 第六条4类声环境功能区按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七条位于交通干线两侧50米内的固定噪声源,其排放噪声执行所在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第八条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周围区域在飞机起飞、降落、低空飞越时,适用于GB9660《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第九条李沧、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行政区内未进行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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