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

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者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书面意见。

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既不依法查处,又不提交书面陈述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办建议,同时报告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积极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和重大林业工作事项;

(二)与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及时向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情况;

(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

(四)根据需要,适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履行职责:

(一)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及时提供贯彻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听取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落实改进措施;

(三)在研究涉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征询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方针政策;

(三)具备从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新录用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适应履行监督职责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工作人员开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派驻森工企业局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指导。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关于森林管护措施的分析

关于森林管护措施的分析 1关于森林管护措施的分析 1.1认清形式,提高认识,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辽西地区进入春秋季,林内柴草干枯,加之风多风大的干旱天气特点,致使火险等级持续居高不下,特别在清明节期间上坟烧纸人员增多,使森林防火工作非常严峻。防火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安排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必须增强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持有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抓好该项工作,为建设北票市生态环境、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加强清明节期间护林防火工作 严禁清明节期间,在封山禁牧地上坟烧纸,加大清明节期间的护林巡查力度,对重点地块、重点坟头要加强监管,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彻底杜绝清明节期间火灾隐患大发生。 1.3增强组织体系建设,提高防预火灾的管理水平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的面较广,火源管理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高效精干、稳定健全、反应迅速、信息畅通、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系统,可以协调强化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乡镇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组织系统,以负责日常的联络工作。各村应做到加强防火预警监测,尤其是对重点地块,实现信息的畅通和防火工作的正规建设。

1.4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 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扑救火灾工作应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火灾扑救的任务主要由扑火队承担,对各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扑火工具齐全。 1.5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火 各村要落实好防火政策,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标语、宣传车等进行大力宣传,同时要保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需要,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对执法和监督进行强化。并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广泛对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促使全民防火法制意识的提高,保证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一把手负总责,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严格对野外火源进行管理,对于一些重点地区尤其要加大巡查的力度,及时妥善对火情进行处理。 1.6加强领导负责制力度,建立防火工作新机制 各乡镇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和扑火队,并签订责任状,做好防火的基础建设。对工作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而引发的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对当事人和有关部门领导进行相关责任的追究。 1.7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定重点区域,灭虫保树。精心组织,科学防治。特别是近几年,杨树烂皮病、杨干象、白杨透翅蛾等发生较为严重,应加大防治力度。定期组织林农培训管理知识及先进技术。

档案管理业务流程(DOC格式)

节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十章人力资源信息管理1.人力资源信息管理

1.1为保障合理配置人才,公司行政人事部组建人力资源信息中心,并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即建立内部人才和外部人才信息库。 1.2内部人才信息库是对公司内各类管理或专业人才进行动态掌握,包括对员工简历、考核资料、培训记录以及其它材料的整理归档。外部人才信息库是在本公司外部人才市场上,对公司目前需求或预期需求的各类管理或专业人才,尤其是同行业甚至竞争对手的人才的信息收集情况。 1.3公司将借助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 2.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2.1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 2.2 人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确保材料保密。 3.确立两级档案管理制度 3.1 一级档案为本办法所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入司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 3.2 二级档案为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4.人事档案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材料; 第五类:政治面貌材料; 第六类:奖励材料; 第七类:处分材料; 第八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4.1一般文档管理 4.1.1行政人事部文件 (1) 行政人事部正式形成发出的文件、传真、通知等,除保密薪资文件外,均应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年终按内容类型、依成文时间编号装订成册; (2) 人力资源工作中形成的台帐、报告,以及搜集到的业务资料等,由各经办人归口管理、保存。年终根据内容价值酌情归档; (3) 薪资福利类保密文件由薪酬主管自行建档保存。 4.1.2公司文件 包括百江投资及公司发文、请示和报告(除保密的薪资内容),平时收文即入活页册保存,年终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归档。 4.1.3 外部文件 包括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发文,社会公开资讯等,应作为公开业务资料共享。 4.2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 4.2.1 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建立、接转、保存、整理)员工的人事档案。 4.2.2 行政人事部一般情况在员工试用期满,办理员工档案转入事宜。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

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森林的管护与造林措施分析

森林的管护与造林措施分析 在社会与经济大力发展的背景之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多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洪涝灾害以及沙尘暴等问题就是在此种背景下出现。造成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种,森林面积的大范围减少就是其中之一。植树造林是改善上述现象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开展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不能真正贯彻与落实的现象,因此我们必须从上述现象着手对其进行改善,進而促使我国林业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本文主要对森林管护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就强化森林管护工作的措施进行探讨。 标签:强化;森林管护;措施 虽然我国的森林总面积比较大,但森林资源质量却比较差,且生态非常脆弱,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护非常必要。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行,沙化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对森林进行乱砍滥伐的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所以要强化森林管护工作。 1、现状分析 1.1 森林资源现状 根据2014年对我国森林资源的调查情况,每公顷森林蓄积量只达到全球平均水平的69%,人工蓄积量为52.86m3/hm2。与前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相比,现有的未成林造林面积减少量为396万hm2,现有的宜林地中,大部分质量都不太好,质量好的宜林地仅占10%,质量差的达到54%。林木的平均胸径为13.6cm,林木蓄积年均枯损量为1.18亿m3。木材的对外依存度很高,已接近50%,现有材林的可采面积和可采蓄积分别为13%和2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森林面积增长速度太慢,离2020年的森林增长目标还很遥远。森林的有效供给量太少,无法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必须强化森林管护工作,以缓解供需矛盾,促使森林资源更加快速的增长,并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 1.2 问题分析 我国的森林管护工作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其中仍然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体制比较落后,现有的森林管护体制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对伐木行为进行限制,而林业企业的经营却是自主进行的,盈亏都由企业自己承担。在国家出台禁伐政策后,林业企业的经济收益明显下降,这就会降低林业企业的森林管护积极性。 第二,对林业管护的资金投入比较少,导致森林管护工作无法有效的推行。人均管护面积大,但管护人员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与自己的工作量不成正比,这就会使管护人员消极面对工作。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就无法满足森林管护配套设施的建设,会对森林管护工作形成制约。

公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的决 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编辑本段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公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潭、 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园,其具体范 围以环城公园绿线为准。 本办法所称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环城公园绿线外延50米以内 地带。 第三条环城公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 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城公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环城公园保 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环城公园的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环城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城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 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环城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 第八条环城公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2008-10-15 10:9:29 字体显示:大中小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林资字[2006]2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各地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准则,以本《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各地要选择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 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纲要》,请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

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 (试行)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2、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活动。 3、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为一个森林经理期,一般为10年。以工业原料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可以为5年。 4、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通过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生产力和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坚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坚持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责、权、利统一,坚持与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政策衔接,坚持保护、发展与利用森林资源并重,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的原则。 6、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有利于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有利于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有利于提高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改善林区经济社会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编案单位和程序

(附件一)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附件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图1.doc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图1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 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公司档案的收集、归档程序和方法,确保公司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利用及归档。 三、术语和定义 1、档案:指公司过去和现在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宣传等活动 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电脑盘 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档案管理:就是指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提供利用等活动。 四、职责 1、综合部: 1)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执行及检查工作,并负

责督促指导部门档案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3)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公司的档案和其他资料; 4)负责公司档案的利用和销毁管理,监控档案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确保公司档案的安全;指导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5)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效率,促进信息传递和沟通; 6)负责组织学习和培训档案管理办法、使用知识。 2、其他各部门相关人员: 1)负责在工作变动时,做好或协助移交工作,并及时通知综合部; 2)向综合部移交合同或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3)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或合同复印件的日常收集、标识、贮存、保管、利用、归档; 4)财务部负责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独立建档保管财务档案资料; 3、各部门主管人员 1)批准对自己部门资料或合同复印件的处置。

4、各部门经理/副总 1)负责对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批。 五、工作程序 1、档案资料的收集 1)各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并编制部门《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 2)各部门文件、合同等资料原件需要保存的,各部门分别进行整理,并编制《移交目录》每季度向综合部移交。 a)归档范围及移交时间 b)档案资料的标识 综合部及各部门对各自保管的档案资料编号,编号规则见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c)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⑴电子类合同或其他需要保管的电子文件,应当及时存放于档案室指定电脑硬盘内或 制作专门光盘进行编号保存。 ⑵文件、合同资料要登记详细信息,并编制《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以便 检索利用。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五)管理和经营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机关应当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在已经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备案。在已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备案。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地质公园地域范围基本一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简、效能和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原则,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准。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意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条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和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及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集体林区管护站的建设,可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第十二条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标制。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聘为管护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第十五条除国家和地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外,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管护承包人依据管护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林业职工或林农的收益。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积极采用先进的手段,逐步实施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森林管护财政专项资金。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

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管理处机构规格等事项的批复》(市编发〔2012〕3号)文件精神,为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经县编委会研究,明确桃江县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园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的保护。做好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保护、培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的建档保护等工作。 (三)负责公园森林和其他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并管理经营公司,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对园内参与建设和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公园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的管理。做好旅游秩序、安全、环保及卫生维护的宣传、相关基础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受委托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做好公园内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案件查处有关工作。

(六)完成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内外关系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执行工作;负责园内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县里下达的中心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2、市场营销科 负责公园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及秩序管理,对园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景区收费标准,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园内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受理游客投诉并进行查处;负责公园旅游产品的宣传与营销;负责招商引资、立项争资融资等工作。 3、建设管理科 负责组织公园各类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各类规划的执行管理;负责公园开发建设、设施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实施管理和园内其他主体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园卫生、环保及安全等管理。 4、资源保护科 负责环境监测;负责园内森林资源的管护与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的调查并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湖南省江永县黑山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修正

第一章基本概况 黑山国有林场位于江永、江华、道县三县之间的萌渚岭山脉铜山岭西北坡。地理坐标东经111°29′--111°31′,北纬25°13′--25°15′,全场东西宽约6.6公里,南北长约7.7公里,总面积2768.8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327.8公顷。东与江华县桥头铺镇为邻,西与江永县上江圩镇毗邻,南与江永县黄甲岭乡相接,北与道县祥霖铺镇交界。 江永县黑山国有林场始建于1974年,1991年根据湖南省林业厅湘林场[1991]2号文件批准纳入国有林场行业管理。行政区域辖管六个工区和一个行政村,场部驻老屋场工区,位于县城东南10公里处。黑山国有林场属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定性为企业管理的正科级单位,业务隶属市林业局领导,行政隶属江永县人民政府领导。 二、自然概况 1、地形地貌 林场境内中、低山地貌占绝对优势,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境内群山起伏,沟谷纵横,最高海拨铜山岭967.4米,最低海拨东宅自然村218.1米,相对高差749.3米,岩石主要为石灰岩、花岗岩等。 2、气候、水文 黑山国有林场气候属中亚热带南缘季风湿润气候。境内气候温和,雨量充沛;严寒期短,生长期长;年内雨季明显,但降水量分配不均,多年前涝后旱;光照充足,但温光水配合不协调。据县气象局的1991年~2008年资料记录统计:年平均气温约18.4℃,年降水量1586.7毫米,多集中在六、七两个月,年日照1453.6小时,无霜期302天。主

要自然灾害有水灾、旱灾、霜灾、冰雪雨冻灾等。 3、土壤 黑山国有林场境内成土母质主要是石灰岩、花岗岩、砂岩风化物。土壤主要以红壤为主,海拨218~400米为红壤区,400~600米为黄红壤区,600~960米为山地黄壤区。土壤受高温、多雨及植被的影响,淋溶作用强烈,生物循环旺盛,有机质和全氮含量较丰富,速效磷含量缺乏。石砾含量10~15%,土层厚度一般在70~100厘米,呈酸性。土壤深厚肥沃,土质较疏松,通透性良好,适宜林木生长。 4、植被 本区属于常绿阔叶林区,原生植物被人为破坏严重,原生植物已不复存在,被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替代。人工林主要以杉、松、柑、柚为主,天然次生林以松科、壳斗科植物为主。主要乔木树种有杉木、马尾松、国外松、擦木、樟树、枫香、栎类、银木荷、泡桐、枫杨、南酸枣;灌木树种有檵木、柃木、杜鹃、盐肤子、胡枝子、冻绿等;地被物有蕨类、铁芒箕、五节芒等;竹类有零星毛竹和楠竹等;果木类主要有柑桔、橙子、香柚、桃子、梨子、板栗、杨梅等。 5、野生动物和矿产资源 境内栖居着属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有麂、金猫、灵猫、山蛙、中华竹鼠、果子狸、野猪、獐、穿山甲、刺猬、猫头鹰、猴面鹰、黄腹角雉、灰腹角雉、瑶山鹿赡等三十余种。 林场境内蕴藏银、金、铅、锌、铜、锰、铁、锡、稀土等矿产资源;还有大理石、花岗岩等石材料资源。 三、社会经济概况

档案管理业务流程

单位名称人事部流程名称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层次 3 任务概要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单位总经理/分管领导人事部员工 节点 A B C 1 2 3 4 5 7 提供材料开始 收集员工 人事材料 9 编制明细 目录 标识 编号 审批 结束 身份证明 学历学位证明 各类证书 招聘资料 试用转正文件 奖惩文件 绩效评估报告 劳动合同及附件 离职文件 各类人事通知单 归档 入库 8 6

任务名称节 点 任务程序、重点及标准时限相关资料 材料收集 程序 1、《员工登 记表》、 2、《个人简 历》 3、《相关材 料》 B2 由人事部建立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档案材料包 括:个人简历、培训经历、资格认证证书、考核 奖惩材料、录用材料、其他材料等 每月1次 C2 员工应积极提供材料即时 统一装订1个工作日 重点 材料收集 标准 真实、严密、完整 档案编号标识 程序 B4 编制档案内容明细目录,形成人事档案目录一览 表 1个工作日A4 报上级审核1个工作日将档案编号,并做出标识1个工作日重点 档案编号,并做出标识 标准 准确、合格、严密 档案归档入库 程序 人事部应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员工资料每月1次审核、分类、整理后查看是否符合要求即时 B7 按资料内容进行归档1个工作日B8 在档案明细表上补填相应内容,将档案入库1个工作日重点 档案归档入库 标准 准确、合格、严密

档案管理制度 节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十章人事信息管理 1.人事信息管理 1.1为保障合理配置人才,公司人事部组建人事信息中心,并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即建立内部人才和外部人才信息库。 1.2内部人才信息库是对公司内各类管理或专业人才进行动态掌握,包括对员工简历、考核资料、培训记录以及其它材料的整理归档。外部人才信息库是在本公司外部人才市场上,对公司目前需求或预期需求的各类管理或专业人才,尤其是同行业甚至竞争对手的人才的信息收集情况。 1.3公司将借助现代化的人事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人事管理信息化。 2.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2.1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 2.2 人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确保材料保密。 3.确立两级档案管理制度 3.1 一级档案为本办法所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入司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 3.2 二级档案为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4.人事档案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材料; 第五类:政治面貌材料; 第六类:奖励材料; 第七类:处分材料; 第八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4.1一般文档管理 4.1.1人事部文件 (1) 人事部正式形成发出的文件、传真、通知等,除保密薪资文件外,均应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年终按内容类型、依成文时间编号装订成册; (2) 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台帐、报告,以及搜集到的业务资料等,由各经办人归口管理、保存。年终根据内容价值酌情归档; (3) 薪资福利类保密文件由人事部经理自行建档保存。 4.1.2公司文件 新峰集团制造事业本部及集团公司发文、请示和报告(除保密的薪资内容),平时收文即入活页册保存,年终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归档。 4.1.3 外部文件 包括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发文,社会公开资讯等,应作为公开业务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档案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5篇

档案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5篇 时光流逝,岁月匆匆,转眼间,20x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回顾半年工作历程,我历历在目。结合本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将个人工作总结。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档案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档案管理工作总结与计划1 在档案交接半个月来,公司同事的配合和领导大力支持下,我在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的同时,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档案管理流程,建立档案管理方案,把档案管理纳入规范 化制度化程序内。 二、对各部门档案统一核对编号,按照编号进行升序排列。通过规范化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了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查阅效率。 三、对各部门人事档案进行了信息核对和分类整理。 对水磨、手绘、窑炉、钢网、切割、厂办、生产、质检、储运、人事、维修、后勤、喷涂、打样、包装、安保等16个部门的人事档案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学历进行核对补充,同时着手在职人员核查与人事档案的分类整理。 通过档案核对我发现档案中存在少数离职员工档案还未从

在职人员档案柜移除,员工档案工号重复和个人信息错误现象并及时把相应档案标记处理。 四、做好相应的定置及档案橱子钥匙的保管,整理积压基建档案。 建立专门的档案保管柜,设立专人管理人事档案和档案柜钥匙。把未及时入档的个人材料及时入档,对已入职但无相关档案资料个人信息的员工做标记处理,尽快按要求进行归档、补充入档工作。 五、提高档案管理规范性程度,加强档案安全管理意识。将档案管理纳入规范化程序内,认真做好档案管理的安全防范工作。档案柜在不用时及时关闭上锁,关闭电源,防止其它不安全因素的产生。 发现的问题:需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操作,对新入职员工及时建立基础档案,试用期过后及时进行档案存档工作。只有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才能更好的做好员工在职管理工作,为企业战略决策和改革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加强人事档案的准确性与规范性建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方式继续加强自身工作能力,严格的做好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鉴定、分类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杜绝一切有损企业利益的泄密事件发生,充分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进行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

源与环境条件,经认定,可供人们游览观光、休闲健身、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 第六条森林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森林公园。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在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