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

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

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

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

即作出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

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

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

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

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

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

材料.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

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

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

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毒物品寄存的案例

男子非法储存60多个煤气罐被拘留

根据微博用户“平安北京”发布的消息,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水屯村一出租院内存有多个煤气罐。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将涉事人员宁某控制。经清点,宁某在出租屋内存放的煤气罐多达60余个。现宁某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

(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9-28)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5-1)

(五)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志gb13690-1992

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内容:

施工现场常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内容:

氧气、乙炔、液化气、稀料、油渌、柴油、汽油等。

三、存放要求

易燃、易爆、有毒害物品必须单设库房各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分类不,保持安全距离防止产生化学反映应库房与其他建筑物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周围1.0m以不准有火种,门口没有警告标志。

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在运输时,严禁人员与货物混装,装卸时注意轻装、轻放、入库时必须有专人验收,存放时要有货架、分类码垛、物品之间的档距不能少于1.5m并设通从设施,严禁露天存放。

三、施工现场临时存放使用的少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放入容器妥善保管,并分类带入突舍,办公室。

四、领料时严格各种手续,控制数量,剩余物品及时退回。

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六、施工现场的杠棚加工材料时的刨花,锯沫要及时清理,做到活完场地清防止火灾。

七、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明火、烟。

八、凡接触有害,有毒的工人定期组织身体检查并注意使用劳保用品防止职业病或引起中毒事故。

四、使用要求

(一)氧气并不以保管及搬运。

氧气瓶为高压容器,受到冲击或遇热会使瓶内氧气会膨胀,压力升高,容易发生事故,所以搬运和保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

(二)氧气瓶必须单独存放,不顺扣乙缺气缺罐及其它可燃和油脂类物品放在一起。

(三)氧气较多时应主放,阀口向上;氧气并不较少时,可以平放,但最多不超过5层。

(四)氧气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并在内应至少将一个大全压的压力,以免空气混入。

(五)氧气瓶要有瓶帽和防震像胶圈,如果丢失,应及时配上。

(六)遮盖物,防止日光直接照晒日光强烈时应早晚搬运。

(七)搬运氧气瓶时,要注意防止剧烈震动,严禁在地上滚动。

(八)氧气瓶在搬运保管时,应运离火源,热源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五、乙炔气的保管与搬运

乙炔气极易燃烧、爆炸、必须严格管理。

保管与搬运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炔瓶的仓库必须干燥通风

(二)乙炔瓶仓库周围严禁烟火

(三)存放乙炔瓶的仓库要防热防潮

(四)乙炔瓶仓库要有专人看管

(五)乙炔瓶存地点不准有油污。

(六)乙炔瓶搬运时注意事项与氧气瓶相同。

六、油漆、稀料的保管

(一)油漆与稀料的领用要严格按照实际用发放使用。

(二)油漆与稀料在桶后,要及时使用,剩余油漆与稀料不准随地发洒,要倒回厚油漆桶,并封闭好。

(三)油漆稀料要单独存放,远离火源,防潮隔热。

(四)油漆喷刷,作业场所,准有明火源。

七、汽油、柴油保管

汽油、柴油均属不能再生能源,具有较高的可燃性与易爆性,汽油、柴油的滴漏会污染土地,燃爆可排放污染气体。

(一)汽油、柴油的使用严格按照领料制定执行,并做好统计。

(二)做为清剂的柴油、汽油与污染的汽油要集中存放,妥善处理。

(三)汽油、柴油存放要密封,容器下垫沙土,防止渗漏。

(四)存放汽油、柴油的场所要远离火源防热。

八、检查与监督

(一)各单位材料人员要经常检查仓库保管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达不到要求的仓库不准存放危险品。

(二)材料人员要监督使用部门在领用搬运时应符合要求,指出后不改正的停止供应,并报领导处理。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 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 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 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 即作出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有毒有害物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公司的原辅料有害物质的控制,通过公司使用的化学品正确使用和有效管理,防止原辅料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防止在使用、贮存、废弃化学品等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安全产生不良的影响,控制半成品和成品中的毒有害物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料的采购、化学品采购及使用、贮存到废弃的全过程管理。 3.职责 3.1采购部负责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辅料、化学品的购买。 3.2仓库负责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料、化学品贮存、收发。 3.3各使用部门负责在用化学品贮存管理,负责化学品废弃的收集管理,保证正确使用化学品。 3.4质检部负责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料、化学品的验收对储存、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4.控制程序 4.1公司使用可能性含有毒物质原辅料及化学品的种类。 4.1.1公司使用的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包括涂料、电镀后的五金材料、粘合剂等。 4.1.2公司使用的化学品范围主要包括各种消毒剂、清洁剂、熏蒸药品、杀虫剂、鼠药等。 4.2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及化学品的采购 4.2.1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的采购按《采购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4.2.2公司使用的化学品根据实际的需要,报质检部批准后,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过程中,应要求供方在运输供方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具有防止泄露、倾倒等预防措施。 4.3采购部对含有毒有害物质及化学品的验收 4.3.1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的验收应查验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合格报告,并至少每年一次要求供提供由资质机械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合格报告。 4.3.2化学品的验收 应要求供方提供化学性能方面的资料、合格证、使用说明,并有明显的标识。 4.4对使用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料的成品的检测。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2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5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6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7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

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 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9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使用的消毒剂、清洁剂、润滑油等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工厂安排专人管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条严格奖惩,确保食品安全。对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好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思想麻痹,不遵守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采购 第一条各使用单位按工作需要提出有毒有害物品申购计划,部门领导对申购品种、数量应认真审核并签字认可,报工厂领导批准后,按实际需要安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第二条质检员负责审查有毒有害物品申购计划,指定专人采购。 第三条采购来的有毒有害物品,须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并交专人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 第三章保管 第一条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 1、设专柜贮存,并实行专人保管制。柜内附有毒有害物品卡片帐。 2、专人保管,物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应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3、保管人员在配发有毒有害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物品混放。 5、有毒有害物品的瓶签要鲜明、醒目,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二条在有毒有害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第三条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对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专柜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有毒有害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质检员每年检查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一次,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四章使用 第一条各使用部门领取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二条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未用完的立即归还库房,严禁在工作场所存放过夜。 第三条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簿。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严格按规定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程

1目的:规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管理内容。 2范围:本标准适用公司各使用部门。 3术语与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 3.2 毒品(和感染性物品) 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4 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培训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毒品管理法规、规章; 4.5 采购部负责严格危险化学品、毒品的仓库管理人员操作规程和领用; 4.2各使用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5 危险化学品、毒品的范围与毒品的分类 5.1 范围 危险化学品及毒品的范围系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2 危化品、毒品的分类 根据化学组成和毒性大小可分为: 5.2.1 无机剧毒品:如氰化钠、氰化亚铜、氯化汞等。 5.2.2 无机有毒品:如汞、碘化钾、氯化钡、亚硫酸氢钠、硫氰酸胺、液氨等。 5.2.3 有机有毒品:如四氰化碳、苯胺、草酸、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对苯二酚等。 5.2.4 有机剧毒。 6 危险化学品、毒品储存的安全与环保要求 6.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6.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避雷装置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电器设施必须是防爆型,采取隔热通风设施,保证库房内干燥凉爽,减少可燃气体聚集,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火措施。 6.1.2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隔离贮存。 6.1.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柜、分库贮存,每种物品都要标有名称、燃烧特性、灭火方法,并保持一定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2引用标准\文件 无 3职责 3.1安管部 3.1.1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停止对人员健康构成一定危害危害的作业。 3.2其他部门 3.2.1负责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及作业人员的管控。 4定义 4.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4.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4.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4.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4.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5管理程序 5.1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1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1.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1.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应给施工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5.2中毒预防措施 5.2.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5.2.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5.2.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5.4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制度(新)

生效日期:2011-1-1中日实业有限 公司 文件号:ZR-GLB- 010 版次:A/0产品中有毒有 害物质控制制 度 页码:1/2 1、目的 有效预防因使用有毒不合格油漆、胶水等材料,而导致产品可溶出或挥发性有害元素超标,特制定本程序加以规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油漆、胶水等原辅料的采购,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控制。 3、 职责 采购部负责油漆、胶水等原辅料供应商的评价,选择以及采购控制; 质检部负责油漆、胶水等辅料的入厂验收; 质检部负责定期对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确保原料安全。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产品油漆、胶水等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由于油漆、胶水对产品的安全构成重要的影响,其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4.1.1 油漆胶水的供应商必须和公司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采购的油漆产品安全技术指标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4.1.2供应商必须提供的原料做成“符合性声明”,声明其产品符合国家或相应进口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4.1.3 供应商定期提供原料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告必须来自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不能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的,该供应商生产的原料不得采购。必要时,公司质检部应主动对其原辅料进

行送检。 4.2油漆、胶水等高风险材料供应商备案 4.2.1公司选择颜色、价格均合理的油漆、胶水等高风险材料供应商后,将供应商名单提交给商检局,有商检局对上述名单中供应商原料进行抽检,送到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予以备案,如果检测不合格,不得向该供应商进行采购。公司产品的油漆、胶水等原料必须向那些备案好的供应商购买,更换供应商,应采取另行备案和进行合格供应商评定。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2011-1-1中日实业有限 公司 文件号:ZR-GLB- 010 版次:A/0产品中有毒有 害物质控制制 度 页码:1/2 4.3半成品(或过程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4.3.1 操作员生产时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领料配料,并实施过程控制,随时进行自检,完成作好标识,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 4.3.2 操作员收到上道工序转来的合格品,按工艺文件要求进行确认,合格后转入本道工序生产,不合格则责令工序人员分选或返工返修。 4.3.3 检验员根据设计图纸、首件鉴定记录等要求分别在烘干工序、木工工序、油漆工序、装配工序等对产品进行100%例行检验和试验,并分别记录在相应的表格里。 4.3.4当油漆、胶水原辅料的供应商调整时,或采用新的加工工艺进行调整时,公司应先进行小批量试制,并对试制好的样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安全卫生指标送检,确认安全卫生指标符合要

使用有毒物品环境管理措施实用版

YF-ED-J629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使用有毒物品环境管理措 施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使用有毒物品环境管理措施实用 版 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了保证作业环境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 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必须加强 对作业环境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管理。作业环 境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管理应按国务院20xx年 颁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第352号令)及其它有关生产性毒物的 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 为了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推动防 尘、防毒工作,一定要建立严格的检查管理制

度或设置专职的防尘、防毒小组。 必须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修理,以便取得良好的通风效果。定期测定产尘点和产毒点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作为检查和进一步改善防尘、防毒工作的主要依据。对生产过程中接触尘、毒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便发现情况,采取措施。根据国家规定,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长期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岗位或车间,有关部门可勒令其停止生产。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的或者使用不符

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化学品及危险品从采购、运输、入库、储存、使用、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控制,以达到工业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之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使用的所有化学品的管理。 适用于公司内所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品以及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3.定义术语 化学品: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GB13690所规定的8类化学品(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易燃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本程序统称危险品。 4.职责 4.1 采购科:负责化学品的采购;收集化学品的安全资料。 4.2 仓管科/品保科:负责建立本区域化学品的使用、、化学品的储存及进出仓管理、保管及废物的收集分类的要求;建立MSDS。 4.3 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化学品的使用、保管及废物的收集分类。 5.工作程序 5.1 化学品的采购 5.1.1采购科采购化学品按《采购控制程序》要求进行。 5.1.2采购科采购时必须要求化学品供货商在供应新物料时提供以下资料: 1)化学品的MSDS-如: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急救措施等资料; 2)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5.1.3化学品的包装 化学品必须有正确的包装标志,外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以及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发生的要求。 5.1.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化学品供应商在运输批量危险品时,要遵守有关法规要求。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品运输证。 (2)驾驶员应接受过相应的知识的技能培训。 (3)应根据不同危险品的MSDS的规定进行操作。 (4)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等互相有影响的化学物品,绝对不允许混合装运。 5.1.5采购员应将化学品的相关说明资料确认后,将相关资料分发至使用该化学品的部门及保管部门。 5.2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及搬运 5.2.1在搬运危险品时,先检查其容器包装物是否泄漏之后方可搬运。 5.2.2搬运及装卸时,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及倾倒。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规程

目的 为防止有害有毒化学药品被人为地或非预期的使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有毒化合物主要为:灭鼠剂、杀虫剂、消毒剂、清洁剂、化验室药品等。 范围:适用于公司化学物品的接收和使用。 职责 3.1物管部负责化学物品的接收。 3.2 生产车间负责车间内化学物品的领用。 3.3物管部负责其他各部门化学物品的领用。 4.内容 1、购买的化学物品必须是经国家卫生部门批准的生产销售商生产销售的产品,购买时销售商必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2、化学物品的入库贮存、领用 入库前仓库管理员要对照采购单,对采购的化学物品进行清点,对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索取MSDS清单,如无该批物品拒收。 在入库前要检查外包装的标识是否清楚,拒收标识不清楚的化学物品。 c)化学物品由仓库分类配备专门的区域进行贮存,并在贮存区挂牌标识。 d)各部门凭领料单到仓库内领用化学物品。 3、化学药品的储存 3.1对化学药品的存放要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购入日期、化学药品的用途、化学药品的质量状态、药品毒性、使用有效期和库存数量等内容。 3.2药品不得与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包装物共放入同一库内,专库存用,加盖密封并进行标识。对杀虫剂、灭鼠药等有毒物品要加锁存放,钥匙由专人管理。化学药品使用的容器要耐腐蚀、坚固、封口严密。 3.3化验室用药品单独存放于化验室内的药品橱中。 3.4过期的及不适用的化学药品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有毒的化学药品要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3.5 实验室用的药品由实验室进行管理。 4、领取及使用 4.1有专门的化学药品发放、领取、配制及使用人员,并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各种药品的使用特点,进行明显的标识,生产车间及库区禁止使用灭鼠剂,在生产期间禁止使用杀虫剂。 4.2化学药品的使用要随用随领,并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配制。 4.3按规定的使用频次及区域进行使用。 4.4配备满足需要的计量器具及配制容器,器具及容器要进行明显标识和保护。 4.5计量器具及配制容器使用完毕后,要清洗干净妥善保存。 化学药品的领取及使用由加工车间进行,品管部进行监督及检查。 5、使用后的清理。 5.1生产车间、食品库、包装材料库不得存放有害化学药品,未用完化学药品必须存放于原处,不得存放车间内。消毒所用的酒精可以在车间内存放。 5.2有毒化合物不能放在食品设备、工器具或包装材料上,用过的容器不得盛装其它可能接触食品或食品接触面的物品。 5.3化学药品使用后,进行彻底的清理,在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生产。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055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 1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 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 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2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 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 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5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6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7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

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火灾预防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迅速报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可根据需要而设立专用储存仓库,其储存限量可依据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设定。 第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如炸药、雷管、乙炔、氧气、汽油和柴油、各类油漆等按规定单独设立专用储存仓库,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温、消除静电、围挡防护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建立专库专帐,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五条仓库的物品应当分类、分规格存放,标识清晰,帐、物、卡相符。

第六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七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的指定地点存放。 第八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严禁擅自动用明火作业,违者按本企业《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第六章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存放易燃有毒、害的仓库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开具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十条库存照明灯炮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第十一条各仓库应设置防火岗位管理制度、防火须知和防火警示牌,库院内不得小于3.5m宽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无堆放物料。 第十二条项目部安设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专职防火管理人员负责定期防火安全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 西城区国库统一支付中心项目部 2004年7月1日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 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 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 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 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 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的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有害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的一般操作规程,供劳动者作业中遵照执行 一进货与贮存 1仓管员接收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经计量后,由品管部门进行质检/验证合格后,始得卸货入库 2由仓管员督促装卸作业者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在灌装甲苯DMF 丁酮有毒溶剂时必须戴上防毒口罩和橡胶手套,并站在上风处,以免直接接触而造成身体损害 3有毒有害物品的装卸地点应靠近危险品仓库,禁止在厂区主通道进行灌装卸货,并及时搬运入库夏天装卸溶剂类物品时应在早晚进行,并做好防火防晒防雨工作,灌装溶剂不得超过桶体积的75%,并加密封圈后,将桶盖拧紧,保证密闭;仓管员检查是否破损泄露,发现异常时,立即处理 4灌装的有毒有害物品无包装标识的,由仓管员负责粘贴上相关标识,轻搬轻运,防止摩擦,集中贮存在危险品仓库 5按有毒有害物品的危害性,选择适当的安全的码垛方式,防止危害的发生;仓管员必须在班前班后和风雨雪的前中后进行例行检查,并采

取适宜的通风降温防潮措施,保证仓库的安全卫生整洁 6仓管员应当遵照先进先用的仓管养护原则,定期整顿清理,确保合理的库存量,符合安全职业卫生生产的需要 7仓管员必须熟悉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中毒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二生产与操作 1接触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对使用甲苯DMF丁酮溶剂的岗位,作业时需戴上防毒口罩和橡胶手套,防止直接接触,造成身体伤害 2作业前需先开启车间岗位的通风装置及门窗及门帘,确保有效通风,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低于安全浓度,作业者应在上风处作业,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从呼吸器官吸入 3作业者在搬运投放有毒有害物品时,应小心轻放,防止摩擦;使用管道投放有毒有害溶剂的,应当检查计量器具和管道阀门是否正常和关闭,防止因此发生有毒有害物品的溢出 4投放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投放先后程序,准确计量加入,禁止投放时先后程序颠倒或投放过多或过少而发生职业危害和产品质量问题 5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卫生,做好班前班中班后的整顿整理清扫工作;保持个人卫生,作业过程中用餐前,需进行个人卫生清洗,防止有毒有害物品从手口而入平时应当对个人防护用品(工作服等)勤换勤洗,养成良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 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

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

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办法

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办法1目的 为了加强有毒、有害作业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现场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无) 4术语与定义 4.1有害物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4.2有毒物质: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4.3有害作业: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该物质最高容许值的作业。 4.4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5职责 5.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有毒、有害作业控制措施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5.2项目部负责审批各专业公司制订的有毒、有害作业控制措施,并监督其执行。

5.3专业公司负责制订本单位所承担的施工任务中的有毒、有害作业控制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6具体内容 6.1项目部根据承建的施工项目,确定出有毒、有害作业的范围,识别施工所接触的各种有毒、有害物品,制订出此类物品需用计划。 6.2项目部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甲方及自身的采购权限。 a)由业主供货的,货到时项目部应对货品进行验收,并索要该物品的理、化特性说明书; b)由己方采购的,供应部门应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采购时要货比三家,尽量选用无毒或毒性弱、危害小的产品。并向厂家或经销商索取详细的产品说明书,交给使用单位。

6.3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环境特点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理、化特性,制订出具体的施工控制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使每个参予施工的人员了解: a)所用物品的理、化特性; b)相应的防范措施; c)出现事故的紧急处理办法。 6.4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确保人身安全。 6.5对于有毒、有害作业,施工现场应设安全监护人,并配备必要的紧救药品和专职的医务人员值班。 6.6项目部安全监察部、专业公司安全员应对有毒、有害作业进行重点监控。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第1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 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2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 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 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 (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5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6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7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 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 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9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修 订版) 2012/06/27 系统管理员 海底捞餐饮公司文件 海总综字〔2012〕028号签发人:郑操犁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条目的 通过对有毒有害物品合法采购、正确标记、储存、使用的有效控制,防 止污染食品,防止食物中毒,达到确保食品安全和顾客的生命健康安全 的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物流站、加工厂、门店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概念及涵盖范围 基本概念:无。 有毒有害化学品涵盖范围:卫生消毒使用的日化用品,设备设施使用的 润滑油、燃油,虫害消杀使用的杀虫药,化验使用的化学试剂,员工生 病购买的药品,客人美甲用化妆品等。 第四条职责 1、根据物流站、加工厂、门店的不同情况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具体岗位负责管理; 2、片区物流品控部负责对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验收,并对物流站、加工厂的使 用和储存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食品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对门店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进行监督管理;

4、品控部、食品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对受污染的食品、质疑食品评估其安全风险, 提出处理办法。 第五条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 1、采购和储存:由采购部统一购买,储存于远离原料处理加工的区域,且独立分开存放,标识清楚,不得与食品、食品接触面相关物品混放。消洗日化品应与杀虫剂分隔存放,以免意外混合或误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除消洗日化用品外,其余有害化学品均不得在生产加工场所暂存。 2、标识与验收:品控部验收时,若标签资质不全做拒收处理。原包装标签要求:必须标明名称、制造商、批准文号、容量使用和使用说明;若有分装,其分装容器必须标明名称、浓度等必须的重要信息。 3、库房管理:有毒、有害物品库房保管员应做好库存的安全管理和登记工作,做到入出有登记,发放有审批,帐物相符。 4、盛装容器规定:为防止误用误食,不允许使用餐用具、饮料瓶进行分装。消洗日化用品的分装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曾装过有毒化学品的容器不能用来存放食品、食品原料;消洗日化用品的容器(含分装容器)也不能用来盛装食品、食品原料。 5、领用使用管理: 5.1领用有毒、有害物品须填写《有毒、有害化学品领用登记表》(见附件)说明用途、用量,使用人必须记录有害物品的使用情况,做好贮存台帐。 5.2 各班组负责人对领用的有毒、有害物品使用管理负全责,要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多余部分应设专柜加锁保存,严禁随地放置。 6、出现问题的纠偏: 6.1 如果发现有毒、有害物品遗失,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进行追踪;对有质疑的产品进行隔离、复检、评估。 6.2 对因不恰当使用化学品使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受到污染的员工,应安排接受再教育;对受污染的食品、器具或食品接触面要进行重新评估,对被污染的食品进行隔离处置,对被污染的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7、日常监控:品控部、食品安全管理中心要对物流站、门店领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办法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办法 QHSE/T1014—2002 1 目的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防止有毒有害物品对相关人员的伤害。 2 适用范围 公司施工现场和办公区与有毒有害介质相关的活动。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监管部 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毒有害物品控制的监督管理。 4.2 武装保卫部 负责公司基地的有毒有害物品的监督管理。 4.3 二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物品控制的监督检查。 4.4 项目经理部 负责对本工程项目的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及施工过程中因 生产工艺原因潜在的有毒、有害介质的分析、测量和控制。 4.5 项目作业队 执行本程序和项目经理部制定的措施。 5 管理办法 5.1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执行《物资和施工机械控制程序》。 5.2 使用 5.2.1 使用前应检查有毒有害物品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正确,在有效期内。使 用有毒有害物物品时,要严格遵守该物品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款、安全注意事项、 或者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5.2.2 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严禁随意倾倒于地面或下水道中;应存放在指定的容器中,及时回收。 5.2.3 使用后的酸、碱等液体,应采取中和、稀释等措施,符合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排放。 5.3 防护措施 5.3.1 根据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性质、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考虑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a. 戴防毒面具; b. 戴防腐蚀手套; c. 穿防腐蚀鞋子; d. 戴防护眼镜。 5.3.2 对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抢修工程施工中因生产工艺原因潜在的有毒有害介质进行分析测量,合格后方能施工。施工时,应派专人监护,并视监测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施工。 5.3.3 焊接或隔热防腐作业场所,属于下列环境者,应采取强制通风,设专人监护,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采取轮流作业方式: a. 球罐内; b. 容器内及大口径管道内; c. 其它密闭的构件及建筑物内; d. 超过4台焊机的集中焊棚内。 5.3.4 对经常在有毒有害环境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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