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规定

地质规定
地质规定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必备台账

(一)钻孔成果台账;

(二)地质构造台账;

(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

(四)煤质资料台账;

(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七)资源/储量台账;

(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二、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

(二)矿区构造纲要图;

(三)矿区地形地质图;

(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

(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

(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煤矿地质剖面图;

(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

(九)矿井瓦斯地质图;

(十)井上下对照图;

(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

(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 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 储量,掌握资源/ 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

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 年至少进行1 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省局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事故预防和事故监控,努力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3、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部各岗位、工种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各项生产措施。 3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整改事故隐患。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贯彻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以身作则,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改善职工作业环境,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7组织开展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坚持对特种作业及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8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9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合同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落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10 按规定发放并督促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1 发生因工责任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2、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政策和大队及地勘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负责参与制定、修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工作要点,经项目负责人批准执行并督促实施。 3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参加野外地质作业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4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本项目新上

地质勘探规范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一)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地质工作高度流动、分散的野外作业要求,规定了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技术要求。 本标准覆盖了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考虑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无意包含地质勘探作业中所有必要的条款。使用者应对本标准的应用自负其责。使用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起草。 .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DZ/T 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GB 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艰险地区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 4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4·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

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https://www.360docs.net/doc/05693701.html, 2009年08月20日17:35 人民网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遗迹资源丰富、分布地域广阔、种类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为履行我部地质遗迹保护职责,我们大力推进建立国家地质公园工作,自2000年我部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公园计划以来,公园建设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世界地质公园20处(全球共58处),批准建立国家地质公园138处,省级地质公园159处。在138处国家地质公园中,已经揭碑开园的有127处。 一、我国国家地质公园发展历程 我国是世界上最先由政府部门组织建立国家地质公园的国家,也是全球建立地质公园最早的国家之一。上世纪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创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号召。1 999年12月,我部在山东威海召开“全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建设国家和地方不同层次地质公园的形式来推进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方针。随后,成立了由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财政、环保、林业、旅游、文物、教育、国土及中国地质学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领导小组和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制订了《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出台了《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国家地质公园评审标准》等规范,并从2000年开始在全国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公园计划。我们已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4年、2005年开展了四批次国家地质公园评审工作。2009年8月,历经四年准备,第五批次国家地质公园评审会在北京召开,经专家评审有44家地质公园获得了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在三年的建设期后,将会有44个新成员加入到我们的地质公园网络体系中来。 200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我部联合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世界地质公园大会”,我国黄山、庐山、云台山等8个国家地质公园被首批批准为世界地质公园。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又有四川兴文、内蒙古克什克腾、福建泰宁、山东泰山、中国雷琼、四川自贡等12

地质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要求

地质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要求

附件一: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及要求 为规范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依照《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等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制订了《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并提出有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生产矿井每隔8~10年,对原地质报告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涉及开采煤层、矿界变更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应及时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 二、技术要求 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是以原井田精查或详终勘探地质报告或上一次《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为基础,通过对以往全部地质资料的系统整理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而成的。报告由文字、附图、附表、附件四部分组成。 2、报告的范围、对象原则上应与采矿许可证范围保持一致。 3、报告应客观、准确、全面反映地质工作成果,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及资料的继承性,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4、报告中的所有分析测试项目指标,应统一使用(换算到)现行法定计量单位。 5、第一次提交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属编制性质,再提交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属修编性质。 三、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文字部分编写具体要求 (一)封面

(1)报告名称统一为:四川省+煤田名称+矿山名称+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其中矿山名称应当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山名称相一致。不是第一次提交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需在名称后面加注提交年份。 (2)报告提交单位:报告提交单位应当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采矿权人相一致。 (二)封二 按报告名称、编制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报告编写人,提交单位名称、负责人、总工程师、参与报告编写人、提交报告日期的次序编排。 正式报告的封二必须加盖编制单位和提交单位的印章;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提交单位的总工程师、双方参编人员应在打印的名字后亲自签名(盖章),不得只打印或复印代之。 (三)正文目录 第一章绪论………………………………………………………………页码第一节目的、任务及依据……………………………………………页码第二节井田位置、范围及交通条件…………………………………页码第三节自然地理………………………………………………………页码第四节矿权设置及生产建设情况……………………………………页码第五节周边矿井开采情况…………………………………………页码第二章矿井地质工作………………………………………………页码第一节以往地质勘探工作…………………………………………页码第二节矿井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页码第三节对原矿井地质报告的评价……………………………………页码第三章矿井地质…………………………………………………………页码第一节地层……………………………………………………………页码第二节含煤地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第四条项目的立项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 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确认 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审批后均需报局一份备案。 局地勘费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写设计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局批准后实施。 除局地勘费项目以外,其他所有项目合同签订后,应报局相关处室备案。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完成设计的任务和工作量,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如有工作变动,需上报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局地勘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除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工作报告外,同时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九条局对国家及省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局地勘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局参与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组织局地勘费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报局总工办,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报有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局地勘费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先由地勘单位进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验收。

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几点注意事项

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几点注意事项 GPS, 地质罗盘, 林区作业, 校正 野外作业中点位和方向的确定非常重要,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加疙瘩矿区的经验表明,手持式GPS如果不加校正,其点位误差可达100余米,罗盘如果不加校正,其方位误差最大可达10°以上。因此手持式GPS接收机及地质罗盘的校正非常重要!此外,原始林区或狭窄的沟谷中可能因卫星信号被屏蔽而无法使用GPS定位,此时需要用地形图按照微地貌确定站立点的位置。 一、手持式GPS接收机的校正 1、GPS接收机默认的坐标系统 目前GPS所采用的坐标系统是美国国防部制图局于1987年建立的坐标系统,叫WGS—84坐标系。WGS84坐标系是一种国际上统一采用的地心坐标系,其坐标原点位于地球的质心,Z轴指向BIH(国际时间局)l984年定义的协议地球极方向,X轴指向BIHl984的起始子午面和赤道的交点,Y轴与X轴和Z轴构成右手系。WGS—84系所采用椭球参数为:a=6378138m;f=1/298.257223563。 2、中国所采用的坐标系 1)1954年北京坐标系 1954年北京坐标系是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大地测量坐标系。该坐标系源自于原苏联采用过的1942年普尔科夫坐标系。建国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建国初期,在苏联专家的建议下,我国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1954年北京坐标系。该坐标采用的参考椭球是克拉索夫斯基椭球,该椭球的参数为:a=6378245m;f=1/298.3。该椭球并未依据当时我国的天文观测资料进行重新定位。而是由前苏联西伯利亚地区的一等锁,经我国的东北地区传算过来的,该坐标的高程异常是以前苏联1955年大地水准面重新平差的结果为起算值,按我国天文水准路线推算出来的,而高程又是以1956年青岛验潮站的黄海平均海水面为基准。在该坐标系中,大地上的一点可用经度L54、纬度M54和大地高H54定位,其坐标详细定义可参见参考文献[朱华统【1990】。 2)1980年西安坐标系 1978年4月在西安召开全国天文大地网平差会议,确定重新定位,建立我国新的坐标系。为此有了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地球椭球基本参数为1975年国际大地测量与地球物理联合会第十六届大会推荐的数据。该坐标系的大地原点设在我国中部的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位于西安市西北方向约60公里,故称1980年西安坐标系,又简称西安大地原点。基准面采用青岛大港验潮站1952-1979年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即1985国家高程基准)。 3)、不同坐标系的转换 由以上坐标系的定义可知,不同的坐标系采用了不同的地球椭球体参数,在不同的椭球体间进行坐标转换时不存在一套统一的转换参数。即每个地方的坐标转换参数都不相同。 我们国内所使用的地形图多以北京54坐标系或西安80坐标系为基准,GPS直接测出的经纬度(地理坐标)并不适合在地形图上标记,图上最方便的坐标及方位参考线是坐标纵线和坐标横线(这两种坐标线构成所谓的方里网)。而GPS测出的WGS-84直角坐标与我们所用地形图上的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并不一致,所以我们实际需要的是用GPS测出与所用地形图基准完全一致的坐标系统。 两个椭球间比较严密的坐标转换,一般是用七参数布尔莎模型,即X 平移,Y 平移,Z 平

地质勘察报告

一、前言 1.1拟建工程概况 我院受********村委会的委托,承担其拟建********工程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拟建场地位于******境内,沿海大通道的西南侧,其西北侧为古浮村居民区和其他规划建设用地,东北侧为后期规划用地及泉州加顺彩印有限公司用地,东南侧为石狮市源兴金圣服装有限公司用地。该********工程总占地面积约8200m2,总建筑面积56000m2,共包括A5~A10、A12、A14和B1~B4安置楼等12个单体项目,该工程由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拟设计采用桩基础。建筑物的性质和特点如下表1-1: 建筑物设计参数表 表1-1 1.2.勘察等级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1条与条文说明第3.1.1条的相关规定,对本工程勘察等级综合划分如下: 勘察等级划分表 表1-2 1.3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 本次勘察属详细勘察阶段。勘察的主要目的与任务是: ⑴查明场地及附近范围内有无影响工程建设的不良地质现象; ⑵查明场地地基土层结构特征、分布规律; ⑶查明场地地下水埋藏与赋存条件,分析与评价场地地下水对建筑物 基础施工影响以及对建筑材料腐蚀性情况; ⑷划分场地土类型与建筑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 ⑸分析并评价场地地基稳定性与适宜性,对拟建物基础方案选择提出 合理建议,并提供满足基础设计方案的岩土参数。 1.4 勘察依据 本工程勘察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和现行规范进行: ⑴业主提供的拟建物总平面图、合同书、勘察任务委托书; ⑵准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⑶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局部修订条文; ⑷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011-2001); ⑸国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⑹国标《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⑺行标《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⑻省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 ⑼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地震局文件(闽建设[2002]37及[2003]10号)。 1.4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本次勘察根据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并结合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首次共布设66个勘探孔,原则上沿拟建物的周边及各角点布设,钻孔编号ZK1~ZK66;野外地质勘探自2010年03月09日开始,至2010年03月25日结束,采用两台GXY-1工程钻机泥浆循环护壁工艺钻进,对于上部土层采用回转钻进,无泵投球取芯工艺;对于强风化花岗岩层采用双动双管取芯工艺,对于中等风化花岗岩采用金刚石钻头回转钻进,回次进尺≤2.00m,岩芯采取率满足规范要求。并进行现场标准贯入试验,采取岩、土、水试样,孔口标高测量及量测地下水位等工作(具体工艺方法详见第5节)。所有钻孔在钻探取芯、观测结束后,均按要求采用原土或干的粘土球分层回填击实处理。

2016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课件

xx省地矿局xxx地质大队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1、总则 1.1. 为适应现代地质勘查发展的要求,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明确大队与项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勘查开发一体化,实现大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以大队资质承接的所有勘查项目,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水资源及地热勘查、工程施工等项目。 1.3. 勘查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责任工程师制,项目经理在大队或二级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限,责任工程师由大队统一进行资格认证。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1.4. 对项目采用项目全权管理,分块成本控制的模式。 1.5. 项目定岗定员,实行目标考核;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等按大队相关办法执行。 1.6. 项目管理构架 1.6.1. 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1 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表1

1.6. 2. 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2 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表2 2、项目规模的界定、项目的取得和大队管理费的提取 2.1. 本办法项目规模界定如下: 特大型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大型项目合同金额在200至5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中型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含50万元); 小型项目合同金额在小于50万元的项目。 2.2. 项目取得 大队总工办、勘查院、水工环院、地质工程施工公司等二级部门在大队的指导和统一协调下,有责任、有义务,利用大队拥有的资质,广泛联系地质勘查业务或参与相关业务的投标,为鼓励队属二级部门尽可能多承接业务,大队规定中型及以下的市场项目原则上谁中标谁组织施工。大型及以上市场项目由于其影响和责任大,必须由大队统一组织管理。 2.3. 大队管理费的提取 2.3.1. 国家、省和局级安排或中标的项目、大队矿业权合作项目、以大队形式承担的大型以上的市场项目、涉及省外中型以上项目、涉及境外的所有项目,在确保项目能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大队按项目结算总经额的10%至30%提取管理费后(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经费情况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由大队成立的项目部组织实施。 协作单位的分块费用和项目部办公费用,由经济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队领导参加,在征求协作单位和项目部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分解,协商确定,并根据本办法,由项目部代表大队与协作单位签订分块承担任务的责任书,按责任书的约定开展工作。项目部综合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办公室人员工资、与项目所在地县、乡和业主的协调费用、通讯、用车等。 2.3.2. 所有以大队承接的合同,按合同审查程序办理,盖大队合同专用印章,大队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参考大队的合同审查程序办理,报经济管理办公室备案。 2.3.3. 各二级部门自行联系以大队资质承接的中型及以下市场项目,按表3提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一、填空题 1、2013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总煤字()135号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2、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的基础上,从煤矿()开始,直到()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4、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和(),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5、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进行()次。 6、井工煤矿应根据()、()、()、()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7、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和()4种类型。 8、煤层稳定性以()和()划分,采用()和()结合的方法确定。 9、薄煤层以()为主,()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为主,()为辅。 10、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分()划分地质类型。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组织审定。 11、煤矿地质类型每()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2、矿井地质勘探按其目的不同,分为()、(、()和()等四类。 13、矿井地质勘探应遵循()先于(),()先于(),()先于()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 14、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臵应坚持(),且与()工程结合。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 15、煤矿必须备齐()、()、()和()等地质资料。 16、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内容(),每()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17、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和()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18、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用”,钻孔应兼顾()、()、()和()等多项任务。 19、观测描述断层,应围绕确定其()、()和()的力学属性来进行。 20、地质观测应做到()、()、(、()。 21、实测资料必须()、();预测资料必须(),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22、凡()、()和其它的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做观测点进行观测。 23、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24、矿井充水的条件分析主要是对()和()的分析。 25、矿井充水的水源有()、()、()和()四种。 26、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提出()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27、煤层顶底板特征观测包括:伪顶、直接顶、伪底和直接底的()、()、()、()及其()。必要时,测试岩石物理力学参数。 28、井下()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必须于升井后()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剥)工程布臵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总工程师。 29、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为基础。

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制度

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质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地质工作找矿成果。必须从思想认识、管理制度、实际行动上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到第一位,把质量当成单位生存发展的命脉。 第二条贯彻执行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主导思想,合理部署各项地质工作。勘查方法技术须以提高地质研究程度、取得地质成果为目的。 第三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度是提高地质勘查工作重要措施。必须做到岗位职责明确,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地质工作质量负全责,公司总公办对项目质量进行监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总工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要重视质量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在工作首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作质量管理。 第五条公司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技术标准,以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批准的施工设计为依据。 第二章制度和要求 第六条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室内资料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由总工办负责组织、指导。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抓好经常性检查工作。

第七条要充分发挥技术管理部门的作用,公司总工办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日常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及时提出意见和办法,协助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地质工作质量,做到层层把关,坚持执行公司级、项目负责人、作业组组长三级质量检查制度。 第九条公司每年要开展以质量为主题的活动,公司重点检查所属单位的设计执行情况、工作布署、各项工作质量、地质成果等方面。 第十条地勘院、项目部、机台、班组要坚持开展一月一次的“质量日”活动,检查、讨论分析一个月以来地质工作质量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每月地质月报重点汇报地质工作质量情况。 第十一条未经审定的原始资料,不能作为编制综合图件的依据,未经审定的图件,不能作为正式资料利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地质报告,不能正式复制和提交使用。 第十二条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必须组织野外检查验收,公司级验收由总工办组织,最终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物化探、勘查工程、测量、岩矿鉴定等专业的检查验收,除参照本管理办法外,还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水工环地质调查野外记录要点

基本记录格式 水工环地质调查除固定水文观测点采用表格记录形式外,其余建议采用单独野外记录簿记录。基本格式建议如下: 年月日星期天气气温﹡地址:(记录到村,详细可以到小地名,如:沟等) ﹡目的:1:1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路线:自至(途径) ﹡人员:记录: ﹡点号:S1(至Sn,水磨湾地段编号);Q1(至Qn,青庙子地段编号);L1(至Ln,梨树坪地段编号) ﹡位置:(以标志性地标为基准,如:××沟口100°方位北20m、或××民居后等)与点位和坐标不是重复的,利于后期寻找或补测。 ﹡点位(坐标):(建议大地坐标和地理坐标全部填制) ﹡点性:建议除标明水文观测点、工程观测点、环境观测点外,进一步细化,如水文观测点中包括井、泉、民用采水点等,依据实际可进一步划分的应在“描述”栏中详细记录;工程及环境观测点同理,应注意水、工、环是一个整体。 ﹡描述:首先详细记录该点地貌、地质情况,其次依据点性做侧重描述。(考虑到后期开发,应加强矿体周围的观测记录。) 1、水文方面:对象水体的类型(上升泉、裂隙(潜)水、岩溶水、等);对象水体的基本特征:色、味、温度、气味、透明度、流速、流量、水位标高、周围植被发育情况、甚至水生动植物情况等。依据基本地质对含水层或隔水层进行划分,含水层的富水性、进一步的推测其补给源、排泄渠道及成因。走访了解对象水体的时间性(长期、季节性、暂时性等)及相应流量等参数做大概了解。水质方面集中某一时段统一取样,各分部要对水样取样点做到心中有数。 水文观测孔依据规范测定其稳定水位标高并记录,以和后期水文孔抽、注水试验做对比。 2、工程方面:侧重于岩石物理力学方面,重点描述岩石构造,节理,裂隙,稳定性、整体性、(抗)风化程度等,加强层、节理产状的测量和积累,后期要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除外)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MH/T1010-2000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3787-19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质勘探exploration 是指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质灾害、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勘察、调查研究的活动。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艰险地区areas with hard ships and dangers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3.3野外作业open country work 是指在非城镇地区户外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 4总则 4.1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步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4.2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f)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g)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h)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4.3地质勘探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生

地质说明书管理规定

地质说明书管理规定 (暂行) 地质说明书是矿井生产重要的技术基础资料,它直接关系到采掘工程的合理布局,日常生产的合理安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矿井的安全生产。为了使之更好的配合和服务于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要求: (一)各矿地测部门所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的编制格式要符合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标准,正式打印。并依据技术程序,有相关人员签字。说明书打印装订整齐美观,无错漏字,文字通顺,表达准确文图一致,附图内容齐全,平剖面图一致,图纸色泽均匀,注字盖印或微机制图。 (二)技术部门所需的采区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回采和掘进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巷道的掘进地质说明书,应根据矿井生产接续安排,提前下达由总工程师签字的编制委托书,其委托编制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说明书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交。 2、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说明书,应在采面掘出后五天内提交。 3、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一上月通知,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地测科必须按委托书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供。 (三)地质说明书编写时,除将根据技术部门设计要求所需的巷道、峒室绘制在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外,还应将工作面四邻100m范围内查明的因工作面掘进或回采而影响的地面建筑物、井下巷道、采空区以及各类保护煤柱等绘制在图上,并在说明书文字中予以说明,需采取措施的应叙述清楚。

二、地质说明编制前,地测科应组织地质、水文、测量、通风各专业进行会审,重点查明以下情况: 1、区域内地面建筑物、铁路、公路、河流、水库、大坝及积水坑;对新生产的建筑物和积水塌陷坑应及时测绘,并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对需留设的建筑物、巷道和边界保护煤柱进行检查、校核。 2、区域内四周和上覆煤层的采掘状况,揭露的地质构造、煤层及顶底板、陷落柱及岩浆侵入体情况。 3、分析区域内及附近对采、掘有水害威胁的巷道及采空区,重点是掘进工作面上方20m内,回采工作面上方40m内或采掘工作面四周20m以 内有积水(黄泥浆)的巷道和采空区。 4、排查区域内已有的地面钻孔情况,分析对采掘可能造成的影响。 5、区域内岩浆岩侵入、瓦斯、煤尘及自燃发火情况。 三、地质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一)、采区地质说明书 文字部分: 1、简述采区位置、范围、四邻关系,上下限标高及埋深,井上下对照关系、地面高程。 2、简述采区范围内已有的勘探钻孔孔号,见煤及构造情况,水文情况,终孔层位及深度,封孔结论,以及对采掘可能造成的影响。 3、概述相邻采区实见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4、详细叙述采区内煤岩层产状及变化情况,断层及褶皱的产状,分布范围及控制程度,对开采可能造成的影响。 5、详述区内可采煤层的赋存情况,煤层厚度、结构及变化情况,可采范围和可采性预测,评价煤层的稳定性。煤层物理特征及工业指标情况。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规范稿)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公司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为公司勘查院、相关部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 1、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 2、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 3、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和初审; 2、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报)批; 3、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4、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

5、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 6、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7、公司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协助总工办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 2、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 3、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4、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 5、协助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终审; 6、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实施方案审批 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 勘查项目预算投资大于20万元的,由公司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查;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院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公司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审查依据 1、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查程序及要求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

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勘查项目找矿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 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 3.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条情形的,应在30日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地勘单位主管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1)、编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附件2)。 第五条地勘单位主管局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建议终止审查意见表(附件3)。对符合第三条情况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项目终止建议意见;对不符合第三条情况的,应提出项目变更处置建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项目是否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项目批准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条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终止项目,所余勘查资金不得再动用,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务决算验收后,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处置。 第九条终止后的原项目工作区,参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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