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8号

发布日期: 2010.04.29

实施日期: 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保密,国家安全工作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201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

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

保密知识应知应会

保密知识应知应会 保密知识应知应会 1.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对于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我国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是党管保密;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3.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依法公开方针。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包括专属性、限定性、法定性。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4.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5.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

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6.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 7.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涉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个人发生泄密案件时,应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8.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法制化原则。 9.保密工作要做到四个管好:管好一双眼、管好一张嘴、管好一个门、管好一张网。 10.涉密信息设备不得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不得具有无限互联功能。将非涉密信息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应对复制的数据进行病毒查杀、使用一次性光盘导入、使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 11.保密法制的功能包括规范功能、引导功能和制裁功能。保密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问答

《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问答 《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是2010年4月29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2、修订颁布保密法的意义何在? 答:修订颁布保密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3、新修订的保密法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4、保密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5、如何做到“依法管理”? 答: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就是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 有法必依,就是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 执法必严,就是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违法必究,就是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6、如何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答:就是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必须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2010年国家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 第三章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工作),实行积极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围,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新修订《保密法》

新修订《保密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保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_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条例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_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条例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_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条例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以防信息的泄露,应制定规范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篇1 第一条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局建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主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是:抓好本机关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项。 第三条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文书、档案、人事等涉密工作岗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机关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集国家秘密; (七)不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八)不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和明传、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 (九)不私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得擅自同外国机构以及港、澳、台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交往。

第五条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收存,发现丢失立即报告追查。 第六条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物在人在,人离加锁,不得随意放置。秘密级以上资料、图表不上墙公布。含有秘密内容的字纸不乱扔乱抛,不带出室外。 第七条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文书档案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做到定期清理核对,确保不错不乱。 第八条本机关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要严格控制印数,不发无关单位,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经认定的本机关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办公室销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多余文件、资料、载有重要内容的废纸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销毁。大批销毁应送市保密委指定造纸厂销毁,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和监察部门人员监销。 第十条使用电话,不得在通话中谈论涉密事项,严防秘密扩散。 第十一条使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采用加密装置。无加密装置一律不得传输涉密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会谈或洽谈业务,必须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对外提供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经过批准。统计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以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篇2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省政府令172号),切实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1) 第三章保密制度 (4) 第四章监督管理 (6) 第五章法律责任 (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 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保密管理法规制度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有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 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3、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保密违法性。比如,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某甲在一台新买的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此行为已经违反的上述保密规定,但如果这台个人计算机没有用来上互联网,当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还不会泄露;过后不久,某乙在不知其中存储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台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互联网,被感染特种木马,导致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造成泄密事件。在此情况下,某乙的行为没有违反保密规定,某乙不应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相反,由于某甲的行为违

2018年新保密法知识问答及答案

2018年新保密法知识问答及答案1、问:什么是保密法? 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问: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问: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分别是什么时间颁布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4、问:《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统统国度构造、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奇迹单位和公民。 5、问:这次保密法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这次保密法修订的幅度较大。修订后,保密法共6章53条,新增加1章,增加18条。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依法管理等原则,同时,还规定了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公开原则。在定密方面,规定了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解密审查、定密监督等内容。在保密措施方面,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保密审查、涉密人员分类管理等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定以及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职责。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责任和定密不当的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等。 6、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失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企业保密知识网上答题(参考答案)

企业保密知识网上答题(参考答案)

一、单选 1.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 C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4月29日 2. 国家秘密是关系( A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题为必答题)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利益 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利益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 C )。 给予警告处分 进行批评教育 给予行政处分 4.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A )。 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和机密两级 秘密和机密两级 5. 企业商业秘密分为( B )三级。 “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内部秘密” “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内部信息” “核心商业机密”、“普通商业机密”、“内部信息” 6.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传递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 C )。 密级 密级和编号 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7. 商业秘密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五角符号、保密期限组成,下列使用正确的是:( B ) 安徽移动核心商密★5-10年 安徽移动核心商密★5年 安移动核心商密★5年 8. 绝密级文件、资料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携带( B )。 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且两人同行,共同负责 本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且两人同行,共同负责

本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一人携带并负责 9. 各单位的( A )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班子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10. 定秘部门应本着( C )原则确定主送、抄送单位,尽量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具体化” “最优化” “最小化” 11.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有关单位。下列移交做法不对的是( C )。 移交给制发机关和合并后的新单位 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 移交给保密部门 12. 任用管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专职人员,应当遵循( A )的原则,并在上岗前进行保密教育。 先审查后使用 先使用后审查 边使用边审查 13. 各单位和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涉密岗位和人员,与涉密人员签订( B ),由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涉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 《守密承诺书》 14. 《保密法》在总则中规定了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政党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一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5.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即使在特定情况下,也不可以公开( C )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保密知识答题参考

保密知识答题参考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 2010年4月29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 3、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5、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 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6、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 管理。 7、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8、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 9、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提出具体要求。 10、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11、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 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1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3、一份文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是10年,应当标注为(机密★10年) 。 14、某文件标注“绝密★”,表示该文件保密期限为(30年) 。 1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 16、重要涉密部门的人员选配,应当坚持(先审后用) 的原则,并定期进行考核,不适合的

保密法宣传内容保密法普法宣传资料

保密法宣传内容保密法普法宣传资料 保密法普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保密法? 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4、《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5、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6、《保密法》规定了哪十二种禁止行为? 答:保密法规定了十二种禁止行为,只要有这些危害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一个显著转变,这十二种禁止行为是:(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保密知识答题(附全题答案)

保密知识答题(附全题答案) 保密知识答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 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B) 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C) 3、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 工作,由本机关和本单位管理。(B) 4、《新保密法》共有六章五十三条。(C) 5、《新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A)

6、《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A)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 本单位的保密工作。(A) 8、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B) 9、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 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B) 10、机关和单位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来确定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如果无法确定保密期限,则应确定解密的条件。

11、除非有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为: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12、国家秘密的解密方式包括自动解密和审查解密。在审查解密过程中,如果机关或单位认为某些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即将届满,但仍需继续保密,应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1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如果可以限定到具体人员,则应限定到具体人员;如果无法限定到具体人员,则应限定到机关或单位,并由机关或单位再限定到具体人员。 14、如果有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但不在知悉范围内,必须经机关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15、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应根据系统涉密程度来实施。 16、如果需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必须经机关或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保密法知识问答20条

保密法知识问答20条 1、什么是保密法? 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分别是什么时间颁布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4、新保密法有哪些改进? 答:新保密法为纠正过去定密过多、范围过宽、解密不及时的现象,建立健全了4项制度措施,尽可能地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把该保的保住,把该放的放开。一是上收定密

权。新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根据新规定,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定密主体大大缩小,可以节省大量行政成本。二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首次写入保密法,解决了定密权责不清等问题。三是设立保密期限制度。以往“只标密级,不标期限”,导致“一密定终身”。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四是健全了自行解密与解密审查相结合的解密制度。新保密法规定,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5、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6、什么是工作秘密? 答: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7、什么是商业秘密?

保密知识测试试题库参考答案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现场审查 保密知识测试试题库 一、通用题 1.填空题(共5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 2) 3)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4)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 5)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 6) 7) 8) 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 9) 10) 11) 12)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 13)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简称涉密人员),

14)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实行脱密期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 15) 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 16)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当经单位同意,出国(境)前应当经过 17)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 18) 19) 20) 21) 22) 23) 涉密信息设备的维修, 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 24) 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涉密, 25) 26) 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 27) 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28) 29) 30)

31) 载体印制业务。 32) 有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 33) 有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 34) 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 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和标牌。 34) (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5) 36) 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 37) 38) 39) 员担任。 40)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规范、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 41) 活动进行保密风险评估。 42) 43) 资质单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要求、保密风险防控措施融入到 44)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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