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

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露天煤矿地质类

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注:1.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主要包括:

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主要包括:

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主要包括:

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

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主要包括:

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

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

K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

m

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

煤层可采性指数m K 计算方法:

n n K m '

= (2-1)

式中:m K ——煤层可采性指数;

n ——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

'n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

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

%100?=M

S γ (2-2) S = (2-3)

式中:γ——煤厚变异系数;

1M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 ;

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 ;

n ——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

S ——均方差值,m 。

第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

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

(二)矿区构造纲要图;

(三)矿区地形地质图;

(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

(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

(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煤矿地质剖面图;

(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

(八)勘探钻孔柱状图;

(九)矿井瓦斯地质图;

(十)井上下对照图;

(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

(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一)钻孔成果台账;

(二)地质构造台账;

(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

(四)煤质资料台账;

(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七)资源/储量台账;

(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

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二十一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二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

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二十九条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条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第三十一条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三十二条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

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

第三十三条陷落柱普查,应查明矿井内直径大于30米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矿井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矿井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

第三十六条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

第三十七条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第三十八条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地质观测

第三十九条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一。

(一)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记录者姓名;

(四)观测与描述应做到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五)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卡片、成果台账及相关图件上,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第四十条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揭露岩层的特征、厚度及产状等,煤层、顶底板及标志层应重点观测,同时对井巷施工中的巷道变形、冒顶、片帮、底鼓和出水点等情况进行观测。

露天煤矿采煤工作面观测间隔根据工作面推进速度和煤层稳定性来决定;煤层测绘点间距应以能连出圆滑的分界线为准;煤层顶底板(包括夹矸)测绘点间距不应大于20米,特殊情况应加密。

第四十一条沉积岩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碎屑岩类(砾岩、砂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碎屑成分、大小、形态、磨圆度,岩石分选性,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二)黏土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及页理特征,固结程度,滑腻感,断口形状,可塑性,吸水软化或膨胀特点,黏结性,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三)化学岩及生物化学岩类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主要成分及杂质成分,硬度,所含化石、结核或包裹体大小、形态、分布情况,裂隙发育特征、方向性和充填物,与稀盐酸的反应状况等;

(四)沉积岩层还应描述层理类型和特征,层面构造和接触关系等。对于煤层对比困难的煤矿,应系统收集沉积相、沉积旋回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煤层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井筒、石门和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应进行观测;顺煤层巷道的观测点间距按表5-1执行,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

表5-1

(二)观测煤层厚度、煤分层厚度、宏观煤岩成分和类型,夹矸(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煤体结构及其空间展布,裂隙发育特征。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按表5-1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三)层位难以判断、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观测煤的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

脆韧性、结构构造和内生裂隙的发育情况,煤层中结核与包裹体的成分、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四)煤层含水性、产状要素。

(五)煤层顶底板特征,其中包括:伪顶、直接顶、伪底和直接底的岩层名称、分层厚度、岩性特征、裂隙发育情况及其与煤层的接触关系。必要时,测试岩石物理力学参数。

(六)煤层变薄、分岔、合并时,应观测煤层结构、煤厚、煤质、煤层的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等。

(七)煤层尖灭时,应对尖灭层位进行全面观测,分析尖灭原因。

(八)在煤层被冲刷区域,应观测冲刷带岩性、冲刷标志,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等基础资料。

(九)煤层风氧化带等其他需要观测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断层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断层面的形态、擦痕和阶步特征,断层面的产状要素和擦痕的侧伏角;

(二)断层带中构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断层带的宽度和充填、胶结情况及充水性等;

(三)断层两盘煤、岩层的层位、岩性、产状、错位和牵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构造、断层类型;

(四)断层的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的组合特征;

(五)断层附近煤层厚度、煤体结构、围岩破碎程度、出水和瓦斯涌出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褶皱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褶皱形态、两翼产状;

(二)褶皱位置、轴面、走向、倾伏向和倾伏角;

(三)褶皱与煤层厚度变化、煤体结构变化、顶底板破碎等关系。

第四十五条岩浆岩体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岩石名称、颜色、结构构造、矿物成分、结晶与自形程度、分布排列特征;

(二)岩体产状、形态、厚度、侵入层位,对煤层厚度和煤质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陷落柱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形状、大小和陷落角;

(二)柱面形态;

(三)充填物的岩性、层位、密实程度和含水性;

(四)陷落柱附近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等;

(五)陷落柱的伴生构造。

第四十七条露天煤矿边坡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边坡岩层(岩体)的岩石特征,软弱结构层(面)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接触关系、接触面的特征及产状等;

(二)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类地质构造,包括断层、褶曲和裂隙等的性质、产状、发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带宽度、充填物等;

(三)松散及风化岩石的岩性、次生矿物、岩石破碎程度、与坚硬岩石的接触关系及接触面特征等;

(四)滑坡体(包括排土场)位置、范围及滑落时间、滑动方向、滑落面产状及渗水情况等。

第二节资料编录

第四十八条井下(现场)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必须于升井后2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剥)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矿井总工程师。

第四十九条立井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立井应编录2个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应与矿井地质剖面的方向相一致。必要时,需加绘井筒水平地质断面图。

第五十条石门和斜井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或中等时,可编录一帮(或顶、底)素描图;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或极复杂时,应绘制素描展开图。

第五十一条岩巷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中等或岩巷沿同一层位掘进时,每隔20~50米编录一个迎头断面,遇地质构造时加密;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极复杂或岩巷穿层掘进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或素描展开图。

第五十二条煤巷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缓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缓倾斜煤层时,第一分层巷道应做一帮素描图。

(二)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倾斜、急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编绘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或底)水平切面图。巷道不能

揭露全厚的倾斜、急倾斜厚煤层时,应编录煤门一帮素描图和必要的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第三节综合分析

第五十三条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地质综合分析应紧密围绕煤矿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立足煤矿,结合区域,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五十四条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含煤地层层序、沉积特征及其演化规律;

(二)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层厚度、煤质变化的原因和规律;

(三)构造及其组合特征、形成机制、展布规律和预测方法;

(四)含煤地层中岩浆侵入体的特征、分布规律及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五)瓦斯(或二氧化碳)赋存规律;

(六)水文地质特征;

(七)煤层顶底板、冲击地压、陷落柱、老空区、地热和边坡稳定性等地质问题;

(八)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分析;

(九)采探对比分析;

(十)煤矿勘探、建设和生产中新出现的地质问题。

第五十五条煤矿每年年末应根据有关资料,依据相关

规定和标准,进行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掌握煤炭资源/储量动态。

第五十六条综合分析成果应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

第五十七条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因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节地质预报

第五十八条地质预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地测部门与采掘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观测被揭露的各种地质现象,分析地质规律;

(二)地质预报应按年报、月报等形式进行,且应根据采掘(剥)工程的进展及时发出;

(三)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地质预报质量;

(四)地质预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断层、褶皱、陷落柱、地层倾角和岩浆侵入体等特征,以及对煤(岩)层的影响等;

(二)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质、煤层顶底板及其岩性等;

(三)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 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 储量,掌握资源/ 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

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 年至少进行1 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

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干部(处级及以下)和员工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公司物品、人员状况。 第五条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工作职责,即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 (二)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三)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的工作事项。 (四)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账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五)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公司物品主要包括: (一)用品,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二)现金,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等。 第七条人员状况主要包括:移交人下属或与移交人与工作相关的同事的思想、性格、能力、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交待的情况等。 第三章工作交接程序 第八条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由需移交人的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

。 第十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工作交接表》。 第十一条在监交人的主持下,接收人根据《工作交接表》,逐项清点确认移交人交接的工作和物品,三方共同确定应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的当前交接状态(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 第十二条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当接收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楚时,移交人应给予明确说明,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直到交接双方认可。 第十三条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当面完成工作交接后,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表》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工作交接表》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工作交接表》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 第四章工作交接的要求 第十五条接收人一般为移交人的工作接替者,特殊情况可是移交人上级领导指定的临时接收人员;监交人一般为移交人的上级领导,特殊情形可是移交人上级领导委派的人员。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的非行政、管理岗位的普通员工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可由其上级领导视情决定是否安排工作交接,若认为确无必要,可由其上级领导安排口头的工作交接即可;若认为确有必要,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七条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假一个月以上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确定需工作交接之日起的两日内列出《工作交接表》,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若移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工作交接或当面交接,则由移交人填写《工作交接表》并签字,经监交人审核后,由监交人代替移交人同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煤矿地质测量有关规程规定 汇编 山东省煤炭局生产技术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

煤炭工业部文件 (83)煤生字第700号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各省(区)煤炭局(厅),东北内蒙古、安徽煤炭公司、大屯煤电公司、各统配重点矿务局: 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煤矿生产建设中的作用,适应煤矿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现正式颁发试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广泛征集地质测量和采、掘、设计等部门的意见,并整理成文字材料于八四年内报部,以便修改。 附件《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印)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在主管局、矿长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质测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地质测量工作能正常进行。 第3条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的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地质测量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进行。 第4条地质测量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各种地质测量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测量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常进行。 三、在本矿区内寻找煤炭资源,增加可采储量,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改扩建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四、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

地质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要求

地质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要求

附件一: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及要求 为规范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依照《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等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制订了《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并提出有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生产矿井每隔8~10年,对原地质报告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涉及开采煤层、矿界变更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应及时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 二、技术要求 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是以原井田精查或详终勘探地质报告或上一次《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为基础,通过对以往全部地质资料的系统整理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而成的。报告由文字、附图、附表、附件四部分组成。 2、报告的范围、对象原则上应与采矿许可证范围保持一致。 3、报告应客观、准确、全面反映地质工作成果,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及资料的继承性,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4、报告中的所有分析测试项目指标,应统一使用(换算到)现行法定计量单位。 5、第一次提交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属编制性质,再提交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属修编性质。 三、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文字部分编写具体要求 (一)封面

(1)报告名称统一为:四川省+煤田名称+矿山名称+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其中矿山名称应当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山名称相一致。不是第一次提交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需在名称后面加注提交年份。 (2)报告提交单位:报告提交单位应当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采矿权人相一致。 (二)封二 按报告名称、编制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报告编写人,提交单位名称、负责人、总工程师、参与报告编写人、提交报告日期的次序编排。 正式报告的封二必须加盖编制单位和提交单位的印章;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提交单位的总工程师、双方参编人员应在打印的名字后亲自签名(盖章),不得只打印或复印代之。 (三)正文目录 第一章绪论………………………………………………………………页码第一节目的、任务及依据……………………………………………页码第二节井田位置、范围及交通条件…………………………………页码第三节自然地理………………………………………………………页码第四节矿权设置及生产建设情况……………………………………页码第五节周边矿井开采情况…………………………………………页码第二章矿井地质工作………………………………………………页码第一节以往地质勘探工作…………………………………………页码第二节矿井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页码第三节对原矿井地质报告的评价……………………………………页码第三章矿井地质…………………………………………………………页码第一节地层……………………………………………………………页码第二节含煤地

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交接程序,加强工作衔接,完善管理,强化内控制度,集团财务部对工作交接具体程序、注意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交接内容 本管理办法所指交接事项按照交接要素包括两个层次,工作交接和实物交接。 (一)工作交接主要指交接人将所从事的工作的一部分或全部移交给他人,包括工作权限的范围说明、工作内容的描述、工作岗位的职责、未尽事宜的声明等内容。 (二)实物交接主要涵盖: 1、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办公用品、公司配备的交通工具(计算机、笔记本、计数器、汽车、桌椅等) 2、“交出工作”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移交事项,主要是公司负责人移交工作时涉及的内容。 二、具体管理规定 (一)工作交接 1、书面详细说明交出工作的内容,要求按照岗位的关键工作点,分几个主题描述清楚,不允许只含糊的说明工作的岗位名称,不说明具体工作的内容。 2、简要说明本工作的具体职责。 3、工作的管理权限说明,包括签字审批的权限、决策的权限、调控资金的权限等方面。 4、未尽事项的说明:对待办理的事项详细说明其来龙去脉,避免因工作交接影响工作的延续性。 (二)实物交接 1、办公用品交接 逐项列出物品清单,接收人在监交人的监督下,仔细点验,遇由毁损的要求交出人书面标明,视该物品金额的大小情况,是否追究交出人(保管人)的责任,另行处理。 根据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需要变更使用人手续的,交出人必须随同接收人一起去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电脑、计算器等) 不需要交接的物品,由交出人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2、管理资产的交接 公司或项目负责人工作交接时,其中所管理资产的移交是工作交接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本管理办法执行。 A、交出人交出之前,认真负责的清理现有资产、债务状况,编制交接日的资产负债表,核实实物资产与帐面价值的一致性。 B、接收人仔细核对所接受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C、必须有上一级财务部门指派具体的财务人员行使资产的移交事项。 三、交接程序要求 (一)工作交接必须监交人监督整个交接的过程,监交人可以是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由负责人指派。 (二)交出人提前清理交接事项,列出实物清单,编写工作交接书,然后通知接收人和监交人逐项移交。 (二)接收人对实物资产逐项与清单核对,工作内容逐笔核实,不确定的地方及时提出疑问,交出人负责答复。 (三)监交人参与整个交接过程,监督实物与清单的逐项核对,工作内容的详细检查,起到监交的职责,严禁敷衍了事,只简单的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行为。 四、相关责任 (一)交出人负有交出之前实物的完整、安全、质量上的管理责任,以及保证具体工作内容无遗漏的移交责任。 (二)接收人负有详细核实工作内容、仔细点验实物资产的责任,接收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本人全权负责。 (三)监交人负有认真负责监督整个结交过程的责任,工作交接出现的遗漏、疏忽等失误现象,给公司带来损失,本人和接收人负有连带责任。

公司交接管理制度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关键岗位交接规范。 第二章工作交接流程 第四条一般的工作交接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五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工作资料、工作资产、工作关系交接等。 第六条工作交接使用表格包括(具体表格见附件): (一)工作关系交接表; (二)工作流程交接表; (三)往来账交接表; (四)资产交接表; (五)仓库库存交接表; (六)日常事务交接表; (七)其他。 第七条监交人和交接时间界定 第八条供应、财务、仓储、销售等岗位交接时须有财务人员同时担任监交人。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九条移交人: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资产、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对于重要的资料,如往来客户的账务问题,应出具客户对账单,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接收人: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材料,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账目以及仓库库存等,确保真实无误,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十一条监交人: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总经办: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特殊原因经核准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但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原移交人承担。 第四章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针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五条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十六条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应收账款的回收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第十七条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八条交接不完整,移交人离任后发现问题的,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条由于上级主管原因,未进行正常工作交接的,追究上级主管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权归公司总经办。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第四条项目的立项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 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确认 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审批后均需报局一份备案。 局地勘费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写设计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局批准后实施。 除局地勘费项目以外,其他所有项目合同签订后,应报局相关处室备案。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完成设计的任务和工作量,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如有工作变动,需上报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局地勘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除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工作报告外,同时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九条局对国家及省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局地勘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局参与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组织局地勘费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报局总工办,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报有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局地勘费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先由地勘单位进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总工办,局组织专家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验收。

离职交接规范

岗位离职交接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在工作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保持交接岗位工作的有效链接,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定义 离职:指员工因内部工作调动、轮岗、晋升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者公司的情况。 三、权责 1.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员工离职交接管理制度与程序。 2.员工辞职须先向本部门主管递交辞职申请、交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后, 再进行工作交接。主管级以上员工辞职,须亲自向分公司总经理提交辞呈,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交接手续。? 3.员工的辞退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4.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员工离职的结算手续,包括档案与物品的转移和 清点。 四、原则 1.员工离职必须履行完整的工作交接程序,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财务部 方可对其进行工资结算。

2.离职交接须以文字形式记录备案,保证资产、财产、账务、资料、钥匙、工作证件等全部移交无误。 3.档案交接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与监交人共同签字,并签注时间地点。? 4.公司重要证照、档案文件、材料的交接须呈主管副总确认签字。 5.若移交人在正常条件下无进行交接或交接不请,公司有权扣发当月工资,直至将工作交接清楚。 五、交接程序 1.员工离职须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见附表1)及《离职交接表》(见附表2)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包括:? 离职岗位、离职原因、入职、离职日期、部门意见、离职约谈内容等个人工作信息;办公资产、办公用品、钥匙、门禁卡、技术资料、参数、客户资料、工作记录、设备及工具、工作证等公司资产财产。? 2.离职员工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工作交接,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交接。 3.固定资产的验收:部门主管须按照部门台账、个人台账、领用单与实物核对,无误后方可填写交接单。交接单须由部门主管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4.交接完毕后,《离职手续清单》递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存档。 5.财务部负责核算离职员工的应付工资,并于下个月工资发放日发放。 一、交接内容 (一)网络系统 1、网络拓扑。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一、填空题 1、2013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总煤字()135号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2、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的基础上,从煤矿()开始,直到()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4、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和(),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5、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进行()次。 6、井工煤矿应根据()、()、()、()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7、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和()4种类型。 8、煤层稳定性以()和()划分,采用()和()结合的方法确定。 9、薄煤层以()为主,()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为主,()为辅。 10、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分()划分地质类型。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组织审定。 11、煤矿地质类型每()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2、矿井地质勘探按其目的不同,分为()、(、()和()等四类。 13、矿井地质勘探应遵循()先于(),()先于(),()先于()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 14、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臵应坚持(),且与()工程结合。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 15、煤矿必须备齐()、()、()和()等地质资料。 16、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内容(),每()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17、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和()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18、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用”,钻孔应兼顾()、()、()和()等多项任务。 19、观测描述断层,应围绕确定其()、()和()的力学属性来进行。 20、地质观测应做到()、()、(、()。 21、实测资料必须()、();预测资料必须(),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22、凡()、()和其它的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做观测点进行观测。 23、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24、矿井充水的条件分析主要是对()和()的分析。 25、矿井充水的水源有()、()、()和()四种。 26、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提出()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27、煤层顶底板特征观测包括:伪顶、直接顶、伪底和直接底的()、()、()、()及其()。必要时,测试岩石物理力学参数。 28、井下()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必须于升井后()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剥)工程布臵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总工程师。 29、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为基础。

地质说明书管理规定

地质说明书管理规定 (暂行) 地质说明书是矿井生产重要的技术基础资料,它直接关系到采掘工程的合理布局,日常生产的合理安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矿井的安全生产。为了使之更好的配合和服务于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要求: (一)各矿地测部门所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的编制格式要符合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标准,正式打印。并依据技术程序,有相关人员签字。说明书打印装订整齐美观,无错漏字,文字通顺,表达准确文图一致,附图内容齐全,平剖面图一致,图纸色泽均匀,注字盖印或微机制图。 (二)技术部门所需的采区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回采和掘进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巷道的掘进地质说明书,应根据矿井生产接续安排,提前下达由总工程师签字的编制委托书,其委托编制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说明书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交。 2、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说明书,应在采面掘出后五天内提交。 3、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一上月通知,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地测科必须按委托书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供。 (三)地质说明书编写时,除将根据技术部门设计要求所需的巷道、峒室绘制在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外,还应将工作面四邻100m范围内查明的因工作面掘进或回采而影响的地面建筑物、井下巷道、采空区以及各类保护煤柱等绘制在图上,并在说明书文字中予以说明,需采取措施的应叙述清楚。

二、地质说明编制前,地测科应组织地质、水文、测量、通风各专业进行会审,重点查明以下情况: 1、区域内地面建筑物、铁路、公路、河流、水库、大坝及积水坑;对新生产的建筑物和积水塌陷坑应及时测绘,并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对需留设的建筑物、巷道和边界保护煤柱进行检查、校核。 2、区域内四周和上覆煤层的采掘状况,揭露的地质构造、煤层及顶底板、陷落柱及岩浆侵入体情况。 3、分析区域内及附近对采、掘有水害威胁的巷道及采空区,重点是掘进工作面上方20m内,回采工作面上方40m内或采掘工作面四周20m以 内有积水(黄泥浆)的巷道和采空区。 4、排查区域内已有的地面钻孔情况,分析对采掘可能造成的影响。 5、区域内岩浆岩侵入、瓦斯、煤尘及自燃发火情况。 三、地质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一)、采区地质说明书 文字部分: 1、简述采区位置、范围、四邻关系,上下限标高及埋深,井上下对照关系、地面高程。 2、简述采区范围内已有的勘探钻孔孔号,见煤及构造情况,水文情况,终孔层位及深度,封孔结论,以及对采掘可能造成的影响。 3、概述相邻采区实见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4、详细叙述采区内煤岩层产状及变化情况,断层及褶皱的产状,分布范围及控制程度,对开采可能造成的影响。 5、详述区内可采煤层的赋存情况,煤层厚度、结构及变化情况,可采范围和可采性预测,评价煤层的稳定性。煤层物理特征及工业指标情况。

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员工工作交接内容与流程,加强工作衔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晋升、换岗、调动、离职、停薪留职等岗位变动皆适用。 3.权责: 3.1凡离开现岗位的员工有义务移交清楚自己本岗位的工作。 3.2接收新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义务详细核实接交的工作内容。 3.3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各岗位的交接工作负监督责任。 4.定义: 移交人:要离开现岗位工作的人员。 接交人:接受新岗位工作的人员。 监交人:负责监督工作交接过程的人员 5.交接内容: 交接内容包括:工作内容交接、实物交接以及文件交接。 5.1工作内容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所从事的本岗位工作交接给他人,包括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内容描述以及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工作事项。 5.2实物交接主要是指移交人把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办公设备、相关辅助工具、与外界的联系方式和用到的印章等物品移交给他人。 5.3文件交接主要是指开展现岗位的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6.规定细则: 6.1工作内容交接具体内容 6.1.1移交人需书面列出自己本岗位工作提纲以及详细的工作内容,可以按照岗位的关键点进行分类;要求工作内容表达全面、具体,不允许只简单的表达出工作的名称而没有具体的内容。再交由部门主管审核。 6.1.2移交人需给接交人讲解岗位工作职责中的内容,并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实例阐述本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以便接替人能更快的进入工作状态。 6.1.3移交人需对本岗位具体的各事项相关流程作详细的讲解,包括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6.1.4移交人需详细的讲解本岗位的管理权限。 6.1.5移交人需按照时间进程详细的讲解本岗位年度、月度、每周及每日对应需要完成的工作。 6.1.6移交人目前手上未完成的相关事宜需做详细说明,包括完成的进度、现已完成的状态、如何去实施、工作期限以及需要达到的效果等,必须交接清楚,不得遗漏。 6.2实物交接具体内容: 6.2.1移交人员需列出具体的物品清单,交由部门主管确认后,由移交人交给接交人并向其讲解物品用途。 6.2.2无需交接的物品由移交人自己办理退库手续。 6.2.3相关部门,如项目部、财务部各岗位因涉及到技术资料、管理资产的移交等重要交接事项,因此在办理技术资料、管理资产的交接时,更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在部门主管的监督之下进行。 6.2.4实物交接时,接交人需仔细核查实物清单,核查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6.3文件交接具体内容: 6.3.1移交人需详细列出现岗位文件移交清单,交由部门主管确认后,由移交人交接给接交人并向其讲解文件用途。 6.3.2接交人需仔细核查文件移交清单与实物是否符合。 7.交接程序要求: 7.1工作交接必须有相应的人员进行监督,可以是部门主管也可以是主管指定的人员。 7.2移交人应提前清理交接的事项,列出实物清单,编制好工作交接计划并注明具体的交接时间。 7.3在交接过程中,接交人如对所交接的工作有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移交人有义务负责答复。 7.4部门主管应起到监督的作用,保证交接的有效性,不得敷衍了事。 7.5交接完毕后,需移交人、接收人、部门主管在工作交接计划上签字确认。 8.其它事项; 8.1若在规定时间内,接交人未能到岗,现岗位的工作由部门主管接手,移交人向部门主管移交工作,由第三方人事行政部负责监交。

员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确定稿)

员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在工作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保持交接岗位工作的有效衔接,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发生职位异动时(含内部岗位调整、离岗、离职或调出),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三条工作交接自职位异动申请批准确定的日期开始。交接时间原则为两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三大中心本部、属公司管理层员工及与集团本部共用办公区间的属公司的员工。 第二章工作交接准备 第五条员工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3、编制《工作交接清单》,列明移交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员工在办理移交前,人力资源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移交时间; 2、确定监交人;所有员工工作交接都要有监交人,监交人一般员工的直接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担任;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工作交接,须监交人及人力资源部人员到场。 第三章工作交接管理 第七条交接类别: 1.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事项。 2.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单据、账目、账册等纸质资料和 电子资料。 3.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工作,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4.办公用品: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人本人 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5.财务资产: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备用 现金及其等价物等。 第八条具体交接内容: 1、章证类: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部门专用章及其他各类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纳税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重要证件。 2、财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有价证券、票据(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未决事宜及会计专用工具等。 3、知识文档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活、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4、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台帐、各项保险的情况、公司人员台帐等。 5、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经济合同、借款合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贷款担保书、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6、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固定资产等。 7、其它:钥匙、其它相关物品; 8、监交人对移交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监控。 第九条主要移交方法 1、编制《工作交接清单》;对重大、重要和未了事项作书面说明; 2、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工作交接须召开工作交接专项会。 3、直接上级领导对移交工作的完整性提出意见。 4、按人事审批权限进行移交工作审批。 第四章交接要求 第十条移交人要按照《工作交接清单》逐项进行移交,接管人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事项必须当面点清,核对相符。 第十一条移交人必须编制并认真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工作交接清单》一式叁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

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最新

Meikuang Dizhigongzuo Guiding Shiyi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2014年7月22日

目录 前言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地质观测.......................................................................... 第二节资料编录.......................................................................... 第三节综合分析.......................................................................... 第四节地质预报......................................................................... 第六章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二节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建矿地质资料移交.................................................................. 第七章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 第四节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 第五节露天煤矿的工程地质工作............................................................ 第八章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九章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第十章附则............................................................ 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B 煤矿(建矿、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C 地质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工作交接程序

工程管理科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衔接工程管理科的工作,避免在人员休假或者转岗时出现工作无人接替或者工作流程不清楚等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原则 工作交接的原则-四清一监督:任务清、程序清、资料请、实物清,科室监督。 三、工作交接程序 1.交底人形成书面工作交接记录。 2.接收人接收并理解此交接记录,对于存疑或者不理解内容应及时发问,交底人应耐 心培训和解释上述问题,例如:ERP系统的操作、各类文件的查询、各类报表的申报等。 3.交底人应通知工作相关联系人,特别是要通知上级单位联系人,本人不在岗期间, 工作由接收人接替,并告知接收人的联系方式,如办公电话、手机、QQ或者AM 号码。 4.接收人充分理解接替的工作内容后,交底人和接收人签字,将工作交接记录交由科 长审核,科长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交底人方可离岗。 四、工作交接记录内容 1.将工作分类。分成近期紧急任务和日常工作。 1.1近期紧急任务,如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将任务的具体要求、完成期限、具体操作 方法、完成途径交代清楚。 1.2日常工作,应列好明细表,注明完成期限,例如:国外生产周报周三应使用AM发 给对外合作部阮井泉等。 2.将工作的轻重缓急程度加以区分。对于重点工作应注明,如果有特殊性,应加以备 注。 3.将资料和实物清单做好,特别是实物。比如:发给国外人员的劳保用品、试验用的 工具等。 备注:工作交接记录打印一式三份,交底人、接收人和科长各执一份。 五、其它要求: 1.在交底人离岗期间,应保持通讯通畅,以利于需要时沟通工作。 2.交底人与接收人不得存在相互推诿现象,若因此对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由双方共 同承担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工程管理科所有。

工作交接管理规则

工作交接管理规则 1、目的‘ 为确保员工离任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继任人完整接任工作。特订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员工(含外派分支机构的员工)在调职、离职(包括辞职. 解雇、退休)时,应依本规则办理工作交接; 3、定义 3.1、离任通知 (1)科长级以上人员(含科长),以公司级文件《精工集团字[XX XX] XX号》:关于X XXX组织架构调整通知或人员任免通知为离任通 知; (2)科长级以下人员(不含科长),以《公司员工调配通知单》及《公司通知单》为离任通知; 3.2、交接时同:从离任通知中规定的任职日开始,至本规则规定的不同 级别人员办理充工作交接的最后一天为止; 3.3、继任人:接替离任人工作的员工; 4、工作交接时间 4.1、科长级以上入员交接时间不多于10个工作日,其中原岗位的离任交 接时间不多于5个工作日,新岗位的继任交接时间不多于5个工作 日; 4.2、其他科室人员交接时间不多于4个工作日,其中原岗位的离任交接时 间不多于2个工作日,新岗位的继任交接时间不多于2个工作日; 4.3、直接生产岗位人员交接时间由本部门按需要安排; 4.4、如果离任人或继任人因出差不能按时交接的,交接时间可顺延。 5、交接程序 5.1、科长级以上人员交接手续: (1)离、继任双方从继任人任职之日起办理工作交接; (2)离任人会同继任人填写《工作交接清单》的交接项目; (3)办理交接; (4)交接工作结束后,离任人、继任人和直接上级在《工作交接清

单》上签名确认,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5)工作交接清单的复印件由继任人送规划与招聘科备査; 5.2、其他人员的交接手续由各部门按本部门要求制定,经本部门领导签 名确认后,即表明该项工作交接工作己完成。 6、交接内容 办理交接应由离任人就下述事项填写工作交接清单(见附件);6. 1经办职务移交事项 (1)岗位说明书(包括职务范围及工作项目); (2)下属人员名单(包括紧急联络电话); (3)己完成及未完成事务逐一说明; (4)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包括通知、通报等公文); 6.2、经营财务移交清单(应示明存放位置) (1)事务用具(含固定资产、杂项购罝等); (2)工作参考书籍; (3)各项经管财务明细(含借款单、应收帐款,催办单、投标押金等); (4)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凭证; (5)印章 (6)机器设备 (7)现金; (8)其它经管物品(如文具用品等)。 6.3、工作文件、档案、磁盘移交清单(应明示存放的位置、有关各项经 营业务文件,报表、单据及含同等的档案、磁盘,应详细说明其储存内容) 7、工作交接管理 7.1、从继任人任职之日起,由继任人负责继任岗位的工作; 7.2、在交接时间内,如有关入员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办理交接工作,或 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帝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7.3、移交后,如发现离任人在主管的业务中有违反公司制度之事项,仍 由离任人负责; 8、附件 《工作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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