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 1334001267726

学校池州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章海北老师

写作时间2015年11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案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以及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的把握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减少肇事罪的改善措施

五、参考文献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133400126772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车辆增多,公路运输路线拉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已成为当前犯罪体系中最多发的罪行之一。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团结安定,有时甚至为个人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而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出现的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和处理在不同城市之间出现认识上的偏差等问题,导致出现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定义的解释和方法来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案,在深层次中降低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意义;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需从这四个方面着手考虑。

1、主体

按照常理来讲,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题,但在特定的环境来看,本罪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鉴定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观察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这些也都

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按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简单来说,交通肇事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

②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③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道口看守员。④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

非交通运输人员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认定。[2]

2、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指出于过失违反了操作程序。这种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心态而言的。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故意,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3、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制

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司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行车、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它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彼此联系、缺一不可的部分:①肇事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它就可能而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②肇事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肇事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制度,它就算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所谓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还包括交通运输之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营运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交通道路安全法》等;③肇事人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在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肇事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但是没有造成以上叙述法定严重后果的,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④肇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

须存在着彼此联系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之这种系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指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说明财产的安全造成了侵害,那么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交通肇事案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以及交通肇事罪

与他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

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的把握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可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重大公共财产损失”是客观上损害或不赔偿的数额。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客观危害性的造成社会关系的有形物质损害刑法保护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对法律的危害结果的构成要件,只要所要求的犯罪,危害社会的结果,成立本罪。双方有和没有损害赔偿的行为人对这一目标的能力并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犯罪的结果,对交通违法的行为必然导致法治社会的危害结果,成立本罪。有害的结果包括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人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这造成了巨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要求之一。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法律在我国,只要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人或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本罪。至于什么是一个重大的财产损失,在我国的司法中的实践一般计算3-60000元的。但《解释》的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3)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直接损失,负事故的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30万元以上。但刑法133条从来没有把不能赔偿数额的多少作为成立这个罪名成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可见《解释》改变了犯罪的构成要件。本罪在另一方面,中国的刑事法第4条明文规定:任何罪行,法律适用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

就是所谓的”人人面前平等刑法原则,具体含义是:犯罪人,行为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职业,财产状况,政治面貌,如何表现,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同样适用刑法,信念,依法判刑和执行的,没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因此享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法律也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综和上面所说的,《解释》将导致公私财产的直接损失,负事故的全部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3 O十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条件之一,原因就是不充分的。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方面的认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掌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标准的问题。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解释。(二)查明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分清责任。这是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前提。为此,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从城市交通事故来看,发生事故的原因,除意

外事件外,主要有以下三种:(1)完全由于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肇事者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2)由于交通运输人员和被害人双方的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交通运输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完全由于被害人的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后果应完全由被害人自己承担,交通运输人员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确理解和适用自首的规定。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犯?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过去也很少适用。这主要是因为,交通管理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及时抢救受害人,保护现场,主动投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肇事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人,并迅速报告当地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地方人政府听候处理”。因而有的认为,肇事者在肇事后主动投案,是履行法定的义务,不存在自首不自首的问题。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公路交通规则的上述规定,不能成为对交通肇事犯不适用自首规定的理由。首先,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这是一般原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不受犯罪性质(种类)的限制。其次,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公路交通规则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的不能排斥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这也是法律适用

的一项原则。因此,不能用交通管理法规的某些规定,作为否定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依据。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道路肇事案件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完全正确的。当然,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当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做到区别对待,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因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减少肇事罪的改善措施

当然,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仅仅注意到以上这些内容是完全不够的,想要尽量避免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我们要健全交通法制,使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和变化,要制定和完善门类比较齐全的交通法规体系,包括道路管理、车辆管理、交通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法规并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的建设,一方面

要尽快增加交通干警的数量,一方面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现有交通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使交通干警队伍尽快实现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对社会各单位的交通安全队伍也要不断充实提高,使其在交通肇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2.科学组织交通流可以使道路交通的宏观控制合理。它不但可以合理使用道路,疏散主要干线的交通流,还可以对交通流实行空间分离、时间分离、减少冲突点,有利于交通安全指挥疏导是对交通流进行时间分离和空间引导微观控制,是防止车辆冲突,减少肇事的重要环节,微观控制越科学合理,城市就越能安全畅通,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可以说是成正比例的关系,所以纠正和取缔交通违章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主要方面,特别是对那些易于发生交通肇事的违章,如非司机开车、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使、强行超车、骑车抢行猛拐、行人不走人行通道等,要逢违必纠,当罚则罚,才能保证交通安全。

3.加强驾驶员管理,包括大力发展驾驶学校和教练场,使司机培训正常化,严格驾驶员的考核和年度审验,不断提高驾驶员的素质,要采用扣分制度使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减少违章和事故发生,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能,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或发生后减轻伤害程度。

4.雨天对驾驶员行车的影响,因为雨天路面上附着力减小,很容易使制动力超过附着力引起侧滑,为不引起侧滑,应使左右方向的离心在0.2g以下。降低行车速度,下雨时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与晴天大不一样,驾驶员要善于观察和掌握下雨时道路上其他参与者行为特点。

5.不断改善道路的线型,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级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造条件。

6.在交通管理中,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依靠党政领导,加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任务推向社会,落实到全社会;提高广大群众和全体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7.根据现存的因抢救不当和不及时造成肇事伤者残废,死亡比较严重的状况,要在广大群众和驾驶员中普及交通事故伤者急救知识,要建立急救业务体制,建立急救医疗机构,培养急救专业医生,保证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的抢救,不断提高急救水平。

8.开展交通肇事科学研究,不断探索交通事故的成因规律,预防方法和手段,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柳秀琴《论交通肇事罪》,2012年

2.李文峰《交通肇事罪研究》,2008年

3.吴文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与防范》,2008年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 1334001267726 学校池州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章海北老师 写作时间2015年11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池州分校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案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以及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区别 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的把握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减少肇事罪的改善措施 五、参考文献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姓名:黄志 学号:1334001267726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车辆增多,公路运输路线拉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已成为当前犯罪体系中最多发的罪行之一。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团结安定,有时甚至为个人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而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出现的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和处理在不同城市之间出现认识上的偏差等问题,导致出现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定义的解释和方法来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案,在深层次中降低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意义;

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概念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需从这四个方面着手考虑。 1、主体 按照常理来讲,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题,但在特定的环境来看,本罪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鉴定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观察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这些也都

交通肇事认定条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认定条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 什么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会被认定为是交通肇事呢?交通肇 事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呢?交通肇事如何认定呢?请大家阅读下 面的文章了解有关交通肇事认定的知识! 交通肇事认定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认定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学院法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年级 指导教师 教务处制表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 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 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

交通肇事罪起诉状(精选)

交通肇事罪起诉状 引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篇一:交通肇事罪起诉状 原告:李XX(系受害人李XX之父),男,生于19XX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村149号。 原告:朱XX(系受害人李XX之母),女,生于19XX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XX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XX,男,生于19XX年2月17日,住XX市XX区XX乡XX村5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简称人保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杨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李XX、朱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98428元; 3、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XX驾驶XXXX公司所有的甘XX号运输型拖拉机,从XX市XX区黄峪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XX镇,当车行至XX黄西公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市公安局XX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XX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XX交通肇事一案,经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甘XX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XX20XX年5月购买后于20XX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杨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XX年5月14日至20XX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篇二:交通肇事罪起诉状

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1) (一)犯罪客体 (1)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三)犯罪主体 (2) (四)犯罪主观方面 (2) 二、交通肇事罪认定 (2)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2)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3)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3)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 (4)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4)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5) (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6)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5)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7)

浅谈交通肇事罪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罪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历来是《刑法》分论中研究的重点,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存在争议。自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关于该解释的争议不绝于耳,如何正确地理解刑法133条及其司法解释,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认定及刑事责任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定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 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 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 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浅析交通肇事罪(一)

浅析交通肇事罪(一) 论文摘要] 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 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要件违法界限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臵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对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责任是不明确的,也就是说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确的。因此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能知道应该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的研究.zuixinban

目录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2) (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 (4)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5) (四)、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 (6) 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问题 (7) (一)建议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新罪名 7 (二)建议扩大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种类 7 (三)建议确认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8

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姓名:吴凡学号:1234001261082 [内容摘要] 现代社会中,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革命的影响,机动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但给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而且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然而,机动车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平均每3秒钟就有2人致伤,每50秒钟就有2人致死。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危害着千百万人的生命安全,并造成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众多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成为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 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和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要认真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 [关键词] 交通肇事构成要件相关责任

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自2004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国交通事故分类改为:伤人事故、亡人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理论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一般都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来表述的,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及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属于身份犯,即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实施主体①。① ①邹丽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初探》《才智》2012年第23期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一)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一) 关键词: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内容提要: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有太多的功利色彩,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

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

浅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控制模式

浅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控制模式 交通肇事罪是指, 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可分为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 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 或者重伤3 人以上; 重伤1人以上,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 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据统计, 一般交通肇事罪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目前,我国交通肇事犯罪呈高发态势, “严打”成为实践中防控这一类犯罪的应急手段。笔者认为, 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无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还是对家庭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不同类型的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分别采取宽严相济的控制方略。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以过失为主观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 应当采取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 一、构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处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 它属于过失犯罪案件。相对而言,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罪过较轻, 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无宿怨, 彼此之间的矛盾冲 突也相对较少, 当事人双方更易趋向达成和解。对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 刑事和解所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审查下, 和解协议得到确认。它与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 第70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

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2 文章标题: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使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九七年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里面,可以这样说,与我们的勤务工作最直接最紧密的一个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因此,作为一名高速巡警,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怎样区分罪与 - 非罪,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我们的勤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感于此,笔者想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浅谈自己的拙见,难免有会错误和疏漏之处,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我国刑法分则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因此,在阐述交通肇事罪之前,有必要先说说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的人身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我们所讲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比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题,只限于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也有出自过失的。有些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 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

田世华(交通肇事罪研究)

交通肇事罪研究 田世华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交通事业的贡献,交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管理。目前我国设置了各项交通管理法规与规章,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如重庆高速公路执法大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使交通管理秩序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定,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普及大众,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购买汽车逐渐上升,出现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一种严峻的现象,因此,交通事故的频率发生也越来越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是从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以及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行为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来进行阐述与探讨,分析目前我国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现状,并加以区分和理解。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大力发展,汽车保有量逐渐增多,出现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常态,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与控制,但是仍然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制度中我们已经无法满足汽车发展的速度,需要不断提高制定相关法律的速度,来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法规。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不同于其他罪行,事故的发生时突发的、偶然的,不能重复出现,于是在进行事故认定中存在一些不可掌控的因素,甚至一些事故发生以后,驾驶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已经逃离了现场。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交通肇事罪在调查取证时很难以还原事实真相,导致我们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等问题出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 交通肇事罪观上也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是都是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后两罪违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摘要本文探讨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路交通管理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并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的分析,探求如何实现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证据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同时指出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落实刑法评价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关键词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罪 作者简介:林琳、林颖瑜,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一、问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第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2类9种定罪标准,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对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影响。有学者认为此举易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以行政法律评价代替刑法评价,使刑事责任取决于行政责任?豍。因为在司法实践看,检察院、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犯

罪案件时往往就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 任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的。还有学者甚至认为《解释》实际上是修改了现行《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豎。笔者认为,学界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直接将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作为刑事责任根据在法理上经不起推敲 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所当然地作为犯罪嫌疑人承担交通肇事罪的 刑事责任的根据在法理上是值得推敲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依据事故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两方 面来加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在这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起作用大小和当事 人过错严重程度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没有对涉及事故各方所受损害的权利的性质做出判断,也没有对交通事故中所涉法律利益的大小和重要程度作出评价。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 张明楷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依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 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 主观上, 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为前提, 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 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而且认定责任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并送达当事人。”在实践中, 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与对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的认定, 几乎是完全一致的。换言之,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 确定行为人负有何种责任。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 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 以下简称为道交法责任) , 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也因为如此, 确定道交法责任,并不完全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所以, 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刑事责任。但是,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普遍存在着以道交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道交法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 1) 有的道交法责任基本上导致刑事责任。例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在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情况下, 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使。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行驶, 撞死行人的, 在道交法上会负全部责任, 在刑法上也会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 有的道交法责任根本不可能导致刑事责任。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如果驾驶人单纯违反该规定的, 不可能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3) 有的道交法责任只是在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影响法定刑的选择与量刑, 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换言之, 有的道交法责任只能在定罪的前提下影响量刑, 而不能影响定罪。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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