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司考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司考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司考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司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偷税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3.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4.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 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6.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13题)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

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

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解析」选项A、B错误。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非法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

较大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因此,选项A、B中的情况都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而不属于变造货币的行为。选项C正确。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款或者罚金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7.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

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另外《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甲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AC正确,排除B.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案中的甲是普通的公民而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满足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要件。因此,D项不选

8.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多选第59题)

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

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

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

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

【答案】ABC

【考点】货币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下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据此可知,伪造货币罪要求行为人伪造的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下同)第五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以使用为目的,大量伪造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成立诈骗罪定罪,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

虽然行为人伪造的境外货币在我国尚无法兑换,但仍成立伪造货币罪。

9.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1题)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

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

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

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走私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走私的是淫秽物品,否则,不成立该罪。刑法的定罪量刑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其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目的,故当其逃税数额较

大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走私不是贩卖的必经过程,贩卖不是走私的必然结果,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吸收关系。

选项D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0.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答案:C

解析: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故甲构成本罪而不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甲后来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故选C项。

11.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13题)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解析」选项A、B错误。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非法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

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因此,选项A、B中的情况都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而不属于变造货币的行为。选项C正确。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款或者罚金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3.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另外《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甲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AC正确,排除B.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案中的甲是普通的公民而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满足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要件。因此,D项不选。

14.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59题)

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

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

【答案】ABC

【考点】货币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下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据此可知,伪造货币罪要求行为人伪造的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下同)第五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以使用为目的,大量伪造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成立诈骗罪定罪,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

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虽然行为人伪造的境外货币在我国尚无法兑换,但仍成立伪造货币罪。

15.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15.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009)

A.按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

B.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C.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D.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1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

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BCD

解析:甲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6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甲的销售金额边到180万元,其行为也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从一重处罚。17.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

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共犯。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题中,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有毒的具体成分并不在明知的范围内。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另外,本题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即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41条的规定,C项正确。村办酒厂和刘某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D项错误。

18.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12)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19.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0.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1题)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走私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走私的是淫秽物品,否则,不成立该罪。刑法的定罪量刑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其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目的,故当其逃税数额较大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走私不是贩卖的必经过程,贩卖不是走私的必然结果,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吸收关系。

选项D错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2.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答案:C

解析: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故甲构成本罪而不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甲后来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故选C项。

陈先贵聚众扰乱世界秩序案.doc

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案情 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农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51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后卫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

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判决 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被告人陈先贵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但其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先贵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阻止工人上工、恢复生产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迅速,交易规模持续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持卡人数量最多、银行卡业务增长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之一。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特约商户147万家,POS机227万台,ATM机近20万台,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34.7%。与此同时,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黑恶势力相勾结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并有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造成威胁。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亟须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 自2008年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调研,就实践中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等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听取地方公安、检察、法院、银监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单位的意见,分别书面征求了全国法院

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案情 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农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51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后卫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判决 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被告人陈先贵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但其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先贵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阻止工人上工、恢复生产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14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1.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 正确答案: 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 正确答案: B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B 社会经济制度 C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D 国家的金融秩序 正确答案: C 4. 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 A 变造货币罪 B 伪造货币罪 C 损坏货币罪 D 破坏货币罪 正确答案: A 5.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 A 伪造支票 B 伪造信用卡 C 伪造汇款凭证 D 伪造人民币

6. 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B 侵犯客体不包括国家金融秩序 C 侵犯客体包括金融工具自身的公信力 D 诈骗方法是通过特定金融工具 正确答案: B 7. 以下选项中,并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 A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B 盗用信用卡 C 信用卡恶意透支 D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正确答案: B 8.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支票 B 委托收款凭证 C 汇款凭证 D 银行存单 正确答案: A 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叫做:√ A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B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C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签订合同被骗罪 正确答案: C 10.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汇票 B 汇款凭证 C 本票 D 支票

浅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的特征

浅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的特征 【摘要】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本罪历来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对于该罪主观罪过问题,学者们却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和“故意和过失说”三种不同观点,其背后涉及诸多基础性理论问题。本文将对该罪的主观罪过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争议;罪过形态;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修正案(六)》取消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这一罪名,将其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并把本罪的构成标准统一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有关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本文中笔者结合了目前学界的一些观点主要探讨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问题。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争议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一)故意说 “故意说”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这一点是新刑法对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

罪的决定》的重大修改点所在。原《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本罪中特别强调‘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意在强调本罪包括过失犯。现行刑法删除上述罪过规定,实则是将本罪的罪过形式设置成了故意犯。意即行为人对其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清楚的,对其很可能导致重大损失也是了然于心的,虽然如此行为人仍然追求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i “违法发放贷款罪其危害性应体现在对国家贷款管理秩序的破坏和贷款本身的巨大风险,因此主观罪过应集中在对非法发放贷款本身的主观态度,这无疑是一种故意的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对于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不属于本罪主观方面评价的对象,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ii “刑法第186条规定的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或者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本身,就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属于非物质性结果,行为人对此至少具有放任态度。但刑法还分别要求行为‘造成较大损失’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这种物质性结果便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对之持放任或者希望态度,但对这种物质性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会侵害国家金融贷款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iii 代写论文

信用管理-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26 精品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目录 内容摘要-----------------------------------------------3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4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5 (二)主观方面-----------------------------------------5 (三)犯罪客体-----------------------------------------5 (四)客观要件-----------------------------------------6 三、对信用卡诈骗罪立法上的几点建议 (一)单位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8 (二)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9 (三)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推定---------------------------10 四、信用卡诈骗罪在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11 (二)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的--------------------------11 (三)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12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例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的第一张信用卡,至今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使用的日益普遍,当我们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时候,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且呈现高发之势,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趋于严重,但是对于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认定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是各有说法,争议也很大。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及相关立法的变化,在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 本文试通过对信用卡在立法中及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恶意透支等问题,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几点浅见。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篇一:渎职判处案例】 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 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司考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司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偷税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3.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4.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 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

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十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案情: 案例一:1999年10月2日下午2时许,梁某某在某溜冰场溜冰时,因人多拥挤,不慎与袁某相撞,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动手又打起架来,工作人员劝阻时,也不听阻止,致使其他群众涌正常溜冰,溜冰场秩序大乱,达40分钟,民警赶到制止。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项第1款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对梁某某、袁某分别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1998年1月20日上午,杜某、郭某、杜金某和郭立某四人外出打工近一年,欲赶在1月21日(农历12月23日)回家过小年,到某汽车站乘车。因排队上车人员较多,杜某对其他三人讲:“这么多人,排到我们也上不了车,前面看看去。”其他三人同意,四人一起往前走,并在前面强行加塞,排队乘客不满。车站乘务人员李某发现后,即上前制止,郭某将其推到一边,杜金某用行李将其挡住,郭某用行李堵住进站口,阻挠其他乘客上车,郭立某、杜某即行登车,一时间,秩序大乱,乘客纷纷拥挤在车门口。车站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制止了四人的行为,但客车已晚点发车25分钟。派出所民警将四人带至派出所,四人认错态度较好。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二)项、第14条第1款、第16条(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分别对四人从轻处罚罚款100元。 评析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构成特征如下: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的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活动的场所。包括了:①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等交通场所;②市场、商场等购物场所;③公园、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游园、消遣、娱乐、运动场所;④展览馆等陈列、展览场所;⑤其他公共场所。 2、该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的任何自然人。 4、该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行为。行为人企图通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达到某种目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 案例一中,梁某某和袁某在溜冰场相撞,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又不听工作人员制止,从而使得溜冰场秩序混乱达40分钟,属于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尚不够受到法律处罚的),从而放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二中,杜某、郭某、杜金某、郭立某四人为能尽早上车,强行加塞,不听工作人员制止,造成车站乘客乘车秩序混乱,客车晚点发车25分钟,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扰乱公共场

最新整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海蔚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祖发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祖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的辩护人。今天我们依法参加庭审,现就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向法庭举证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祖发涉嫌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祖发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其实今天的庭审既是对被告人祖发的惩罚也是对他的一次挽救,甚至可以说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以后的生活走向。其实每个人都会犯错,祖发犯罪时尚未成年,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给他一个自我改正,自我救赎的机会。理由如下,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尚未满祖发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其心智成熟度及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受别人误导指使实行了冒名办理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办卡所用的身份证和差旅费用都由他人提供,从另一角度看,被告人只是成为了他人利用的工具,当时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其在主观上不具有主动追求犯罪故意。

2,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年龄小,犯罪行为时间短, 9月10日到xxx,在当天办理银行卡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持续时间较短,由于公安机关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使办的银行卡没有流向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本案中所涉嫌领取的银行卡属于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卡内也没有额度,其社会危害性较小。3,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属于初犯偶犯,在老家表现一直较好无犯罪前科,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很重要的一点辩护人认为对今天造成被告人祖发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结果,并不能完全归咎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本应由监护人的家庭管教和社会应当负担的责任缺失也是不能回避的因素,初中毕业后作为家长没有对孩子的未来有合理的规划,任凭孩子尚未成年就长期不在家,作为家长和留宿的旅馆都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完全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综上,辩护人认为如判处实刑对被告人的精神打击可能会是毁灭性的,会使其背负沉重的心里压力,对以后的人生道路、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都是非常不利的!恳请贵院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祖发尚未成年且已经知道自己的过错,考虑到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考虑到被告人的父母具备管教条件,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祖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允许被告人能有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 此致 x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法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原为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为现罪名。 2.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已经受过行政处罚; (4)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二/61)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答案】ABCD 二、抗税罪:限于轻伤以下后果;否则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这一点与妨害公务罪一样。 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8延/二/12) A.偷税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C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是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注意:前提是根本没有交税。 (二)注意和逃税罪的区别:骗回本人或本单位已缴纳的税款、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是逃税;空手套白狼的、一毛不拔,自己根本没有交税,从国家骗税的构成本罪。先缴税后骗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数罪并罚。交100万,骗了200万,一行为两罪,数罪并罚。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可分解为以下四种情况: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呢?这是由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金融犯罪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快速时期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领域的犯罪呈现激增和蔓延之势。 从目前全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因被银行及时识破未能得逞的情况。这类行为人通常利用某些单位急于融资的心理,把假票据(谎称真票,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提供给融资单位,双方商定如通过银行查询并办成质押贷款后,融资单位即付出相应报酬(此前有的则先付少量定金或中介费)。对这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是以票面金额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 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形态(即遂)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不应是票面金额或预期得到的金额。这一点虽无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和诈骗同为侵财型案件,其本质有相通之处,因此,行为人所持假票的票面金额和约定后而未实际到手的定金、中介费金额不宜作为定罪依据。(2)根据《刑法》23条规定,未遂犯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票据诈骗(未遂)在目前情况下,何种情节可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而前面述及的盗窃罪,对未遂犯罪的追诉定罪情节,司法解释则专门作了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整个金融诈骗(未遂)的追诉情节作出规定,以限制“自由裁量权”。 2、关于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 《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只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一种观点认为,除此之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前提。但是,笔者感到金融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要构成要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同时,《纪要》就认定金融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了7种情形,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论单位作为妨害用卡管理罪主体 cj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文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条文出发,主要着眼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问题,旨在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进行一些讨论与适当的探究,并通过类比、归纳,整理出单位能够作为主体时一些罪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再者,通过单位作为本罪主体的实践需要与理论需要,进一步说明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将单位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主体。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五);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单位犯罪 ; 犯罪主体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修正案(五)在刑法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在刑法中的基础理论或者司法实践过程之中,一贯被承认的是,如果一个罪有单位作为主体,那么这一定是被法律已经明确下来的。很明显,前述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文中并未规定有单位作为主体。鉴于有此法律条文,那么单位并不能成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然而,法律虽已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单位犯罪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单位不能以其意志,借他人之手来实施本罪。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持有、运输、骗领、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等行为,那么单位完全可以以其意志令自然人实施。这样一来,此时若仍然仅仅将罪刑加予自然人,那么是不是会违背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呢?因此,笔者认为,究竟单位能否作为此罪的主体,很值得探究与思考。 二、从立法意旨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加入单位主体的理由 (一)在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类似犯罪的立法中单位均作为犯罪主体

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介入程序与立案侦查取证实用全书

《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介入程序与立案侦查取证实用全书》 本书作者: 赵建国 图书册数:全四册 出版社: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定价:998元 现价:450元 《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介入程序与立案侦查取证实用全书》本店是实体店,坚决抵制各类盗版、劣质图书及附件,严格控制图书进货渠道,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发行的相关规定,直接从经过国家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出版社进货,与国图、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人民文学、上海古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中国社科、社科文献、电子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科学、法律、上海外教、北大、清华、人大、复旦、武大、南大、广西师大、北京出版集团、浙江少儿、江苏少儿、21世纪、作家、春风文艺、长江文艺、接力、漓江等全国知名的300余家出版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所采购的图书均经所在地图书市场审读办公室审读合格后,方上市发行,100%正版、优质,订购速度快,数据提供及时,加工全方位,能全面符合客户的需求。 公司经营的图书科目品种齐全,涉及学科面广,涵盖文学、文

化、教育、体育、科技、历史、工具图书、艺术、哲学、语言、政治、经济、学术专著、工具书及其它社科综合类图书等。经营风格全方位,适合各文化层次读者学习和阅读需要。 内容介绍:商品简介 商品编码:pdf74393 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册   数: 作者: 赵建国 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印刷时间2012年11月

isbn: 版次:第三版 装帧:精装 纸张:胶版纸 印次:第三次 页数: 正文语种:中文 开本:16开 目录 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协作与管辖分工 第二章经济案件司法介入时机与基本步骤 第三章现阶段经济案件的特点与热点探析 第四章一审公诉经济(刑事)案件的司法介入程序 第五章一审自诉经济(刑事)案件的司法介入流程 第六章一审经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司法介入步骤 第七章二审经济(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八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 第九章走私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第十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及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就本节而言,大家重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也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1.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数额(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八个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中一半是结果犯,另一半不是结果犯。不是结果犯的四个犯罪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 2.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第二,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第三,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二/88)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答案】ABC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二/15)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各种帮助的,以共犯论。 一般规律:除法律有例外规定,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都应当以共犯论。

扰乱金融秩序罪

扰乱金融秩序罪第一宗罪【伪造货币罪】 第二宗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三宗罪【变造货币罪】 第四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五宗罪【高利转贷罪】 第六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七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八宗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九宗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一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二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十三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十四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十五宗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十六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十七宗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十八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十九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二十宗罪【逃汇罪】 第二十一宗罪【洗钱罪】 第一宗罪【伪造货币罪】 只要实施了制造货币版样或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死刑。或者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或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第二宗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数额未达到四千元以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宗罪【变造货币罪】 在真人民币或外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货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第四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信用卡-律师函

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宏律函字第号;律师函;先生/女士:;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名下所持有的卡号;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特此函 湖南 XX 律师事务所 宏律函字第号 律师函 先生/女士: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涉嫌恶意透支一案,现依法向你发出本律师函: 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名下所持有的卡号为的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和金额透支。截至年月日,已逾期天,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元,且经多次提示还款和催缴仍未归还。 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银行已委托我所全权处理该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宜,代为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 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 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寻求依法减轻处罚,并与我所承办律师联系协商案件后续事宜;

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依法以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若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成立,则你将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请立即处理,以免遭讼累! 联系电话:湖南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