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

哪些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在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行政处罚的效力发挥的作用强于有关的刑事处罚,因为恶性案件的发生是较少的,所以在有关的法律规定中,行政处罚的使用频率高于刑事处罚,所以在生活中的应用有着实际性。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一)

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一) 《中国审计》编者按: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常常会发现某种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但究竟涉嫌哪个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由于有时此罪和彼罪看起来很相似,对审计人员储备更为广泛的法律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同样是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罪就不一样;再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等,有些情况下不好界定。定性不同,罪名就不同,这还牵涉到审计机关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的问题。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准确判断此罪与彼罪显得更为重要。现就如何判断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本刊记者邀请审计署法制司王世成处长结合财政违法行为中经常出现的上述几个典型犯罪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供审计人员参考。 记者:您上次谈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构成哪种犯罪呢?王世成:这个问题在1997年的《刑法》中没有规定,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问题,该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该条的罪名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因此,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即不正确行使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触犯了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则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记者:判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有没有具体标准?可否举例说明?王世成:有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制定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的上;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如北京某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总经理鲍某,因涉嫌私自以公司名义为一家酒楼担保贷款共计1170万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200多万元,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公诉。记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名称上比较相似,您能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吗?王世成:有的行为判断为此罪,有的行为判断为彼罪,主要原因是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同,就界定为不同的罪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要有四点。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这是区分这两个罪的根本标准):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立案标准不同:前者立案标准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立案;后者立案标准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就立案(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介 一、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 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 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 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 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 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 规定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 定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

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 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

义存放资金。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与私设“小金库”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在单位帐外存放资金的行为,但两者有细微不同:私设“小金库”通常是单位行为,而公款私存既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私设“小金库”既可以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又可以单位名义或第三方名义储存,而公款私存一般以私人名义储存;私设“小金库”只能是在单位帐外设置,而公款私存既可是在单位帐内,也可是在帐外。两者虽有差别,但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有的财务行为可能既属于“公款私存”行为,又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二、公款私存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逃避债务 有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国家税款或外单位债务,担心把钱存在银行帐户上会被银行扣款、被税务机关扣税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达到躲债、逃税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有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逃避监管 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不健全,为了谋取私利将公款私存。这里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为了将公款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也有的为了自己吃喝玩乐用钱方便,或为了自己中饱私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课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目录: 一、前言 二、关于《处罚处分条例》中执法主体的问题 三、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 四、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 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 七、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前言 1、《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方便叙述,以后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呢?大家别想当然地认为是财政部门违法,从全部内容上看这个条例应该称为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处分条例更恰当,因此它约束的对象是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管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财政部门本身,也包括了其他的部门,如执收单位:税务部门以及有收入职能的部门。财政支出的使用部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就是一系列涉及财政收支、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预算法》、《会计法》等等。财政涉及的面宽,不是几个人的事情,大家的水平也高低不一,思想境界、认识水平、工作能力都有差异,执行政策难免会出现问题,为了避免出现问题,于是就要求有一个约束的东西,哪些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受到制裁。 3、《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处罚处分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说明了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扰乱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因此才需要制定本条例。1987年6月国务院就出台了一个《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为了方便我们简称《暂行规定》),过去更早一些也有相应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如反贪污、反浪费的规定中就有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题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A.税务部门B.审计机关C.财政部门D. 监察机关 2.《条例》明确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包括()。 A.税务机关B.监察机关C.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D.审计机关 3.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有()。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开除 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A.报经省级政府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行为 B.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C.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D.因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延期2个月征收税款的行为 5.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B.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C.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D.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 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 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 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 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 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 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 24.违规调入资金 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 五、金库管理文献 第二章税收审计类 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 第四章企业审计类 第五章证券审计类 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 一、商业银行方面 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 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 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8.超范围经营 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 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 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 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 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 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 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29.违规投资 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 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 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 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 38.违规同业拆借 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

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文)

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纠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

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知识竞赛参考答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后附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30分,每小题2分) 1.D 2.B 3.A 4.C 5.C 6.C 7.A 8.D 9.D 10.C 11.D 12.B 13.D 14.A 15.C 二、多项选择题(共30分,每小题2分) 1.ABC 2.ABD 3.ACD 4.ABCD 5.ABCD 6. ABCD 7. ABCD 8. ABC 9.BCD 10. ABCD 11.AD 12.BCD 13.BCD 14.ABC 15.ABC 三、判断题(正确的画“√”,错误的画“×”共40分,每小题2分) 1. √ 2. √ 3. √ 4. √ 5. √ 6. × 7. √8. √9. √10. √11. √12. √ 13. √14. ×15. ×16. √17. √18. √ 19. √20.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 一、单项选择题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日期是()。 A、2004年11月30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月1日 D、2005年2月1日 2、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可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50%以下 B、10%以上30%以下

C、1至2倍 D、10万元以下 3、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告应当是()。 A、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 B、省财政厅 C、财政部 D、省人民政府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对单位处()的罚款。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10%以上30%以下 C、5000元以 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5、下列部门中有权签发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是()。 A、市财政局 B、县公安局 C、省检察院 D、省人民银行 6、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一个月 B、三日 C、7日 D、三个月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不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内的有()。 A、记过 B、记大过 C、降级 D、撤职 8、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A、可以 B、不需要 C、必须 D、应当 9、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2010-12-15 作者(来源):[暂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表现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各种费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用过期的税票或者白条收取预算收入,不进金库,直接转为单位经费的;截留、挪用应上缴金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的;预算外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滞压、挪用国家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机关机构谋取经济利益,或直接把预算收入转为代理费、手续费、会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弄虚作假,虚报代征、代扣预算收入金额骗取审批部门,多提、乱提手续费,把提取的手续费转为单位经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的;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违反规定设置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退解、占压国库库款;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虚报灾情,骗取救灾款;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家财政的款项:挪用财政资金:不按财政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以各种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擅自增加人员,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工资标准;财务开支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列支;变相重复发放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乱列支出、乱发实物补贴;通过转移支付,将本单位、本部门的支出转移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列支;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购置固定资产;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⑤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虚列预算收入和支出,

第八章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克,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200 B.300 C.400 D.500 【正确答案:】A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A.以卖淫、嫖娼行为从重处罚 B.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 C.予以收容教育 D.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收容教育 【正确答案:】B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淫秽物品的行为,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制作 B.运输 C.复制 D.购买 【正确答案:】D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淫秽物品的行为,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制作 B.运输 C.复制 D.持有 【正确答案:】D 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应按照赌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A.甲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计算机网络赌博 B.乙向他人销售具有博彩功能的游戏机,他人从事娱乐活动 C.丙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

D.丁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 【正确答案:】B 6、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认定。 A.总次数 B.平均次数 C.最多次数 D.最少次数 【正确答案:】A 7、下列我国公民赴韩国赌场赌博,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的是()。 A.张某,赌博输赢结算地在韩国 B.王某,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大连 C.李某,赌博投注地在韩国 D.赵某,赌博投注地在大连 【正确答案:】B 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未成年人赌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B.违法行为人有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C.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处罚,再次赌博的,可以从重处罚 D.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可以加重处罚 【正确答案:】D 9、尹某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总想找机会驾驶机动车。某日,尹某见停在小区内的一辆夏利轿车右后车门没有关严,即接通点火电线启动汽车,并绕外环公路驾驶一圈后将汽车停在原处。车的主人发现车被人挪动后报警,民警根据小区的监控录像将尹某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规定处罚 B.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的规定处罚 C.尹某的行为属盗窃中止,应追究尹某刑事责任 D.尹某的行为属盗窃未遂,应追究尹某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套取资金批评通报范文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套取资金批评通报范文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可能出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专项资金支出也称项目支出,是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以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支出。各单位业务性质不一,所反映项目支出也大不相同,要从中套取资金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加大工程量套取。正常情况下,所做工程事先都会编制预算,达到法定额度工程还要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后实施。工程结束后,会编制工程决算书和经过审计后出具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如果预算和决算数据相差较大,且增加的工程量理由不很充分,就要考虑是否存在虚增或加大工程量套取了,可能会在一些隐蔽工程上做文章,因为隐蔽工程在完工后已掩埋无法看见全貌,很容易伪造数据,这需要审计人员对所检查的项目业务熟悉,情况了解,会计算工程量,能看懂预决算表反映的数据状况。 2、以拨代支转移支出套取。专项资金的检查从中央到地方都很严格,有些单位看着一笔笔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上,而单位的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或者一些不能见阳光的开支无法支付,就会想办法转移资金,把款拨付到个体私营企业或基层单位,或采取迂回战术,打乱资金拨付 ___,然后套取或直接把支出票据拿到所拨款单位报销。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财发[2011]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处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条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暂停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牧场、团,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六条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七条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八条滞留财政资金,其中超过资金拨付时限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超过资金拨付时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

梅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 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梅州市法制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梅市法制[2008]2号)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梅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现予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梅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流程图 一、财政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7、《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9、《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0、《关于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11、《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14、《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1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1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8、《梅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24、《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25、《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7、《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8、《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

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 我国财政局是怎么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流程是什么?以下是为您整理的我国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财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 (一)各部门和各单位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自收自支的。 处罚种类:违法收入上缴上一级财政 法律依据: 1、《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 执法机构:预算科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收费、基金票据;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处罚种类:违纪金额一律追回上缴同级财政 法律依据:

1、《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项。 执法机构:预算科 (三)各部门和各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相应核减其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支出 法律依据: 1、《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六、七、八项。 执法机构:预算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帐薄的;私设会计帐薄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薄或者登记会计帐薄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概述 1、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二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三是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主体是一定形式的组织,不是自然人。 【例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有()。(2007年)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D、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答案:ABCD 2、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④个人;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二)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 《条例》共规定了16类财政违法行为,涉及到不同的违法主体,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处罚、处分和处理措施。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于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4、公款私存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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