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

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

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

主观题:45分钟~1小时

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

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

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

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

第一章

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6.一审:

(1)普通程序允许不公开审理:①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②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7.执行程序:时间,超期的后果

(1)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

(2)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8.诉讼时效:种类、中止和中断区分

一年:质伤存租

中止和中断:客观中止,主观中断

◆次重点:

2.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3.无权代理:看三项权利(催告权无论善恶;撤销权善意相对人)

4.再审:院长发现错误,是否再审交审判委员会;不予受理再审的三种情况。

5.诉讼时效:概念、中止的计算

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

中止的计算:与最后六个月的交集

第二章

出题预测:可能涉及简答题,分值15分左右

◆重点:

1.设立条件:出资;交付+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3.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

4.特别决议:上市公司的决议情形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权;人员安排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投资权益;对外的效力

(1)股权代持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投资收益最终归属实际股东。

(2)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7.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外部转让、转让的限制

(1)股权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1年;董监高1年、25%、6月;公司可收购的四种情形

【注意1】短线交易: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针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注意2】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

【注意3】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优先股:发行条件、发行主体、表决权不受限制

(1)发行条件: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3)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4)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双2/3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

◆次重点:

1.未尽出资义务:看责任

【注意1】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注意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2.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合同: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3.组织机构的组成:职工代表、人数、限制

4.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比例3%,未列明不决议);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5.董事会:不能出席;免除赔偿;表决通过

(1)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3)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东

(1)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2)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有限责任(特殊为连带)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保、关联交易、禁业竞止:看要求

8.股东代表诉讼:步骤(先董事会?监事会?);名义(自己名义);资格(有限任何,股份180日1%)

9.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清算、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第三章

出题预测:预计合伙企业可能涉及简单,总分值6分左右

◆重点:

1.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出资方式: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

5.事务执行:关联交易、竞业禁止

6.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7.一致同意事项:约定事项和法定事项

◆次重点: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持续清偿(5年)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3.合伙人的债务:两不得、两可以

不得代位、抵销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用收益清偿、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

4.有限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先人后事

5.入伙和退伙:责任

第四章

出题预测:预计分值会在18分左右,重点准备票据法的简答。

◆重点:

1.商业银行:查询、冻结和扣划职权;单位定期存款;破产清算优先支付。

(2)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3)破产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锁定、不得。

(1)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锁定: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损权违担未消除,涉嫌犯罪假申请,一年一期报告差,三罚一责不得行。

3.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条件;高资信标准;核准;信用评级要求。

4.临时报告:看情形。

关键词:重大、主要。其余: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5%以上股份;减资、合分、解散及破产;涉嫌犯罪;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和股权激励形成决议;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差错。

5.上市公司的收购:有效期内的处理、锁定、期满处理

6.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知道超过30日;订立时已经知道;成立后知道仍然收取保险费;投保人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未如实告知义务。

7.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看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8.死亡保险:

(1)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书面or 口头形式,订立时or 订立后追认)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注意】认可死亡保险: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2)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9.受益人:变更、丧失受益权

(1)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其他人做受益人最终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说了算;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变更于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对保险人生效看通知。 10.合同订立:

(1)投保人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追认。

(2)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

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3)免责条款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示说明——不生效。 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无效。

11.误告年龄条款: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12.签章:要求、后果。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权利:效力、期限。

14.抗辩切断:运用到案例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合同纠纷、存入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5.伪造:票据责任(伪造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6.公示催告:

(1)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裁定终结该程序,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报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17.背书:质押背书、任意禁止背书、不得记载、相对记载。

18.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

商业汇票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9.外汇内容:外币现钞(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别提款权)

◆次重点:

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管;展期。

(1)分支机构的设立: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接管: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3)展期: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不得超过3年)。

2.新三板:中小微企业;不设财务门槛;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以交易为目的。

3.上市公司增发:一般条件(财务状况良好);配股、狭义增发。

(1)配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代销方式70%。

(2)狭义增发: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不存在较大财务性投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前20个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4.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社会公益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伙企业、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的个人。

【注意】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超5%的股东,不受上述资质限制。

5.内幕信息: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③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董监高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6.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50%以上;表决权超过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7.保险公司: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代理人VS经纪人。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代理人是机构或者个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8.保险合同中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1)投保单≠保险单:以投保单为准,但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为准;

(2)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以手写部分为准。

9.保险人单方解除:谎称;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10.代位求偿制度

(1)以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求偿,但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除非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放弃无效。

(3)诉讼时效: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11.形式要件: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注意1】出票人只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收款人名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注意2】汇票非法定记载事项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13.承兑:视为拒绝(3日内不作表示;承兑附有条件的)。

14.保证的相对记载:

(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15.追索权:

(1)期前: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

(2)对象: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本金+利息+费用。

16.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界定

中国公民和在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第五章

出题预测:预计分值在16分左右,建议准备简答题。 ◆ 重点:

1.要约VS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失效:结合不得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新要约(迟延、实质性变更)。

3.抗辩权:使用哪种抗辩权?

4.撤销权:可撤销行为;行使范围;期限。

5.保证方式:未约定、共同担保。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共同担保: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找债务人。 6.保证期间:确认保证责任;长短。

(1)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 2年。

(2)提出方式:一般保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 7.抵押财产: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1)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8.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9.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区分。

10.重复抵押: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1.质押:生效(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2.定金:实践性,20%,二选一,适用。 (1)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2)不可抗力不适用。

(3)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4)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3.法定解除:情形(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催告、迟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决争议条款不受影响。

14.违约责任:可预见规则;违约金可调。

15.所有权:转移标志(动产看交付转移,不动产看登记);一物多卖(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注意】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取回权受限。) 16.买卖合同风险承担

17.民间借贷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

(2)借期内利息:

(3)借期内利率上限: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逾期利息: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18.赠与合同:可否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1年: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亲属;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约定义务;6月: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 次重点:

1.实际履行原则: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4.代位权:行使条件;费用处理。

5.保证合同的形式: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

6.主体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是否需要同意。

(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一般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7.物上代位性

8.租赁权VS 抵押权:谁在先,谁优先。 9.浮动抵押:生效、不得对抗。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0.权利质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三票三单一债券按交付)。 11.留置:条件(合法占有、同一法律关系)。 12.提存:后果;领取时间。

(1)

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应及时通知。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归国家所有。 13.检验期:质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间。

15.租赁合同:不定期;转租;买卖不破租赁。

(1)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16.运输合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17.行纪合同:以自己的名义。

(1)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且行纪人仍然

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出题预测:重点准备综合题,预计分值在18分左右。

◆重点:

1.征税范围:销售及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

2.视同销售:界定、计算

(1)界定: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异地移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对外(投资、分配、无偿赠送)。无偿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

为对象的除外。

(2)计算: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价→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价→组成计税价格

①不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税率:17%、13%、11%、6%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4)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5)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

6.销售额:界定、计算

(1)含税界定:含税: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2)价外费用界定。

(3)包装物押金:未过期的,不并入,过期并入。

7.不得抵扣:界定、计算

(1)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2)不得抵扣: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非正常损失;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8.零税率VS免税:

◆次重点:

1.50万元;商业80万;营改增500万

2.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可按3%or应按3%

可按3%:注意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3.即征即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第七章

出题预测:预计分值在12分左右,主要准备客观题。

◆重点:

1.税率:

2.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3.税前扣除项目:利息、保险、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

4.禁止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投资收益款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5.源泉扣缴:转让财产所得用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其余用全额计征。

6.优惠: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2)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三新研发: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次重点:

1.收入:确认时间

2.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注意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3.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4.加速折旧: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5.

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第八章

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预计分值在9分左右。 ◆重点: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最主要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达60%以上、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2.预算管理职权

3.预备费:VS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2)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4.国库制度: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各级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

5.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的区分

6.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不当附奖赠促销、侵犯商业秘密

7.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智力活动和疾病治疗的设备用具、药品生产方法可授予)(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7)违反法律、公德或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8)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8.专利的申请:先申请、优先权日、生效日

(1)先申请: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优先权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生效日:三种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9.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期满不能续展。

10.强制注册的商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

11.商标申请注册:先申请原则;多类别一商标;驰名商标

(1)先申请原则:申请在先→使用在先→自行协商→抽签

(2)驰名商标: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方可认定驰名商标。

【注意】考虑因素: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受保护的记录。

1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13.转让: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许可许可人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14.界定商标侵权行为:注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是否知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15.采购代理机构:委托or自行

16.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17.政府采购保证金:金额、形式

◆次重点:

1.预算体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地方举债:限额管理,国务院确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市县级政府需省级政府代为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2)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3)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3.上年结余的处理:上一年结转资金,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

4.细化分类: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到款,其余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到项。

5.预算调整的情形:需要增减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需要调减重点支出数额;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不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

7.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1)重大损失: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和控股的董监高。

(2)特别重大损失或经济性犯罪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和控股的董监高。

8.产权纠纷处理程序:①事业单位与国有:协商→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政府;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协商→司法

10.不丧失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发表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1.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属于or不属于

不属于的情形:①权利穷尽(售出后);②在先权利(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③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12.商标审核:初步审定期、异议期、对异议决定不服

(1)收到9个月内审查完毕,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3)异议人不服:准予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不服只能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3.冷冻期: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4.供应商:联合体、差别待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资质按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差别待遇: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等与项目的具体特点无关;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同的资格审查;限定特定的专利等;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学员提问:

学员问题:讲义何时可以下载?

老师回答:大概8月31日可以下载,届时关注即可。

学员问题:教材中关于增值税错误部分该如何准备?

老师回答:教材中关于增值税错误部分在考试中是会规避的。

学员问题:录播和讲义的更新时间?

老师回答:24小时

学员问题:关于题目中的多项选择题该如何把握?

老师回答:现阶段突破多选题作用不是很明显,需要将单选题先搞定。

学员问题:证券法部分出大题的概率高吗?

老师回答:不高

学员问题:增值税目前以什么练习为主?

老师回答:目前应该以大题为主。

学员问题:第二批次会比第一批次难吗?

老师回答:应该不会。

学员问题:只看今天的讲义能过吗?

老师回答:必须不打折扣的背,串讲班讲义需要反复浏览。

学员问题:机考该如何准备?

老师回答:机考需先练习机考系统,避免考场慌张。

学员问题:营、改、增会出题吗?

老师回答:肯定会

学员问题:第二批次在哪里可以看到第一批次的题?

老师回答:网校有提供考生回忆版,届时可关注。

学员问题:客观题拿多少分比较保险?

老师回答:适主观题拿分情况而定。

学员问题:模拟题有几套?

老师回答:三套

学员问题:苏老师身体情况?

老师回答:谢谢同学关心,由于身体情况确实耽误了大家学习,非常抱歉。学员问题:主观题语言组织不好,会影响得分吗?

老师回答:不影响得分,但关键词一定要写清楚,切记。

学员问题:考点串讲讲义在哪里下载?

老师回答:考点串讲班的学员会有下载专区可以下载。

学员问题:次重点要不要背诵?

老师回答:次重点是需要背的。

学员问题:模拟题需要买吗?

老师回答:是需要买的,另外网校有模拟点评班也是可以的。

学员问题:增值税、合同法的大题只看习题班可以吗?

老师回答:可以看。

学员问题:答题时输“*”号或“×”号都会得分吗?

老师回答:均可。

学员问题:会考的很细吗?

老师回答:会的

学员问题:运费是要进行转换吗?

老师回答:不用

学员问题:预测卷含金量会比较高一点吗?

老师回答:会的

学员问题:新增内容会考多少?

老师回答:会考的。

学员问题:纸考能用修正液吗?

老师回答:直接涂掉即可,答题卡直接划掉即可,答题卡不能用修正液。学员问题:考前串讲班是本次直播吗?

老师回答:是的,直播结束后放到网上,供大家反复学习。

学员问题:预测卷在哪买?

老师回答:报网校实验班的才会有,报特色班的就只有三套模拟试卷。

学员问题:用自己的话去答题会有影响吗?

老师回答:会有影响,但切记重点关键点一定要概括其中。

学员问题:最后这段时间做几套题?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 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 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 主观题:45分钟~1小时 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 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 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 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 第一章 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2018年中级经济法重点题二

2018年中级经济法重点题二 单选题 1、张某欲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为() A.10万元 B.5万元 C.3万元 D.15万元 单选题 2、某项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属于贷款种类中的()类。 A.关注 B.次级 C.可疑 D.损失 单选题 3、《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 A.不得低于75% B.不得高于75% C.不得低于25% D.不得高于25% 多选题 4、张某拟于2008年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故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你成立张扬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出资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张扬有限公司成立后,你便不能再行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了。”C.“你必须在张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是自然人独资。”

D.“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你仍然可能面临对张扬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单选题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属于免税收入的是______。 A.国债转让收入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C.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D.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多选题 6、会计准则主要规定了会计核算的()等。 A.一般原则 B.会计要素 C.财务报告 D.道德标准 简答题 7、甲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5%提取,其中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10%,法定公益金为5%。甲公司每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每年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4月16日,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3月11日。 (1)甲公司2003年9月1日赊销商品一批给丙公司,该商品的账面成本为2800万元,售价为3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丙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偿付此债权,双方约定执行债务重组,有关条款如下: ①甲公司豁免丙公司20万元的债务。 ②以丙公司生产的A设备来抵债,该商品账面成本为1800万元,公允售价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取得后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设备于2003年12月1日办妥了财产转移手续。 ③余款约定延期两年支付,如果2005年丙公司的营业利润达到200万元,则丙公司需追加偿付30万元。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十四含答案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十四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是专用发票也可以是普通发票 B、增值税电子发票是电子版的,不可以自行打印版式文件 C、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是11位 D、发票号码是8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增值税电子发票是普通发票,选项A错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选项B错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选项C错误。

【该题针对“电子发票”知识点进行考核】 2、某管道运输公司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主要从事天然气输送服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该公司向客户运输天气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万元,同时随同天然气输送向客户收取管道维护费50万元,当月发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可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万元。 A、334.95 B、184.95 C、91.35 D、93.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2年12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3000×11%+50/(1+11%)×11%=330+4.95=334.95(万元)

当期可低扣的进项税额为150万元,应纳税额为334.95—150=184.95(万元) 当期实际税负为184.95/[3000+50/(1+11%)]=6.07%,超过了3%的标准。 该管道运输公司2012年12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00+50/(1+11%)]×3%=91.35(万元) 可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184.95—91.35=93.6(万元) 【该题针对“试点税收优惠中即征即退”知识点进行考核】 3、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取得国内客运收入188万元,支付其他企业各类材料费和燃料费当月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为5万元。假设该企业上月无进项税额留抵,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A、22万元 B、18万元

2018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2018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 1.3 月 1 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 月 2 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 月 3 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3 月 5 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3 月 6 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3 月 6 日 B.3 月 2 日 C.3 月 5 日 D.3 月 3 日 【答案】D 【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 月 3 日为到达时间。 2.甲会计事务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 年 5 月甲会计事务所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收入 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6%);出租 2016 年 10 月购入的不动产,当月取得现金收入 200 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11%),已知:甲事务所对不同类别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甲事务所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A.77 B.42 C.67 D.52 【答案】D 【解析】增值税销项税额=500*6%+200*11%=52万元

3.2018 年 2 月,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 60 万元,已知:该批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为 10%,增值税率为 17%,甲公司进口该批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A.11.22 B.8.7 C.10.2 D.9.18 【答案】A 【解析】增值税税额=60*(1+10%)*17%=11.22万元 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17%,甲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 3 月发生如下业务:销售 1000 套新款服装,市值为每套 200 元(不含增值税),将该款服装 300 套用于员工福利,该款服装成本为每套14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元 A.34034 B.44200 C.34000 D.41854 【答案】B 【解析】(1)自产的服装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需要确认销项税额;(2)甲服装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300)*200*17%=44200(万元) 【知识点】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B.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C.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收入总额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收入总额 1.收入的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已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货物收入 (1)收入时间的确认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①”规定与第六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的规定有所区别。严格上来说办妥托收手续的前提是发出货物并有发货单作为凭证,但命题专家往往严格按照教材说法命题,因此在回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如没有“发出货物”而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错误;回答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正确。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⑦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收入金额的确认 ①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提示】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②以旧换新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③商业折扣(折扣在前,销售在后)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④现金折扣(销售在前,折扣在后)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⑤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追索权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追索权   【内容导航】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2.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情况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4.追索金额 5.追索对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表4-5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取得拒绝证明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必背知识点】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解散的清算

https://www.360docs.net/doc/0615056795.html, 【必背知识点】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解散的清算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计在9月份开考,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但是考生要好好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考点:公司解散的清算 1.公司解散是否需要清算? (1)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有人承继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2)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2.清算组 (1)自行清算 ①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https://www.360docs.net/doc/0615056795.html, (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公司在清算期间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①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而非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③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①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④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2018年中级经济法教材主要变化

2018年中级经济法教材主要变化 1.第1章 (1)对“经济法主体”的有关内容进行大幅删减; (2)根据《民法总则》对多处考点进行了全面更新:“经济法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的滥用”“代理关系的终止”和“诉讼时效制度”; (3)新增“公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删除“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地域管辖”。 2.第2章 (1)新增“电子营业执照”。 (2)新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主要变动点为: ①新增“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的特殊情形”“公司决议的效力”“股东知情权”和“股东分红权”; ②重大调整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3.第3章:2018年本章教材没有变化 4.第4章 (1)删除“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2)新增“不托管的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 5.第5章 (1)删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2)对若干考点进行了小幅修订、增补:“格式条款”“要约”“合同的成立”“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和“法定抵销”等。 6.第6章 (1)将传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业务合并、整合,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 (2)重大调整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3)删除“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4)小幅修订、增补了“属于境内销售的情形”“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等,不予赘述。 7.第7章 (1)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先进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时的抵免”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2)删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的界定和投资期限的计算”“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过于细化或者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税收政策,在此不予赘述。 8.第8章 (1)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2)新增“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时转让价格确定的特殊规定”; (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新增“采购人员的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条件”,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进行了调整。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一)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一) 【知识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解释1】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例如,某饼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机器设备既用于生产饼干,又用于修缮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3】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4】外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解释】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3.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释1】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2】货物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解释3】(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运费的处理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单选题] 下列有关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2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上市公司可以不设独立董事 C.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D.对于关联董事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 [单选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支取的计息规则是( )。 A.按存款存人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B.按存款存人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C.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D.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单位存款业务规则。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目的活期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0615056795.html,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在9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的种类(P216、226) 暂无,考试一般不涉及。 考点2: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P217)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考点3:票据上的签章(P219) 1.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0615056795.html, ③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点50题含答案

2020年中级经济法重点50题含答案 单选题 1、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元人民币。 A.0.01 B.0.1 C.1 D.5 答案:A [解析] 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单选题 2、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 B.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业务人员不能从本银行取得贷款 C.商业银行合并分立解散需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D.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D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可知,A项认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是错误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可知,关系人不可取得信用贷款,但可取得担保贷款,故B项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D项正确,当选。 单选题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下列收入中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A.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B.举办培训班取得的培训费收入 C.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D.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答案:B 暂无解析 单选题 4、()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基金运作方式。 A.指数型基金 B.LOF基金 C.开放式基金 D.ETF基金 答案:D [解析] ETF是英文Exchange Traded Funds的简称,常被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其定名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结合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运

【2018年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背诵版)

2018年中级经济法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背诵版 【考点一】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2.增值税优点 (1)中性税种; (2)道道课征,税不重征; (3)增值税税负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合理分配。 【考点二】增值税的类型 区分增值税的类型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考点三】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 【解释】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提示】自2015年3月30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考点四】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 (一)一般规定17% 销售货物17%: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二)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例】:甲企业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委托乙商场代销,乙商场将该批货物以110万元的价格对外售出,同时收取10万元手续费。代销完成后,开具代销清单,以100万元价格与甲企业结算,同时收取手续费。代销和委托代销都视同销售货物,有增值额都应缴增值税。 【评析】代销和委托代销紧密相连,从经济交易顺序看,甲企业委托代销在前,乙商场代销在后;从纳税顺序上看,乙商场代销行为首先视同销售,委托方甲企业收到清单或货款后也视同销售。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解释1】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解释2】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解释3】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18中级-经济法复习资料整合

第一章总论(8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经济法概述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11年)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法律”;(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考点2】经济法的主体(2010年多选题)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2010年)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2013年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2)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解释】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中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020年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考点背诵版本)

目录 第一部分打稳基本盘........................................................................................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记要约邀请VS要约VS承诺【客观题且频率较高1分】 . (3) 第2记代位权VS撤销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5) 第3记保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4分】 (8) 第4记抵押VS质押【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6分】 (10) 第5记留置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13) 第6记定金【客观题、主观题1分】 (14) 第7记担保并存的处理【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16) 第8记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VS债务转让【客观题1分】 (17) 第9记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客观题、主观题且低频考点2分】 (18) 第10记租赁合同【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19) 第11记融资租赁合同【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22) 第12记借款利息的约定【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23) 第13记仲裁制度【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25) 第14记公司设立【客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27) 第15记公司出资【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5分】 (29) 第16记公司机构设置与职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33) 第17记公司机构会议与决议【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36) 第18记董监高任职资格和义务【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39) 第19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1) 第20记股权代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2)

2018年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8年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3月6日 B.3月2日 C.3月5日 D.3月3日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 A.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车床,价款5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价款债务,乙公司表示同意。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50万元价款,下列关于乙公司主张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50万元价款 B.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C.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方式是()。 A.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由监事会解聘 C.由监事会聘任或解聘 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或解聘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A.3个月 B.5个月 C.4个月 D.6个月 6.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适用的解释规则是()。 A.按照有利于投保人解释 B.按照有利于保险人解释 C.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解释

2017-2018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 一共8章,考试时间2h。重点章节:2/3/5/6/7 题型:单选30*1、多选15*2、判断10*1、简答3*6、综合题1*12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法定取得、授权取得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布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3、调制权: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4、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贯彻法定原则(基本职责)、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等。 5、规制主体、受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6、规制主体、受制主体的义务:①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②依法竞争的义务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这里指民事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法律行为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为目的②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核心)③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债务赦免)和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以单方/多方意思表示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等)和无偿法律行为(捐赠)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如从合同的成立与否视乎主合同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 (1)形式有效要件: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视听资料形式、沉默形式 (2)实质有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约定将未来某一条件的发生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依据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依据 6、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 (1)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无效的民事行为得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或第三人④其他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7、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人可向法律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的 二、代理 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滥用代理权的情形: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②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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