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

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4.16

•【字号】陕建发〔2018〕65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

检查的通知

陕建发〔2018〕6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近期部分地区房源紧缺、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全款购房客户优先、拒绝公积金贷款等现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房地产市场环境,省住建厅将于4月17日-20日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赴部分城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赴项目实地查看的形式,分四个检查小组对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汉中、安康、西咸新区等地区开展检查。

二、检查时间

2018年4月17-20日。

三、检查主要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是否存在以分批、拆零等方

式拖延预售申报时间或采取分幢、分层、分批的方式进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规划情况、后期拟上市住房套数、面积、户型、计划上市时间等信息;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是否告知意向购房人具体销售时间、地点;

4.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开发企业是否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是否有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

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价格公示结果,对每套房屋明码标价,是否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房屋、是否存在捆绑搭售或迫使购房人接收有偿服务。

四、人员分组

第一组: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张伟成

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科员刘佳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师靳瑜杰

督查城市:西安市、西咸新区

第二组: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周建锋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科员XXX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长张雷

西安市房管局科长肖泉生

督查城市:宝鸡市、咸阳市

第三组:省住建厅稽查办公室调研员周武军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员王家琪

西安市房管局主任科员党民安

督查城市:汉中市、安康市

第四组:省住建厅公积金处副处长王友志

省住建厅稽查办公室调研员刘顺利

省保障房管理中心副处长刘远东

督查城市:延安市、榆林市

五、具体要求

1、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省厅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进行通报。

2、具体检查时间以各检查小组通知时间为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 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4.16 •【字号】陕建发〔2018〕65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 检查的通知 陕建发〔2018〕6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近期部分地区房源紧缺、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全款购房客户优先、拒绝公积金贷款等现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房地产市场环境,省住建厅将于4月17日-20日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赴部分城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赴项目实地查看的形式,分四个检查小组对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汉中、安康、西咸新区等地区开展检查。 二、检查时间 2018年4月17-20日。 三、检查主要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是否存在以分批、拆零等方

式拖延预售申报时间或采取分幢、分层、分批的方式进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规划情况、后期拟上市住房套数、面积、户型、计划上市时间等信息;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是否告知意向购房人具体销售时间、地点; 4.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开发企业是否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是否有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 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价格公示结果,对每套房屋明码标价,是否高于公示价格销售房屋、是否存在捆绑搭售或迫使购房人接收有偿服务。 四、人员分组 第一组: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张伟成 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科员刘佳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师靳瑜杰 督查城市:西安市、西咸新区 第二组: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周建锋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科员XXX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长张雷 西安市房管局科长肖泉生 督查城市:宝鸡市、咸阳市 第三组:省住建厅稽查办公室调研员周武军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员王家琪 西安市房管局主任科员党民安 督查城市:汉中市、安康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 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 市场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13 •【文号】建房〔2021〕55号 •【施行日期】2021.07.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 序的通知 建房〔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

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10.10 •【文号】建房[2016]223号 •【施行日期】2016.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 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6]2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17 •【字号】陕建发〔2020〕1170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20〕117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我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监管、网络在线监管等方式对以下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2.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审批、核准部门的意见;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 5.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等行为; 6.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 1.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评标、委派招标人代表等招投标活动; 2.不得在招标文件编制中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以及在开评标活动中诱导评委评标等行为。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活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1.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伪造变造资格或资质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秩 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4.23 •【字号】陕建发〔2018〕73号 •【施行日期】2018.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 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建发〔2018〕7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针对近期部分地市房源紧缺、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全款购房客户优先、拒绝公积金贷款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按照《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8〕65号)要求,4月17-20日,省住建厅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赴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汉中、安康、西咸新区8个地区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赴项目实地暗访等形式,随机对全省8个地区的万科金域蓝湾、紫薇花园洲、宝鸡恒大御景湾等部分在售房地产项目进行了实地检

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设置全款优先选房、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高于物价部门公示价格销售房屋、未公示房源上市计划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检查情况看,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总体运行良好。个别热点城市由于受住宅用地紧张、人才引进、高品质房源增加、个别媒体不正确导向等因素影响,造成局部短期内出现房价波动等问题。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灵活掌握指导监管方法,及时出台应对措施,加快房源供应,确保市场平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抽查检查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遵纪守法、恪守承诺,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但部分楼盘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开销售,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二是房屋销售价格与物价部门公示价格不符;三是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捏造虚假信息哄抬房价;四是在购房人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下,不支持或变相阻挠公积金贷款。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陕西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裕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海丽置业有限公司等1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警告、暂停使用网签系统、罚款、降低企业资质等处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市场过热地区要实施精准调控,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作,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要积极加强与价格、工商、公积金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查处机制,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乱象典型案例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下半年房地产市 场乱象典型案例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陕建发〔2019〕1284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乱象 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全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省纪委关于住房租赁中介乱象专项整治等精神,将房地产市场乱象治理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落实的重要内容,深挖彻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纪机构和租赁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了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经纪、租赁等各类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经研究决定,对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西安好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0家物业服务企业、陕西合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9家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记入全省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各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无证销售、投机炒房、捂盘惜售、物业乱收费、房地产“黑中介”、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等房地产乱象严厉打击,并予以公开曝光,为全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附件:1.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3.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4.违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名单 附件1 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 整治督查工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陕建发〔2019〕1282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督 查工作的通报 各设区市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治欠薪和工程款问题,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80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督查工作通知》(陕建发〔2019〕1229号),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省厅对全省15个市(区)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督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排查基础上,省厅检查组在各市县提供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的。检查组共抽查了共抽查50个在建工程项

目,下发执法建议书9份。从检查结果看,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都能高度重视,按照陕建发〔2019〕1180号文件要求,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积极安排部署,认真排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勘察方面:1.部分勘察报告依据使用过期标准,勘探点平面图无拟建工程轮廓及其与红线或已有建筑物关系,拟定的场地整平标高等。2.施工验槽记录大多为工地资料员随意签写,与地基持力层实际情况和验槽应做工作内容不符。3.地基检测报告存在着地基荷载试验压板面积不满足新规《高层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标准》要求,部分报告对工程存在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危害注意不够,报告完整性差。 (二)设计方面:1.设计文件签章不齐全,部分项目未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图纸会审纪要签章不齐全。2.设计说明深度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规定。3.设计单位未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三)安全方面:1.对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认真辨识并列出清单,危大工程管理档案缺失较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未进行方案交底。2.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3.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旁站、日常巡检不到位,资料收集留存缺失较多。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备不到位。5.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存在危害因素辨识不全,指导性不强。 (四)市场秩序方面:1.个别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问题依然存在。3.有些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规范,发放未提供相关记录或有记录但为现金发放,无银行支付凭证,无银行流水,未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较普遍。4.施工企业中标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 (五)商砼方面1.个别施工项目无冬施措施。2.个别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能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3.04 •【字号】陕建发[2012]90号 •【施行日期】2012.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12]9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经营活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备案条件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供房屋交易当事人选择。根据《建设部关

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房地产评估机构继续执行行政许可制度。从2013年1月起,所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必须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于第一季度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不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依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2012年6月份起,全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协理的继续教育,3年(注册期)内至少参加继续教育1次,不断更新从业人员的房地产业务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管理。2013年1月份起,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必须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有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经纪人协理的签名,方可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作价原则要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收费标准。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价格部门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6.10 •【字号】陕建发[2011]116号 •【施行日期】201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建发[2011]11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规划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出租、出售的管理,规范车位、车库租售价格行为,维护车位、车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6月份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列入房地市场调控内容,对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出售应与商品住房相同,对其预(销)售、价格备案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销售价格涨幅应低于当年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将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销售、同步交付使用。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配建的独立车位、车库产权清晰的可出售、附赠、出租;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其他建设的机械车位、车库不得出售。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将车位、车库的配比情况、销售价格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同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时只能面向本小区业主,在满足一户一个车位的基础上,可考虑其他业主的需求。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车位、车库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在出租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非法牟取暴利。 八、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九、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车位、车库销售、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与房价调控情况一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08 •【字号】陕建发〔2020〕170号 •【施行日期】2020.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0〕17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以案促改工作实施方案和我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深化标本兼治,健全制度机制,提升治理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

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案促改工作实施方案,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恶意竞标、违法转包分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消除招投标过程中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为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工程、应招未招等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等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虚假业绩、虚假人员等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中标后借故种种不合理理由增加中标价格不签订合同。 (四)投标人以恐吓、骚扰、威胁等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威逼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活动,或开标现场胡搅蛮缠、恐吓工作人员和其它投标人,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发布招标公告或售卖文件,故意利用投标环节程序操作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七)评委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畸高畸低且无正当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4.27 •【字号】陕建函〔2018〕182号 •【施行日期】2018.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 管》的通知 陕建函〔2018〕18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深化改革,我省成立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实行分离,咸阳、延安、安康、杨凌等市先后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还有部分市未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模式和监管模式不统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统一开

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依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西咸新区所辖管理区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西咸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通过对工程项目发包申请备案、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备案等环节审核,严格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建立招标代理企业库,严格代理机构管理 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 督导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号】陕建管发〔2022〕1001号 •【施行日期】2022.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 况的通报 陕建管发〔2022〕100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的通知》(陕建发〔2021〕226号)文件要求,省厅于1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导共分三个组,采取听取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台账、随机抽取项目等方式开展工作,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下发执法建议书13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投标方面:部分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部分项目疑似建

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二)违法违规施工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部分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程款支付担保政策未落实;部分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四)现场管理问题:部分中标施工、监理企业现场执业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部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 三、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黄冈学府城(北区)项目 建设单位:陕西全信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俊;施工单位:四川中恒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力夫;监理单位: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文正。项目建设规模57734.76平方米。 发现主要问题: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中标项目经理刘立夫在中标前不具备任职条件,项目经理对现场情况不熟悉,到岗履职情况须核查;有2名专职安全员安全C证在其他他单位注册且未在供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监理单位中标总监未在现场履职,企业指定的总监李小良变更手续未完成且未在供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2、项目名称:西高新天和防务二期-5G通讯产业园项目(北区) 建设单位:西安天和腾飞通讯产业园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贺增勇;施工单位: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杜明川;监理单位: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项目总监:张虎。项目建设规模69762.45平方米。

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集中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管理方面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是否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执业注册。 (二)从业行为方面 是否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诱导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否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是否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是否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是否使用工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是否违法违规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供出售、出租经纪服务;是否执行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函〔2020〕109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 通报 正文: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 陕建管函〔2020〕109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调研的通知》(陕建管发〔2020〕31号)安排,省厅于10月中旬组织开展了对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调研,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导调研共分三个组,主要采取检查组随机选取的方式抽查建筑施工项目,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共计抽查工程项目41个、预拌混凝土企业36家,下发执法建议书14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行为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建设单位违法将土石方、桩基工程等肢解发包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部分项目经理、总监存在不到岗履职的现象;项目管理人员无岗位证书或人员配置不满足要求,

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监理人员配备不足,个别项目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 2.现场资料方面:部分监理单位监理日志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不规范;个别项目监理例会纪要签字不规范。 3.预拌混凝土企业方面:企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负责人空缺和未交社保现象严重;试验室未按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人员流动性大,试验人员普遍存在证书过期、无证上岗,试验报告冒用离职人员签名现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建立专项试验室。 三、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西安环球贸易中心2#综合办公楼及商业裙房(A段),建筑面积57505平方米。 建设单位为西安市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骁;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鹏;监理单位为陕西林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永怀。 发现主要问题:建设单位将土石方工程直接发包给西安迪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未参加大部分监理例会,长期不在岗履职;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监理单位下发部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整改闭合,个别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的各方签字时间存在逻辑关系错误。 2.工程名称:曲江·紫金城B地块(二区)(1#、22#、23#楼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96496.8平方米。 建设单位陕西丰浩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超;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谢辉;监理单位为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闫永战。 发现主要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等大部分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件社保缴纳关系与单位名称不符;施工总承包合同额为1.8194亿元,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分包人工费为7082.68万元,人工费占比过高,疑为劳务扩大分包;监理单位未提供总监变更资料;监理人员配备不足。 3.项目名称:紫汀苑(旧城改造项目)南区5#~12#工程,建筑面积177966平方米。 建设单位为宝鸡紫汀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飞龙;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陕西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冯勇刚;监理单位为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为石继鹏。 发现主要问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提供资料;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料,建筑工人实名制度未落实。 4.工程名称:兴平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出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9467平方米。 建设单位为兴平市人民法院,项目负责人张永杰;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钇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琳;监理单位为陕西德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玉芬。 发现主要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实际现场负责人为项目总工;抽查监理例会记要显示,监理单位总监长期不在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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