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3.18

•【字号】陕建发[2011]53号

•【施行日期】201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

(陕建发[2011]53号)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我厅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清理,经审核,333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附:333家注销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 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4.16 •【字号】陕建发〔2018〕65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 检查的通知 陕建发〔2018〕6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近期部分地区房源紧缺、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全款购房客户优先、拒绝公积金贷款等现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房地产市场环境,省住建厅将于4月17日-20日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赴部分城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赴项目实地查看的形式,分四个检查小组对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汉中、安康、西咸新区等地区开展检查。 二、检查时间 2018年4月17-20日。 三、检查主要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是否存在以分批、拆零等方

式拖延预售申报时间或采取分幢、分层、分批的方式进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规划情况、后期拟上市住房套数、面积、户型、计划上市时间等信息;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是否告知意向购房人具体销售时间、地点; 4.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开发企业是否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是否有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 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价格公示结果,对每套房屋明码标价,是否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房屋、是否存在捆绑搭售或迫使购房人接收有偿服务。 四、人员分组 第一组: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张伟成 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科员刘佳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师靳瑜杰 督查城市:西安市、西咸新区 第二组: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周建锋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科员XXX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长张雷 西安市房管局科长肖泉生 督查城市:宝鸡市、咸阳市 第三组:省住建厅稽查办公室调研员周武军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员王家琪 西安市房管局主任科员党民安 督查城市:汉中市、安康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年 废止)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12-0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年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赣型?笠档燃断嗍视Φ淖ㄖ凹际酢⒕?玫裙芾砣嗽保?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二)资质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 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陕建房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 案例的通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纪委《关于印发2021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纪办〔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和省住建厅《2021年整治房地产领域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21﹞68号)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各级房地产、物业、中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领域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不按合同约定交房、房地产“黑中介”非法牟利、物业服务搞垄断等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经研究决定,现将各地查处的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房地产领

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附件 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案例 1.基本情况:2021年7月,市民于先生反映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欺骗行为,通过其居间服务购买商铺后一直未交房。经调查,于先生所购商铺实际为某开发企业所有,并未委托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出售,中介机构未核实相关情况导致交易纠纷产生。 2.违法违规依据: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未经项目开发企业书面委托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之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3.20 •【字号】陕建发〔2013〕57号 •【施行日期】2013.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质申办工作,规范勘察设计资质行政许可,促进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等有关要求,现就申办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条件 1、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

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4、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5、目前,全国工程勘察和设计资质标准分别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市〔2007〕86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执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企业应在熟悉相应标准后,结合本单位自身情况,明确资质申报的行业、类别和等级。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申请设计综合资质、首次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及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的,详见申报材料目录(附件一),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附件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附件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附件四)附后。 (二)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附件四)及电子文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7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函〔2020〕109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 通报 正文: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 陕建管函〔2020〕109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调研的通知》(陕建管发〔2020〕31号)安排,省厅于10月中旬组织开展了对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调研,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导调研共分三个组,主要采取检查组随机选取的方式抽查建筑施工项目,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共计抽查工程项目41个、预拌混凝土企业36家,下发执法建议书14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行为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建设单位违法将土石方、桩基工程等肢解发包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部分项目经理、总监存在不到岗履职的现象;项目管理人员无岗位证书或人员配置不满足要求,

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监理人员配备不足,个别项目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 2.现场资料方面:部分监理单位监理日志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不规范;个别项目监理例会纪要签字不规范。 3.预拌混凝土企业方面:企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负责人空缺和未交社保现象严重;试验室未按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人员流动性大,试验人员普遍存在证书过期、无证上岗,试验报告冒用离职人员签名现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建立专项试验室。 三、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西安环球贸易中心2#综合办公楼及商业裙房(A段),建筑面积57505平方米。 建设单位为西安市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骁;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鹏;监理单位为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永怀。 发现主要问题:建设单位将土石方工程直接发包给西安迪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未参加大部分监理例会,长期不在岗履职;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监理单位下发部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整改闭合,个别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的各方签字时间存在逻辑关系错误。 2.工程名称:曲江·紫金城B地块(二区)(1#、22#、23#楼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96496.8平方米。 建设单位陕西丰浩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超;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谢辉;监理单位为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闫永战。 发现主要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等大部分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件社保缴纳关系与单位名称不符;施工总承包合同额为1.8194亿元,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分包人工费为7082.68万元,人工费占比过高,疑为劳务扩大分包;监理单位未提供总监变更资料;监理人员配备不足。 3.项目名称:紫汀苑(旧城改造项目)南区5#~12#工程,建筑面积177966平方米。 建设单位为宝鸡紫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飞龙;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冯勇刚;监理单位为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为石继鹏。 发现主要问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提供资料;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料,建筑工人实名制度未落实。 4.工程名称:兴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出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9467平方米。 建设单位为兴平市人民法院,项目负责人张永杰;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琳;监理单位为陕西德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玉芬。 发现主要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实际现场负责人为项目总工;抽查监理例会记要显示,监理单位总监长期不在岗履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 督导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号】陕建管发〔2022〕1001号 •【施行日期】2022.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 况的通报 陕建管发〔2022〕100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的通知》(陕建发〔2021〕226号)文件要求,省厅于1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导共分三个组,采取听取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台账、随机抽取项目等方式开展工作,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下发执法建议书13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投标方面:部分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部分项目疑似建

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二)违法违规施工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部分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程款支付担保政策未落实;部分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四)现场管理问题:部分中标施工、监理企业现场执业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部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 三、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黄冈学府城(北区)项目 建设单位:陕西全信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俊;施工单位:四川中恒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力夫;监理单位: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文正。项目建设规模57734.76平方米。 发现主要问题: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中标项目经理刘立夫在中标前不具备任职条件,项目经理对现场情况不熟悉,到岗履职情况须核查;有2名专职安全员安全C证在其他他单位注册且未在供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监理单位中标总监未在现场履职,企业指定的总监李小良变更手续未完成且未在供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2、项目名称:西高新天和防务二期-5G通讯产业园项目(北区) 建设单位:西安天和腾飞通讯产业园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贺增勇;施工单位: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杜明川;监理单位: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项目总监:张虎。项目建设规模69762.45平方米。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1.16 •【字号】陕建发[2012]23号 •【施行日期】2012.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2]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选定评估机构时限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第九条【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得票率超过5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十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其它方式】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审 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12.27 •【字号】陕建资发〔2016〕299号 •【施行日期】2016.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审批工作 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西安市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审批改革进程,提高效率,努力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服务环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电子网络系统审批,所需申报材料由企业自行扫描上传,不再受理任何纸质申报材料。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7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和特种工程

专业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物业管理二级以上资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个人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 二、流程 (一)申报 1、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城乡规划企业资质:由企业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首页(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0419455091.html,/)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0419455091.html,:8009/PSP/channel/outerindex/index)网上办事栏目中提交申请,并打印带条型码的申报表,携带相关原件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申请材料,并打印带条型码的申报表,携带相关原件直接到省住建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申报。 3、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住建部建房〔2016〕275号文件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并打印带条型码的申报表,携带相关原件直接到省住建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4、由国家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造价咨询甲级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由企业登录国家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系统进行申报,并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和原件到省住建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核查;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企业携带申报材料和原件,到省住建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物业管理一级资质,由企业携带申报材料和原件,到省住建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注销实施要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 限)注销 【000117118003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00011711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711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限)注销(00011711800304)(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第十一条(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第十三条 6.监管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第五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 电子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0.11 •【字号】陕建发〔2019〕1191号 •【施行日期】2019.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 书的通知 陕建发〔2019〕119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房产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城市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相关企业: 为更好的落实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便民服务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降低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发展,在人员证书电子化的基础上,为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管理目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我省自发文之日起在陕西推行住建领域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以下简称电子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 电子资质证书分批准件和使用件。批准件用于企业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用于承接工程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和批准日期。使用件除包含上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规则 (一)获取 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资质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在此之日前核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申请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在办理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和变更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资质证书。 1.批准件。陕西省建设企业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和变更等事项获批准后,可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日,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和打印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2.使用件。陕西省建设企业申请获得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后,选择“生成使用件”事项,填写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后,申请人可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0.08 •【字号】陕建发〔2018〕314号 •【施行日期】201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8〕314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施工,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同步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

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号――关于第三次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结果的公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号――关于第三次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7.04 •【文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 (第1号) 按照《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测办〔2009〕46号)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自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其中有576家甲级测绘单位参加本次复审换证。经审查,其中565家单位通过复审换证,5家单位经合并重组后通过复审换证,6家单位未通过复审换证或被注销测绘资质。现将甲级测绘单位资质复审换证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通过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甲级测绘单位名单 1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2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3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

4北京城际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6北京地星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7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10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11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12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3北京勤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4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5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17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18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9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20北京四维空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1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23北京天元四维科技有限公司 24北京同创达勘测有限公司 25北京新兴华安测绘有限公司 26北京星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7地质出版社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陕建发[2011]5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 正文: ----------------------------------------------------------------------------------------------------------------------------------------------------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 (陕建发[2011]53号)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我厅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清理,经审核,333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附:333家注销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 333家注销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等级 1 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李平 贰级

2 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旗 贰级 3 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飏 贰级 4 西安市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洪 贰级 5 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徐汉杰 叁级 6 陕西博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凤 叁级 7 陕西达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正明 叁级 8 陕西大唐商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董修 叁级 9 陕西电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浩宏勋 叁级 10 陕西鼎浩置业有限公司 周新花 叁级 11 陕西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薛才郎 肆级 12 陕西德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刘宏宇 肆级 13 陕西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俊峰 肆级 14 陕西方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从堂 肆级 15 陕西方迪置业有限公司 张维琳 肆级 16 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 尤春堂 肆级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