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79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

股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

1.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2.不得以本行贷款入股;

3.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七条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本行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资股。

第八条本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九条本行股本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

第四章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股金在总行清算中心统一核算,按股东所属支行设立账户,并有股东股金明细账;所属支行设立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让、质押、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和优先认购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免费索取本行章程;

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报告;

(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

(八)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照所认购的股份和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八)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十五条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十六条自然人及法人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离职半年后经本行董事会同意方可转让。

第十八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股本金。

第十九条本行变更股本金,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减少股本金后,股本金总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本行依照第(三)项情形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章股金分红

第二十一条本行董事会按有关财务规定根据年度会计决算利润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及股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向股东分配股金红利时:

(一)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分红标准,打印包含股金金额、入股时间,分红标准、分红期限、股金红利等要素的股金分红清单,经复核后将分红清单送交清算中心。分红清单一式二份,股东所属支行和总行清算中心各留存一份。

(二)总行清算中心接到分红清单后,须认真复核股金金额及红利无误后,将红利下划至股东所属支行,所属支行将股金红利划入股东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存款账户。

(三)总行清算中心核算股金红利的科目为“应付利润—股金红利”;股东所属支行收到清算中心下划的分红款项后在“其他应付款—待发放股金红利”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本行如当年亏损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

余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尽量减少现金分红。

第六章股金转让

第二十三条本行股金的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本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行股金的相互转让必须在本行指定的地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未在本行办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转让活动,本行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本行的股金转让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行具体负责股份转让活动的部门为本行财务会计部。

第二十六条股金转让程序

一、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前,应当提前15天向本行提出股份转让申请,领取股份转让空白协议书,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申请书;

(二)股份持有人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持有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提交董事长审批;在正式办理转让前,股份持有人的股权证书暂时由财务会计部保管,并出具保管确认函,以确保股份转让的有序性。

三、经本行董事长审批后,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本行正式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股份受让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及保管确认函;

(四)其他相关材料。

四、财务会计部根据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

五、股份转让双方在取得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到本行财务会计部办理转让过户及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二)股份转让双方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六、本行财务会计部在核对股份转让确认书和经办人身份后,方可办理换发股权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名称、性质变更的,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股份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而进行股份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馈赠、继承等原因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股份转让程序执行。继承股权的,还需要提供如下文件:

(一)继承股份的申请书;

(二)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三)确认该继承人享有股份继承权的公证书。

第三十条股份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自主确定。转让增值部分的所得税等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章股权质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权质押登记是指本行股东将持有的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权标的,向他行质押贷款时,依法向本行指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

一、以本行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股权质押书面合同,且在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质押当事人应当到本行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本行指定财务会计部负责本行股权质押登记和管理。

三、质押当事人应同时到本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若仅有一方到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向本行交验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是法人的,应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自然人的,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将本行股权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

(四)本行股权证书原件;

(五)法人股东单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原

件;

(六)法人股东单位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原件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原件及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五、本行质押登记机构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的,待其补齐后受理。

第三十三条质押登记的审核与管理

一、本行质押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不受理股权质押登记:

(一)在本行有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的;

(二)本行认为股东在本行的贷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本行认为股东行为对本行经济利益可能产生重大侵

害;

(四)本行认为有不符合本行《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的。

三、质押登记机构应向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质押时间跨年度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本行应将股东的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登记好股权警示台账。

四、在股权质押合同有效期间内,本行暂不受理已出质股权的变更登记工作,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质押登记的变更、终止

一、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押当事人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质押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二、质押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提前解除或终止质押合同的证明文件,出质人自质押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

日起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质押登记机构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合同按质押期限自然终止的,本行自动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四、出质人如有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股权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质权人依法处置后,须持有关法律手续方可到本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转让须符合本行相关规定要求。

五、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若发生股权证书遗失、被盗等,本行不受理补发新证,待质押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解除后,方可办理新证补发手续。

六、质押期间,出质人和质权人产生经济纠纷,依法处理涉及本行股权的,须持有关法律手续方可到本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取消和转让手续。办理股权转让的,须符合本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行股权质押登记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质押各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在质押登记过程中,因本行质押登记机构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质押各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股金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行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作为本行股东的股权凭证和分红依据。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五)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本行的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本行公章或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三十八条本行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本行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行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六)股金证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涂改无效。

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四十条本行股金证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要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章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本行发生股金业务时应严格按有关会计核算规定操作,凡入股股东须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存款账户。发生业务时,会计分录为:

(一)入股时

1、股东存入入股资金到股东所属支行

借:1011 现金

(或借:21111 个人结算账户)

(或借:单位存款账户)

贷:2621 其他应付款——入股资金

2、股东所属支行将入股资金上划总行清算中心

借:2621 其他应付款——待上划入股资金

贷:4641 社内往来

3、总行清算中心收到股东所属支行个人入股资金时借:4641 社内往来——××支行

贷:2431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在营业部汇总开立)4、总行清算中心收到股东所属支行法人单位入股资金时借:4641 社内往来——××支行

贷:2431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在清算中心开立)5、总行清算中心开出个人股金证

借:2431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在营业部汇总开立)贷:3012 股本金

6、总行清算中心开出法人股金证

借:2431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在清算中心开立)贷:3012 股本金

(二)股金转让时:

1、受让人存入入股资金

借:1011 现金

(或借:其他科目资金转入)

贷:21111 个人结算账户

(或贷:单位存款账户)

2、支行将受让人入股资金转给转让人

2-1、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同一支行开户

借:21111 个人结算账户——受让人

(或借:单位存款账户)

贷:21111 个人结算账户

(或贷:单位存款账户)

2-2、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在同一支行开户的受让支行会计处理借:21111 个人结算账户——受让人

(或借:单位存款账户)

贷:4641 社内往来

2-3、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在同一支行开户的转让支行会计处理借:4641 社内往来

贷:21111 个人结算账户——转让人

(或贷:单位存款账户)

3-1、总行清算中心对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在同一支行开户,支行之间资金划转的会计处理

借:4641 社内往来——转让人支行

贷:4641 社内往来——受让人支行

3-2、总行清算中心开出受让人股金证,同时将转让人股金证销户

借:3012 股本金——转让人

贷:3012 股本金——受让人

(三)退股时:

借:3012 股本金

贷:21111 个人结算账户

(或贷:法人存款账户)

(四)股金分红时

1.总行清算中心将股金分红资金划给股东所属支行时:借:2661 应付利润——股金分红

贷:4641 社内往来——××支行

2.股东所属支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股金分红资金时:借:4641 社内往来

贷:2621 其他应付款——股金分红资金

3.支行向股东发放股金红利时

借:2621 其他应付款——待发放股金红利

贷:21111 个人结算账户

(或贷:法人单位存款账户)

(或贷:1011 现金)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转让申请书

3、股权转让审批表

4、股权保管确认函

5、股权转让确认书

6、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附件1: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证件号码:

乙方(受让人):证件号码:

见证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万股(自然人股、法人股、职工股)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款为万人民币。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受让款给甲方。

三、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规定,愿意履行并承担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四、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二份备案(其中:总行一份,支行或营业部一份)。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乙方(盖章或签字):

见证方(盖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

附件2:

股权转让申请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申请人申请将持有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请予以批准。

申请转让的股份概况:

股权证书编号:股东名称:

证件号码:地址:

入股时间:入股份额:

所属支行(营业部):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3:

股权转让审批表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商业银行查库工作的管理,规范查库工作行为,有效指导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查库工作,提高查库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防范现金及重要单证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查库,是指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对总行金库、总分行凭证大库和各支行现金库存、自助设备现金箱、有价单证、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及各类会计印章等进行核实和清查,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查库原则 (一)坚持“查必彻底”的原则。 各级责任人必须按制度规定的内容、频率、流程和要求组织、实施查库工作,不得擅自减少查库内容和简化查库流程、不得以部分检查或抽查替代查库、不得未实施查库只登记《查库登记簿》而进行虚假查库。查库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彻底整改,不留隐患。 (二)坚持“保密、突击”原则。

各级责任人必须保证查库工作的突击性,确保查库工作落到实处。在查库前任何人不得通知被查单位或人员,不得故意调整被查人员库存现金、不得泄漏查库信息,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 第四条查库内容 (一)总行金库、凭证大库 (二)分行凭证大库 (三)各支行现金管理员和综合柜员的现金尾箱库存 (四)自助设备现金箱 (五)各支行凭证管理员和综合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 (六)有价单证 (七)会计业务用章及印模 (八)收缴的假币 (九)贵金属实物 (十)废卡 第五条各级查库责任人的查库周期。 (一)总行金库和凭证大库 1、运营管理部主管行领导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2、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每季度查库不得少于一次,主管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每月查库不得少于一次,运营管理部现金中心经理每旬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二)分行凭证库 1、分行行长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浅谈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

浅谈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 摘要:随着货币数字化、大数据、信用理念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对金融业的渗透,“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和讨论热点。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多种形式应运而生,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及其现状,以余额宝为例,探讨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并提出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余额宝;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社交网络、支付、云计算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信息中介和支付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移动支付逐渐替代传统支付业务(银行汇款、信用卡等);其次是大电子商务企业涉足金融,阿里巴巴金融冲击传统信贷模式;最后是P2P网络贷款平台井喷式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低成本、高效的信息处理能力。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方运行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可以实现多方同时交易,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价以及风险管理也主要通过数据分析来完成,交易双方在信息收集成本、借贷双方信用等级评价成本、双边签约成本以及贷后风险管理成本等极小。 2.交易信息相对对称。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都会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能够较全面了解一个企业或个人的财力和信用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 3.操作更加便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在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账号绑定并设定后,仅凭账号和密码就可完成所有支付交易,客户不需要到营业网点去,只需要有一部智能手机终端或电脑设备,就可以随时随地完成资金的划转和信贷,这极大方便了客户。 4.大众化。传统金融服务有明显的金融排斥性特征,即金融服务大都只针对那些中高端收入群体或大型企业,众多低收入群体或者是小型企业大都享受不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2-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3-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79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摘要】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快速普及全球,掀起了金融业的浪潮,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起来,使得传统商业银行迎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已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壮大,将有可能改变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和运营理念。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为传统商业银行的必然趋势,商业银行要利用自身的优势与互联网金融竞争同时也要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来弥补自身的不足。本文讲述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及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接着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涵盖了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以及中间业务,最后,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对传统商业银行进行了SWOT分析,从而得出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商业银行影响SWOT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和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互联网技术正飞速发展,而且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互联网科

技对传统商业银行的金融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以及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近些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对金融行业有了进一步的渗透,使得传统金融业务透明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方式更便捷。 (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互联网金融正迅猛发展,市场规模一直在扩充,新型机构不断的涌现。互联网金融突破了行业壁垒,将传统金融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真正实现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借助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的一些高新技术,形成了具有方便快捷、协作性好、成本低、操作性强的优势。 (三)互联网金融的分类 按照金融服务功能分类,互联网金融可分为支付结算模式、网络融资模式和渠道业务模式。其中,支付结算模式主要为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模式包括电商小贷、P2P和众筹融资,渠道业务模式的典型代表为“余额宝”。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对传统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影响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具有延迟支付的功能,而延迟支付沉淀的大量资金极大分流了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影响着银行存款的结构。从货币来源看,余额宝的收益率在4%

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工资总额 (2) 第三章薪酬体系 (2) 第四章薪酬结构 (3) 第五章年薪制 (6) 第六章岗位绩效工资制 (6) 第七章提成工资制 (7) 第八章工资调整 (11) 第九章工资特区 (11) 第十章其它奖项 (12) 第十一章附则 (13) 附件一市商业银行商行岗位等级分布图 (15) 附件二岗位薪级工资标准表 (16) 附件三岗位浮动工资试算表 (17) 附件四:薪酬发放流程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薪酬的作用,对员工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做出的业绩给予合理的回报和激励。即: (一)使薪酬与岗位价值紧密结合; (二)使薪酬与员工业绩紧密结合; (三)使薪酬与企业的发展有效结合起来。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市商业银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商行)的各级从业人员,除人力资源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方案实施。 第三条原则 薪酬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平性原则:薪酬以体现工资的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为导向。 竞争性原则:薪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为导向。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根据市场薪资水平的调查,对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市商业银行商行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激励性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动态工资和奖金等激励性工资单元的设计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另外,开放不同薪酬通道,使不同岗位的员工有同等的晋级机会。 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应低于总利润的增长幅度,同时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依据 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是: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并参考市 商业银行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金融行业平均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6页word文档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9〕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9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9〕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9〕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9〕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

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本行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比例高于35%,且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大股东。 (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需事先报银监部门批准。 (三)内部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单个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股本总额的0.5%以内。单个领导班子成员持股与普通员工(除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以外的员工)平均持股的倍比应适度,原则上最高比例不超过10 倍(交流的领导班子人员含原任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本行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管理制度某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59884450.html,) 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 (管理制度)某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59884450.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黄石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推进我行管理和服务创新,进壹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营理念,改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要求,拓宽业务领域,增强竞争实力,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立适应市场、贴近客户的营销体制,我行原各支行市场营销人员统壹更名为客户经理。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我行深入市场、服务客户、组织资金、拓展业务、营销贷款、开发推广金融产品和对外宣传的外勤服务人员(含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 第三条本行客户经理分为高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三级。客户经理和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为本行于册员工。 第四条业务代办员是我行市场营销队伍的壹个组成部分,协助代办规定的银行业务,和本行只存于劳务关系,不存于劳动关系。 第二章客户经理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五条客户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熟悉银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主要金融业务;有壹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公关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市场观念、服务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熟悉经济、金融、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关联知识和金融产品知识。 第六条客户经理主要职责和任务: 开发客户;营销金融产品或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开发客户潜于需求;收集市场信息,为开发新产品提供预测资料;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管理;宣传和树立银行形象。第八条客户经理行为规范: 忠诚本行事业,维护本行信誉,为本行及客户保密;遵规守纪,按章办事,严守纪律,不越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四章股金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金证管理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附件—— 附件1:资本定义 一、核心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二、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权重 a.现金类资产 aa.库存现金 0% ab.黄金 0% ac.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b.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ba.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bb.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bc.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 bd.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c.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 ca.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b.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cc.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d. 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d.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市商业银行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AAAA 市商业银行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AAAA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基础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业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业务工作水平,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我行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账务调整指各支行、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时发生错账, 以及根据其他业务需要, 需进行账务调整,或在后台进行业务数据维护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本行账务调整管理部门为会计结算部,账务调整执行部门为各业务部门、各支行和科技部。 第四条账务调整分为前台账务调整和后台账务调整。 前台账务调整指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错账,可由柜员直接进行的账务调整、或由柜员经授权后进行的账务调整。包括当日撤销、隔日冲正补记等。 后台账务调整指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错账,不能由柜员直接办理或经授权办理,必须由科技部通过数据维护进行的账务调整。包括业务流程出错、业务处理出错的账务调整以及业务数据维护。 第五条本行账务调整按调整金额分权限进行授权处理,并报告业务主管或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一)前台普通账务调整。调账金额在20 万元以下的业务撤销,由授权人对调整业务进行授权;同网点记账串户、记账金额记错等账务调整,由授权人对调整业务进行授权,并报告会计结算部业务管理员签字审核。

(二)前台特殊账务调整。由综合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跨网点账务调整,或调账金额在20 万元以上的错账调整等,由错账网点(部门)发出账务调整申请,会计结算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调整,经授权人授权后,由柜员办理调整业务。 芙蓉卡跨行业务或他行卡跨行业务错账调整,根据相关业务处理办法,由清算中心按特殊账务调整方式申请账务调整并经授权办理。 (三)后台账务调整。由错账部门提出账务调整申请,或需维护 业务数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综合业务系统数据修改审批表》,详细说明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会计结算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后,提交科技部并由其主管行领导同意调整后,技术人员方可进行账务调整和后台数据维护。 第三章账务调整手续和方法 第六条账务调整的手续 (一)由于操作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操作原因引起的账务调整行为指因业务部门在业务处理时发生的操作性差错、错误或错账,而必须进行账务调整的行为。 柜员在办理账务调整时,必须附上原错误凭证、有关原始附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或由错账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错账原因进行说明。并在原错误业务凭证上注明调整日期和凭证编号。 (二)由于外单位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 外单位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指由于非我行的外部单位(开户单位或非开户单位)原因导致的错误或错账,相关部门必须进行错账冲正的行为。在办理错账调整时,除附原错误凭证、有关原始附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外,还必须有该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事项的单据或文书。 (三)由于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指由于业务系统原因或其他系统 运行中出现异常等情况造成的错账,而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账务调 整的行为。在办理错账调整时,依据系统运行异常、或对账异常等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事宜的法律意见

实例三: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银行董事会: 律师××已经接到了贵行股权管理机构就现有股东股权转让的事宜的咨询。 律师根据对贵行章程、股权管理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的了解,及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贵行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供参考:一、新股东主体资格的确认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为标准商业银行的股东、股东之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这份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银行的股权未进行外部托管(所有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均未进行外部托管),贵行的股权由董事会设立的股权转让机构进行管理,故股东与新、发起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经××银行股权管理处进行审核,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和更换股权证,未经上述程序,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因商业银行股权的特殊性,律师认为,股东转让股权的协议和新股东主体资格的确认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批准,并经贵行股权管理机构更换新股证时生效。而不是从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新股东主体资格的初审和报批 股权管理机构是为股东服务的机构。但因股权转让中涉及法律的问题较多。股权管理机构既具有为股东提供股权服务方面的职能,还承担新股东主体资格适格的初审、报批职能。新股东主体资格的初审责任重大,必须严格依法审核。如果在主体资格和持股比例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则必然遭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禁止或限制。因此,律师提请股权管理机构依法审核。 三、发起人股东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期限 律师注意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日为××××年×月×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三年之后方能转让; 律师注意到,××银行×××发起人股东注册资本出资全部到位时间在××××年××月,股权证的颁发日期为××××年×月×日,该发起人股东在××××年××月××日之前不得转让股权。据此,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要件。 四、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股东不得实施股权转让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股东必须遵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办法》,转让股权不在此次增资扩股方案中考虑。律师认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办法》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发起人股东暂不能进行股权转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违反股东大会决议和全体股东的约定,会受到投诉和不信任提案。律师建议贵行董事会及早起草和制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办法》。 上述法律意见,供贵行董事会参考。 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年××月××日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ⅩⅩ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ⅩⅩ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积极稳妥的发展,实现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营业网点能够准确、安全、高效、真实的处理各项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营业网点环境: (一)以标准、整洁的营业场所及方便、齐全的营业设施,向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二)营业场所外部环境的总体要求是规范、庄重、典雅。 (三)营业场所内部环境的总体要求是洁净、明亮、和谐、美观。 (四)办公场所环境的总体要求是整洁、有秩序。 (五)营业网点必须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柜台要便于客户办理业务和监督;环境整洁优雅,便民设施齐全;有条件的大中型营业网点设立“一米线”标志。 (七)根据营业网点大小合理设置现金柜、非现金柜和

理财区、VIP室等对外服务窗口。 (八)为综合柜员配备适合工作需要的设施,每个柜员之间相互隔离,形成相对独立的工作间。 (九)每个综合柜员工作区域要配置具有检验人民币功能的防伪点钞机、加锁现金箱(抽屉)、终端机等必要机具,并安装图像清晰,能录像、放像的监控设备,录像后能看清柜员操作、储户面孔、现金总数、现金面额和柜员活动等情况。 (十)详细内容见《ⅩⅩ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标准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营业网点员工服务管理 第四条营业网点员工仪容仪表: (一)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并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二)员工统一着装,应当以美观合体、端庄大方、整齐清洁为标准。 (三)仪容要以干净、整洁、素雅、大方为标准。 (四)举止要礼貌、文明、大方,工作时间精神饱满,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第五条营业网点员工日常工作时培养站立、就坐、行走、手势的良好姿势,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营业网点员工要牢固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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