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界定,对于认识国际中日益频繁使用的人道主义干预的不足与缺陷,使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尽快走出困境并成为能取代传统国际霸权的国际关系新规范模式有重要意义。本论文通过对国家主权、人权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国内外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的观点来说明国家主权与人权并非对立的概念,他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

1、人权与国家主权概述

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国家主权的概念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的,被孟德斯鸠、布丹等著名的启蒙学者发展成为了系统的政治理论。我国学者绍津先生在其编写的《国际法》一书中定义主权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所谓的对内最高权就是指国家对其本国的统治权。它包括: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之属地优越权,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等。对外的独立地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地位平等。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在与神权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新兴资产阶级就把人权作为一个有力的政治武器利用并在获得政权后把人权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中。世界人权宣言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在公领域的人权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每个健全个人生命所与生俱来的。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

托马斯·潘恩 托马斯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英裔美国思想家、作家、政治活动家、理论家、革命家、激进民主主义者。生于英国诺福克郡,曾继承父业做过裁缝,后来做过教师、税务官员,后来投身欧美革命运动。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名称也出自潘恩。他撰写了铿锵有力并广为流传的小册子《常识》极大地鼓舞了北美民众的独立情绪,也被广泛视为美国开国元勋之一。后来受到法国大革命影响,潘恩撰写了《人的权利》,成为启蒙运动的指导作品之一。1792年他被选入法国国民公会。1802年在杰斐逊总统的邀请下,潘恩返回美国。1809年6月8日在纽约格林尼治村林苑路59号去世,享年72岁。 潘恩为美国独立建国立下汗马功劳,但作为出身低微的异乡人,受到了包括华盛顿在内的美国上层社会的排挤和打击,成为失业者,并写过一篇痛斥华盛顿为卑鄙小人的名文。1788年回到英国,不久他写了歌颂法国大革命的与埃德蒙·伯克论战的小册子《人权》,引起海峡两岸轰动,历史证明该书促成了法国革命的转向。这本小册子在英国遭到查禁,潘恩被英国政府追捕,被迫旅居法国,受到英雄般的欢迎。他参加了法国大革命,但他后来深谋远虑地反对处决路易十六,暴君罗伯斯庇尔的雅各宾派搞恐怖专政时,潘恩说:“共和国死了”。因此,公安委员会以“图谋反抗共和国”的罪名逮捕了他。在狱中,他写下了他的第三部名著——《理性的时代》。后在美国驻法大使门罗的干预下获释。拿破仑极为推崇潘恩,告诉潘恩他枕下总放着一本《人权》,称潘恩为“共和国的火炬,一切传奇中最伟大的人物”,后拿破仑背弃共和,实行独裁,潘恩毫不留情地讥之为“前所未有的江湖骗子”。1802年,潘恩应杰斐逊之邀回到他的精神故乡美国,却因《理性的时代》强硬的反宗教立场,不幸被这个忘恩负义的国家遗弃,受尽奚落、侮辱和攻击,还被人开了一枪,在默默无闻中于1809年死去,由好心的法国房东太太将其埋葬,葬礼仅六人。 生平简历 英裔美国思想家、作家、政治活动家、理论家、革命家、激进民主主义者。 生于英国诺福克郡,曾继承父业做过裁缝,后来做过教师、税务官员,后来投身欧美革命运动。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名称(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也出自潘恩。也被广泛视为美国开国元勋之一。 1737年1月29日,潘恩出生于英国一个贫苦人家。由于家境贫寒,潘恩从小没有接受过多少正规教育,13岁辍学,当过裁缝、店员、教师等,最后得到一份税务员的工作。 1773年他不满工资过低,撰写《税务官员的状况》而被解雇。此时潘恩遇到了本杰明·富兰克林,当时富兰克林是美洲在欧洲的发言人,事业如日中天。富兰克林很赏识潘恩,建议他到美洲去,他在美洲的女婿理查德·贝奇(Richard Bache)也表示愿意提供帮助。 1774年他到美国费城,贝奇的介绍,主编《宾夕法尼亚杂志》。 1776年美国独立的风潮开始,他支持美国独立,反对英国的殖民专政,撰写了他的成名小册子《常识》,殖民地很多刊物转载。它促使那些徘徊观望的爱国派加入到革命中。小册子发表后立即走红,在头三个月中销售了12万册。《常识》为美国从英国殖民中独立出来辩论,批评英国国王残暴无能,认为独立后的美国应该建立共和国。1776年低,独立战争陷入低潮时写下小册子《美洲危机》(American Crisis),极大的鼓舞了士气。他积极主张废除奴隶制,写过《在美洲的非洲奴隶》一文,和本杰明·富兰克林一起废除了宾州的奴隶制。1787年他到英国定居,写了一些关于人权的作品,遭到英国政府通缉, 1791年潘恩去法国,支持法国大革命,被选入国民公会,他认为是美国独立的精神影响了法国,但他反对处死法国国王,支持吉伦特派。参与起草法国《人权宣言》。写下《人权论》(Rights of Men)。 1793年12月,潘恩被逮捕并投入监狱,1794年法国爆发了热月政变,罗伯斯比尔被斩首,潘恩出狱,仍在国民公会中任职。由于主张自然神论,在1793-1794年间他创作了《理性时代》(The Age of Reason),文中反对基督教条,主张理性和自由思考,但此文一出却为美国人所不齿,强大的反对之声使得潘恩变得恶名昭著。拿破仑上台后,潘恩依然没有离去,但他却谴责拿破仑的独裁,称其为“前所未有的江湖骗子”。1802年在杰弗逊总统的邀请下潘恩返回美国,由于他一直反对贵族政治、富人政治和教权主义,坚持自然神论,在美国遭到基督徒的批判。1809年潘恩在贫困潦倒、屈辱愤懑中于纽约逝世。由于忌惮他的宗教观点,只有6个人出席了他的葬礼。 评价 『如果没有《常识》作者(佩恩)的这隻笔,华盛顿所举起的剑将是徒然无功。』『历史将会把美国的革命归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自然辩证法答案

自然辩证法考试(终极版) 1、什么是系统?如何理解系统是自然界物质的普遍存在方式?系统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1)系统的含义: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有机整体。 包含以下四个要义: ①、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要素是构成系统的组成部分或单元。 ②、系统在于“系”,即系统内诸要素之间,要素与整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特定的结构; ③、系统还在于“统”,即要素彼此之间联系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④、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环境表现特定的功能,功能以结构为载体,并在系统内诸要素的功能耦合中突现出来。 (2)系统是自然界物质存在的普遍方式: ①、不仅要把整个自然界看做一个系统,而且要认识到自然界中的所有物质客体都自成系统。 ②、自然界的一切物质客体不仅自成系统,而且又互成系统。 ③、系统与要素的规定是相对的。 (3)系统的特点:①、开放性;②、动态性;③、整体性;④、层次性。 2、怎样理解自然界循环发展的无限性? 答:(1)恩格斯关于物质永恒循环的思想:他指出除了永恒变化着和永恒运动着的物质及其运动和变化的规律以外,再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在自然界本身的发展过程中,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产生了无数的有机物抱括能思维的人类,当它在某个时候以一定铁的必然性被毁灭以后,在另外的时间和空间又一定会以铁的必然性把它重新产生出来。 这就是物质运动的一个永恒的循环。 (2)自组织理论和混沌理论:进化和退化的交替,自然界的演化,既不是单调地走向有序和进化,也不是单调的走向无序和退化。有序和无序的、进化与退化的不断交替、转化。使自然界处于永恒的物质循环之中。 ①、进化与退化是同存共生的;②、进化与退化是相互转化、交替的; ③、自然界经历了“混沌-有序-新的混沌-新的有序”的循环发展过程,也就是辩证法所理解的“否定之否定-发展的 螺旋形式”。 (3)现代宇宙学对于宇宙未来演化趋势的推断:宇宙未来演化的趋势取决于宇宙的质量密度 ①、小于临界密度,那么宇宙是开放的、无限的,就会一直膨胀下去; ②、等于临界密度,那么宇宙是平坦的、无限的,它也会永远膨胀下去; ③、大于临界密度,则宇宙是闭合的、有限的,引力吸引将最终使宇宙停止膨胀而转变为收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发现了静止质量,可以使宇宙由膨胀转变为收缩,形成宇宙永远重复的连续更替。3、如何理解观察与实验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答:(1)科学观察:是人们有目的、有计划的利用自己的感官认识来描述各种自然现象,获取经验知识的基本手段,属于实践活动,观察是主体和客体相互统一,作用的过程,是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感官从被观察对象那里获得感觉映像,形成经验,最后得出观察陈述的过程。观察并非消极的被动的注视,而是积极的、能动的反映。 (2)科学实验:是人们根据研究的目的,利用科学仪器、设备,人为地控制或模拟自然现象,排除干扰,突出主要因素,在有利的条件下获得科学事实的方法。科学实验可以简化复杂的现象,可以使实验对象处于强化的条件中。 因此,科学实验也体现了认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实验的客观性相统一的过程。 马克思的科学方法论指出观察与实验相互作用才是实践的真正过程。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现象,产生主观的感性认知;通过实验,发现自然规律,获得理性的客观认知,是实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摘要:自然法对于人权的确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自然法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在我们的世界更多的被表现为一种和谐规律;而且对于人权本身来说,它需要自然法给予这种合理性的辩证。虽然这对于人权建立的整个过程来说只是一种理论基础,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如此重要,在现象与事件本身之中穿插着对于人类情感般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人权;秩序;哲学 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一、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 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 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他们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提要:本文探讨“不死鸟”的自然法复兴的根本原因,阐述了“法的自然法”、“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和“新仁学”等现代自然法形态与人权理论的关系。作者认为,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内,西方和东方的人权概念和范畴并不存在对立或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正是新自然法学对现代人权理论的最大贡献。 关键词:不死鸟,自然法,人权,新仁学 试图避免主观和任意的近代自然法理论并没有达到其原初的目的,这是因为自然的概念受到了不同的解释。在古代,自然法曾被看成是大自然的法则,在中世纪则被看成是神的法,在近代被看成是人类自然的法,由此人们对自然法的机能甚至产生了相反的理解。在人类历史中,自然法有时成为人们反对专制政治和法律的口号,有时又能成为维护现存统治和秩序的工具。但是从十七、十八世纪开始,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来自人类本性的自然法和自然权不断被写进实定法,并且在十九世纪出现了反形而上学的高潮,自然法学因此衰退,法实证主义应运而生。对自然法的不信,主要是近代的产物,对自然法之正义的最大打击,产生于自然法学的内部,即它不是来自对自己的否定,而是产生于对自己的解释和修正。但是,自然法的正义之某种信仰能够顽强地流传这一事实本身,应该指示着真理的核心。二十世纪的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加强了哲学的形而上学化,反映在法哲学上是导致了自然法学的复活。新自然法学经过批判主义的洗礼,一脱近代启蒙自然法学的僵硬态度,在承认若干根本原理普遍妥当性的同时,主张有弹性的、可变的自然法理念,并且带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仁学”的色彩。 一、“不死鸟”的自然法 从取代诸学之王的形而上学的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以来,实证主义逐渐占据了王座。这一思潮也当然波及到法学领域,当时的许多法实证主义者宣告“自然法将寿终正寝”。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激荡时期,已被宣告死亡的自然法复活了,变成了法学中的“不死鸟”(phoenix)。 20世纪初期的自由法运动的倡导者法国法学家惹尼(Francois Geny,1861-1944)是今天“自然法复活”的最大先驱者。美国的庞德曾把惹尼看成是源自托马斯?阿奎那的新经院派社会哲学的“第一人”。日本的著名自然法学家水波朗在接受庞德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惹尼在打破19世纪法国“注释学派”的法实证主义、提倡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 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而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法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中叶遭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和责难。法律实证主义认为,自然法是虚伪的、不真实的。于是出现了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两大法学派的对峙。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相比较自然法思想衰落了近百年,直到20世纪才开始复兴,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二、自然法兴起的原因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叙述“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其内在性质时,这样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核心价值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惯穿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4、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5、中国的人权的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6、发展权的主体:人民 7、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 8、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教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体系 10、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和体现: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和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13、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要求: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穷 15、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的减贫行动 16、中国的减贫行动的意义: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利的促进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国家主权和人权

国家主权和人权 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 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3〕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而在国际社会中,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弃了权,但无论

论17、18世纪美国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思想渊源

论17、18世纪美国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思 想渊源 摘要:17、18世纪美国的政治思想对于那时的美国乃至当今世界仍有重要的影响力,美国的政治思想家们在欧洲大陆政治思想的根基上,发展创造出这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思想,与欧洲大陆颇有渊源,其中主要思想有人权论、美国独立思想、宪政民主思想、权力制衡思想和联邦主义等等,它们都是特定时期内人的头脑和意图所创造出来的最惊人的杰作,为美国的独立、建国和强大奠定雄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本文将从独立、宪政民主、权力制衡、联邦主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讨论它们与欧洲大陆思想的渊源。 关键词:美国政治,思想,主要内容,渊源 一、绪论 18世纪的北美有两大政治使命,一是推翻英国的殖民统治,二是成立联邦政府。因此,与欧洲大陆的政治思想相比,美国政治思想就更加注重实用性,进行较少抽象的理论论证。17世纪英国革命和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为美国人民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理论基础。美国政治活动家们努力为革命战争、制宪活动、联邦政府寻求理论依据。美国那时的政治实践决定将欧洲大陆的政治理论运用于美国的政治实践。17、18世纪的美国政治思想深受欧洲大陆政治思想的影响,吸取众家思想,有古希腊、罗马、英国和法国的启蒙思想等等。然而美国政治思想家们对欧洲政治思想不是一味的照抄照搬,而是在17、18世纪已有政治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美国当时的政治实践进行了改造,开创了美国独特的政治思想体系。 二、美国独立思想 (一)美国独立思想背景概述

英国自1607年在北美建立殖民地,到美国独立战争前夕,北美殖民地在经济上与英国乃至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紧密相连,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勐,而英国殖民政府在北美的残暴统治,引起北美人们的广大不满,破坏了北美大陆基本的民主制度,严重阻碍北美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一场争取北美独立的运动正在孕育,美国独立思想就是伴随美国独立的政治实践而产生。 (二)潘恩:北美独立,建立自己的政府 潘恩的《常识》被视为北美独立的宣言书。英国远离北美,无法以公平合理的态度来对待北美事务,英国政府不可能给北美带来繁荣,只会给北美带来毁灭。他主张北美独立,建立自己的政府。只有独立,才能够促进北美大陆的发展,只有独立,才是符合北美人民的利益的选择。 潘恩强烈批判了英国的君主制政体,英国政体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构成。国王体现了君主政体暴政的残余,上议院体现了贵族政体暴政的残余,下议院体现了共和政体。英国自相矛盾的政体,也决定了北美人民不可能从英国得到什么利益。(三)杰婓逊:人生而平等,寻求幸福,建立新政府 在《独立宣言》中,杰斐逊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内在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当中,包括了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些权力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它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任何一种形式的破坏课这些目的,人民有权利更换或是废黜它,并且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政府,以这种方式来组织权力,从而实现他们的幸福与安全。”1杰弗逊从自然权利角度出发,发现了政府存在的基础和原则。政府的原则是建立在人的权利的基础上的。正是为了保护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政府的目的是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保证公民的这些权利不受伤害,以增加他们的安全与幸福。即英国殖民政府不保证北美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应该站起来推翻它,成立新政府。 (四)思想理论渊源 1[美]托马斯.帕特森:《美国政治文化》[M].顾肃、吕建高译.东方出版社(2007)第673页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 【正文】: 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至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 ①[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

论自然法观念的发展

论自然法观念的发展 【摘要】自然法作为西方文化中的一种主观预设,客观上却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对自然法历史谱系的追溯,可让我们全景式的把握和理解自然法思想的内容,揭示其逻辑预设的真实和现实意义,以便更好的反馈于我国的政治思想文化建设。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 在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历史延续中,自然法无疑是最为璀璨的。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古老的一种思想学说,该学说从古希腊开始就备受重视,影响深远。作为一纯粹主观设定之逻辑预设,它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存动力和线索,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和普世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西方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 一、自然法思想 一般认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那里,“逻各斯“观其思想孕育在赫拉克里特的观念中。其逻各斯主要指的是支配万物运动变化的,唯一而普遍的永恒法则,在其按照自然行事、听观念中亦包含有一种自然的话。这种逻各斯观念是自然法观念的早期思想渊源。最早对自然法观念进行的讲座出现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中,在该文中,指出人性,开始了有神性向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支配着其他动人性的转向。这一阶段的自然法论者认为,自然法是我们辨别善恶的,自然法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伦理准则。对自然法一词的适用,目的是为了否定人为的习俗与法则。真正使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理论的是希腊化时期的斯多亚学派。这一阶段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城邦解体的形式下,为适应一种更大的共同体生活需要而兴起,它更强调自然法观念的普适性与永恒性。同时也反映顺应自然、追求精神宁静、和谐的道德主义,其强调了自然法思想的理性原则。他们认为:自然法起源于自然赋予人类的理性,并非是外在的,而是源自我们的内心。到了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景自然法思想与神学思想结合在一起,把自然法作为连接上帝和人类的桥梁,中世纪后期,神学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一个重要转向,逐渐开始了自然法的理性之路。后来进入古典自然法时期,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则完全摆脱了神学观念的束缚,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从此开启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重大转折。洛克进一步发展了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将其表述为一种权利,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

论潘恩的人权思想

论潘恩的人权思想 托马斯·潘恩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革命家、思想家。尽管潘 恩出生于英国,但一生都在为欧美革命,尤其是美、法两国革命奔走,为人权呼号。“人权”思想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 时也是北美独立战争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北美人民 势如破竹,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潘恩的这一贡献,使得许多资 产阶级学者也不得不承认:“潘恩在宣传方面的贡献,可以与弗兰 克林在外交上和华盛顿在军事上对美国革命的贡献相媲美。” 潘恩人权思想的闪光点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较强的现实性。潘恩 的人权不是空洞的纯理论性的人权,而是联系美国的现实加以阐述 的人权,这个现实就是——独立与建国。他不仅猛烈抨击封建专制 主义,为平等、自由呐喊,而且,更加关注怎样建立一个合乎所谓“自然"、“理性"的新制度。因此,他不再孤立地谈论超越权威、 平等人格和本性自由,而是将它们同革命、变革、改制紧密地联系 起来。他的这种思想不仅实实在在地影响了美国独立后的走向乃至 美国宪法的制定,同时也影响到了法国大革命。 人权是历史的产生的,是人们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 的结果。围绕着当时北美亟待解决的独立和建国两大主题,潘恩适 时地提出了他的人权主张。他对人权的定义和对人权具体内容的概括,丰富、完善了整个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并使他与形形色色 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家划清了界限。在对建国这一主题的思考上,潘恩冲破了18世纪处于主流的君主制的局限,开创性地提出了 一种行之有效的政体模式——代议制共和制。在潘恩看来,这种政 体体现了自然权利和社会政治的结合,是一种为公众谋福利的政体。从代议制所坚持的原则来看,它有着君主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 这些优越性又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天赋人权理沦是潘恩政治法律思想体系的基石。这是他继承和 发展欧洲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将其成功地运用到指导美国、法国资 产阶级大革命的思想结晶。潘恩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思想,并在 理论上多有建树,他在《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 《论政府的基本原理》等著作中阐明了其基本内容。《人权论》一 书论证了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等天赋权利,把‘人’提高到至高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现代汉

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在自然法则中,人权高于主权。从人权和主权的出现、发展、最终结果来说,人权高于主权。毫无疑问,人权先于主权出现。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力,我们不可否认天赋人权,这是一种自然法则,这也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这就是说,从人在地球上出现开始,人就拥有无可争辩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而主权的诞生则是人们通过一定的规则“契约”出让部分权利以形成公权力并为一个共同体所拥有行使的权力。人们之所以出让部分权力是因为人们想更好的维护本身所有的人权。因此出于对“人权”的保障的需要,主权诞生,主权成为了保护和促进“民权”的手段和工具。基于此,历史演化而来,然而,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国家作为特定历史下的产物必定有一天历史演化到国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即国家的消亡。那时候,国家将不复存在,因此作为“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的主权也将不存在。而人权则不同,除非历史演化到人类消亡的那一刻,否则,人权将伴随着人类的存在而一直存在下去。由此可以

法律与人权

法律与人权 法律与人权的关系历来被法学和社会学者们津津乐道,它们仿佛永远在一段恩怨纠葛的不了情中。记得大一的法理课上,陈步雷老师就试图让我们树立起对人权的顶礼膜拜以及对宪法的嗤之以鼻。我们小组的七位成员,或许只是狗尾续貂,但希望借此法理读书报告阐述自己心中的法律与人权。 (一)人权释义: 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它的思想历史悠久,但是它的概念最初是17、18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来的。17、18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掀起了启蒙运动。天赋人权的观念在约翰洛克的一句:“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人人都享有这些由上天赋予的、不可让与和不可侵犯的人权”中正式诞生。 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法学家们对人的权利的理解有很大不同。比如从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可以看出康德将权利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权利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外在的实践关系;其次,权利意味着自己自由和他人自由的关系;再次,权利意味着不考虑意志的具体内容,具有抽象性。总结起来,康德的权利是指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普遍法则。另外,康德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不掺杂任何道德的律令”,和伦理“没有任何牵连”。康德将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权利,主要由私法来规定,它是“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体系”;一种是公共权利,主要由公法来规定,它是那些“需要公布的法律体系在文明社会中权利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他的权力观具备了浓厚的“人情味”,他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但人为了自身的自由,就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为他认为“法律就是依照这一最高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出一整套明文规定,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就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切权利。” 从整个人权的发展可以看出,时代、地区不同,人们对人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通过所阅读的各种书籍,我们认为:所谓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等。 但是,我并不想过多地对人权范围和特征进行具体展开,因为这是个关系到人权内核的更为专业的问题,需要的不仅是法律专业知识,更多地是从社会学角度进行的探讨。我们小组主要通过阅读与人权相关的书籍,从人的权利与法律的关系这个角度出发,研究人权的价值,法律的价值。 (二)法律的自由价值 1、自由与权利 曾经有一个很著名的实验,就是在一个水池中增加一道透明的隔障,在一边放养一只鲨鱼,在另一边放养着鲨鱼喜欢吃的鱼。开始几天里,鲨鱼常常想冲向另一边去捕食,但都被隔障阻挡了,还弄得很受伤。时间长了,也就不再去碰壁了。鲨鱼的食物是每天供应的,在用餐以后,鲨鱼总是吃的饱饱的。小鱼们也看到了鲨鱼,开始都躲得远远的。鲨鱼每次冲击的时候都吓得要命,可是时间长了,鲨鱼每次冲击都在特定的地方停止了,于是小鱼们慢慢胆子大了起来,也敢在隔障附近游来游去了。再后来,水池中,鲨鱼在自己的格里游来游去,无视小鱼的存在。而小鱼们也在自己的格里游来游去,并不在乎和鲨鱼保持很近的距离。一段时间后,科学家把隔障取走了,发现鲨鱼和小鱼相安无事,都不愿意越雷池一步。鲨鱼和小鱼的距离很近很近时也是和平的。鲨鱼每次只要等着喂食就可以了。 由这个实验,我们可以从一个角度对自由进行区分:经验的自由和先验的自由。经验自

论自然法的精神

进入21世纪,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中国也开始了新的历程,努力探讨和学习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而蕴涵于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则是西方法精神的内在支柱,是西方法治精神的主体,探讨自然法精神将是研究西方法精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自然法精神,来剖析其中的精粹,解析其内在的观念,以对我国法治起到若干启示作用。 一、自然法的概念 (一)自然法——渊源于西方法的一个概念 就起源而论,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自然法的学说,这是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而到了近代方才有了关于自然法中“自然权利”之说。法和文明是分不开的。西方法是植根于西方文明的法。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也没有“西方”与“前西方”之分。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自然法的开端同西方法并行不悖,同样起始于古希腊。对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主要指古典自然法以及之前的自然法的研究,由于它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便仅限于此。 (二)自然法的内涵 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是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 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文明于世。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靳内。达维德在追述二十世纪之前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时,特别提到:“孟德斯鸠曾致力于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这种研究方法很值得借鉴 自然法的精神源远流长,对于法精神的研究将经久不衰。 (一)古代自然法的精神 古代自然法包括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是按照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来区分的。显然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 (1)古希腊自然法的精神 古希腊人源于自然法的最基本的信念就是正义。古希腊人的法律观念与分配问题有内在的联系。不管他们的分配观有多么的不同,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让每个人各有其所。这种正义观就是希腊法的精神。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想国》就是从正义问题开始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2)古罗马自然法的精神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重要的代表是西塞罗。正如美国学者萨拜因所说:“在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田缜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性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人权一般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部分。集体人权应包括名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个人权利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自由。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觉权之原则,各名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每一个国家都有权依照宪章的规定,通过行动来促进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的实现。它是现实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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